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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理货、港方安排货物之用。
4.提单(BillofLading,B/L)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5.载货清单(舱单,Manifest:
M/F)单证表格.doc
又称舱单,是按卸货港顺序逐票罗列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
(根据大副收据、提单编制,送交船长签认)
作用:
船舶进出港报关的必要单证;
船舶载运所列货物的证明;
(须随船若干份)计收运费、代理费的依据、海关退税依据等。
l6.危险货物清单(DangerousGoodsList)专门列出船舶所载的全部危险货物的汇总清单。
特别增加危险货物的性能和装船位置两项。
l7.积载图(StowagePlan)装后编制,使每一票货物都能形象具体的显示其船舱内的位置。
门:
双方约定的地点
场:
堆场,是交接和保管空箱和重箱的场所,是集装箱换运输工具的场所。
站:
货运站,是拼箱货交接和保管的场所,也是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场所。
集装箱交接方式:
1、门到门: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工厂仓库交承运人验收后,由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
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门到场: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门到站: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5、场到场: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6、场到站: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8、站到场: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9、站到站: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一、提单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功能
l1.提单是承托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
l2.提单是货物收据和交货凭证;
l3.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不良批注与保函:
不清洁提单(foulbilloflading/uncleanbilloflading)是指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不良、数量不符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承运人在装船时应对承运货物的外表状况负责,如发现货物已经受损或短缺,必须立刻通知托运人修补或换货,或将这种损坏或短缺批注在提单上,否则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根据提单记载效力的规定,应对损坏或短缺向收货人负赔偿责任。
银行在办理结汇时,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但是并不是说只要在提单上有批注就构成不清洁提单。
签发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
为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
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
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
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
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
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
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
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
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到下述两种情况:
(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2)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
有些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
(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显然,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装船日期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
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提单转让
提单转让的形式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其上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收货人”一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
4-3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我国《海商法》为例
一、适航义务
1.适航的时间
“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承担适航义务。
也就是说在开航以后发生的船舶不适航不是承运人的责任
l观点:
从“开始装货时”到船舶“锚出水时”或“解开最后一根缆绳时”
l2.适航的标准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以“谨慎处理”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承运人对船舶适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则无需承担船舶客观上的不适航的责任。
“谨慎处理”:
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独立合同人,以通常的、习惯的方式,采取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措施,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履行义务,即为谨慎处理。
l3.适航的内容
l1)船舶本身适航(狭义上的适航);
l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品;
l3)船舶货舱适货
l二、管货义务
l《海商法》第48条
l1.管货义务的时间
l从接受货物开始直到交付货物为止
l2.管货义务的标准
l1)“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
l2)采用“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
l3)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l-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的绕航是合理绕航。
l-可以绕航的情形:
当存在危险时,为保护或保存货物;
l运输合同中订有的自由绕航条款。
七、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
l1.索赔通知
(1)货损通知的时限
l货损明显的,交货时应通知;
l货损不明显的,自非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或自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应发出通知。
(2)通知的效力
l初步证据
l2.诉讼时效1年,追偿时效90日
五、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海商法》第51条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管船过失、管货过失的区别
“管船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保持船机正常运转、维持船舶的有效性能和状态上的过失行为,而“管货过失”则是指船长、船员等未能妥善、谨慎地完成每一管货环节的过失行为。
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对管船过失而引起的货损是可免责的,而对管货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的单位责任限额
l1.单位责任限额
l按货物每件或者每货运单位666.67SDR计算,或者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计算,二者以高者为准。
l2.延迟交货的责任限额
l对所造成经济损失,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l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适用单位责任限额。
3.丧失责任限制的情形
故意、轻率行为或轻率作为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
4.申报货物价值的,不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
集装箱货物的件数如何确定?
提单中载明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
未载明的,每个集装箱即为一件。
航次租船:
出租人提供船舶,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服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只向承租人收取运费的租船方式。
航次租船的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计算滞期和速遣费的方法。
航次租船的特点:
(1)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
(2)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
(3)航次租船的"
租金"
通常称为运费,运费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
(4)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
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可用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的标准及计算办法。
(5)常用的标准格式合同为“金康”租船合同范本。
1.替代船:
替代船条款,允许出租人选择替代船。
但出租人选择替代船时,必须在船级、船型、载重吨、位置等方面与原定船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再做更改。
2.滞期费: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3.速遣费:
承租人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比合同约定允许使用的装卸时间短,因而缩短了船舶为装卸作业而停留在港口或泊位的时间,使得船舶产生速遣。
出租人因船舶产生速遣而需要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速遣费率向承租人支付的费用叫速遣费。
航次租船实务中,速遣费率通常规定为滞期费率的一半。
4.宣载:
是指航运业务中,船长在装货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货方,载货船舶具体的装货能力或者装货数量。
这个数量是船方保证能够实际装载的货物数量,货方提供的货物应该达到上述数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亏舱费,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但货方提供的货物数量也不能超出上述数量,否则船方可以拒绝装货。
5.WWD:
(WeatherWorkingDays),“良好天气工作日”,是航次租船运输合同中计算装卸时间的术语。
晴天工作日是在工作日的含义基础上将影响船舶装卸的不良天气排斥在外的表示方法。
即除去天气不良影响船舶装卸任何时间之外的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6.WWDSHEX:
(WWDSundayandHolidayexcepted)周日和节假日除外的晴天工作日。
八、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
l1.起算:
l在办公时间内提交NOR后,又经过约定时间后,即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l
(1)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的作用
l1)可进行装卸
l2)装卸时间按规定起算
l
(2)递交NOR的条件
l1)船舶必须抵达合同中指定的港口或指定的泊位
l2)船舶已在各方面做好装货或卸货的准备
l3)船舶已通过各项检查、办妥船舶进口各项手续
航次租船的常见格式合同,主要条款
航次租约范本:
广泛采用BIMCO“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简称“金康合同”,代码“GENCON”)
主要条款:
船舶说明条款
l货物条款
l预备航次条款
l出租人责任条款
l运费支付条款
l装卸条款
l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
l解约条款
l留置权条款
l提单条款
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l新杰森条款
l共同海损条款
l罢工条款
l冰冻条款
l战争条款
l仲裁条款
l佣金条款等
安全港:
指在使用了良好船艺情况下船舶可以安全进出的港口。
在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应该保证他所指定的装卸港口安全,由于港口不安全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时,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安全港,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内,对特定的船舶而言,可以安全到达、安全使用和安全驶离,而不会使船舶遭受损害风险的港口。
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
l概念:
又称期租合同。
l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
l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l特点
l
(1)出租人:
负责配备船员,船舶航行和船舶管理,船舶维修保养;
配备船员的工资、火势给养、生活用淡水费l
(2)承租人:
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承担燃料费和淡水费(生活用除外);
装卸、积载货物有关的费用;
有关代理费用和港口费用;
l(3)租金:
按照船舶装载能力、租期来计算
l(4)法律适用:
《海商法》有关规定是任意性规定
1)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
2)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
3)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4)租船合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关于停租的规定。
5)较长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订有"
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clause)"
以保护船舶所有人在租期中因部分费用上涨而使船舶所有人的盈利减少或发生亏损的损失。
由于租金一经确定,通常在租期内不再变动,如果合同中订有"
自动递增条款"
,在规定的费用上涨时,按约定租金即可按相应的比例提高。
合同范本
l《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Charter)“波尔的姆”(BALTIME),2001;
《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土产格式”、“纽约格式”;
l“NYPE93”普遍被采用
《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中租1980”(SINOTIME1980)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l合同常见条款:
l船舶说明条款;
交船条款;
l还船条款;
租期条款;
l合法货物条款;
航行区域条款;
l租金支付条款;
停租条款;
l使用与赔偿条款;
转租条款;
l出租人提供事项条款;
承租人提供事项条款;
l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l共同海损条款;
新杰森条款;
l战争条款;
仲裁条款;
l佣金条款等
五、航行区域、安全港口TradeLimitandSafePort
安全港口或泊位:
某一特定船舶能够安全地驶入、停留和驶离,不会遭受任何凭良好船艺也无法避免的危险的港口或泊位,包括地理上的安全和政治上的安全。
六、责任及费用负担
1、出租人
船长船员工资、给养、生活淡水,船用物料、备件,
船舶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船舶日常开支等;
2、承租人
船舶燃料、非生活用淡水、垫舱物料和防移板,
安排货物装卸并支付费用,
港口使费,代理费,有关税费,非因船舶本身原因进出港的费用等。
七、出租人的责任
1.责任:
适航责任:
维持适航条款:
出租人应在租期内,维持船舶适航。
船舶在租期内每次航次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出租人都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舶在租期内丧失适航性时,出租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恢复。
“在船长监督之下”“船长检查责任”:
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撤船WithdrawalofVessel
撤船:
单方法律行为;
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撤船通知,否则视为弃权。
“反技巧条款”(抵御市场波动条款):
……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可在_____银行工作日内纠正其错误。
撤船(Withdrawal)
船东在租船人未履行规定义务情况下剥夺租船人对船舶使用权的行为。
依照常规,当租船人无货可供或未付租金时,船东可以撤船。
按正常业务程序,船方在去卸货港途中就应得知下一航次任务,但只有当卸货完毕出租人仍不知去向时,才构成“无货供应”。
对此,船东有权撤船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对未付租金,则视具体情况决定船东是否可以撤船。
严格地说,只要晚付租金,船东即可撤船,但有案例表明,倘若船东在一段时间内一直对晚付不持异议,则对以后的晚付也不能行使撤船权利。
倘若船东要求恢复按时支付租金,则应向租船人签发准时支付通知,申明不再接受晚付,并告知租船人,在通知之后船东对晚付租金有权撤船。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撤船条款往往要求船东在租船人违约后立即发出违约通知,租船人不予纠正的,船东方可撤船。
在租金晚付时,租船人应按实际利息赔偿船东的损失
九、停租OffHire
1)停租:
在租期内,不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或约定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船舶而应停止支付租金的行为。
2)常见的约定事由:
l人员、物料不足
l船体、船机、设备的故障损坏
l船舶、货物遭受海损事故而引起的延误
l船舶入干船坞、清洗锅炉
光船租赁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舶。
承租人通过其自己雇佣的船长、船员直接控制船舶。
l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l1、海上运输关系
l海上运输合同关系
l海上侵权关系
l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关系:
G/A、LLMC产生的关系
l2、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
l船舶法律地位
l船舶物权
l船舶合同关系:
租船、救助、保险、……
l船员关系:
资格、配员、职责、……
第6章船舶
一、船舶概念定义
1.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的法律性质
(1)拟人性(人格性)
英美“对物诉讼”
(2)动产,兼具不动产性质
(3)不可分物,但价值可分
二、船舶登记
1.定义
(1)船舶登记
(2)船舶国籍
单一国籍原则
3.船舶登记的种类
(1)严格登记、开放登记
(2)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
(3)通常登记、临时登记
(4)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我国:
(1)严格登记:
①中国境内有住所地或营业地的中国公民或法人的船舶须在我国登记
(中外合资的,中方出资额≥50%);
②聘用我国船员;
③对船舶技术和安全状况要求较高
(2)第二船籍登记:
适当放宽要求
l三、船舶航行权
l1.内水航行权
l特许航行权:
外国船舶须经批准才可进入内水
l例外:
船舶遇险、条约另有规定
l2、领海航行权
l无害通过权:
外国非军用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沿海国或取得其同意而继续、迅速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l避险、海难救助、正常的下锚,也包括在内。
不得:
捕鱼;
科研测量;
上下人员、物品等
3.国家管辖的其他水域的航行权
l毗连区:
财政、移民、卫生、海关;
我国12’
l专属经济区:
勘探、开发、利用、管理;
200’
l航行权:
介于“领海无害通过权”、“公海自由航行权”
4.公海航行权
(1)定义
“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
(2)自由航行权
(3)限制
①登临权(临检权)
②紧追权
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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