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凤凰书院学校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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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范围:
中学段教育。
第八条学校应有鲜明的办学特色。
办学中坚持实施名校品牌,坚持“为学生的人生幸福作准备,为人类的共同福祉作贡献”的办学理念,坚持“尚美教育”“精准外语”“精致国学”三大办学特色,努力促进学生成为“心地善良,才智横溢,视野开阔,情趣高雅,身心健康,充满活力”的新时代青年。
第九条学校办学目标:
创建一所“校园生态,师生淳美,特色鲜明”的市内一流、省内知名的优质民办完全中学。
第十条学校育人目标:
培育“淳美、智慧、坚毅、博雅”的现代公民。
第十一条学校面向县内外招生,纳入磐安县初、高中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校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最高管理机构。
理事会成员7人,由城建集团、磐安中学等相关方指派组成,并产生理事长。
在学校筹设期间成立筹建领导小组,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磐安中学推荐经理事会任命。
有关学校重大事宜由理事会按学校章程决策,学校日常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审定学校章程,审定学校重大管理制度;
(三)审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学期、学年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视情况组织财务审计;
(五)审定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七)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应当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重大会议,可书面表明其观点或意见建议。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专人存档保管。
理事应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当在职理事人数不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服从学校理事会的领导,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章程;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交学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学校重大管理制度,交学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学校学期、学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交学校理事会审核,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交学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依法聘用和解聘教师,并实施奖惩;
(六)制定招生实施方案,交学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学校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学校骨干教师及行政中层干部人选,经学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聘任;
(八)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主持校务会议并作出决策,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思想道德教育;
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九)校长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负责人,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定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十)行使学校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条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课程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觉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城建集团、磐安中学和凤凰书院三方委派组成,监事长由城建集团指派。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校章程和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
(三)检查学校执行理事会制定的用人原则和审批的年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及其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进行督导,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定期对学校预算、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六)检查学校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全情况;
(七)对理事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监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进入学校的理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都由校长提出方案,理事会审定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或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九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公共财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结构工资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
学校聘任教师、职员,要遵守市县相关部门的规定,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学校录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鼓励并积极促进教职工的专业成长;
对教职工根据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八)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有权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十)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做到:
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
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五)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不能在教育教学阶段周期的中途调离职守;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践行以生为本理念:
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六章规章制度和教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有:
1.人事管理制度;
2.教学管理制度;
3.教师招聘(招考)及管理制度;
4.学生招收及管理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
6.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7.其他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选用依法审定通过的教材。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做好招生工作,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经费由以下构成:
(一)城建集团的投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必须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不得以学校资产进行抵押或设立担保,不得以学校名义向社会融资。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学校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按时向理事会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动接受监事会和主管部门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十七条换届或更换校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出资、受赠、学费、后勤管理或代收费、办学积累等各项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年度办学结余应作为学校发展基金使用。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或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取得相关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奖励等扶持资金,用于办学条件的提升。
第五十三条学校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一)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设施设备更新;
(二)教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费;
(三)办公经费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及其他业务支出等;
(四)学生的餐费、活动费、交通费等;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经理事会决定,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应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决议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校理事会决定终止办学,或学校出现法定事由必须终止时,应当提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按照学校与其他个人、组织、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应付款项或提前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
(四)偿还其他债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组织举办教育事业,不得擅自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体系。
具体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由校长拟定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2019年7月25日制定,报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县教育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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