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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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处室
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由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备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
改革后企业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在全省(除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由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自我评估、守法诚信经营进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一)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办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外设仓库的提交仓库贮存平面图和场所使用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告知承诺书;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4.涉及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地址(仅文字性变更)及住所变更的,提供相应证明;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告知承诺书;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注销
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补办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损坏的提供损坏的许可证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有关文书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2019版)》。
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审批改为备案,仅需在企业注册环节勾选“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程序环节
(一)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
2.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增加其他需要许可或登记的食品相关经营类别,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相关许可或登记。
(2)申请事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注册环节多证合一板块,勾选“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进行备案。
(二)在全省(除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1.新办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材料。
(2)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4)市场监管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2.变更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材料。
(2)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变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4)市场监管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变更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不予许可变更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3.延续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材料。
(2)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延续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4)市场监管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延续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不予延续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4.注销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材料。
(2)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4)市场监管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销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4.补办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材料。
(2)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4)市场监管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补办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七、监管措施
(一)对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设监管频次要求,但“双随机”检查或其他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增加监管频次。
监管检查项目可参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对备案主体适用的项目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主体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是否存在经营过期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被检查备案主体的名称、信用代码、检查方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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