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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中指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营业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受总行所在地的金融法令及营业地的条例所约束,下辖支行。
代表处:
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的非营业机构,不能办理银行业务,而是开展公关活动,向驻地政府及国内外客户提供总行经营方针并寻求贸易机会。
子银行:
即附属银行,商业银行为扩大海外网络在不能直接设置分支机构时,采取收购外国银行部分或全部股份的方法,其还可以经营非银行业务。
控制文件:
(ControlDocuments)为使代理业务真实、保密,代理行之间的确认文件,包括密押、印鉴样本、费率表。
密押:
指银行之间事先约定,在发送电报时,由发点行在电文中加注密码,以证其真实性。
印鉴样本:
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式,亦是银行将单证上的签名与所留印鉴核对而鉴别真实性的手段。
洗钱:
通过有组织活动来掩盖大量以贩毒、走私、贪污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资金,通过“放置、伪装、整合”使其以合法身份进入流通体系的行为。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设权性: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无因性:
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之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要式性:
票据的刑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出票人:
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付款人:
票据上载明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收款人:
票据记载的获取票据款项的人,即票据的主债权人。
承兑人:
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其中的转让票据之人。
保证人:
为了出票人,背书人等特定债务人,向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支付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的人。
被背书人: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其中的受让者。
票据行为:
广义:
统治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
狭义:
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表示而发生的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出票:
出票人在空白票据格式上按具体交易情况填全必要项目后签名,然后把它交到收款人手上。
背书: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承兑: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只是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证:
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承担保证。
提示: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付款:
在即期票据或到期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拒付:
当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获得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
追索:
持票人向出票人或向前手追回票款的行为和权利。
第三章汇款
顺汇:
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
逆汇:
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
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汇款人:
即付款人,是委托汇出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当事人。
汇出行:
是接受汇款人委托出款项的银行。
解付行:
接受汇出行委托,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
汇入行:
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是接到汇入行通知后收取汇款金的当事人,通常是国际贸易买卖中的卖方。
信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者电传给国外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票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是做成票据、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
头寸:
汇出行办理汇出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
预付订金:
买方先将货款的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双方事先签订的合约,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赊销方式:
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
记账赊销方式:
第四章托收
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提示行:
提示行(presenting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需要时的代理:
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
srepresentativeincaseofneed)指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托收指示:
即collectioninstruction,是指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letter),它是由托收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制作的,是该笔托收业务的完整指示。
光票托收:
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
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直接托收:
是指卖方或者委托人从他的银行即托收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他本人填写,然后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款项,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跟单托收:
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不同的交单形式。
付款交单:
简称D/P,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
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D/P:
即付款交单,英文原文为“Documentstobereleasedtodraweeonlyonpayment”或称“Documentsagainstpayment”。
远期付款交单:
即远期D/P,英文表述为D/P…daysaftersight或D/P…monthsaftersight,意为按这种交单条件,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后者无需立即付款,而只要对远期汇票承兑,做出在汇票付款到期日保证付款的承诺。
承兑交单:
简称D/A。
其含义是,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D/A:
即承兑交单,英文原文为“DocumentstobereleasedtodraweeonacceptanceofB/E”或称“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简称D/P下的T/R,意思是,在付款交单这个前提下,代收行允许进口方在付款前开立一张信托收据(trustreceipt,T/R),凭此收据从代收行借出货运单据,凭以提货出售后再把货款偿还银行。
即acceptance,是票据付款人按照出票人的旨意,承诺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承兑使得承兑人取代出票人成为票据的主要债务人。
出口方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委托银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方付款。
结算工具(汇票)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逆向的。
第5章信用证
开证行:
指遵照申请人指示行事并对自己的过失负责的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该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受益人:
指信用证上制定享有信用证权益的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出口商)。
保兑行:
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承诺当担保行无力赔偿时,代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亦称第二担保行。
申请人:
又称开证人,一般为买卖合同中大的买方,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另外一家商人。
通知行:
由开证行选定,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仅限于将来证和之后的修改通知信用受益人,并证明其真实性及时澄清疑点。
承兑行:
在承兑信用证中,开证行可以在信用证中规定由自己或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并到期向受益人付款。
该指定银行即为承兑行。
通常,在承兑信用证中涉及承兑行,它可能是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如未指定,即为开证行自己。
议付行:
是根据受益人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可以是通知保兑或其他银行。
偿付行:
若开证行与议付行或代付行没有账户关系,特别是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时,开证行制定另一家与它有账户关系的、在货币所在国的银行充当偿付行,所以一般是代开证行偿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索偿行:
即信用证结算中代开证行先行付款的银行包括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之后再找偿付行或者开证行索偿垫款的银行。
寄单行:
在信用证结算中,代受益人把信用证和单据寄给开证行的银行即寄单行,可能是议付、保兑、付款、偿付行。
转让行:
指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
通常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
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第一性付款责任:
指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付款行,此为开证行的义务,而如有保兑行加具保兑后,则保兑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跟单信用证: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保兑:
受益人认为开证行资信不好时,可要求找一家受益人熟悉的银行加以保兑,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
议付行:
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邀请并且信任信用证中的付款担保,凭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单证的抵押,而买下单据的。
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延期付款:
延期付款是指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
具体做法是:
合同签定后,买方预付的一小部分货款做定金,也有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支付一部分货款,其余大部分货款凭远期信用证支付,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非单据条件:
指信用证上对货物本身或出口运输中做了限定,但是仅仅是限定,只要到时候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上做的限定相符就可以了,不需要非得出其他的单据去证明这个限定。
软条款:
指开立的信用证中存在的陷阱条款。
不可撤销信用证:
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收后,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义务,除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能单方面修改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远期付款不需要汇票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转让:
指可转让的信用证的所有权力全部或是一部分转让给信用证获益者(第一获益人)所制定的第三者(第二获益人)。
部分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中,准许分批装运时,可以被分割同时转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可办理分批装运。
全额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中,如被禁止分批装运时,信用证只能全额转让给他人(可保留差额利润)。
款项让渡:
款项让渡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将他在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的全部或部分,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转让给他人。
是信用证款项的转让而不是信用证执行权利的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
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得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即对背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一国的出口商向另一国出口商输出商品,同时又向其购进货物,这样可把一张出口信用证和一张进口信用证挂起钩来,使其相互联系,互为条件,这种即为对开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
在信用证上列入特别条款授权议付行或保兑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
它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预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
(REDCLAUSE)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指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被使用以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被使用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即开证行保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提交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的信用证。
信开信用证:
指以信函形式开立的信用证。
电开信用证:
指银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密的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开立的信用证。
全电信用证:
是开证行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内容完整的信用证。
第六章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见索即付保函:
是指担保行的偿付责任与申请人在某基础交易合约项下的责任义务无关,只要保函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行就必须受理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并立即予以赔付的保函,而无需追究申请人是否履约,是否有反对意见,或考虑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等。
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银行应投标人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标书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履约保函:
是银行应出口方或承包商(即中标方)的请求向进口方或接受承包的业主(即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文件。
预付保函:
是进口方或接受承包的业主在预付定金时要求出口方或承包商提供的银行担保。
违约: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索赔:
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反担保:
是指一个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作为反担保人,向担保行保证在他履行担保责任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若无法从申请人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则由反担保人向银行作出赔偿。
保兑行是指根据担保行的要求,在保函上加具保兑,承诺当担保行无力赔偿时,代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亦称第二担保行。
转递行:
即受担保行的委托将保函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第七章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
商业发票:
通常简称发票,它是卖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海关发票:
进口国海关制定的一种发票形式,要求卖方填制,供买方凭以报关。
形式发票:
又叫预开发票,是在交易达成前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将拟报价出售的货物名称、规格、单价、价格条件、装运期及支付方式等一一列明的一种非正式发票,作为买方向本国的进出口管理机构或管汇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汇的依据。
领事发票:
也叫领事签证发票,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馆签发,具有固定的格式,要求依式如实填写并交纳一定费用后由该国领事签证的发票。
样品发票:
出口商为了说明推销商品的品质、规格、价格,在交易前发送实样,以便客户挑选的发票。
厂商发票:
厂方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价格,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
证实发票:
实际上即为海关发票,是进口国海关指定的一种发票格式,要求卖方填制,供买方凭以报关。
运输单据:
表明货物的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已将货物发运或已接管货物待运的单据。
海运提单:
简称提单,只出口商作为托运人,把出口货物交给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由后者运抵目的港,再由承运人把货物交给作为收货人的进口方这样一种运输过程所开出的单据。
多式运输单据:
是指根据多式运输合同,至少由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接制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并签发单一的、包括全程的运输单据的运输方式。
不可流通装让的海运单:
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
租船合约提单:
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航空运单:
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接受托运人之委托以飞机装载货物开立的凭证。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不是物权凭证,仅仅是货物手机和运输合约,它把货物直接运交给记名收货人,不能背书转让。
清洁提单:
凡属包装状况良好无瑕疵、没有加上类似“包装渗漏”、“包装破裂”等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
凡是带有“包装渗漏”、“包装破裂”此类批注的提单。
待运提单:
也称备运提单,是指船运公司已收到托运货物在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已装船提单:
是指托运人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人收到货物装上货船后所签发的提单。
大保单:
也叫保险单、正式保单,是保险人即承保人发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契约。
小保单:
又称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出具的一种简化的保险契约,原则上它与大保单具有同等效力。
预约保单:
又称预报合同,是一种长期的、总括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赔款处理等项目。
暂保单:
代投保人办理保险的约定,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不起保险单的作用,不能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海上风险:
也称为海难,它包括在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是指由一般或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比如偷窃、雨淋、够损、串味等,以及战争、罢工、暴动等造成的风险。
全损:
指海洋运输途中整批货物(即保险标的物)遭到全部毁损,货物已失去原有性质、形态、功能和使用价值。
部分损失:
货物未达到全损的程度,只受到一部分损失。
基本险:
保险人对承保货物所负担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是投保人必须投保,并且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
附加险:
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可以任意选择附加投保。
水渍险:
在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之外,增加单独海损的赔偿责任的险别,即“包括单独海损”。
特殊附加险:
指由特殊外来原因引起的特殊风险招成损失的特殊险别。
商品检验证明:
商品检验证明是由政府商检机构或公证机构或制造厂商等对商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关于商品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检疫等各方面或某方面鉴定的书面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
也称产地证明书或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是进口国通关验收和征收、减免关税的必要证件。
普惠制产地证:
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享受普遍优惠税率而规定要填写的证明,当进口国的海关接到此种证明后凭以给予减免关税的待遇。
重量单:
由商检机构出具,或由公证行、重量鉴定人出具的证明书。
包装单:
是反映货物包装情况(或无包装)的单据,是就包装事项对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
平安险:
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一切险:
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遭受特殊附加险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一般附加险:
亦称普通附加险,是承保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它们包括在一切险之中。
若投保了一切险,就无须另行加保。
尺码证明:
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尺码的证明文件,是进口国通关验收和征收、减免关税的必要证件。
第八章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
审核标准:
UCP600相比UCP500更加明确、宽松、务实。
⑴、单证一致审核,按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以及开证行,必须仅以单据为基础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且以此决定单据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构成相符提示。
⑵、单单一致审核,单据中的内容之间或单据中内容与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不得冲突。
E款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矛盾。
⑶、审单时间,根据ucp600第14条B款规定,被指定银行、保兑行,以及开证行各自拥有从交单次日起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
相符提示:
其含义是提交到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的单据必须和信用证的内容和要求一致。
同时,相符交单还要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要求相符。
不符单据:
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叫做不符单据。
不符点包括,经过审核发现有的单据未交,或有的单据份数不足,或信用证上有些要求没有达到等等,这些都是不符点。
根据信用证性质可知,银行支付款项的依据是必须单证、单单相符,若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如果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则开证行凭此付款。
相反,则银行可拒绝单据,主张拒付。
拒付通知: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或者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的一份从交单次日起最多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发出的拒付通知,而且拒付通知必须以此说明全部不符点,并以单据为依据。
审单方法:
审单方法包括纵审和横审。
纵审:
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一一与之对照,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横审:
就是以信用证为中心,是为了使信用证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货运单据上得到反应和落实,为了达到“单证一致”。
经过纵审和横审未发现不符点,即可确定单证全部相符。
第九章贸易融资
打包贷款:
又称信用证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地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出口押汇:
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国外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
进口押汇:
是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数为信用证。
然后,开证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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