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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于2016年6月2日在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古发改备字[2016]29号),2017年6月6日古冶区发改局同意项目名称变更,2018年5月3日古冶区发改局同意项目延期建设。
1.4项目与“三线一单”要求符合性
⑴环境质量底线
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一般,正常情况下,项目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影响较小;
废气经除尘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噪声达标排放;
固体废物合理处置。
⑵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用水量小,冷却水循环使用,节约新水用量,因此项目对区域水资源不构成负担;
项目消耗的能源主要是水、电、天然气,不使用煤炭等燃料,水耗和电耗低;
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
⑶生态保护红线
对照《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项目不在红线区范围内。
⑷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资源开发利用等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情形。
对照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选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产过程水耗和电耗量低,建成后对区域环境的影响较小。
综上,项目建设符合目前“三线一单”要求。
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针对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和项目周边的环境特点,本项目的关注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对环境的影响。
废气:
废气主要是熔化区(熔化、倒包、精炼、倒渣、修包)过程颗粒物,制带区(钢包倒铁水、喷带工段)颗粒物,分别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后达标排放。
喷嘴加工颗粒物经自带滤芯除尘器净化后排放。
烤包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放。
废水:
生活废水主要是食堂、浴室、卫生间废水,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林西污水处理厂。
生产用水主要是电炉和喷带冷却辊的循环冷却水,厂内设一座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水。
软化树脂冲洗废水用于车间地面泼洒降尘不外排。
噪声:
主要噪声源为电炉、制带机组、收卷机组、分卷机组、循环水泵、空压机、冷却塔、除尘风机、喷嘴加工中心等,源强65dB(A)~95dB(A)。
主要生产设备均置于车间内,且设置减震基础。
废气净化系统风机设置减震基础、消声器;
空压机置于机房内,设置减震基础。
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后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固废:
生活垃圾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餐厨垃圾采用密闭桶盛装,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金属硅、硼铁废吨包袋外售废塑料回收企业。
废耐火材料定期外售建材厂作制砖原料。
氮化硼废料由厂家回收。
钢渣外售废钢渣加工企业。
制带产生的不合格带材和分卷产生的废钢头,收集后可直接返回中频炉作原料。
熔化区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作危废处理,其余除尘器除尘灰定期外售钢厂作烧结原料。
废液压油、废润滑油、软水制备废树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1.6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厂址选择合理,被调查公众认同本工程选址和建设。
工程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采取了完善的环保治理措施,可以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因此,从环保技术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
2.1.2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5)《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
(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号;
(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9)《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10)关于发布《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59号;
(11)《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2013年第14号);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及2018年修改单;
(1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35号),2015年7月;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2016年6月;
(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令;
(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9)《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
(20)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21)《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22)《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9号)
(23)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
(24)《关于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25)《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05.3.25;
(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政【2001】44号);
(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65号;
(28)《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号)附件9);
(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09】89号;
(30)《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河北省委、省政府;
(31)《河北省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十条措施》(2013年9月4日河北省直单位教育实践活动交流推进会);
(3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3】28号;
(3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冀环办发【2007】65号;
(3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要点》,冀环办发【2007】70号;
(36)《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冀环办发【2007】163号;
(37)《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发【2008】23号;
(38)《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0】238号;
(3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冀环办发【2010】250号;
(4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的意见》,冀环办发【2014】165号;
(41)《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15年4月;
(42)《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
(43)《河北省新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冀政办发[201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4)《关于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函【2008】28号);
(45)《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唐环发【2011】126号;
(4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唐环发【2013】39号);
(47)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唐发【2013】14号),2013年10月18日;
(48)《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
(49)《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
(50)《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51)《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2013年);
(52)《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唐山市2018年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8】4号)。
2.1.3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⑵《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
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⑼《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保部2017年8月29日发布)
⑽《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435-2008)
2.1.4相关文件
⑴关于本项目的环评委托书;
⑵备案证(古发改备字〔2016〕29号)及项目变更的复函;
⑶土地证及租赁协议;
⑷规划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
⑸关于本项目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⑹地勘资料;
⑺项目简介;
⑻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2.2评价目的与评价原则
2.2.1评价目的
⑴通过环境现状调查和监测、资料收集等手段,掌握区域环境特征、主要环境制约因素、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情况,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
⑵通过工程分析,明确本项目污染类型、排污节点、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规律、浓度和治理情况,确定环境影响要素、污染因子。
⑶分析环境污染的影响特征,预测和评价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进一步提出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该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区域环境容量,提出该工程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⑷论证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及清洁生产水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及生产阶段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和建议。
⑸论证项目选址方案的环境可行性及该项目对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总体发展规划、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符合及相容性。
⑹分析本项目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及范围,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上述评价,论证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可行性,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新建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2.2评价原则
⑴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原则,注重评价工作的实用性、针对性,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⑵以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为依据,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精神:
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节能减排”、“总量控制”的原则;
⑶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为工程建设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用性原则;
⑷以科学、客观、公正、务实的原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力求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数据正确、结论可靠,环保对策建议可操作性、实用性强;
⑸在确保环评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尽量缩短评价周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2.3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2.3.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根据本项目主要污染源污染因子及区域环境特征,对本项目实施后的主要环境影响要素进行识别,结果见表2-1。
表2-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矩阵表
类别
自然环境
生态环境
社会环境
环境空气
地表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
声环境
植被
水土流失
工业发展
社会经济
交通运输
施
工
期
土方施工
-2D
--
-1D
基础设施
+1D
设备安装
营
运
生产
-1C
-2C
+1C
运输
备注:
1、表中+表示正效益,-表示负效益;
2、表中数字表示影响的相对程度,1表示影响较小,2表示影响中等,3表示影响较大;
3、表中D表示短期影响,C表示长期影响。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存在短期、局部及可恢复的或正或负的影响,也存在长期的或正或负的影响。
施工期主要表现在对自然环境要素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主要环境影响因素为环境空气、声环境,施工期的影响是局部的、短期的,且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
本项目营运期对厂区周围近距离内环境空气、声环境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影响是正面的。
2.3.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的结果,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以及工程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征,确定本项目评价因子见表2-2。
表2-2评价因子一览表
序号
要素
项目
评价因子
1
大气环境
现状评价
PM10、SO2、NO2、PM2.5、CO、O3
施工期
污染源
颗粒物
影响分析
TSP
营运期
颗粒物、SO2、NOx、食堂油烟
影响评价
2
生活污水、施工废水
COD、SS、氨氮
COD、SS、氨氮、动植物油
3
等效连续A声级
A声级
4
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Mn)、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耗氧量(CODMn)、氨氮
5
植被、土地利用等
6
固体废物
弃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
污染源、影响分析
一般固废:
废包装袋、废耐火材料、氮化硼废料、钢渣、(不含电炉)除尘灰、不合格带材、废钢头
危险废物:
废液压油、废润滑油、软水制备废树脂、(含电炉)除尘灰
2.4评价等级
2.4.1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
结合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在简单平坦地形、全气象组合情况条件下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⑴Pmax及D10%的确定
根据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
其中Pi定义为: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利用导则推荐的估算模式SCREEN3计算Pmax和D10%,其中:
Pmax—若污染物数i大于1,取Pi值中最大者;
若污染物数i等于1,则为Pi;
D10%---占标率10%对应的最远距离。
通过初步工程分析选取如下污染源和评价因子:
有组织排放选择熔化区除尘器PM10、制带区除尘器PM10;
无组织排放选择生产车间TSP。
相关点源参数取值见表2-3,面源参数取值见表2-4,相关污染源最大预测及计算结果见表2-5。
表2-3大气环境评价点源参数
参数名称
单位
熔化区除尘器
制带区除尘器
PM10
烟气流量(标况)
m3/h
200000
80000
污染物排放速率
kg/h
1.64
0.1976
烟囱几何高度
m
18
烟囱出口内径
2.6
1.6
评价标准
mg/m3
0.45
烟囱出口处的烟气温度
℃
80
烟囱出口处的环境温度
25
城市/乡村选项
乡村
表2-4大气环境评价等级计算方法-面源参数
生产车间
0.398
源的释放高度
12
矩形面源的长度
216
矩形面源的宽度
42
2.0
表2-5估算模式预测污染物浓度扩散结果
距离
(m)
浓度(mg/m3)
占标率(%)
10
0.00
0.02392
2.66
1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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