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上课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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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
②有法定的依据;
③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
①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②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询问笔录。
③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的决定;
④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第二联当场交当事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
⑤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⑥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⑦必须报所属机关备案。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该利用现有照相机或者录音笔,采集证据已为了以后出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留证据。
简易程序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应该有《询问笔录》、《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几项。
要能够及时归档。
(二)一般程序:
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结案等过程。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案情复杂、证据等事项有待调查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
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1、立案——认定违法事实后立案。
立案后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轻微的,应撤销立案。
2、调查——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例如危险物品运输,根据营运证许可类别是否超出范围运输,认定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制作《鉴定意见书》;
3、报告——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4、下发《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作出处理决定(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
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作出处罚决定;
②要求听证的——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③违法事实不存在——不予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后,行政机关采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经领导批准,可以不予处罚。
④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⑤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⑥违法情节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⑦.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完毕的;
②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③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使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需要,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
但是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办案时间。
案件办理的时间:
案件调查阶段一般不超过7天,现在我们的案件一般都是能够在这个期限之内完成的。
行政处罚听证
1、适用范围:
①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②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
根据冀政函[1997]46号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作了规定:
对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对非经营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性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才适用听证。
听证时间:
处罚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后3日内,由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
听证会举行7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主持: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2、听证程序:
①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以及是否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②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由处罚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的人员担任。
③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情。
④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质证和申辩。
⑤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
⑥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⑧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由于我们处罚一般都没有超过较大数额罚款,所以很少出现听证程序。
作为大家了解。
三、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主动履行的情况。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机构及其执行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二)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处罚的情况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申请法院执行,就要求我们在法律文书上要严谨,法律文书要全。
不然出现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案件,我们就会因为程序违法直接造成我们行政处罚的失效。
依据相关规定,出现行政错案还要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所以我们必须在做好外勤的同时,把内页文书完善好,这样既是保护单位又是保护自己。
关于不予处罚或有法定原因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下边是说说: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
(一)行政执法文书管理的基本内容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文制作规范》的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听证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使用的有固定格式的公文。
1、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交通行政处罚类文书(共14种):
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听证会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交通行政强制类文书:
暂扣证、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清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这就要求我们在适用法律文书中,对于文书中对于罚款等应尽力使用大写汉字。
2、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注意的一些情况。
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张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二、当场处罚决定书、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立案审批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编注案号。
具体的编注模式为:
年份【】+行政执法机关简称(献交)+文书类别(运出、运稽、运内)+文书顺序号。
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确认。
当事人认为无误的应写上以上无误,签名注明日期。
发现有误,可以要求修改,在每一个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字,予以确认,并且摁手印。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其他人员签字,或者两个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生效。
四、交通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公章的地方,笔录加盖印章,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者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签姓名,不能够机打。
五、现场笔录,是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
实施情况记录栏填写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时间的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准确全面反应现场的客观状态,要尽量填写当事人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切忌不应超前定性违法行为。
例如“张三涉嫌无从业资格证加试营运车辆”等。
六、立案审批表。
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已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一般是有以下几种:
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根据事情据实填写。
案件基本情况,应写明立案依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
例如检查发现,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
立案依据应写明法律全称,并且具体到款、相、目,不应简化书写法律名称例如我们所说的《道条》《客规》《货规》等。
受案机构意见,应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的明确意见。
“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由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
同意立案的应写明“同意立案”。
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
不同意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
七、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是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最频繁的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和证据。
切记不要诱供,有功的询问笔录无效的笔录。
最好有执法人员询问,让当事人自己说出违法事实和情况。
在写询问地点时候应尽量把地点表述清楚。
例如“106国道”就应该写明“106国道献县收费站路口”询问人,行政执法询问笔录两名执法人员共同操作,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许多是一个执法人员形式两个执法人员的职权,代替另外一人签字。
这些都是严重违法行政执法程序的。
例如在外勤稽查中,询问要让当事人自己叙述出,违法的具体行为,非法营运要有运费的体现,才能完全形成证据链条。
八、车辆暂扣凭证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但没有车辆营运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而对车辆进行暂扣的凭证。
被扣车辆情况,应填写清楚车辆本身的信息,与车辆所有人关系,按照情况填写,本人,借用车辆,雇佣关系。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响和图像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是通过高精技术手段制作的,它具有直接、准确、形象、科学的特点,最常见的就是录音、录像、拍照等。
视听资料能非常明了、直观地体现整个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当事人的一举一动,言行举止。
如今执法讲究的是证据,如交警部门在测速时,也是利用探头来捕捉车辆行驶时的车速,运用高科技手段,来说服当事人。
做好视听资料,能为案件的处罚提供更有力的证据,执法部门更能站稳脚跟。
以前大家查处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只要违法事实存在,即使违法事实弹指间即失的,都是做做询问笔录而已,有的甚至干脆也不做,认为都是一些本地车辆,或者执法权威,怎么罚他都不用怕当事人告。
那时人们法律意识都较淡薄,见到大盖帽执法人员都怕。
可如今,法制社会了,人们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执法就要讲究证据了,这个就要注重执法中证据的收集。
有关视听资料,现在各地稽查配备的取证器材应该都不错,都是采用先进的数码器材,这些先进器材该用还是要用,不要让它闲着,真正惹上官司要上法院了,因证据不足,又错过了第一现场,到时要吃后悔药可没地方买了。
比如:
检查非法营运车辆,应当录音笔与摄像机一起配合使用,从开始检查时起跟踪拍摄,具体对车牌号、驾驶员(当事人)、车上人员(证人)、及物品(行李及相关物品如车辆证件、名片、身份证明等)、检查人员对车辆的检查过程、对相对人的询问过程等进行拍摄,非法营运类若客人已付当事人车费的,拍下现场当事人退钱给客人的第一现场画面就更好了,这一环节足以证明营运性质;
检查擅自改装的车辆,可以在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的陪同下边录像边量车辆尺寸;
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上下客、货运车辆未采取措施造成货物扬散的认定,采用了视听资料的介入就更直观了;
驾驶员驾驶车辆未携带从业资格证书,检查时不出示身份证明,录个像拍张照,过后想拿别人的证件来冒冲都没办法。
。
铁证的事实面前,大家都不敢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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