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总结二次整理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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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人不同,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实际行使代理权中,不正确行使代理权的情况有两种:
1)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经终止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因为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有某种关系,因此导致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权代理而与其实施;
无权代理的一种,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人相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第三节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指财产所有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1、占有和占有权,
两者有区别:
占有是指对财物实际控制的事实,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实际控制者并不一定享有占有权;
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不法占有,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使用权,
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
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4、处分权,
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共有,
(1)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四节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通常称为债权债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即债权和债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发生的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
(1)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
(3)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三、债的分类:
1、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指不是由参加者的协议而发生的债,它包括:
侵权之债,不当的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因遗赠、拾遗、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
2、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在发生时以确定,即以特定化,不可为其它物所代替;
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自债成立时即以转移给对方,若交付时标的物灭失或损害,债务人在应负责的情况下,也是负赔偿损失之责,履行原物的义务则可免除;
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标的物是同一种类的一部分,并未予以特定化;
种类物的所有权只有交付时才转移,在此之前如灭失,债务人不能免除交付同类事物的义务;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多人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者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
这种分类有利于准确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多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按份债务的各个债务人只能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付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连带关系,指对当事人中一方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权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五节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如果起诉,虽然法院会受理,但一旦查明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没有消灭,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与支持;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
对纯人身性质的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如名誉权、肖像权等;
国家财产中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不受时效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三种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外,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起算时间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2、特别诉讼时效,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作了比普通时效更长或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1)对下列民事权利的保护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特殊诉讼时效,大于两年,见相关的单行法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即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是否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最长的期间不超过20年;
诉讼时间可以数次中断,其中断时期的总和不超过20年;
五)诉讼时效期间得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
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3)人身损害赔偿,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二)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足以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三)法定事由发生的时间,
以上的法定事由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中止的事由发生后,时效期间只是暂停计算,中止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有效,只是中止事由发生后至消除前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中止前后的期间合并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如果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是否延长权利在法院,法院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五、期间: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可见,经济法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关系,不调整个人的财产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定义,对经济法的定义各国和我国学者都有多种解释,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功能,
(1)综合系统调整法
(2)平衡协调法(3)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商法及刑法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法律、法规调整之后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从静态来看,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三种要素构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经济法主体主要是组织。
公民个人和家庭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组成: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符合条件经审批、登记的,可以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
(3)特定条件下的公民,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等公民个人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依法直接取得的,如经济职权;
取得权利,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等;
(2)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
(经济义务有,正确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经营责任、经济职责、经济债务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为标的),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2)种类,
·
(1)有形财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
(2)经济行为,包括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3)无形财富,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物,都称为经济法律事实。
如合同、协议、拍卖、招标投标等都是法律事实。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
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它是指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如不可抗力(洪灾、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社会灾害,车祸、爆炸等偶发事故),这些事件是当事人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和过程。
2、行为,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活动。
经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合法要素和条件,
条件包括三方面,主体资格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
2)产权关系:
企业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
3)法律地位:
不具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
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适用范围:
仅限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对于违法强制提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5、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
4)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1)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2)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3)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对企业财产享有直接、排他的财产所有权,有关权利可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
义务:
1)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企业时明确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和清算程序
1、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终止的唯一原因)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最大限度兼顾债权人、投资者和善意第三人利益
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指定清算人;
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在清算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的应在公告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解散的,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活动,清偿债务之前,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企业财产不足的以个人的财产清偿;
解散后,投资人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5年内未提出偿债,责任消失,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合伙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特征:
①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②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③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
3、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民事合伙,商事合伙;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设立
(2)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企业名称和生产场所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订立合伙协议,出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构成,合伙人出资,企业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财产性质:
共有
财产份额的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享有优先购买,
财产份额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利,
决策权,共同行使,重大决策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执行权,共同执行,分别执行,委托执行,授权执行,
监督权,合伙人行使,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损害禁止义务
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①依照协议②协商决定③按照出资比例④均分均摊,
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视执行方式定,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人,不得对企业抵消,债权人不得代行使权利,可请求强制执行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六、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变更,包括入伙和退伙、企业类型的转变,
1、入伙,存续期间,加入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
入伙的条件和程序,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变更登记
入伙的法律效力,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对之前的债务无限连带,
2、退伙,存续期间,丧失合伙人身份,
①退伙方式和程序,声明退伙(自愿)当然退伙(法定,客观情况)除名退伙(其他人同意)
②退伙的法律效力,财产份额或资格继承,退伙结算,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够法定人数30天,约定的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关闭或撤销,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全体合伙人担任,或过半数同意委托第三人;
自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之内未确定,可申请指定;
2、清偿顺序,职工工资,社会保险,法定补偿金—税款—债务;
3、清算结束,编制清算报告,15日内报送,注销登记;
第三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四个要素:
依法设立,是法人,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二)公司的种类
1、按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分,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按公司体制分:
总(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3、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分: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4、按公司股票发行方式分:
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
5、按公司所属国籍分: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的,各股东以其在公司中的投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特征比较:
类别
股东责任
资本形式
股东人数
资本下限
有限责任公司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不分为等额股份;
出资证明书
最高人数为50人
3、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以所认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分为等额股份;
采取股票形式
发起人数2——200人,股东最高无限
500万元
二、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专指被命名为《公司法》的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原则上,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同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基于公司固有性质和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在享有某些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等。
其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两种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
2)转投资的限制,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即现行公司法只允许公司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额必须符合规定。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外,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能够像自然人一样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
因此,公司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的意志是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的,公司的法人机关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
公司的行为能力包括:
(1)民事行为能力
(2)侵权行为能力(3)犯罪能力。
三)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集聚在公司法人名下的财产;
包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等;
2、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作为资本实体拥有必要财产基础。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即要求公司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即要求公司的资本额确定下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少。
四)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
2、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
2)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3)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条件
2)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以下六点:
(1)公司净资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值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公司债券的特征,
1)持有人是债权人,只享有债权,
2)债权人无条件享有固定利息的收益权,
3)可依法流通和转让,
五)公司的股份
1、一般特征,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股东法律地位的计算单位;
(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能划分均等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
2、其他特征,
(1)平等性
(2)自由转让(3)有价证券,
3、种类,普通股优先股,额面股无额面股,等
六)公司的章程,
1、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的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
2、记载事项,绝对、相对、任意记载事项;
有限;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时间,机构、职权、规则,代表人,其他;
股份;
同上,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时间,董事会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利润分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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