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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工程已批复的监理规划、监理大纲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及其它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标准。
第二章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1、杜绝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防止和减少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争创“零伤亡”工程。
2、杜绝发生爆炸、机械设备伤害、触电、高空坠落、坍塌、食物中毒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杜绝发生火灾、水灾事故。
4、杜绝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坚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有效地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7、施工人员岗位三级安全教育率达到100%;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8、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到位。
9、安全管理规范,内业资料齐全
第三章 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驻地办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刘柱强
副组长:
李国军
组员:
梁晓娟、齐国利、杜秀莲、张莹、李学堂、张凤武、许海峰、周见闻、郭海明、陈志平、王浩然、乔健、陈玲玲
第四章 安全监理工作岗位职责
一、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对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组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对全体监理人员培训和管
理。
4、主持制定本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在征得总监办和建管办同意后贯彻实施。
5、参加建管办和总监办召集的安全会议,主持驻地办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驻地办文件,下达各种指令。
6、审批承包人申报的各种安全方案、应急预案等。
7、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协助有关单位或管理部门处理安全事故和其它责任事故。
9、主持本工程监理安全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督促承包人确定专职安全员,主持定期召开安全、环保工作会议和不定如开安全研讨会,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安全会议。
2、审批承包人拟订的工程施工安全、环保方案及主要施工工艺;
检查安全施工方法,并上报总监办。
3、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制度和安全工作措施,对于不符合合同及安全制度要求的,有权指令停工。
4、定期检查承包人安全、环保施工记录,向总监办及建管办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当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施工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安全事故。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监理合同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2、负责编制施工监理安全实施细则。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并进行确认。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等。
4、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监理控制手段、目标。
5、督促施工过程中人、机、环境的安全状况,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6、建立安全监理工作台帐,完善安全监理的内业资料。
7、在每月的28日前完成安全环保监理月报。
8、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道路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在驻地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监理组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2.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并做好检查记录,落实整改措施。
平时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止,对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记录和处理一般事故。
3.督促施工单位对用于道路施工的机械设备进行检验。
4.审查承包人的道路工程组织设计、分部及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5.监督施工单位在凡是出现事故时应按规定时间上报,保证在监理的监督下不发生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责任事件。
6.完成驻地监理工程师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监理员安全岗位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理业务工作;
2.在监理工作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3.在开工前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安全措施是否实施到位;
检查安全设施布置及施工机械安全检查、验收、挂牌情况;
对存在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整改,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报告;
5.办理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附合强制性标准。
审查重点是:
1、应制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在施工中明确应担负的安全环保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施工现场按照(交通部2007年1号令)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队、作业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1.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
1.3建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制订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气安全方案;
施工作业对人身危害和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人员、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工、爆破作业、电工、焊工、预应力张拉、大(中)型机械操作人员等,登记名册、身份证号码、岗位证书,申报核查验证。
3、安全生产、环保费用保障制度。
施工安全产生费用、环保提取标准,按规定(交通部2007年1号令)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1.5%,应足额提取、制订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应制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及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明确专人负责。
5、制订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新进场人员或转入新的岗位前,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要求。
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设置在干燥地基上,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雷击等要求,生活、生产房屋按规定保持安全净距。
水泥、沥青、石灰、砂石料等存放场地和各种大型拌和场、预制场设置应符合环保强制性标准要求。
7、施工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制订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指挥体系,组建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车辆。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应符合有关安全、环保规定要求,施工时应按要求配备、正确使用。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9.2桩基础、挡墙基础工程;
9.3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9.4爆破工程;
9.5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9.6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施工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渣土、垃圾等)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或减少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二、施工阶段
1、审核并监督施工单位施工中安全环保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是否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规作业。
2、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进行每天的巡视,随时纠正未按专项方案和技术措施进行的违章行为,高危作业包括:
2.1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用具是否齐全;
2.2机电设备使用是否符合规范;
2.3施工车辆驾驭是否符合规定;
2.4施工机械作业是否不安全和违规操作;
2.5电焊作业人员是否按规程操作,是否有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佩戴;
2.6钢筋切割、冷弯、绑扎作业;
2.7钢绞线张拉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是否落实;
2.8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2.9大型脚手架搭设、模板安装和撤除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架设质量和安全程度有无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检验认可;
3、检查施工现场机械和安全设施的进场检验手续是否齐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机械不准投入使用。
4、检查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具发放和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是否齐全。
6、检查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临边、高处、悬空、交叉)是否设立防护栏、防护网等。
7、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电缆的架设、走向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配电箱是否有门、有锁、是否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
8、检查施工单位现场是否有安全员(施工作业队安全员在岗情况,并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员的记录、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违章记录处理结果等)。
9、对施工单位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在施工阶段要逐步完善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检查内容:
9.1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及使用是否符合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核实签认,给予计量支出;
9.2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设备验收登记制度、危险源登记及注销制度、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9.3检查各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回复、安全生产日志的填写情况等;
9.4检查大型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9.5检查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及救援体系落实情况,要求演练记录;
9.6内业资料的管理归档是否符合管理的要求。
三、交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交工阶段安全监理主要工作为安全监理内业资料整理,反映安全监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经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教训。
第六章 安全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不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就难以进行正常的施工作业。
因此,为杜绝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达到争创“零伤亡”工程的工作目标,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采用以下方法与措施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理。
1、监理人员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承包人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承包人未按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标准的规定时,应予以制止。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由承包人逐级交底到一线生产人员
3、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
监理工程师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下发的监理指令及承包人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帐;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制度。
各工点每天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检查平安工地运行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监控。
5、利用计量支付手段;
针对部分承包人对于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措施不得力管理混乱,存在不少事故隐患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对安全生产经费和工程计量支付不予签认。
已达到督促、控制和约束其加快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措施的目的。
6、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果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进行交工验收。
第七章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经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根据《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管办《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工程管理办法》,结合通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安全生产会议,施工、驻地办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过程参加安全工作会议,通过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决策、处理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主要设以下会议:
1、安全例会
安全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每月召开一次,要求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并邀请业主代表参加,主要会议议程是由总监办通报一个月以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下一步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1.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精神。
1.2分析、总结上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计划。
1.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1.4研究生产中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1.5对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竞赛及安全创优活动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和总结、表彰。
1.6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2、内部安全会议
本会议由安全监理工程师主持,每月召开一次,总监办全体人员参加,主要会议内容是对一段时间内各部及各监理组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专题、主题安全会议
本会议主要针对具体重大危险施工项目、工序或上级领导、政府有关主题安全活动视具体情况召开,一般由安全工程师主持,相关专业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负责人参加。
主要就重大危险施工项目、工序提出具体安全保障意见并进行共同讨论,或对相关安全主题活动提出具体实施计划。
二、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安全管理缺陷,考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对于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驻地办具体设置一下检查:
1、月、季度大检查: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对施工单位本月以来的综合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施工单位及业主同时召开由施工单位参加的简短通报会,对检查进行总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2、专项安全检查:
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参加,主要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项目或具体安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具体施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停工整顿。
3、日常巡查:
各专监应每日对所分管标段进行一次巡查,各监理员应对各自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巡查,并在监理安全巡查台账上有所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同时上报总监办下发整改通知单。
三、监理人员安全巡查制度
1、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们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按轻重缓急来综合解决,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专题会,及时研究
解决方案,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到位;
4、巡视检查脚手架、龙门吊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模板支撑系统是否操作规程;
施工用电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令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5、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8、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积极参与各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产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
四、临时用电检查制度
1、施工临时用电施工完成后,在使用前应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投入使用后,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每周巡视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写入监理日记。
2、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内容:
2.1外电防护安全距离,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2是否采用TN-S系统,线路架设是否符合要求。
2.3是否采用三级配电三级保护,是否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2.4现场照明与动力线是否分开,特殊场所是否使用安全电压。
2.5用电设备是否完好,线路、开关等和接地接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出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以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置检查制度
1、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置检查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时各专监、监理员参加。
2、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置检查内容:
2.1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入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梯道口、沿线交叉口、桥梁口、基坑边沿、临空临边、作业场站、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事故易发生的危险部位设置足够、有效、明显的安全标志,其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2.2安全标志设置是否醒目,高度是否合适,基础是否稳固,多个安全标志同时设置时排序是否合理整齐。
2.3安全围栏(挡)、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网)、脚手架及操作平台、爬梯、张拉挡板、安全通道、防落天棚、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等,防护设施本身是否符合安全性、有效性要求。
3、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当按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上报处理。
六、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监理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建管办、总监办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3、总办定期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部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暂定每月进行一次排查。
对各合同段进行排查时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施工班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整改期时间为5天,若工作量较大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天。
8、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8.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8.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8.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8.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8.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9、总监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跟踪检查各合同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对无特殊原因拖延或不整改的,驻地办将上报总监办及建管办给予严肃处理。
10、施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1、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12、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1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七、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制度
为了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安全技术水平以及自觉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能力,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根据有关安全培训教育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如下:
1、本总监办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加强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总监办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3、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接受行业或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取证工作。
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后,每年还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本总监办的安保部负责上述培训教育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4、总监办其他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并负责授课等工作。
其他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等。
其他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5、被总监办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监理公司、总监办的二级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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