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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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大红八角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大红八角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大红八角电子合同规定的大红八角商品的注册商标。
大红八角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大红八角产品经营资质及与大红八角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经审批通过后才能申报交收。
持有大红八角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
第二章 大红八角入库
第十三条大红八角仓库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大红八角入库申请单》(见附件)。
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重量、生产日期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交易商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货物到库后,在指定仓库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大红八角样品,送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及相关快递费用由货主承担。
2.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3.指定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合格的货物由指定生产企业统一包装,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
检验不合格的货物,由货主取回,并承担相关仓储费用。
第十四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
1.交易商应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仓库存货凭证》;
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对交易商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交易所审批;
经交易所审批通过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大红八角,应当是同一品牌、同一质量标准商品组成。
大红八角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大红八角存货凭证生成之日起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大红八角《仓库存货凭证》自动注销,不可用于实物交收;
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在《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满时,可对该《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进行重新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缴纳仓单注册费用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大红八角保质期(包装上标注)24个月。
对应的大红八角生产日期超过18个月,不能重新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3.指定仓库须在《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到期前协助交易商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大红八角交收质量规定的,指定生产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负责调换货,以配合重新检验并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生产企业不调换货物的,仓库对其新存货凭证的申请不予审核通过。
重新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五条《厂库存货凭证》生成与注销
1.大红八角生产企业生成《厂库存货凭证》前,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并上传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指定交收厂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真实情况对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厂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后提交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一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存货凭证》的申请。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大红八角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
3.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大红八角,应当是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质量标准的大红八角。
第十六条《仓库存货凭证》及《厂库存货凭证》注销
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仓库存货凭证》及《厂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第三章 大红八角交收流程
第十七条大红八角的现货交收流程
大红八角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以下情况例外,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D1交收日之后的连续9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2、D3、…、D10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D1交收日9:
00~11:
30,13:
30~16:
00,持有大红八角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数量。
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相应数量,相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系统仅展示与其相应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的有效存货凭证供卖方选择。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数量、品牌等,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买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系统接受买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2.16:
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4.16:
00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16:
05前可以撤销,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资金或者存货凭证将被解冻。
未撤销的标准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
05的交收配对。
D1交收日16:
00前未配对成功的替代品交收申报在当日16:
05前由系统自动撤单。
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
15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16:
00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2.16:
05的交收配对
16:
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16:
00前未配对成功的标准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卖方提交符合其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买方不得拒收。
3.16:
00~16:
05(不包括16:
05时),交易商不可交收申报,但可以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将在16:
15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对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所冻结其标准品货物已配对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冻结后,交易商账户的可用资金可以为负数,不足部分须在D2交易日11:
30前补足。
(三)买方提交开票信息、提货信息
买方在D1交收日17:
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所需商品的交收意向,内容包括提货人信息、开票信息、提货信息(含转存需求、配送信息)等。
如果买方未在D1交收日17:
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配送信息的,默认为买方到仓库自提,卖方不予配送。
(四)买方交款
D2交收日11:
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产品公示价差计算)。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4:
00前冻结该货款。
(五)买方获取提货凭证
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根据卖方提交的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电子《仓库提货单》。
买方凭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提货。
(六)买方办理提货、委托配送等衍生服务
1.买方自提
买方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货码在收到电子提货单之日起至D4交收日(含D4交收日)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
D4交收日16: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仓(厂)库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D4交收日24:
00后的仓储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2.买方委托仓(厂)库配送
买方可申请仓(厂)库配送等衍生服务,并在配送前向仓(厂)库提交电子提货单上的提货码。
该衍生服务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卖双方协议商定,交易所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七)买方办理转存
1.买方办理仓库转存时,应在D4交收日16:
00之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转存申请,一旦提交转存申请则视为买方对货物质量、重量无异议,经仓库验核货物及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不具备卖出交收申报资质的买方不得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2.转存后的大红八角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个月,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届满时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3.厂库不允许转存。
(八)卖方收货款
买方于D4交收日16:
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争议已得到解决,交易所将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十八条发票
若买方在D4交收日16: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发票;
发票开出后,买方无法到卖方处领取的,卖方将发票寄送给买方,同时将相关发票及邮寄存根的扫描件上传交易所大红八角发票专用邮箱(CM0002@)并抄送买方,若D15交收日买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已经收到发票,交易所确认审核后,清退卖方交收保证金。
(货物发票寄送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如需要运费发票的,由买家与仓(厂)库联系开票事宜。
运费发票涉及的纠纷由双方协议商定,交易所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第四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一)数量争议
1.买方选择到仓库自提的,如发生数量缺失,需当面与仓库人员核实,仓库确认并征得卖方用意之后负责当场补齐货物数量。
货物装车离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库以及卖方概不负责。
2.买方选择委托仓(厂)库代为配送的,如发生数量缺失,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实收货物进行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卖方确认补发货事宜。
卖方确认后在三个自然日内补发缺失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
买方验收确认签字并配送人员离开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厂)库以及卖方概不负责。
(二)质量争议
1.买方选择到仓(厂)库自提的,如发现包装破碎等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需当面与仓(厂)库人员核实,仓(厂)库确认并征得卖方同意后负责当场调换。
货物离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厂)库以及卖方概不负责。
2.买方选择委托仓(厂)库代为配送的,如发现包装破碎等影响质量的异常情况,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异常处进行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卖方确认调换货事宜。
卖方确认后在三个自然日内免费调换破损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
3.若买方收到的货物疑为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的货物,买方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当场联系卖方确认调换货事宜。
买方可选择与卖方协商,或联系卖方在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一家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单批货物只能申请检验一次,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1)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买方按照相应大红八角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5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并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相关质量规定,卖方在收到检验结果的3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换合格货物。
卖方按照相应大红八角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5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并承担相关检验费用。
(三)发票争议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买方承担。
2.因卖方开具错误开票,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卖方须在收到买方错误发票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发票,重新开票的来回邮费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条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交付的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卖方构成违约;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构成违约。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注销买方相应数量货物的提货码。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
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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