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课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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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课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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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
□所属企业法人歇业。
□隶属单位(企业)决定撤销。
□被依法责令关闭。
□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其它原因:
。
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债权债务清理
□债务清理完结□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缴回公章情况
□未刻章□已缴回公安机关□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隶属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隶属企业(单位)盖章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
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
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
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企业名称
登记类型
核准
日期
业务号
通知书名称
通知书文号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受理通知书
准予登记
通知书
颁发营业
执照情况
正本个编号:
副本个编号:
缴纳登记费
缴纳副本费
领
取
人
签字
颁发
日期
电话
备注
证照
打印日期
打印人
归档日期
归档人
归
档
情
况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开业)”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承诺书”;
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
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
申请变更负责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和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营业单位还需填写“债权债务清理”栏和“缴回公章情况”栏。
6、“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
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
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7、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二、填写规范
1、“设立(开业)”栏的“资金数额”栏,仅限于营业单位填写。
2、“设立(开业)”栏的“从业人数”栏,应填写分支机构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仅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填写。
3、“设立(开业)”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注销”栏的“注销原因”栏中的“所属企业法人歇业”仅限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时选择勾选。
5、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8、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7、8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4.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姓名的,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5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提交隶属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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