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光伏行业政策汇总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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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工艺技术进步,实现转型升级;
提高国产设备和集成技术的研发及应用水平;
提高太阳能电池的性能,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促进光伏产品应用,扩大光伏发电市场;
完善光伏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以及十项发展重点,包括高纯多晶硅、硅锭/硅片、晶硅电池、薄膜电池、高效聚光太阳能电池、BIPV组件、光伏生产专用设备、配套辅料、并网及储能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领域。
③在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在充分认识光伏发电重要价值、提升光伏产业战略地位的基础上,主要考虑如下内容:
一是加强统筹部署,综合各方资源统筹制订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积极促进光伏产业发展;
二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光伏产业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坚决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是实施统筹规划,加强调控引导,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扶持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引导产业转移,推动资源整合;
四是积极培育多样化市场,推动制订和实施上网电价等鼓励政策,坚持并网发电与离网应用相结合,支持小型光伏系统、离网光伏系统等应用,开发多样化的光伏产品;
五是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加大对光伏产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加强产学研结合,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六是完善标准体系,推动产品检测认证、监测制度建设。
促进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七是加强行业组织建设,积极应对国际产业竞争。
建立健全光伏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交流与协作,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2)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①规划提出了发展的基本思想,即“总体按照“一个目标,二项突破,三类技术、四大方向”的指导思想。
一个目标:
实现太阳能大规模利用,发电成本可与常规能源竞争;
二项突破:
突破规模化生产和规模化应用技术;
三类技术:
全面布局开展晶体硅电池、薄膜电池及新型电池技术研发;
四大方向:
全面部署材料、器件、系统和装备科技攻关。
”
②“十二五”期间,将实现光伏技术的全面突破,促进太阳能发电的规模化应用,晶硅电池效率20%以上,硅基薄膜电池效率10%以上,碲化镉、铜铟镓硒薄膜电池实现商业化应用,装机成本1.2-1.3万元/千瓦,初步实现用户侧并网光伏系统平价上网,公用电网侧并网光伏系统上网电价低于0.8元/千瓦时,基本掌握多种光伏微网系统关键部件及设计集成技术,实现示范应用。
实现多晶硅材料生产成本降低30%,配套材料国产化率达到50%;
晶体硅太阳电池整线成套装备国产化,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晶硅整线集成“交钥匙”工程能力;
突破100MW级并网光伏电站、100MW级城镇多点接入生态居住小区光伏系统技术、10MW级光伏微网系统与10MW级区域建筑光伏系统关键技术及设备等,初步建立太阳能发电国家标准体系和技术产品检测平台,形成我国完整的太阳能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系统集成、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产业链技术服务体系。
③科技发展的五项任务:
掌握太阳能材料、器件、系统核心技术和工业生产线的关键工艺及装备;
突破太阳能发电系统规模化利用的关键技术及装备;
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产业化基地;
完善太阳能产品及系统的检测技术和认证标准;
集成示范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
并对任务进行了分解,如将建设效率20%以上低成本晶体硅电池产业化成套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生产线、效率10%以上规模化薄膜太阳电池成套制造工艺技术研发和效率10%以上50MW非晶/微晶硅叠层薄膜太阳电池成套制造工艺技术研发等。
(3)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
把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作为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方式变革的重要举措,以技术进步和管理体系创新为主线,促进太阳能发电规模化发展,将太阳能发电产业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为实现我国非化石能源目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开辟新途径为指导思想,提出了至2015年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1GW的目标。
在太阳能发电布局方面,“十二五”期间,将在中东部地区建设与建筑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10GW。
在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等太阳能资源和未利用土地资源丰富地区,以增加当地电力供应为目的,建成并网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10GW。
以经济性与光伏发电基本相当为前提,建成光热发电总装机容量1GW。
预计规划将通过如下措施:
一是完善促进太阳能发电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
二是建立适应太阳能发电的电力运行机制;
三是加强太阳能发电的规划和项目管理;
四是完善太阳能发电的标准体系;
五是加强光伏制造业行业管理等保障太阳能发电在“十二五”期间的顺利发展。
规划指出,将在“十二五”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太阳能发电产业规模化发展,到2020年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GW,使我国太阳能发电产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其他最新政策
(1)新能源示范城市
2012年5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申报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的通知》,通知指出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是:
促进各类可再生能源及技术在城市推广应用,重点推进太阳能热利用和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风力发电、生物质清洁燃料利用、城市生活垃圾能源化利用、地热能及地表水和空气能量利用、新能源动力交通等。
促进适应新能源利用的技术进步,建立适应城市新能源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政策机制等。
《通知》同时明确了新能源示范城的建设目标:
到2015年,城市新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以上。
国家能源局第一批批复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的共3个,分别是新疆吐鲁番、甘肃敦煌和山东德州。
2012年底又正式批复湖南湘潭、安徽芜湖两地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100座新能源示范城市。
对纳入国家示范的城市,国家除将依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外,还将大力鼓励示范城市政府设立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同时,国家鼓励、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资金的支持力度也将逐年增加。
(2)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
2012年9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通知》,将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
通知指出所发电量主要满足自发自用。
优先选择电力用户用电价格高、自用电量大的区域及工商企业集中开展应用示范。
同时,选择具备规模化利用条件的城镇居民小区或乡镇(村)开展集中应用试点。
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政策,项目的总发电量、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计量和代发补贴,并要求电网企业本着简化程序、便捷服务的原则,规范并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标准和管理程序。
通知要求每个省(区、市)申报支持的数量不超过3个,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0MW。
以此计算,全国31个省份,总装机容量可以达到15GW的规模。
(3)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
2012年9月,国家电网公司正式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等两个意见、一个规定。
在《并网服务意见》中,国家电网公司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主要问题做出以下解释和承诺:
一是合理确定分布式光伏界定标准。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根据测算,该范围能涵盖所有的屋顶和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
二是真心实意提供一切优惠条件。
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定、并网检测、调试等全过程服务,不收取费用。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接入低压配电网,允许富余电力上网,电网企业按国家政策全额收购富余电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费。
三是全心全意做好并网服务。
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明确由地市公司负责具体并网工作,压缩了管理层级;
由“客户服务中心”一口对外,并网流程遵循“内转外不转”原则,减少了业主协调难度;
380伏电压接入项目按简化流程办理,减少了管理环节;
限定了并网关键节点时间,全部并网流程办理周期约45个工作日(不含工程建设时间);
随时提供并网相关问题咨询服务。
四是为并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
由分布式光伏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以及接入公共电网的接网工程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
公司为公共电网改造和接入公共电网的接入系统工程开辟绿色通道,接入系统方案一经业主确认,地市公司即可安排实施,省公司纳入投资计划,10月总部纳入综合计划统一调整,确保电网和光伏项目同步实施。
五是合理确定接入系统技术原则。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专线或T接方式接入系统;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采用无线公网通信方式;
送出线路的继电保护不要求双重配置;
380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只要求电量上传功能。
此外,为解决安全可靠并网问题,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设计规范化、标准化,国家电网公司已于2012年11月以国家电网发展(2012)1777号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
(4)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2012年1月,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21号),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瓦,项目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考虑到2011年四季度以来,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成本下降幅度较大,2011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原则上由9元/瓦调整为8元/瓦,对确实不能实现合理收益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或取消。
2012年4月,根据财建[2012]177号《关于公布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又被确定为5.5元/瓦。
2012年11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2]148号),组织申报2012年第二批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项目要求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工。
2012年4月和12月,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两批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共有357个项目进入目录,总容量超过4.5GW,以往年度取得项目23个,总容量近93.7MW。
总体看来,金太阳工程中单个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2012年新进入目录项目的平均规模达到12.7MW,已经相当于一个大型光伏荒漠电站的规模。
随着国家一系列关于光伏建筑政策出台,太阳能光伏发电在城乡建筑应用领域得到了快速发展。
从2009年开始,国家每年度组织申报一批光电建筑示范项目,2009年批准90MW,2010年批准90.2MW,2011年批准120MW,2012年批准128个项目,约225MW。
(5)《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指导思想:
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
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
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发展目标:
把扩大国内市场、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立足点,建立适应国内市场的光伏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
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
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多晶硅等原材料自给能力和光伏电池制造技术水平,显著降低光伏发电成本,提高光伏产业竞争力。
保持光伏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合理份额,对外贸易和投融资合作取得新进展。
该文件还指出了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完善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6)《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9元、0.95元、1元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发电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
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
(7)《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规模要求:
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
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
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
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质量标准:
多晶硅满足《多晶硅》(GB/T12963)2级品以上要求;
多晶硅电池、单晶硅电池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20%,其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5%,组件衰减率在2年内分别不高于3.2%和4.2%,25年内不高于20%;
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2%、13%、12%,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在2年内不高于5%,25年内不高于20%。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能耗要求:
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
硅锭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7千瓦时/千克;
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平均综合能耗增加幅度不得超过0.5千瓦时/千克;
硅棒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45千瓦时/千克;
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55万千瓦时/百万片;
单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35万千瓦时/百万片;
电池项目平均综合能耗小于15万千瓦时/MWp;
晶硅电池组件平均综合能耗小于8万千瓦时/MWp;
薄膜电池组件平均能耗小于50万千瓦时/MWp。
(8)《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9)《关于促进银行业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3年10月2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以银监办发【2013】244号《关于促进银行业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
光伏产业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具体要求: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理性对待我国光伏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阶段性困难,加强研究分析,统筹考虑光伏产业暂时困难和长远发展,不能采取“一刀切”政策。
要实施授信客户导向管理,客观分析产业内不同企业具体情况,积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做优做强;
②应对光伏制造企业客户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分类,并按照“有保有压”要求对不同类别客户制定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③应对光伏制造企业客户实施名单制管理,并对名单客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光伏产业、企业情况变化,动态调整客户名单,及时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纳入名单;
④对信贷记录良好、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好发展前景的光伏企业,暂时出现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应加强与企业沟通,根据企业特点和资金运转周期,积极采取重新修订贷款合同、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适当追加贷款等方式,帮助光伏企业度过难关;
⑤商业银行应完善业务流程,建立专业团队,开展光伏企业并购贷款业务,并提供财务顾问和专业咨询,推动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光伏企业竞争力,促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⑥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努力缓解光伏企业融资和担保问题。
要针对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融资需求和特点,研究创新相应金融产品;
⑦应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
对光伏行业贷款利率不能采取“一刀切”的上浮措施,或贷款利率上浮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尽量降低光伏企业的财务负担。
(10)《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11月18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433号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是分布式光伏发电最新利好政策,涉及总则、规模管理、项目备案、建设条件、电网接入和运行、计量与结算、产业信息监测及违规责任等细则。
总则: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规模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项目备案: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电网接入和运行: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购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购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
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计量与结算:
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统计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购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均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11)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了2014年各省光伏发电规模预方案。
光伏电站共计约11.8GW,其中分布式光伏约为7.6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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