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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知识链接:
民法所讲的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当事人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四)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五)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重点提示:
1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是人类社会的理想,是商品交易的道德基础,甚至有学者认为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
知识链接;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2、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3、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如果权利人滥用民事权利,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二)构成要素:
1、主体:
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特定情况下)。
2、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内容:
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前提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发生。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二节民事主体
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或者先决条件。
2.特点:
(1)享有而言,具有的平等性。
(2)构成而言,具有双重性。
(3)内容而言,具有广泛性。
(4)实现而言,具有真实性。
3.起止:
始于出生(以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存在、独立呼吸为准)。
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其中生理死亡以脑死亡为准,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为准)。
温馨提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对未来公民的利益保护不利。
因此,世界各国对胎儿出生后的利益均给予特殊保护。
但这种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处分其财产的能力。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独立财产责任的能力。
2.分类:
两个标准:
一是年龄二是精神是否正常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合同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奖励、报酬。
他人不得以行为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财产权。
(四)监护制度
1.概念:
民法上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2.分类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一般——父母
特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近亲属、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
由法律授权的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
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4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明显不称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1)必须持续下落不明满二年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三个月公告期。
)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暂停其民事主体资格2财产代管人代管其财产
3失踪宣告被撤销后,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当然也随之撤销、失效。
4被宣告失踪期间,其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判决离婚。
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推定公民死亡,因而结束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
1必须下落不明满四年(意外事件满二年)
2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宣告
4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一年公告期。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后果:
1婚姻关系自行消灭2遗产开始继承
3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公民生还,应当返还被继承的财产或给予适当补偿;原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原配偶已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
农村承包经营户: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
2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成员共有的全部财产承担。
(七)个人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法律特征:
1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出资并签订合伙协议
2合伙人须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3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产生的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链接:
无限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承担合伙债务时,首先以合伙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剩余部分,必须以合伙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
各个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不因合伙人之间或者合伙人与第三人的约定而改变。
连带责任,是指合伙执行人在合伙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代表全体合伙人。
当合伙执行人不能或者暂时没有财产可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先行清偿,然后再依法向合伙执行人追偿,以弥补自己负担连带责任的损失。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杜会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所享有的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重合的。
法律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人的种类
1.企业法人:
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且是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2.非企业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五)联营
联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共同经营形式。
法人型联营:
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型联营:
不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作型联营:
不具有法人资格,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2)为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3)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明
示
形
式
(1)书面形式:
文书、证书、合同书、证明、信件、电报、电传(一般)
(2)口头形式:
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
(3)视听资料形式:
录音、录像等
暗示
形式
(1)行为推定:
如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继续接受租金由此推定租赁合同继续。
(2)默示: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他具有某种意思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
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1.无效的民事行为:
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e.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f.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相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受欺诈:
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受胁迫:
行为人一方以给对方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乘人之危: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其接受非常不利的条件而作出违背本意的表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变更;协商不成,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
3.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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