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党委副书记事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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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党委副书记事迹
社保局党委副书记事迹
柔弱伤病身 情系三代人
——记社保局党委副书记张风屏
第一次见到张书记是她来报到的那天。
记得那天,同志们正准备迎接她,可是未见其人,先闻其声——笑言朗朗,心地荡荡——这是我给她下的第一个判断。
见面后,发现她的腿似乎有些问题,后来才知道,那是她在山区下乡时走山路摔坏的,因为远离医院,再加之她本身要强,一直坚持把任务完成后才拖着伤腿回到单位。
因为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那条腿就再也没有治好。
以后共同工作的几年,证明我的判断是对的。
她在家庭是贤妻良母,在单位是良师益友,工作时是员猛将。
她的几件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她是孝女,有一个患病多年的老母亲,曾几次见她只身一人,拖着伤腿,带着老母亲北上赤峰,南下北京,求医问药,细心照料。
但她的一片孝心最终未能留住母亲。
母亲去了,她忍着悲痛,又全身心地扑在工作上。
不久,又听到她那朗朗的笑声。
她的性格,用“温、良、恭、俭、让”来概括最为恰当。
性格温和,品质高尚,谦恭有礼,勤俭奉公,礼让有加。
对待下级,从来都是和颜悦色,比她小的人,都喜欢叫她“张姐”;从来没见她报销过任何与工作无关条子;每次评优评先,她都推让给一线的同志。
她到社保局来,面临全新的环境和岗位,可她进入状态之快令人惊讶,记得没用几天,她就把社保局,特别是社保系统党委党建的基本情况摸透了。
那时社保系统党委刚刚组建,党建工作还没有步入正轨,很多问题没有理顺,活动也不规范。
针对这些问题,她一头扎进退休职工党员群众中,调查摸底,了解情况。
又分别找各支部成员谈话,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离退休职工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很快就理清了头绪,开始了大刀阔斧的开拓。
及时为离退休职工党员接转了组织关系,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和便于展开活动的原则,划分了党支部和党小组,并腾出房屋,做为老党员们的活动场所,为离退休职工党员建起了新家,从而解决了离退休职工党员组织生活无人管这一现实问题。
在离退休职工党员生活会上,老党员樊素兰同志说:
“我的前半生是在党组织的怀抱里度过的,那时心里特别踏实。
退休后,单位没有了,党组织也找不到了,我攒了几年的党费也没地方交了,想起这事儿,心里就堵得慌。
现在好了,我们又有了新家,也有了希望,有了奔头。
”老党员们还说:
“我们革命了多年,现在退休了,但政治不能褪色;离岗了,思想不能离党啊。
”
社保系统的党建工作在很短的时间内一跃跨进了全县的先进行列,受到县委组织部和县直属机关工委的表彰。
组织部和党工委在社保局召开了全县退休职工党员管理教育现场会,社保系统党委也被县直党工委评为先进党委。
只所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大的成绩,我知道,张书记是在用心工作,她用热情与退休职工党员交流,用真心与他们交朋友,他们也以真诚接纳了她,有事没事都愿意找她谈谈,在她的办公室,每天都可以看到她与老同志们谈笑的动人场面。
老同志们都亲切地称她“小张”。
党建工作理顺了,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又压在了张书记的肩上。
目前我县的离退休人员已达四千多人。
她清醒地认识到:
做好这些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非常重要,从现实意义上看,是社会保障工作逐步深化的需要,也是更好地发挥老同志老有所为作用的需要。
要做好离退休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必须用“xxxx”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办实事、增感情活动。
为此她提出“三到位”:
一是为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要及时到位,二是企业改革,社会保险积极配合、跟踪服务到位,三是为离退休人员发放待遇、组织活动、实行一条龙服务到位。
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认真落实“两个确保”,时刻把他们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既从政治上关心,又从生活上照顾,精神上鼓舞。
针对离退休职工党员身心特点,张书记会同党委其他成员,依托“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这块阵地,开展了经常性的寓教于乐,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了老同志们的晚年生活。
使活动中心真正成为了离退休职工之家。
退休干部王克兴同志声情并茂地称赞新活动中心是“管理有序,组织健全,设施一流,富丽堂皇的家,充满欢言笑语的家,温馨的家,是我们避风的港湾。
”在这里他们积极参与各种文体活动,既增强了体质,也提高了政治思想觉悟。
几年来先后举办了30多次文体竞赛和郊游活动,组织银球俱乐部,出席了市“社保杯”乒乓球赛,组织“夕阳文艺队”,在重大节日举办以“社会保险好”为主题演唱会。
还经常举办太极拳、健身操、保龄球、大秧歌等竞赛活动。
实践证明这些活动即丰富了离退职工的文化生活又宣传社会保险事业。
我县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XX年宁城县社会保险局被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全区劳动保障工作先进集体”。
同时也被县政府命名为“县级文明单位”。
这些殊荣的获得,凝聚着张书记和社会保险系统党政班子及全体干部职工的辛勤汗水,同时也是上级组织的关怀和厚爱,是广大离退休人员充分理解和支持的结果。
老同志们有了着落,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又成了张书记关注的焦点。
按照县关工委要求:
“凡有党委的单位,都要建起关工委组织”的指示精神,由张书记牵头,首先建起由31人参加的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并指定一位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专抓此项工作。
同时,为使关工委组织延伸,不仅在退休职工党支部中建起了12个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还在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各活动组建起9个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
利用党员活动日和活动中心召开会议之机,及时研究部署关心下一代工作,听取汇报,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布置工作任务。
她的工作目标是,真正使关心下一代工作实现组织网络化,工作规范化,活动经常化,达到哪里有老同志,哪里就有关心下一代触角。
在张书记的具体指导下,社保局的关心下一代工作突出了一个重点,抓好了两个环节,开展了三项活动,达到了认识到位,分工到位,工作到位,即:
突出一个工作重点:
家长教育。
党委利用老年学校这块阵地,办好家长学校,开设“如何做合格家长”讲座课。
真正让家长担负起关心下一代的责任;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在社会保险局机关的35岁以下
青年职工中进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二是加强家属院内的少年儿童校外和假期的教育管理工作,建起院内关工委工作小组,做好公益劳动、卫生管理和道德教育工作;开展三项活动:
一是结合“三八”、“六一”、“国庆”等节日在青年职工和活动中心组织开展庆祝、表演、创评等拥抱文明、创新理念活动;二是在各支部、活动中心开展关心下一代,讲文明,讲卫生,讲道德,树新风活动;三是配合学校、社会,开展创评活动。
在职工中开展争做合格家长、优秀职工活动;在青少年中,开展“在社会做一名好居民,在家庭做一名好成员,在学校做一名好学生的创评活动。
以下是今年上半年张书记做的关心下一代工作:
组织职工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未成年人教育法》;
邀请关工委成员做“如何做合格家长”讲座;
“六一”儿童节邀请天北小学幼儿班小朋友为老年朋友演出文艺节目;
邀请天北学校乒乓球队和离退休老年队,开展“老少同台联谊乒乓球”比赛;
对单位35岁以下职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
对居住在各家属院内的职工子女,在校外和假期进行教育,组织开展有益活动,进行卫生健康、爱护公物、美化环境和道德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并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点,引导启发少年儿童向积极健康、科学向上的方向发展;
组织职工及其子女参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组织活动中心人员和新组建的支部中党员到监狱参观,增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自觉性;
张书记对待孩子的宗旨是“关爱、教育、服务”六个字。
她虽然不在局内家属楼住,但她特别喜欢与楼内的孩子们交往,楼内孩子们的情况全部了然于胸,谁是谁的孩子,几岁了,在哪上学,爱好特长,她都能如数家珍般地一一道来。
孩子们见了她,都亲切地叫她“张姨!
”
“小张”、“张姐”、“张姨”,这三个不同的称呼集中在张书记一人身上,说明了一个问题:
张风屏是我党的好干部,她代表了她周围老、中、少三代人的根本利益!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增夫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作了下列具体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至7周岁入学。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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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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