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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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掘进工作面应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开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都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开掘巷道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六.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严禁非通风人员随意调节风筒的风量。
七.通风科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局部通风机供电系统并要做好记录,将记录送矿总工程师、安检科、机电科。
井下包机负责人每三天检查一次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切换和风电闭锁,杜绝主风机停风后备用风机不启动和停风后巷道内电器设备不断电现象。
通风科要每天检查主备风机开停传感器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汇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八.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的应急措施:
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①.现场瓦检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矿调度及时向通风科、队值班干部汇报并向有关队组、安检科汇报。
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及工长负责将开掘工作面工作人员撤出到进风流中,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在停风巷道口设置栅栏和警标,以防人员误入。
安全员在栅栏处警戒,禁止人员进入。
②.矿调度接到汇报后负责通知井下电工迅速查明停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2.局部通风机恢复运转时:
①.瓦斯检查员要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经瓦检员同意由现场电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②.瓦斯检查员要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证实停风区域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若停风区域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规定。
③.临时停电停风恢复正常后,瓦斯检查员要及时向通风科、矿调度汇报。
3.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风机接电源、处理风机专供设施故障、双风机切换故障、更换风机开关、维修风筒等需要停风时,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天提出停电停风申请报告,并由所影响的队组、通风科值班人员、机电科值班人员、矿调度、机电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审批后及时将申请报告单送到有关单位,各单位接到停风报告后当日值班人员及时安排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通风科必须根据停风区域的瓦斯情况和停风时间长短做好瓦斯排放准备工作。
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及时审批排放瓦斯停电撤人报告,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无计划停风的登记、分析、追查制度:
①.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在接到瓦斯检查员的汇报后要及时向通风科值班人员、安监科汇报,并登记在“无计划停风登记本”上。
登记时应注明停风地点、停风时间、停风原因、恢复通风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
②.发生无计划停风后,由机电副矿长、安监科负责组织有关队组、通风科、机电科等单位负责人进行认真追查,两天内完成追查处理,对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③.对无计划停风的追查,安监科要建立“无计划停风追查记录台帐”。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
2.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3.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电机车司机、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爆破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
4.采煤队跟班队长(或班长)下井负责将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
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
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
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
5.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6.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⑴.检查次数: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人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⑵.循环路线:
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检查的通风副科长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
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⑶.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
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
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⑷.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⑸.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计划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⑴.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⑵.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问题。
⑶.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8.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⑴.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循环检查计划路线图表,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瓦斯循环图表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⑵.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⑶.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
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⑷.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循环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⑸.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⑹.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
⑺.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
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9.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⑴.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瓦斯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
⑵.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
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二、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
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
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
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
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
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
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
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
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
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三、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作用,规范监测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我矿安全监测监控使用管理制度。
1、系统功能及传感器的设置
⑴.我矿采用KJ340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系统包括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及供电、传输线缆等。
⑵.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功能:
A、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及全电压断电功能;
B、其它各种模拟量传感器的报警功能;
C、故障闭锁功能;
D、断电状况和馈电状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功能;
E、具有防雷电功能,避雷装置必须经机电科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F、不间断备用电源保证系统不小于2小时的正常运行功能;
G、监测数据实时显现及历史数据处理功能;
H、各种图表打印功能;
I、数据传输联网功能。
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装备率要达到100﹪,备用量不小于20﹪。
⑷.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电缆连接,严禁通讯线、动力线等共用,以确保其本质安全性能,并保证监控信号电缆发生故障时,还可通过电话及时了解井下现场瓦斯浓度信息。
⑸.除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传感器外,每个采区回风巷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及一氧化碳传感器,回风立井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进行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及暂时停止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使用瓦斯传感器。
采掘机、电机车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由生产队组设置管理)。
2、监控设施的安装使用及维护
⑴.技术科在进行水平、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监测监控设计,施工队组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作业地点的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断电参数设定、信号电缆和电源线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详细的设备布置图。
⑵.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已经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内容,填写《安全监控设备申请单》并报请通风科负责人审批后,交由机电科负责执行。
设备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必须由施工单位或机电部门人员进行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
⑶.安全监控设备电源取自采区变电所,并通过专用线路向分站供电。
安装前要做如下准备工作:
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有此情况不得下井使用。
清理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清理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完好齐全,各插件接触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
检查设备绝缘程度、合格后方可使用。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
A、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粗调:
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精调:
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检验:
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隔爆检查步骤进行处理,通电时间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计算。
B、烤机完毕后,拆除电源等处连接线,盖上扣盖,作好标识,入库备用。
设备的安装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A、井下分站应置于便于观察、调试、检修、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必须吊挂安装或上架。
瓦斯探头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B、监测专用电缆必须敷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C、电缆连接要按规定使用接线盒,接线盒内电缆芯线要整齐,接点插接要可靠;
电缆与设备连接时,要先测定设备的输出电压等级,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线,各电缆及插头与设备连接要紧固。
D、系统安装完毕,通电15分钟后方可进行调试。
⑷.安全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生产、调度、安监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的水平、采区或工作面未安设监控设施或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⑸.检修、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时,必须事先通知监控部门,若这些过程可能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或部分监控功能丧失,还必须事先征得矿值班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实施。
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至少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周校);
对于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应适当缩短标调周期;
其它模拟量传感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
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范围、复电浓度等)至少每隔7天检查测试一次。
井下使用的所有瓦斯传感器至少每四个标校周期必须出井一次。
进行全性能测定及相应的维护工作。
其余周校可以在井下进行,每次标调要做好记录。
更换井下瓦斯传感器后,要先对传感器预热,时间不少于20分钟,待示值稳定后,方可进行测量调试工作。
⑺.传感器标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甲烷传感器标调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或校验气体和流量计,标准气体采用具有国家承认资质厂家或部门所提供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⑻.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测量仪表的允许误差执行AQ标准。
⑼.井下分站、传感器、断电仪、电缆等监控设备,分属于采掘生产区域内的,由采掘队组管理并由机电科向采掘队组办理移交手续。
其它无人作业地点(如矿井总回风道、瓦斯尾巷、空巷等)由通风科管理。
采掘面的瓦斯传感器,只能由采掘队班组长一人挪移。
设备、电缆如有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机电科进行修复或补充。
队组搬家时要提前通知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将其移交给通风科管理。
⑽.通风科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至少每旬应对井上下监控设备、信号电(光)缆、分站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巡检记录。
瓦斯检查员(监控人员)必须对当班辖区内的监控设备的完好情况和运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的时候,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将对照结果记录在版板及图表上并汇报通风科。
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同时通风科应立即将超差传感器的地点通知机电科值班人员,由机电科值班干部安排维修人员下井,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
⑾.相关调校设备及器材齐全,按井下使用瓦斯传感器数量每10台不少于一套校验装置配置。
⑿.严格瓦斯监控系统断电后井下设备的复电程序。
凡因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传感器监测瓦斯浓度降到规定浓度以下,且经现场瓦检员检查核实后,方可由值班领导下达复电命令,否则按违章追查处理。
⒀.瓦斯传感器的拆除或监控设备的停用,必须事先报请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监控机房要严格中心站主机内的定义设定,井下无需监控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在当班拆除后,必须当班将其注销;
新投入使用的瓦斯传感器,必须及时在软件中做好定义设定,以确保传感器正常,数据准确;
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填写监控装置故障记录表,故障期间瓦检员必须加强故障地点的瓦斯检查,具体故障分为当班处理及当天处理:
需要当班处理完的故障有:
A、瓦斯传感器故障;
B:
因通风设施损坏或其它非故障原因造成瓦斯传感器报警:
C:
系统所配接的所有分站通讯中断;
D:
分站运行状态在中心站显示不稳;
E:
因监控电缆短路或传输电缆断开,造成无数据信号或传输失败等。
需要当天处理完的故障有:
A、中心站主软件损坏:
(要求备机时刻处于完好待命状态,同时及时汇报矿产公司,矿要积极与厂家联系组织处理)
B、机房设备故障:
C、井下分站故障等。
⒁.凡掘进到位的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独头工作面,监控设施不得回收。
⒂.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要建立设备台帐,反映设备使用维护状态,使用设备必须建档,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的设备必须出井检修,并且要有详细的记录。
⒃.通风科负责采掘生产工作面监控线的延接和逐段回收工作,并作好记录。
3、地面中心站管理制度
A.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2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好各面的测点定义,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B.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认真填写出中心站日志,统计当班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信号传输的故障情况,及时汇报矿值班人员和通风科。
C.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打印并报送通风科、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D、值班人员对瓦斯变化异常地点要详细跟踪监视。
E、值班人员配合好监测工搞好系统的调整工作。
值班人员要穿洁净工作服,拖鞋,不得将磁性和带静电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保持室内文明卫生.
F.中心站主机严禁将有病毒的软盘插入运行。
G、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中心站主机。
4、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测系统获取的信息,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变化规律。
5、监测中心所获取的技术资料应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并有长期保存。
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
6、通风科应建立各种同煤集团要求图纸、台帐及报表:
7、安全监测员(包括干部)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矿井通风专业的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8、通风安全监测设施严禁超期服役或带病运转。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⑴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年限的老旧设备;
⑵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⑶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无法恢复精度和性能的;
⑷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
⑸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该淘汰的设备。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基本要求
⑴.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⑵.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区域(巷道)、瓦斯排放工艺等。
⑶.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的具体操作方法按《通风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2、一般情况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
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
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
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科长(副科长):
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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