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查报批业务培训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422327
- 上传时间:2022-12-16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2.11KB
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查报批业务培训文档格式.docx
《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查报批业务培训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查报批业务培训文档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依据和条件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
Ⅰ、国务院批准权限
⑴下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⑵征用下列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
①基本农田;
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⑶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②军事用地;
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①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②征用土地,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③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分批次)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④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地(州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Ⅲ、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①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由于县(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乡镇企业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农用地的,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Ⅳ、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①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需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出让);
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法办法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③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
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Ⅴ、临时用地批准权限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批准权限为:
①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②临时使用其它耕地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③临时使用其它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③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
2、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纳入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③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
④占用林地的经有批准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领取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①《划拨用地目录》
②《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③《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特证、基本原则
1、土地征收的概念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行为的特征
①统一性。
②控制性。
③补偿性。
④强制性。
3、征地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①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的原则;
②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为标准;
③完善征地公开制度,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的原则。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征地程序,实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
①告知(拟征地情况公告)
②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
③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
④征地批准
⑤征地方案公告
⑥征地补偿登记
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组织听证
⑧征地实施
⑨备案
(四)征地批准时效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
(五)关于腾地问题
一般情况用地经依法批准,并全额支付了征地补偿安置费后,被征地单位应清场腾地。
对于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
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补偿原则及依据
①《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不是根据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来确定。
②补偿费用的计算
Ⅰ年产值: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规定的统一年产值为准。
Ⅱ倍数:
按《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电发〔2011〕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地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两项之和一律不得低于25倍(最低倍数),凡低于此标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不予上报、审批。
2、其他相关费用
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②耕地开垦费
③耕地占用税
(七)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1、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2、安置途径
①保险安置
②货币安置
③留用地安置
④投资入股安置
⑤农业安置(移民安置)
⑥招工安置
四、临时用地管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
1、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2、架设地上线路、铺路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3、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5、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6、其它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临时用地期限
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可以续期。
(三)临时用地批准权限
1、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由自治区人民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3、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四)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临时用地的地形图(或勘测定界图);
3、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4、临时用地合同及支付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凭证,有青苗的还应支付青苗补偿费;
5、环保、林业、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6、占用耕地的,要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五)注意事项
1、审批机关:
是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
2、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可免办批准手续;
4、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5、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五、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报件组织
(一)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0〕48号)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申报材料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1〕19号)
(二)建设用地的报批可以分以下四种情况组织资料
1、城市分批次“圈内”建设用地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3、乡(镇)村集体建设项目只转不征建设项目用地
(三)城市分批次“圈内”建设用地报件的组织
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实行分批次办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封面。
2、目录。
3、县(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4、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用地申请表。
6、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7、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送达回证,需听证的附听证所需的必备资料。
8、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相关部门(县市农经站)出具的人均耕地证明、农用地等级证明(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
涉及国有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应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情况说明;
9、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社会风险性评估报告;
10、占用耕地的,在“一书三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中按挂钩项目填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名称备案号、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金额、中心点坐标,并附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和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打印);
11、土地权属证明(未利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发证的应付情况说明)。
12、县(市)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13、涉及住宅用地的,需要提交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及落实情况说明。
14、城建规划部门符合城市近期规划的说明;
涉及划拨方式供项目,应附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设计条件说明。
15、涉及违法用地的,应附违法用地查出的相关材料。
1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西安80坐标系);
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用地范围);
18、拟占土地的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西安80坐标系;
应在图上标注中心点经纬度坐标、界址点或拐点坐标、面积、图幅号等相关信息);
19、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的挂钩土地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图;
在图上需标注中心点经纬度坐标、面积、图幅号、土地开发项目名称及备案编号);
20、标准格式的80西安坐标系电子坐标(excel文档)。
21、其他附件;
22、补正资料;
22、封底;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占用耕地等农用地)
(1)封面
(2)目录
(3)县(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4)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用地申请表;
(6)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用地单位落实预审意见的情况说明;
(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10)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送达回证,需听证的附听证所需的必备资料。
(1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
(12)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社会风险性评估报告;
(13)占用林地的,应附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占用草地的,应附畜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4)涉及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应附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说明,项目建设对规划影响评价、听证会议纪要。
(1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或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16)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进行查询。
(17)占用耕地的,在“一书四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中按挂钩项目填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名称备案号、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金额、中心点坐标,并附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和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打印);
(18)工业用地与申请的,应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草签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
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附地价评估有关资料。
(19)企业用地的,应附营业执照;
(20)土地权属证明(未利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发证的应付情况说明)。
(2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2)涉及违法用地的,应附违法用地查处理的相关材料。
(23)涉及缴纳新增费的,提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2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西安80坐标系);
(2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26)拟占土地的1:
应在图上标注中心点经纬度坐标、界址点或拐点坐标、面积、图幅号等相关信息)长距离线性工程可采用相应图件比例尺;
(27)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
(28)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和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29)标准格式的80西安坐标系电子坐标(excel文档)。
(30)其他附件(矿业用地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土地复垦方案和审查意见);
(31)补正资料;
(32)封底;
农村集体三项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
(只转不征建设用地—占用集体耕地等农用地)
(3)县(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
(4)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一书两方案);
(6)土地权属证明(未利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发证的应附情况说明),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性质及地类情况汇总表;
(7)农户使用宅基地明细表(村民建房用地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填报建房户花名册,要求填写农户姓名、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村委会、乡国土所、乡政府签署意见,公示结果(有无异议)、县(市)国土局、县(市)政府审核盖章);
(8)城乡规划(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及有村镇规划的)、林业(占用林地)、草原(占用草地)等有关部门意见和手续。
(9)拟占用土地的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80坐标系:
应在图上标注中心点经纬度坐标、界址点或拐点坐标、面积、图幅号等相关信息,加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10)农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的,在“一书二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中按挂钩项目填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名称备案号、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金额、中心点坐标,并附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和耕地占补平衡信息确认单(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打印);
(11)县(市)相关部门出具的人均耕地证明、农用地等级证明。
(1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西安80坐标系);
(14)标准格式的80西安坐标系电子坐标(excel文档)。
(15)涉及违法用地的,应附立案查处的相关材料。
(16)其他附件;
(17)补正资料;
(18)封底;
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查报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6、《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7号)
7、《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
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
9、《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10、《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11、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
1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13、《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
14、《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1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4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1号)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号)
16、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17、《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0〕48号)
16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申报材料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1〕19号)
17、《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1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用地 管理 审查 报批 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