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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人素质和社会压力。
诬赖现象反映了某些人素质不高,但更大程度上是转移风险和压力的缩影,子女肩上的沉重负担、医疗没有保障,在这种焦虑之下,道德的天平难免失去平衡,很多老人及其子女无力承担巨额的医药费,选择诬陷他人。
第二,司法判别有失公正。
南京彭宇案的结果和今年6月天津许云鹤案一审结果直接影响人们对助人后果判断。
在这两起案件的审判中,法院“疑罪从有”的断案思维和对“和稀泥”式审理结果的追求伤及了社会公平正义。
如此司法行为,即使被告人最终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会让人们担心惹上耗时费力的官司而对救助他人心生恐惧。
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以所谓的“常理”为基础推断出的判决,也许在个案中有利于年迈体衰的“弱者”一方,但从社会普遍意义上审视,必然伤及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社会氛围影响。
一些媒体在报道彭宇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大的反响,强化“好心没好报”的负面预期,放大了社会道德滑坡,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人们在遇到倒地的老人时都不敢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我们全社会应该高度关注这个问题,争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提升道德水平。
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会因为时代变迁而过时,更不会因为不时出现的“救人官司”而失色。
从长江大学勇救落水少年而献出生命的3名大学生到只身赤手承接坠楼女童的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再到“7·
23”动车事故发生后奔忙在救人现场和献血路上的温州市民,无数英雄的义举让人坚信,扶危济困、助人为乐仍是社会主流,善念与真情依旧蕴藏众人心中。
政府和媒体应加大对此类事件的宣传,积极匡扶道德和正义。
第二,司法判别公正。
律规章承载着惩恶扬善的功能,并且不应该是冰冷的。
只有制度法律向善,才是善法。
但是从当前的环境看,一些判决显然是缺乏温情的。
扶起老人容易,"
扶起"
道德难,要想匡扶道德、匡正良知,要靠司法的支撑。
只有司法在判决此类"
扶老"
案件的时候,给人信心,给人方向性指引,让人消除做好事的风险和成本。
第三,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不是天然的,它需要教育与引导。
在一个众人感到迷惑,不知道该不该伸手扶摔倒老人的时候,需要政府代表社会公信力来发声、发言,来明确要弘扬什么摒弃什么、要奖什么又要罚什么,就算小题大做也未尝不可。
第四,完善制度、法律法规。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要建立完善便捷可及、保障充分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备无忧的养老制度等等。
政府出台相关的指南,民众及时学习已经出台的指南,响应《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的要求,发现老年人跌倒时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总之,解决助人为乐与助人为忧的疑虑,需要以司法为代表的公权力秉持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需要人们在面对这类问题时保持冷静与理性,进而共同悉心维护好扶危济困的每一丝善念,营造助人为乐的社会大环境。
小学生重庆闹市叫卖空气
一、背景材料:
2011年3月19日,一场特殊的专卖会在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举行,拍卖的东西既不是明星穿过的衣物,也不是名贵古董,而是无处不在、人人都能拥有的空气。
在拍卖会的展台前,上百个精致的透明玻璃瓶一字排开,开口用软木塞密封。
人们凑近一看,玻璃瓶里面什么都没有,二十多个小学生身着统一服装,面带可爱笑容对着每位逛街的市民卖力吆喝:
“叔叔阿姨,买瓶空气嘛,只要两块钱,支持环保。
”仔细观察,玻璃瓶表面分别印有“南山空气”、“歌乐山空气”、“铁山坪空气”、“缙云山空气”、“廊桥水乡空气”等字样。
出于好奇,一名年轻女士掏出两元钱买了一瓶,打开木塞凑近瓶口使劲闻了闻说:
“嗯,好像真的有点香。
”
二、预测题:
某地小学生去山区采集新鲜空气,到闹市区叫卖,对此现象你是如何看待的?
三、考察要素:
综合分析能力
四、答题思路:
分析此现象的意义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确实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环境污染也日益引起国家和人们的关注。
某地小学生到山区采集新鲜空气,到闹市区叫卖这一行为我认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一、这种形式能够起到良好的宣传作用,能够有效引起人们对于保护环境的重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人们的行为方式,以更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二、小学生到山区采集新鲜空气,这是一种新颖的教育方式,不仅增加了小学生的实践机会,提高了小学生各方面的素质,而且提高了小学生的环保意识,能够引导小学生树立良好的价值观。
第三、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小学生在闹市区叫卖空气的行为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我国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经济。
第四、这样的方式对于小学生以及市民来说都是一种创新的教育方式,发扬了创新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也激发了人民的创新意识。
但是,仅仅依靠这样一次活动,效果有限、影响范围也很有限。
因此我认为,我国以及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承担起一份责任,为保护环境贡献力量。
第一、对于环境保护,国家相关部门应以更加丰富多彩的形式以及更有意义的内容加强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学校以及其他机构应当继续发扬创新精神,以新颖的方式宣传环保,能够开展丰富多彩的形式来影响更多的人们加入到环保的行列中来,以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三、我们每个人也应当树立环保意识,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网络实名制
一、网络实名制
(一)问题表现
网络实名制是指将上网者的身份和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对应联系及统一的一个制度。
网络实名制有可能被推广到中国互联网所有的领域,这立即引来了各个方面的关注,对这一措施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一方面,网络实名制已被有关部门提上日程,推行在即。
3月5日,工信部部长李毅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络实名制是个大方向。
3月16日,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金桥表示,酝酿已久的手机及网络实名制有望在2010年实施。
这是有关部门首次就手机和网络实名制在全国实施提出时间表。
两天后,重庆市政法委的一次会议透露,重庆警方将启动网络实名制。
随着近年来SNS(社交网站)、博客、微博等新的网络传播方式出现,进行实名注册的网友也呈现明显的上涨势头。
另一方面,网络实名制颇受物议,推行过程中屡屡受挫。
近几年来,实名制的倡议和讨论持续不断,但却鲜见有效的政策。
2008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王晶提出了“互联网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议案,为网络实名制进行立法准备。
在当年8月,工信部给予回复:
由于具体条件所限,目前马上实行网络实名制,“存在一定的困难”。
重庆将启实名制的消息发布后,北京外国语大学一位教授随即发文称“网络实名制‘特区’建不得”。
通信门户飞象网CEO、通信业知名观察人士项立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互联网自发明之初就是自由和开放的,而且,目前即便要进行实名制,也没有一套管理体系。
(二)成因分析
反对者认为网络实名制:
1.侵犯网民隐私,泄露个人信息
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和个人数据极易被政府机关或商业机构所利用,由于公民难以监督,因此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网络实名制需要公民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即成为相伴而至的牺牲。
个人信息不仅是商家的资源,也是犯罪分子可利用的工具。
实名制在其他领域的实行证明了犯罪不会因实名制而消灭,犯罪手段很快就可根据实名制的漏洞推陈出新,反过来增大打击难度。
目前,个人数据保护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仍是亟待解决的难题,我们不能脱离实际情况进行网络身份管理。
2.缩小网络空间,阻碍网络普及
实行网络实名制不可避免地要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人口普查似的互联网身份登记,这将极大地影响互联网普及的速度。
可以说,网络实名制缩小了网民的上网空间,从而阻碍了网络的推广。
虽然我国的上网人数增长极快,网民规模巨大,但是仍有数量庞大的公民从未接触过互联网,他们是潜在的网民,需要合理地开发。
如果采取实名制登录,那就相当于抛弃这些潜在的网民。
政府应该像以前开展扫盲运动一样,加大力度、丰富措施,尽全力普及互联网,让更多的人学会利用浩如烟海的网络资源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创造财富、实现价值。
3.技术难题尚存,成本代价高昂
实名制的实施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和法制化的程度密不可分。
推行实名制,外国有先进的个人诚信记录和追踪系统作为技术支持,并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充当坚实后盾。
反观我国,即便引进技术硬件,但合理的制度框架难以一蹴而就,何况规范整个互联网的法律本身尚在摸索中。
因此,不能一刀切地推行网络实名制。
在打击网络犯罪的问题上,我国网络追踪与监督的技术已颇具成效。
公安部门运用IP地址测定技术已经实现了每一个IP地址的实名可查。
此外,单方面全方位地实施网络实名制,还会产生昂贵的身份认证费用。
4.扼杀网络舆论,屏蔽网民呼声
我国公民并不习惯在现实生活中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观点。
对某些事情即使有自己的看法,更多的人也选择了明哲保身的沉默,他们担心遭到报复,害怕因言获罪。
相反,通过匿名的方式在网络空间却可以自由宣扬个人的言论,这也使得互联网成为公民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
近几年来,网民都会就当下的热点或重大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且对问题的分析比较深入,见解也比较独特,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
来自网络的媒体言论、论坛及新闻跟帖评论中具有建设性、可行性的看法和观点,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支持者认为网络实名制:
1.控制网络舆论,规范社会秩序
网络舆论主要由网络中的媒体言论、论坛和新闻跟帖评论等形式组成,其中既有真知灼见,也有偏激的言论和个人的发泄,更不能排除一些恶意的鼓噪。
网络传播具有的自由性、交互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一旦反馈到现实,就时常会对现有的秩序造成挑战。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促进社会进步,若失去控制,轻则殃及无辜公民,重则引起社会动荡、造成民情紧张。
管理者担忧的正是网络舆论的不可控制。
实施网络实名制正是为了通过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控制,从而起到规范社会秩序的效果。
2.加强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本身具有网民数量庞大、留言发帖匿名等多重特性,管理比较困难,因此许多不法分子或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或从事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而破获此类案件相对来说比较困难。
另外,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在BBS、网络社区型的公共网络空间里,会形成很多人身攻击、随意谩骂的帖子,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通过加强网络管理,降低暴力、低俗内容的传播量,增加真实、科学、负责任的网络内容,从而使网络真正成为传播健康信息、丰富人们娱乐休闲方式的工具,最终达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标。
3.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民权利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互联网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使得网络经济迅速蓬勃发展起来,网购早已走进寻常百姓家。
然而,在为人们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匿名性进行网络欺诈、网络诽谤等犯罪活动,给网民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
实施网络实名制,则可以降低网络犯罪的发生,打击不法分子,从而保护网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有益于提高电子商务的成功率,也有益于促进贸易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4.减少不良言论,稳定社会情绪
网络传播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很容易形成片面性的理解,甚至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不良言论,极易误导网民的思想,尤其对青少年危害更大。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民队伍的迅速扩大,“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实施网络实名制,会对网络的煽动、鼓动性内容加以控制和管理,有利于真实内容和正确价值观的传播,便于事件真相的发布,从而降低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对稳定社会情绪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对策建议
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实施网络实名制应遵循诚实守信的美德。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优良美德,也是互联网时代值得提倡的道德基准。
诚信是相互的,网民对网络管理机构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填报真实资料,网络管理机构也要遵守协议、保障网民的隐私权,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网络管理机构在实名操作平台中认定互联网用户行为不当的环节,如果采用软件筛选认定,可能会出现缺乏人性化和安全性不足等问题;
如果采用人工检测认定,则具体落实的工作人员尤为需要讲求诚信,避免利用“特权”徇私舞弊。
第二,实施网络实名制应遵循社会公平的理念。
实施网络实名制需要在保障网民自由与维护网络安全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目前,网络空间处于混乱无序、缺乏安全的状态,匿名性的特征使得网络犯罪时有发生。
为使互联网用户享用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网民需要理解网络管理部门的初衷,放弃一小部分自由,让不法分子无法利用网络犯罪,广大网民才能避免牺牲更大的自由。
有秩序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有秩序的网络生活才能体现社会公平。
网络实名制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
只要放弃部分自由付出的代价小于被网络犯罪侵害而付出的代价,网络实名制就可以被网民接受。
第三,实施网络实名制应遵循法律条文的规定。
无规矩不成方圆。
实施网络实名制是为了规范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打击网络犯罪,这是网络社会正常发展的法律保障和基本要求。
但是,如果要充分发挥网络实名制的积极功效,遏制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需要严格遵循现有法规对相关内容的要求,还需要尽快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条文、引进成功的技术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在实施网络实名制的过程中积极总结经验教训,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颁布详尽、周密、切实可行的法律条文,以促进和保障网络实名制在生活中的实施。
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实施网络实名制应注意配套制度的建立。
建立健全的实名立法制度。
为保障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应完善网络法规,还要加大执法力度。
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会大大降低。
无数的网络犯罪现象都在证明,只有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才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网吧经营者和网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
建立面向社会的奖惩制度。
政府应鼓励网络服务提供商开发积极、健康的上网系统。
新加坡政府就提倡其网络服务提供商开发推广“家庭上网系统”,帮助家庭用户过滤掉不健康的内容。
迄今新加坡已屏蔽了百余个包含暴力、色情等内容的网站,维护了家庭的和谐。
建立网络身份的管理制度。
网络身份管理制度要求网络用户使用的网络身份能与自己的真实身份相对应,虽然其他人不能从网络身份直接判断出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但身份管理系统能将二者一一对应即可。
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身份管理系统进行排查核实。
第二,实施网络实名制应注意个人数据的保护。
网络实名制在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用户合法权利的同时,也给侵犯公民个人数据创造了条件。
因为,网络实名制会要求公民将一部分个人信息交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如果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国家机关能随意获取、使用这些数据,将会对公民的权利构成极大的危害。
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只有少数部门有规章对个人数据保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会导致规定变得零乱而不系统,不利于实现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效果。
因此,需要有一套比较全面的法律做保障,加大对网友隐私信息的保护。
实施网络实名制后,网络管理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也更大,不仅要掌握网络的运营动态,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还要确保用户的资料不被泄露,避免造成不良的影响。
第三,实施网络实名制应注意官商民众的合作。
实施网络实名制要在政府的网络管理部门、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实现。
政府在宏观上把握方向,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配合执行,三者互相服务,亦互相牵制。
网络实名制的提出,与互联网应用和网络社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网络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思维和情感的方式。
现实中的人不会因为进入网络空间而从根本上改变了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
网络社会本质上是现实世界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的一种延伸,无论它多么特殊,都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
现实世界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度,网络空间的自由同样也要有一定的限度。
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提升城市民众幸福感
【背景链接】
2010年12月26日,由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等主办的“2010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颁奖典礼”在长沙举行,20座城市获得了“幸福”殊荣。
2010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地级及以上)为:
杭州、成都、长沙、昆明、南京、长春、重庆、广州、通化、无锡。
“CCTV2010经济生活大调查”显示,在8万余份有效问卷中,44.7%的人感到生活幸福及很幸福,而感到自己不幸福和很不幸福的达到11.1%。
近45%的民众对当前自己的生活状态感到满意、有或强或弱的幸福感,但这个数据是否准确,是否真的能够反映现实情形,成为引发争议的焦点。
【标准表述】
[权威观点]
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并不简单取决于人均GDP或人均收入。
一个城市在人均GDP和GDP总量较低的情况下,也可能有更高的居民幸福指数。
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不仅取决于经济总量和人均经济量,还取决于这个地方的自然环境、居住条件、安全状况、人际关系,以及市民气质、精神状态、主人翁感觉等,甚至一些很具体的指标,比如塞车不塞车,树种的好坏,都可能有所影响。
——薄熙来
[深度分析]
城市的幸福感,来自于品质化的生活,更来自环绕在每位市民身边的安全感。
对于社会主流民意而言,幸福感既是对生活的客观条件和所处状态的事实判断,又是对于生活的主观意义和满足程度的一种价值判断,它表现为在生活满意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
在中国,出现了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市民幸福指数反而越低的现象。
今年以来的物价飞涨,也让百姓体会到通胀预期时代生活的艰难。
市民的尊严,来自于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来自于各个层面的平等和保障,来自于整个社会赋予每一个人享有法律所给予的自由和权利。
而拥有这些保障、权利的市民,才有尊严,才能体会到城市生活的幸福。
[措施]
国家的一切发展都是为了不断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提升民众幸福感的必要前提是让民众有尊严的生活。
有尊严的生活,积攒一定数量的物质财富和积累精神财富,自然重要,但民众的尊严更来自于法律的有力保护,来自于平等、公平的社会环境,可以自由而全面地发展。
建立在有尊严生活的基础上,民众的幸福感必会逐渐提升。
同时,社会财富分配的命题、地方治理的改善、公权力的约束,以及司法有时会被权力绑架的现象等,都需要逐步推动解决。
第二,提升民众幸福感政府责无旁贷。
一个能够给民众带来较强幸福感的社会,唯有在一个政治清明、法治进步、经济科学发展、社区文明和谐的社会中,民众的幸福感才能达到相当的高度。
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经验感受出发,民众的幸福程度与政府的治理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每一个人都渴望过幸福的生活,渴望体验真实的幸福感,由此,政府的治理与努力,都应该朝着以人为本,眷顾个体发展的方向去努力。
第三,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解决好衣食住行等民生问题。
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最为关键,因为经济收入水平是衡量幸福感的一个基本指标。
这就要把扩大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优化创业环境,让人民群众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
同时加快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分好“蛋糕”,努力缩小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
发挥好社会保障作为“收入分配调节器”和“社会发展稳定器”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切实提高保障水平。
安其居方能乐其业,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住房问题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让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醒酒中心
【社会问题的背景】
(1)醉酒驾驶人将被送往武汉市公安交管局设立的“酒后驾驶醒酒中心”醒酒,酒醒后再接受交管部门处理。
2010年11月10日上午,武汉市首个“酒后驾驶醒酒中心”在汉阳医院挂牌。
7名醉驾司机成为“酒后驾驶醒酒中心”的第一批“客人”,被“约束醒酒”。
昨日上午,记者在汉阳医院醒酒中心见到酒司机段某。
段某介绍,9日晚8时许,他在汉阳大道某酒店饮酒后驾车,刚上路便被交警查获。
段某称,他知道酒后不能开车,给朋友打电话让他们来代驾,但朋友正在牌桌上,来不了,只好硬着头皮开车。
经查,段某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461ml/mg,是醉驾标准的近6倍。
醒酒中心的医务人员告诉记者,段某被送来时,情绪十分激动,对其身体初步检查后,醒酒中心给他注射了醒酒药物,他才平静下来。
段某酒醒后得知酒精浓度的数据,顿感后怕:
“幸亏交警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酒后驾驶被查是不是都将送往醒酒中心?
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有关负责人称,只有那些达到醉酒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且被查处时,理智不清楚,不配合办案、甚至闹事的司机,才被要求送往醒酒中心“约束醒酒”。
司机醉驾被查后,将根据其醉酒状态决定是否送往醒酒中心。
一般情况下,交警将用警车护送;
醉驾人如果醉态严重,医院将出动救护车到现场接人。
据了解,今年1-10月,全市共查处酒后违法2000余起,其中醉酒驾驶300余起,共暂扣驾驶证1800余本,吊销驾驶证100余本,行政拘留200余人。
(3)目前,交管部门处理醉驾司机,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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