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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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雅荷中央广场施工设计图纸(蓝图)涵盖的所有施工需要及临时施工安全确需的基坑支护工程,包括南区和北区,南区为2014年7月开挖图(正式蓝图)范围,北区为2014年3月开挖图(电子版)范围,如北区正式开挖蓝图出来后,与3月开挖电子版图相比,开挖范围变大,差额部分费用按照原基坑支护设计及合同中标价A性土钉墙的综合单价180元/平米*差额部分支护面积进行计算,由甲方承担。
(三)合同工期
南区自开工后15日历天内竣工,北区自开工后60日历天内竣工,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
该工期为绝对工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该工期不做任何形式的调整、顺延。
(四)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陕西省及西安市相关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
(五)承包方式
此造价为包工包料、包设计、包安全、包专家论证、包风险等,一次包干价,由乙方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自行设计,自行协调有关外围关系,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满足政府检查验收等有关要求。
(六)合同价款
以发包人提供的雅荷中央广场项目设计图纸及前期招标采用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及中标价(****万元整)为依据,考虑优化后图纸南区开挖降低2M,北区开挖降低0.8M。
最终双方协商确定中央广场项目南北区基坑支护工程包干总价为含税价人民币***万元)。
包干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制作、运输、安装、检测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护坡(施工图)设计费、变更签证费、排水费、护坡方案论证费、边坡修整、措施费、赶工费、场地硬化、建筑垃圾清运、所有周边关系(含村民)协调费、建工保险、利润、税金及不可预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一切费用。
同时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施工条件确定风险系数均已计入包干总价;
2、包含护坡工程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地铁办等办理各项法定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3、包含了施工用水、用电费用;
4、包含了排污费、噪音污染费、水资源费等主管部门收取的所有费用;
5、包含了图纸设计、测量放线、专家论证、检测配合等所有费用;
6、包含了护坡工程与其他整体工程之间的一切配合、衔接、返工、修复、遗漏等工程费用;
7、包含了乙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方案优化等费用;
8、包含其他为保证施工安全不可预见的措施费用。
9、不含降水费用,若发生,另行约定。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1本合同协议书;
1.2本合同专用条款;
1.3本合同通用条款;
1.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5图纸;
1.6工程报价单;
1.7由乙方编制,并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1.9合同实施过程中,以甲方名义向乙方发出的所有文件;
1.10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3、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4、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八)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10月22日
2、本合同双方约定:
本合同壹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二、通用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详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1)除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外,本合同文件如有互相约定/规定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之约定/规定作为最终的执行依据;
(2)本合同协议书优先于本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优先于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语言文字:
中文。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3.3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4、图纸:
施工图由乙方设计,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甲方四套,监理一套。
乙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妥善保管、不得泄露、外借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本工程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监理
5.1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和文明施工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5.2乙方应服从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其代表的管理,并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
5.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职务:
总监代表
5.4甲方委托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批准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审核乙方的申请、支付证书。
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批准顺延工期、合同价格、计量、计价和签署付款证书,未经甲方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生的有关上述范围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合同双方的有约束力的文件。
6、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6.1姓名:
朱明月职务:
现场工程师
6.2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竣工结算、工期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
当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和不一致时,甲方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7、乙方项目经理
职务:
项目经理(乙方派驻施工现场代表)
7.1乙方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要满足本项目要求,原则上在本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下属人员。
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以外的其他人员时(甲方提出要求更换的情况除外),应至少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双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协商。
在甲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更换人员;
甲方同意的,被更换人员应在其后任者在现场共同工作一段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认真、详细交接工作,甲方对后任人员满意并签字同意后,才能进行正式更换;
不经过甲方同意自行更换的,乙方须支付甲方5000元/人/次(伍仟元/人/次)的违约金;
撤换调整后的人员再次发生类似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后任者继续执行合同文件约定,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乙方项目经理(乙方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送交甲方代表签收。
7.3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7.4如项目经理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一周内完成更换,如乙方拒绝更换,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5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在解除通知下发后三日内无条件撤场,做好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并清理完施工现场属于乙方所有但不能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设备等,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材料设备等的所有权并委托由甲方处理,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进场施工,乙方应给予配合。
若乙方拒不撤场或逾期撤场,应支付甲方10000元/天(壹万元/天)的误工费。
8、甲方工作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现场施工条件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工地内有配电房、临时用水接驳点。
乙方应自行负责从配电房及给水接驳点布设管线到本工程的施工工地并承担相关费用,布设管线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水电设表计量,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
已完成。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由甲方另行通知。
(6)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9、乙方工作
9.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深基坑施工方案论证。
(2)提供正式图纸及时间: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供甲方四套,监理一套。
(3)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周报表每周例会提供。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承担。
(5)负责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人员持证上岗。
(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工程验收合格前所有工程成品半成品由乙方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保护期间因非甲方原因发生损坏,乙方均须自费予以修复。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并承担相关费用。
(9)做好施工记录资料和隐蔽工程签证等相关施工现场资料,为甲方支付基坑支护工程款项、基础单项工程验收、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10)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作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除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因以上等因素引起的各种罚款和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因乙方过失而使有关方面向甲方收取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向乙方追偿。
(11)乙方进入现场前,必须对其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若在乙方负责的区域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乙方全权承担其安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甲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2)乙方在护坡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安全生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不管事故大小),概由乙方承担。
(13)每月按照甲方要求共同计量水电表,并按时向甲方缴纳水电费用。
9.2甲方对乙方工作的其它要求:
乙方应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资料档案的管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乙方应于进场后3个日历天内,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及甲方审批确认。
监理和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后2个日历天内,乙方未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修改意见。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以甲方最终审批确认的内容为准。
乙方必须按监理和甲方签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或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和甲方签字确认后立即执行,且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工程价款。
11、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重大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延期;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遇不可抗力;
(4)
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2、质量与验收
12.1工程质量
12.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满足项目设计要求。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以其中较高标准为依据)。
12.1.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1.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或甲方一经发现,要求乙方拆除、重新施工、修整的,乙方应按要求进行,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重新施工、修整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2.1.4如因乙方未按图纸施工或施工质量未达到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乙方对隐蔽工程在掩盖前,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验收,甲方应根据乙方通知的时间按时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
未经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不得擅自掩盖隐蔽工程,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新进行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12.2.2工程施工各环节须经甲方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检验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乙方提供与之相关的资料数据。
(五)安全施工
13、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
13.1乙方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全责。
13.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检查。
13.3乙方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4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和甲方签认后方可实施,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中。
13.5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和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
采用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包干价不会因工资、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或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有所调整;
不会因甲方开工日期等因素而调整;
不会因其他因素而调整。
15、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6、工程量确认及计量
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5天内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作为甲方现场计划管理的依据,不再对实际完成基坑支护的工程量进行计量,但必须满足现场施工安全条件。
17、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不支付进度款,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款项抵作总承包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其有关约定及返还详见《中央广场总包合同》之补充条款第二款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约定。
(2)本工程完工,经各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申请办理支付基坑支护工程款项。
(3)甲方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在返还支付基坑支护工程款之前,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指定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若乙方提供的发票被相关政府部门确定为假票,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除应重新开具合法足额的发票外,还须按假票票面金额的五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前述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由乙方自行采购,但采购的材料设备应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的质量负责。
对于按照规范要求应检验试验的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等,乙方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19、因此工程为总价包干工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设计变更及签证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再计取,均已包含在工程总价内。
(中途变更项目注意收集变更资料,但不再产生变更费用)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0、竣工验收
20.1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竣工后15天内提供完整施工技术资料(含竣工图纸)一式四份,编制、整理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完整施工技术资料(含竣工图纸)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支付该工程款项手续。
20.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以甲方书面要求为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1、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1.1乙方对工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拖延工期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伍仟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迟延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2乙方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按照设计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若工程质量未一次性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且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间内整改,整改完成后仍未能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整改后通过验收的,若乙方逾期完工应继续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21.3乙方依法承担因为施工或工程质量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4乙方未备齐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深基坑方案论证等,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按照逾期提供资料的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日,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乙方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工期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工程擅自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21.6本合同条款中,凡未注明具体违约金额的,任一方每次违约需支付给守约方伍仟元(¥5000元)违约金。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价款中将前述款项直接扣除。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详见补充条款。
22、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3、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工程:
无。
24、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25、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乙方必须自行负责购买人身及财产保险(保单复印件留存甲方),如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乙方、甲方或第三方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由此导致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投保内容:
_无。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保险事项:
(2)乙方投保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6、补充条款
26.1施工配合及赶工:
在施工过程中确因甲方使用或销售需要,对局部单位工程进行的工期调整,及进场各承包商为满足技术要求,无论是否发生交叉施工影响或相互配合,均不另行计算施工配合及赶工费用。
26.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安排,并与其它专业承包人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6.3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均由乙方负责,如出现未按要求完成的工作内容或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6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否则,甲方可自行处理,甲方有权从乙方未付款项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
26.4乙方进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质量标准及品质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若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上述标准,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因更换材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可能造成的所有责任。
26.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需妥善保管、不得泄露、外借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26.6农民工工资:
乙方须按国家及西安市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对甲方造成任何影响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总包合同约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资,并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完成的基坑支护工程不予验收和结算,有权取消乙方承接甲方以后其他工程的资格。
26.7保修期间,当工程发生故障时,乙方将在接到甲方或相关方面通知后及时派员赴现场检修,修复周期不得超过2日历天,乙方免收各种诊断费用、维修费、人工费及材料费,前往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如未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内容进行维修或维修不能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另行组织人力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而且乙方须对甲方的维修结果继续负责。
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质保金中优先扣除违约金和维修费,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或者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日内另行支付。
26.8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者经乙方维修后仍不能解决质量问题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并处以乙方3倍维修费用的违约金。
甲方可以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违约金,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或者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日内另行支付。
因乙方维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概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6.9在南区南侧基坑支护施工期间,乙方应随时对基坑边坡土的稳定性及二层砖混楼的开裂、沉降变形进行观察和监测,及时与甲方沟通,如出现非正常开裂、沉降变形或大面积塌方,由乙方出具整改方案,甲方认可费用;
基坑支护施工完毕,出现上述问题,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26.10乙方责任
(1)负责与该地区派出所、交通、环卫、城管、劳动、村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取得他们对工程的同意和支持,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一切手续,并按规定承担费用;
(2)负责作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于施工原因所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如实赔偿;
(3)负责作好周边居民的扰民、民扰工作(如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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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基坑 支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