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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档案>
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要求的通知》和该厂实际情况,进行档案编制。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或指定文件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编制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等内容。
(7)、职业卫生防治经费
2018年制定职业病防治经费计划,计划投资6.35万元。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四、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五、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六、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七、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八、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十九、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1、公司应向当地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6)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安监局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2、当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宣传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通过墙报、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车间利用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2、入职新工人教育培训
凡入职新工人,由车间主任组织进行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培训教育内容:
①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②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③公司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等基本情况。
④公司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及职业安全操作规程。
⑤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同时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员工教育培训
公司每年对车间主任、班组长进行一次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防治职业危害教育培训,并制订培训教育计划、培训教案及培训花名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员工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经具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3、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4、对所有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有记录,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如局部吸风装置出现吸风不好或者风机损坏时,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及时维护维修。
5、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各车间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向市安监局报告,经市安监局确认。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更换符合国家标准或作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定期为员工免费发放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它物品替代。
3、本公司所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凡是产生粉尘危害的,发放防尘口罩;
有化学有害物质危害的,发放防毒口罩、防化学手套及工作服;
有噪声危害的岗位发放耳塞。
(具体见发放标准)
4、教育和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员工违反规定,未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十元。
5、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应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更换,重新配发。
6、检查、参观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建立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2、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噪声、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时进行公布。
五、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对跑、冒引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6、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要求委托有职业健康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7、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8、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3、职责
1、发展规划部负责办理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相关手续。
2、发展规划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3、项目工程所在单位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4.管理程序
1、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查。
2、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备查。
3、建设项目竣工前,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通过后要及时将三同时工作进行公示,并编写验收工作过程报告,打印盖章留存备查。
验收一切手续要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存放,要专人保管避免出现丢失损坏之现象。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根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公司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综合管理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劳动合同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6、其它需要的资料
八、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九、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制定本制度。
1、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4、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5、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公司要根据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6、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以及处理结果,公司要及时向安监局上报。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
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
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
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人员分工:
1、总指挥:
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
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生产组长:
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2)主任:
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
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
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
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应急设备台账;
(3)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和安全。
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接触噪声、工频电磁场岗位全体员工。
三、具体内容
(1)职业卫生教育
1、对新入职员工严格认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
2、每季度组织一次员工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
3、职业卫生管理员要时常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安全提醒和监督。
4、车间利用交接班会,强调上班期间注意的职业安全卫生事项。
5、严格遵守各项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
(2)职业安全卫生操作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本规程。
2、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3、禁止违章操作,野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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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卫生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