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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部院衙门四品以下七品以上者,但审判官、检察官及巡警官不在其例;
(6)硕学通儒;
(7)纳税多额者;
(8)各省咨议局议员。
其中,前七项被称为“钦选议员”,第八项被称为“民选议员”。
虽然资政院并未采取两院制,但这种钦选议员与民选议员之分具有了两院制的模型,钦选议员体现了贵族院的倾向,而民选议员体现了平民院的倾向。
根据宣统元年九月十三日(1909年10月26日)《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的规定,各省代表是根据各省咨议局的定额来按比例分配的,这与众议院民选的规则具有相通之处,并不体现地方利益,各省均分名额,而是体现全体选民权利的均等,按照选民比例来分配名额。
因而,可以说,从形式上来看,清末的资政院是一个上议院与下议院的混合体。
此外,资政院议员还试图包含具有一定经济力量的人,即“纳税多额者”。
中国自古有抑商的传统,并没有形成西方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在资政院议员中能够把经济实力作为单独的一项列入,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时代的发展和进步。
但是在200人的资政院议员定额中,此一类仅占10人,而这一类人具体的身份如何,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事实上,在中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下,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阶层,那便是“士”。
“士”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而获得的。
如果把“士”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那么观察资政院议员成分可以发现,前四类答题属于贵族一类,而后四类议员的实际身份基本上属于“士”的范畴。
张仲礼认为,整个绅士阶层可以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
许多通过初级考试的生员、捐监生以及其他一些有较低功名的人都属于下层集团。
上层集团则有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的绅士组成。
①上层绅士与下层绅士在特权享有、社会地位以及政治诉求上有一定的区别。
从中国的传统“士”的概念出发,对资政院议员的构成情况进行分析来看,清末资政院议员构成大体上分为三类:
贵族、上层绅士和下层绅士。
“贵族”指《资政院院章》中规定的议员的前四类,如果其中有人有功名,不重复计入上层绅士之中。
“官吏”一类是指未通过正常的科举途径而为官的,包括接受新式教育者。
钦定议员的“其他”一类主要为纳税多额者。
“纳税多额者”除捐官者3人可纳入“官吏”一类外,其余7人为官办企业负责人1人,商人2人,同盟会成员1人,身份不详的有3人。
可见纯粹的商人并未在其中占有太大的比例,而在民选议员中身份为其他的有2人,分别为从事教育公共事业者1人,商人1人。
可以看出,在民选议员中,商人的比例也较低。
这一时期,资政院在人员划分遴选上,虽然区分了钦定议员和民选议员,具有了一定的“身份代表制”①的特征,但除了贵族一类外,其他各类议员的构成大体相当,都属于中国传统“士”的范畴,其中上层绅士的比重远远大于下层绅士,细微的差别在于,钦选议员中,进士的比重比较大,而民选议员中,举人、贡生和下层绅士的比重比较大,但进士的人数也不少。
虽然,当时已经废除了科举制,但是在议员结构中,有功名的“士”依旧占据了较大比重,说明传统的阶层结构还并未遭到破坏。
由此可见,资政院议员具有同质性,缺乏多元的制衡力量。
当然,光凭议员构成的同质性并不能说明清政府搞不成宪政。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士”同样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意愿,并且中国传统士大夫有以治国平天下为己任的精神,实际上,在资政院开会讨论中,许多议员也体现出了这种精神。
但回到当时正处于近代转型时期,由一个君主专制国家转向现代国家,如果缺乏多元的制约力量和利益集团,一种正常政治下的议政模式并不一定能够促成这种转型。
在资政院议员的构成当中,除了满族贵族之外,大部分人都可归为中国传统的士大夫范畴,因为他们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层。
②他们的诉求除了个人利益和道义之外,不必具有经济基础,他们的功名和前途还要依赖于君主,因而,无论是上层绅士还是下层绅士,钦选议员还是民选议员,他们对于君主权力的限制都是有限的,更何况有些人参加资政院不过是为了升官捞取一定的政治资本,或者把资政院议员本身就视为一种官职。
在如此情况下,一旦君主不愿意实行立宪,那么他们的立宪努力也就失败了。
然而,还有另外一派制约力量,那便是贵族。
余英时先生把清朝的统治特点归纳为“族天下”,③这是因为在入关之前,清朝便定下了八旗主共议国政的制度。
但到了清太宗之时,就已改为君主独大的制度,朝仪不得平列,到了雍正时期,君权进一步集中。
④诚然,在君主制之下,权力集中有权力集中的好处,但是这样一来,贵族阶层被虚置,就无法成为代议政治中有力的一支力量。
(二)作为议员的“士”与“君在议会”
以“士”为主体的资政院议员,体现出了符合时代发展的公共精神。
①在关于一些带有普遍性的价值问题上,议员们达成了充分一致。
在谈论《报律》时,大多数议员都支持言论自由,减少对报刊的限制。
②在关于速开国会问题上,全体议员应声矗立,鼓掌如雷,并齐呼“大清帝国万岁!
大清帝国皇帝陛下万岁!
大清帝国立宪政体万岁!
”全场震动,足见人心所向。
③根据《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记载,即使是一些钦选议员也支持立宪和符合社会进步的议案。
“钦选议员中虽不乏干才与善辩之士,但他们洞悉清廷积弱不振的种种弊病,难以启齿为之辩护。
”④例如对剪发易服议案的通过,赞成者中年不乏钦选议员,甚至其中许多贵族议员也表示赞成。
在资政院中,除了上面所谈到的贵族、上层绅士和下层绅士以及其他人士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一支,可以称为“君在议会”。
皇帝虽然没有直接参加资政院,但是资政院开会前经常会宣读谕旨,等于为会议定调,资政院的决议也须最终请旨定夺。
在这一点,相比英国的“君在议会”,实际的影响和权力大得多。
资政院与皇帝的基本关系是,资政院上奏折,皇帝发上谕做出批示。
可见,创制权操纵在君主手中,⑤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分权。
而在英国,“君在议会”的意义在于“君在法下”。
从上文可以看出,资政院的议员大多可归入“士”这一阶层,而资政院的冲突主要围绕着士所代表的绅权与君权的冲突展开,这一方面是中国传统绅权与君权矛盾的延伸,另一方面通过资政院这个准国会性质的现代事物体现出来。
实际上,资政院未能达成协商、争执激烈的事件主要不是资政院议员内部的分歧,而是代表绅权的议员与君权政治的冲突。
由于当时的资政院还不是真正的立法机关,立法权主要还是在君主手中,①皇帝也还不是“虚君”,用现代词语形容,仍是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
总体而言,绅权是从属于君权的,这种冲突在当时的制度框架下是不可能通过资政院协商得以解决的,而这种冲突能否解决恰是当时实现交叉认同、确立代议政治的关键。
二、民国首届国会:
党派利益的极化
中国政治发展史上诞生的第一个真正的国会就是民国时期首届国会,因此,其重要意义自不待说。
正式国会召开于民国二年(1913),因而也被称为“民二国会”,后来被袁世凯解散,于民国五年又重新召开。
(一)议员结构
民国元年(1912)八月十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民国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
根据规定,参议院议员有定额,而众议院则以地方人民选举之议员进行组织,议员名额依人口之多寡定之。
与清末对资政院议员有较为详细的身份规定不同,民国国会对于议员除了基本的资格规定外没有身份规定。
这应该说是在由主权在君向主权在民转变之后的一大进步。
同日公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还规定了“停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款,具体包括:
现役海、陆军人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
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
僧道及其他宗教师。
这体现出了军政分离,行政、司法狱立法分离,警察权与立法权分离,政教分离的精神。
②
在民国首届国会选举之时,已经出现了政党,并在选举中发挥了作用。
政党与代议政治的关系,十分密切。
在众议院的596个议席中,国民党获得269个,占45.1%;
共和、统一、民主三党为154个,占25.7%。
在参议院的274个议席中,国民党获得123个,占44.9%;
共和、统一、民主三党共计不过223席,此三党为竞争国会第一大党合并为进步党。
民国国会议员的身份主要分成以下几类:
官吏,指民国政府的官吏;
旧式上层绅士;
乡绅,包括下层绅士和未取得功名的地方名流;
职业政治家;
工商界人士;
教育界人士;
社会人士;
军人。
当时属于社会转型时期,人的身份也在不断转变之中,许多传统绅士转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知识分子,从事教育等社会事业,因而所有身份以议员当选时的主要身份为准。
从民国国会参政两院议员构成情况来看,第一,两院议员以政治精英为主,政治精英包括官吏、旧式上层绅士和职业政治家。
第二,参众两院的议员结构基本相同,两院的区分并没有体现等级会议的特征。
在众议院中,下层绅士的比重甚至有所下降。
第三,国民党与进步党的议员结构也基本相同,均是以政治精英为主,但各比例有所区别。
第四,在政治精英中,作为一个新兴的阶层,职业政治家占据了很大的比重,他们是从政府官吏系统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阶层,专职从事政治活动。
这个阶层的来源比较广泛,有的是旧式上层绅士不满清政府投身政治运动的,有的是未能挤入上层绅士的乡绅,有的是接受了新式教育的新型知识分子,还有一些城市平民①。
这个阶层的出现,说明中国具有了某种现代政治的特征。
然而,当这一阶层缺乏实际的利益代言时,他们之间很容易导向纯粹的权力之争。
大多从事政治活动的人都是有着建功立业的想法的,其中虽不乏为公共利益考量者,但是一旦涉及具体利害问题,却难免走向政治投机。
第五,旧式上层绅士在民国议会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说明了民国政府与清政府的某些继承性。
1911年的辛亥革命作为一场政治革命,改变了中国的国体,而非一场社会革命,中国的社会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地方各级政府都保持了稳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辛亥革命并非激进的,而许多议员本身就是清末资政院或地方咨议局的议员。
最后,就是伴随着君权政治的解体,民间力量得以自发生长,在民国首届国会的议员中,来自工商、社会领域的人数和议员比例都比清末资政院有所增加。
然而这部分人依然占据着极少数,无法成为议会中有效的政治力量。
实际上,民族资产阶级基本上是被排除在政治之外的。
第六,教育界的人士占据了很大的比重,他们中有的是有传统功名者,有的是留学归来者,他们能够当选主要由于:
在当时文盲占多数的时代,教育界人士相比普通民众更具有参政能力;
而从事教育也被认为与公益相关,易于获得人气。
这部分人亦可被归入到知识精英的范畴,他们是中国传统士大夫的脱胎换骨。
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以士大夫为主体的知识精英很难从根本上制约君主权力。
随着君主的取消,这套道德意识形态的作用也随之消退。
因而在民国之时,在缺乏意志的代表的情况下,这些知识精英同样难以成为制约统治权力的有效力量。
(二)议会辩论中的冲突
由于议会中的多数为国民党,而大总统为袁世凯,两者分属于不同派系,这时的国会与晚清的资政院不同,因为实质上的分权已经出现,但却从没有带来宪政安排。
在议员结构缺乏等级分层的情况下,议会辩论主要呈现出党派争执的特征,而党派之间阶层与政见具有趋同性,因此党派之争又主要表现为人事利益之争,具体又表现在袁世凯一方与由同盟会改组的国民党之争。
由于袁世凯虽然是有皇帝的权力欲,却无皇帝的合法性,因而他并不能命令议会,对议会发上谕,他的意图需要凭借议会中支持他的党派来实现。
于是,袁世凯着手组织与国民党相对抗的大党,这样一来,进步党也就应运而生了。
①相比清末军机大臣莅临资政院的高傲态度,民国初期的行政官员参加民国首届国会答辩时,态度更为谦恭,而议员态度则更为强硬,常常表现在多次的弹劾案都能获得通过。
这也体现了时代的变迁,以及行政权的减弱。
袁世凯为了进一步对抗国民党,便通过组织小党派,分散国民党的势力,甚至采取收买议员。
暴力破坏议会的阴谋形式,一些议员甚至在参加国会期间被暗杀,这些现象从侧面反映出行政权威的减弱,没有了正常的“君在议会”体制,只能通过非常方法对国会进行干涉。
国民党与始终拥护袁世凯的进步党的冲突还表现在对政体看法的态度上。
国民党主张议会政治,即国家主权由议会行使。
进步党则主张,主权在国家,总统代表国家主权,并主张中央集权,扩张元首权力,围绕这些争论产生的根本来看,还是党派之间的利益之争。
这些情况都反映出,民国议会是无法发挥其真正作用的。
由于缺少以经济基础为区分的基本阶层关系,党派利益的极化倾向在议会讨论中显现出来,妥协的政策无法达成。
面对议会政治已无法解决问题,国民党进行了二次革命,而进步党议员出于作为议员的本能反应,还试图维持议会。
1913年11月间,进步党议员丁世峄、黄云鹏等百十人,还在众议院召开两次谈话会,向政府提出最后的两次质问书。
但议员们签名者无几,因恐招忌,有妨求取官职。
最后,民国首届国会被迫解散。
三、清末民初试行代议政治的积极影响
以上通过清末民初代议政治的实践可以看出,就代议政治的参政主体来说,主要是绅士群体,其他群体还缺乏广泛的政治参与机会;
就议政而言,社会力量对于政治力量的影响有限。
梁启超在论述议会之于立宪政体的作用时,曾论述道:
“民间有疾苦之事,皆得提诉于议院,更张而利便之,而岂有民之怨其上者乎?
故立宪政体者,永绝乱萌之政体也。
”①其意思也就是说议会可以使国家免于动乱。
但是晚清资政院和民国首届国会都最终是不了了之,也并未终止战乱,反而受到战乱的冲击,民国两届国会后代议政治也中止了。
但是这两种在国家治理方面具有进步意义的形式,其所带来的积极方面与中国社会的自发发展密不可分。
无论是只资政院还是民国首届国会,它们都曾就一些重大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辩论,这本身就是对专制的一种反对。
此外,对于一些公认的价值,比如言论自由、重视教育等,大部分议员都表示赞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治发展上的公共精神。
例如,资政院中的绅士阶层,他们构成了社会上的一个独立阶层,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自治的作用,这些人经常介入到当地的慈善赈济事业中去,士绅在当地社会中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在公堂外通过劝解仲裁,弭息个人与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
”②民国首届国会中,教育界议员占据很大比重,一方面说明当时中国社会与传统的延续性;
另一方面,当时的教育正在从传统教育转向现代教育,获得传统功名的人具备了进入权力体系的资格,而接受新式教育的人却并不一定当官,因而教育界议员已经与传统知识分子不完全相同了,代表了现代公共领域的力量。
以上这些事实,都体现出了清末民初试行代议政治的进步性。
四、代议政治在当时夭折的原因
可以说,清末民初试行的代议政治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的,代议政治的挫折与处在转型期的两个全国性代议机构的设计是有很大关系的。
首先,国会在政体中的位置并未确立。
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1907年9月20日)公布的《设资政院谕》③中称,设资政院是为了“取决公论”,“以立议院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清廷主要把资政院定位为一种听取公论的机构,也就是一个咨询机构,而非立法机构。
主权在君的基础没有改变。
而召开民国首届国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临时约法》还正式确认了“主权在民”在政制设计上一般体现为“议会主权”,但是《临时约法》对于国会在政体中的地位并未有所表述,只是规定了国会的一些具体职能,而这些具体职能经常随着政治局势的变化而变化。
由于没有确立国会在政体中的位置,实际上使得人民主权无所依归,民国初年的争论主要围绕着“总统制”还是“内阁制”转圈圈,而无论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都无法解决主权问题。
在君主消失之后,国家失去了主权的代表,混乱不可避免。
其次,国会的定位模糊。
资政院和民国首届国会主要都是在进行“立宪”,属于立宪时期,而非日常政治时期,不可能单纯地承担立法机关的职能。
利益的纠葛不可避免,重要的是能够达成妥协。
资政院和民国两届国会的程序基本是按照日常国会来设计的,但资政院和民国两届国会实际上都承担了某种制宪会议的职能,要解决转型时期的政治安排问题。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制定并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华民国政府构建的主要依据,但其对于政府的三权具体如何行使、三权之间的界限并无明确规定,甚至遗落了司法权;
没有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相比之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对于权力划分也并不明确,同样没有规定中央与点的关系。
涉及宪政制度的关键环节都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是民国首届国会必须要面对的,在民国首届国会上依然需要对诸如总统制还是内阁制这样的问题进行无休止的争论。
第三,职能落实不到位,个人的阴谋破坏也是导致清末民初代议政治夭折的一个重要原因。
清末的资政院军机大臣只是莅临资政院,大多摆出审查工作的姿态,而非参与讨论,在需要答辩时,军机大臣也可以单方面拒绝来到资政院。
①作为重要力量的“君在议会”只是发发上谕,而并不参与协商。
民国首届国会的议员理论上均为民选,当时的众多要人都非国会议员,如袁世凯、孙中山等。
而在缺乏代议传统、立宪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让资政院和国会决定更具有政治力量的人物命运,等于是天方夜谭。
资政院只能等待皇帝上谕,而民国首届国会议事则屡遭袁世凯或明或暗的破坏。
这也注定了议会的最终崩溃,由于议会承担了其不应承担的职能,在无法达成协商的同时,也造成了人们对于议会政治的最终失望。
五、结论
从清末资政院和民国首届国会议员的结构情况来看,传统的社会阶层结构并没有破坏。
议员中各阶层代表所占的比例是很悬殊的,而且各阶层社会地位和社会力量不够均衡,难以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
相当大一部分朝廷贵族遗老仍然占据重要的地位,君主的权力依然很大,资政院并没有对君主行使权力形成显著的制约效果。
而民国首届国会议员的宪政素质及参政热情,虽然较清末更高,但是议员在选举的过程中,仍然受到传统社会关系网络、既得利益集团和金钱等资源的左右,实际上,普通选民由于不掌握多少选举资源而难以当选,民国议员当选第一是有关系者,其次是有金钱者,第三是本身愿作御用议员而有人援引者。
此外议会经费结构不合理、经费不足,议员群体素质下降,议会社会声誉降低等等因素都成为限制民国国会职能发挥的主要原因。
在议会与行政权力的博弈过程中,议会在行政权力的高压打击下最终是一步步向后者妥协,而最终由监督政府管理转变为受政府领导和操纵的机构。
在清末民初那个真正的民主政治环境还未建立起来的大背景下,这种凸显民主权利的代议政治模式终究无法实行下去,而究其根源应该说是中国近代代议政治模式中还缺乏多元的社会力量的政治参与,根深蒂固传统的中国政治根基还难以在短时期内被撼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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