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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6周:
总结、交流
四、实习方式
(一)到社区、街道等地进行法律咨询,与高年级同学一起接见当事人
(二)阅读整理相关法律文书
(三)到法院参观学习、旁听
(四)法律讲座,增加对法律专业的认识
5、实践课程参考资料
《刑法》《民法》教科书
6、指导教师的职责
指导教师详细讲解每项技能的基本要求,训练的基本环节,通过训练进行指导。
七、成绩评定方法
完成指导教室布置的作业,通过实践环节表现和实践文书质量,综合评定。
制定:
法学教研室
执笔:
陈立峰
审核:
陈淑丽
2013年3月11日
《法学专业认识实习》实习计划
1、实习班级、应参加人数、计划安排在第几周、起止日期、计划实习地点(场所)
实习班级:
11法本
应参加人数:
52人
计划安排在1-15周
实习地点:
A教学楼,A319,3月23日、上午安排阅读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和沟通和安排,适时到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参观
安排学生每周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下午和周六、周日各小组与高年级同学一起到社会进行普法、调研,法律咨询。
2、指导教师及应提前准备的事项:
(一)联系、进行参观
(二)准备供学生阅读、整理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常见法律问题咨询解答
(四)联系法律讲座
3、计划实习内容:
(一)法院参观或律师事务所
(二)法律文书阅读
(三)社会调研普法
(四)法官及律师进行法律讲座
4、实习的组织方式和具体时间安排:
分组进行.
1-15周:
到社会调研与普法、接触、接待当事人
第二周:
3月23日,星期五下午16:
00——18:
00,A319
到法院参观、观摩
阅读、整理法律相关文档,地点自定,教师给电子文档、书面文档。
第三周:
3月29日,星期五56,下午:
16:
00-18:
听讲座,观摩庭审
第四周——第十四周:
与高年级同学一起外出参与咨询
15周:
6月21日星期五56节,下午14:
30——16:
20.教师对整理文档点评,A319
16周:
总结、材料归档,星期五34节,A319
五、对学生的要求
每位同学写一份实习总结,每组写一份实习总结,按时出勤,积极参加。
六、成绩考核的标准
指导教师签名:
2013年3月11日
教研室主任审核意见:
签字:
法学专业认识实习总结
一、实习班级、实际参加人数、缺课人数(名单及原因)。
本次实习班级为法学本科10级01、02班,参加人数为无缺勤人员。
二、实训实际进行的时间、地点(场所)(根据记录按日期逐次总结)。
实训安排在第16周,包括在教室和室外调查。
教室根据前期理论课程课程表安排。
不再另行安排教室。
三、实训内容实施的实际情况(与计划比,哪些完成,哪些没有完成等)。
四、实践成果数量与质量评价
五、学生的表现:
好的,差的。
学生的表现均很好。
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没有安排旁听,因经费紧张。
下次争取增加经费、到法院实际旁听。
2013年1月5日
教研室主任审核意见:
年月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欧美学院法学专业11级本科
《法学专业认识实习》
组长:
***,学号:
****
成员: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小组分工:
姓名***,学号,主要负责内容:
目录
一、小组参与普法调研报告
二、小组同学实习总结
1.姓名****(学号******)总结
2.姓名****(学号******)总结
3.姓名****(学号******)总结
4.姓名****(学号******)总结
5.姓名****(学号******)总结
6.姓名****(学号******)总结
三、判决书整理
1.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
2.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
3.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
4.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
5.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
6.姓名****(学号******)文书整理(*份)
四、法律咨询解答
(一)模拟电话咨询解答
(二)真实咨询解答
五、民事赔偿计算
六、合作小区联系表
七、附实习照片若干张
判决书整理样本模板:
离婚后年满10周岁子女表示愿意随己生活变更抚养权胜诉案
原告张XX诉称:
原、被告于2006年2月6日经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6)乐中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梁X(1996年7月28日出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0元。
原、被告离婚后,女儿梁X随被告一起生活,因被告工作需要,多次变换工作地点,梁X亦随其多次转学和变换生活环境,先后就读于浙江新星小学(2年)、重庆鸳鸯小学(半年)、黔江城西小学(半年)、黔江新华中学(半年),现就读于乐山石林中学。
期间,被告在黔江区生活并再婚,现因上述等客观原因,为了让女儿能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及健康成长环境,在女儿的强烈要求下,请求将女儿梁X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直接行使以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同时,由被告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抚养费15000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梁XX辩称:
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属实。
至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已尽到了抚养义务,被告因工作地点变动,也未给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任何影响,被告有能力抚养好自己的女儿。
梁X现系未成年人,她向法庭写的情况说明,是受原告的逼迫所写,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原告的生活习惯不好,又爱打牌,女儿和她一起生活,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坚持要求变更抚养权,婚生女随她一起生活,被告也同意原告的请求,但不同意返还15000元的抚养费,因在此期间,梁X的生活费、教育费、转学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费用已大大超出了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原告主要证据:
原告张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公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
用以证明原告系梁X的亲身母亲的事实。
2、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6)乐中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及以证明本案原、被告于2006年2月6日离婚的事实。
原告关键证据:
3、梁X向本院写的情况说明一份;
用以证明梁X愿随原告一起生活的事实。
被告主要证据:
被告梁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用以证明被告系梁X的亲身父亲的事实。
2、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一份;
用以证明梁X2002.9-2008.7在苍南县第一实验小学(新星小学)上小学一至六年级的事实。
3、2005年12月19日重庆法制报一份。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张XX与被告梁XX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6年2月6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婚生女梁X随被告梁XX一起生活,由原告张XX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30000元。
嗣后,婚生女梁X随被告梁XX一起生活,期间,被告因从事个体建筑业,工作不固定,其住所条件也极不稳定,现居住于重庆市黔江区境内,给梁X入学带来一定的影响,梁X从入学至今先后就读于浙江新星小学、重庆鸳鸯小学、黔江城西小学、黔江新华中学,因梁X之母现落户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张坳口村6组,梁X现又就读于四川省乐山市实验中学。
原告见此,要求女儿随其一起生活,于2010年7月6日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将婚生女梁X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行使,由被告梁XX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并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15000元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
梁X生于1996年7月28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6)乐中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梁X向本院写的情况说明和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
2005年12月19日重庆法制报及原、被陈述,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X随原告还是被告一起生活有利于梁X的健康成长。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梁X现正处于长身体、增知识,接受义务教育时期,需要有一个固定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原告目前有固定的住所和良好的教育环境,其条件优于被告,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和角度,梁X可随原告一起生活;
又鉴于梁X已年满十四周岁,经本院争求梁X本人意见,梁X也愿随原告一起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3)款之规定,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按1000元的标淮计算,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而在庭审中原告又未提供被告目前有无固定收入和承包工程收入的合法证据进行佐证,仅凭以被告系从事个体建筑,收入较高,有能力支付的想象来推择,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由此本院只能采信被告在庭审中同意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的标准为依据,按月支付。
关于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给子女支付的15000元抚养费现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是:
一是从法理上看,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全部,由此,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从情理上看,被告不同意返还,正如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的梁X在和被告一起生活的四年期间,梁X因多次转学,其生活费、教育费、转学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费用也可能超出双方应承担的费用,父母给子女给付了抚养费,父母要求返还也与常理不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3)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梁X由被告梁XX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张XX抚养,由被告梁XX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梁X抚养费600元至梁X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3)款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文档说明:
小组参与普法调研报告:
(1000字以上)主要写到了哪些社区(或地方)、与那些社区建立了稳定的联系,最少建立一个稳定的社区;
一共外出了几次,接待的当事人主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是哪些方面,有哪些收获和体会。
自我宣传寻找当事人总结含走访的路线,走访的商家数量,留下电话的商家数量、未配合的商家数量,接受我们咨询卡的商家数量,居民小区名称,是否准备与居民小区长期合作,居民小区接待我们的负责人姓名、电话,外出宣传的主要收获、体会,你认为如何才能做好外出宣传?
(500字以上)自我宣传、外出调研、寻找当事人总结,每个小组上交一份,每个人打印一份,附在自己上交的文档上。
个人简要的体会附在小组总结后。
小组同学个人总结:
500字以上
判决书(文书)整理:
每位同学整理5份(主要围绕交通事故、工伤、婚姻、借贷合同、租赁合同、刑事方面写)
判决书来源:
把我可下载的网址给学委,为了防止重复,学委进行分配。
必须命名一个能够代表判决结果的题目
判决书分析根据给定的样本模板做,含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刑事案件、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等。
每人每个类别最多1个。
参照样本整理成我们要求的文档。
4.1.要求将原告、被告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做适当处理,可用原告、被告代替,可以写成张XX,李XX等等;
4.2.将原告、被告的地址请做适当处理;
4.3、整理后的文档题目要求能够概括文章关键内容;
4.4、整理后的文章内容一般包含:
原告诉称,主要案情,被告诉称,原告主要证据,原告关键证据,被告主要证据证据,法院审理查明,判决结果,法律条文与分析。
4.5、法院判决依据中最主要的说理之处加粗。
4.6、各部分之间空一行。
4.7、各个小标题处加粗、变红、用黄色底。
模拟电话法律咨询解答:
最好是模拟律师解答,可通过上网查询博客、专业网站寻找,最好是有个20-100字的小案情,问从法律角度如何解答?
然后给出100字以上的答案。
法律咨询解答每名同学5-10个,根据生活中常见问题,用1-2条法律予以解答。
鉴于同学们目前的知识,可以是民事、刑事方面的的。
真实咨询解答:
到医院、社区、街道、汽车站接待当事人。
困难问题可以带到学校由老师与同学们一起解答。
每位同学接待一位受伤的咨询者(交通事故、工伤或其他原因受伤,达到10级以上);
接待一位其他方面的咨询者。
留下当事人电话,教师要核实。
满足这一点成绩才能达到80分以上,每增加一位增加5分。
民事赔偿计算:
每个小组至少计算交通事故、工伤伤残各一个。
先说明案情,再计算各项赔偿额。
条理要清晰,计算依据要充分。
合作小区联系表:
学校和小区的联系方式等方式体现
每个小组上交一份合作社区的联系表。
上面有社区方面的联系人、电话;
我们的联系人、电话。
社区地址、名称。
附实习照片若干张:
每人至少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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