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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研究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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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尤其是有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同时,因技术和法律滞后等诸因素,我国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刑法实践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
探究网络犯罪原因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预防和打击,是现代社会应予特别关注的问题。
所以我们应做好预防准备与全人类一起来迎接这一挑战。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欧美各国刑法多将网络犯罪放在财产犯罪的章节中,立法保护网络信息系统的出发点有三,即保护私人财产权、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可以说仅从立法出发点观之,欧美各国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就比我国要科学合理得多。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明显站在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立场上,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保护却远远不够,这有悖于现代法治观念。
在今天的互联网络上损害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随处可见,如此单薄的刑法规定已经羁绊了我国的司法实践。
2、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过窄,罪名设置较少,对于很多新型网络犯罪并未加以直接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使用困难。
我国刑法直接涉及网络犯罪的条文只有三条三个罪名,即便后来的《决定》扩大了保护范围,但仍没有一条能适应诸如“安置逻辑炸弹”、“善意攻击网络”、“非牟利性传播淫秽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犯罪,我国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显然已力不从心。
3、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偏轻。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86条第一款)。
这样轻的处罚使得不法分子在犯罪时所投入的成本远远低于其冒险成功后的收益,不足以遏制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和传统刑事案件相比,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若法定刑偏低,则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4、我国刑事诉讼法通篇没有直接涉及应如何追诉网络犯罪的规定。
恰恰网络犯罪在证据收集、刑事管辖等许多方面都大大有别于他罪,有其显著的特殊性。
但我们还是在将传统的刑事诉讼规范适用于新型网络犯罪,这难免会产生许多问题。
5、网络犯罪正渐渐向集团化、组织化和跨国化的方向发展,有学者已经提出将网络犯罪作为国际犯罪来对待史振郭。
可见,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协作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尚停留在很小的范围内,与境外的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还很不健全。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它们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各种危机,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
本文拟在对网络犯罪的发展、含义进行阐述后,分析我国网络犯罪的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以期待对我国遏制网络犯罪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
1.4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1)网络存储和处理的是有关国家安全的政治、经济、军事、国防的情况及一些部门、机构、组织的机密信息或是个人的敏感信息、隐私,因此成为敌对势力、不法分子的攻击目标。
2)随着网络的日益完善和速度的不断提高,系统组成越来越复杂,系统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Internet的迅速发展,存取控制、逻辑连接数量不断增加,软件规模空前膨胀,任何隐含的缺陷、失误都能造成巨大损失。
3)人们对网络的需求在不断扩大,这类需求在许多方面都是不可逆转,不可替代的,而网络系统使用的场所正在转向工业、农业、野外、天空、海上、宇宙空间,核辐射环境等等,这些环境都比机房恶劣,出错率和故障的增多必将导致可靠性和安全性的降低。
4)随着网络系统的广泛应用,各类应用人员队伍迅速发展壮大,教育和培训却往往跟不上知识更新的需要,操作人员、编程人员和系统分析人员的失误或缺乏经验都会造成系统的安全功能不足。
5)网络安全问题涉及许多学科领域,既包括自然科学,又包括社会科学。
就计算机系统的应用而言,安全技术涉及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存取控制技术、校验认证技术、容错技术、加密技术、防病毒技术、抗干扰技术、防泄露技术等等,因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问题,并且其技术、方法和措施都要随着系统应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6)从认识论的高度看,人们往往首先关注系统功能,然后才被动的从现象注意网络应用的安全问题。
因此广泛存在着重应用、轻安全、法律意识淡薄的普遍现象。
网络的安全是相对不安全而言的,许多危险、隐患和攻击都是隐蔽的、潜在的、难以明确却又广泛存在的。
2网络犯罪的概念
2.1什么叫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犯罪。
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其基本类型有两种:
针对网络的犯罪和网络扶持的犯罪。
2.2网络犯罪的基本概念
对于网络犯罪我国学术界目前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
其中,广义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为工具或者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分割对象而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而狭义说则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
相比之下,狭义说似乎更贴近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即属狭义上的网络犯罪。
广义上的网络犯罪则远远超出了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划定的范围,它不仅包括针对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犯罪,还包括以计算为工具所实施的诸如盗窃、贪污、诈骗等传统犯罪。
2.3现代网络犯罪现象
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
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近年来,我国的网络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
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1999年立案侦查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又涨到4500余起,去年共受理各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6633起,比上年增长45.9.上述统计数字表明,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如何防范网络犯罪不但是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法学及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课题。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被互联网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然而,网络在促进人类文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同时,网络犯罪问题也如影随形,成为一个超越技术范围的社会问题。
涉网犯罪几种表现形式:
1、网络信息窃取和盗用。
网络信息窃取和盗用是涉网犯罪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尤其是在经济领域,这种犯罪的活动十分猖獗。
近年来,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和提高,世界各国网络信息窃取和盗用的犯罪活动愈演愈烈。
2、网络信息欺诈和勒索。
网络信息欺诈和勒索也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重要犯罪形式。
新世纪初,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检察院起诉了一起被媒体称为“中国网络诈骗第一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销售二手手机的信息,骗取客户购机款达一万多余元。
3、网络信息攻击和破坏。
这主要是指电脑黑客以非法的方式故意对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实施破坏性攻击的行为。
黑客的这种攻击虽然是非暴力性的,只是破坏计算机程序和数据,但它所造成的破坏后果难以估量。
4、网络信息污染和滥用。
这种网络犯罪通常是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或通过网络传播有害信息,或滥用信息技术,给社会或个人造成严重损害。
2.4网络犯罪的分类
网络犯罪主要有:
(1)非法侵入网络信息系统罪;
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罪。
表现形式有:
袭击网站;
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
(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
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
电子讹诈;
网上走私;
网上非法交易;
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
网上洗钱;
网上诈骗;
电子盗窃;
网上毁损商誉;
在线侮辱、毁谤;
网上侵犯商业秘密;
网上组织邪教组织;
在线间谍;
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3网络犯罪成因,特征,年龄及预防
3.1网络犯罪心理特征
网络犯罪心理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好奇心和表现欲是促成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
好奇是人类的天性,而计算机及网络则提供了一个满足人们好奇心的理想空间。
为了信息的安全,有些网络只允许合法的用户使用,对非法用户则使用密码拒绝其进入。
网络黑客就是那些非法用户,面对无法了解的数据,他们的好奇心激发他们破解密码或是输入计算机病毒。
表现的欲望通常每个人都有,有些黑窖的犯罪行为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计算机技术的高超。
(2)青少年法制意识的谈薄和守法行为习惯的严重缺乏,使其犯罪心理更容易形成。
毋庸讳言,我国的立法以及执法水平的落后是事实、对于网络犯罪的立法更相对落后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
我国发现第一起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时间是1993年,而《刑法》中列出网络犯罪罪名的时间已是1997年。
我国的网络警察队伍也刚刚建立,其队伍建设和职能发挥亦要逐步进行。
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的状况,无疑助长了网络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
(3) 计算机网络犯罪人的心理特点是几乎都没有罪恶感。
网络是虚拟的世界,一切行为都是在极其隐蔽的个人小环境中进行的。
同时,我国的许多网络在建网初期较少考虑安全防范措施。
网络交付使用后,网络系统管理人员水平又不能及时提高,给黑客入侵造成可乘之机。
黑客只需要一台计算机、一条电话线、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远距离作案。
而且,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几乎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现有的科技手段也不易侦查到黑客的行踪。
这些都使得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人失去罪恶感,促成了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
犯罪人的年龄均在19—30岁之间。
此年龄段的人精力旺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极强。
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受到青年的喜爱.接受起来也就特别快。
在学习和接受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速度方面,家长明显处于劣势。
加之许多家长自己没有学习计算机网络的兴趣,或根本不懂网络知识、也就无法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正确利用计算机网络了。
在这种特殊的国情、社情和家庭氛围中,青年人使用网络也就在一种家庭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进行,其自由发展的结果可想而知。
而且,19-30岁之间的人群已基本脱离了家庭的教育和约束,其行为完全由自己控制,加之使用网络的便利条件和法律意识的薄弱,成为他们由“在人面前道貌岸然”转变为“在网络中的恶棍”的导火索。
⏹3.3网络犯罪成因分析
网络犯罪是与信息时代所伴生的一种新型的智能犯罪,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
综合而言,不外乎有以下原因:
(1)网络信息本身的脆弱性
网络信息系统本身的脆弱性是诱发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也是此种犯罪产生和发展不可回避的根源性原因之一。
这种脆弱性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或者说信息的存储密度高,在一张磁盘或者一条磁带上可以存储大量信息,而此种存储介质极易被携带出去,并且容易被有意或者无意的损坏,不管哪种情况,都将造成大量信息的丢失。
2.数据的可访问性。
数据可以很容易地被拷贝下来而不留任何痕迹。
一台远程终端用户可以访问到系统中的所有数据,并可以按他的需要将其拷贝、删改或者破坏掉。
3.信息的聚生性。
当信息以分离的少量形式出现时,它的价值往往不大,但当将大量信息聚集在一起时,则显示出它的可比较性和重要性。
而信息系统的根本特点之一,就是能将大量信息收集在一起,进行自动、高效的处理,并进而产生有价值的结果。
可以说,网络信息系统内部信息的这种聚生性特点导致了其被窃取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4.保密的困难性。
由于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都是可用的,尽管可以利用许多方法在软件内设置一些关卡,但是对一个熟悉的人或者拥有更高水平的人来说,下些功夫就可以突破这些关卡,因此要想彻底保密是非常困难的。
5.介质的剩磁效应。
存储介质中的信息有时是擦除不干净或者说是不能完全擦除的,会留下可读信息的痕迹,一旦被利用就会泄密。
另外在大多数信息系统中,删除文件仅仅是将文件的文件名删除,并相应地释放存储空间,而文件的真正内容还原封不动地保留在存储介质上。
利用这一特性窃取机密信息的案件已有发生。
6.电磁的泄露性。
计算机设备工作时能够辐射出电磁波,任何人都可以借助仪器在一定的范围内收到它,尤其是利用高灵敏度仪器可以清晰地看到计算机正在处理的机密信息。
7.通信计算机脆弱性。
连接信息系统的通信网络有不少弱点:
通过未受保护的外部线路可以从外界访问到系统内部的数据;
通信线路和网络可能被搭线窃听或者破坏等[1]。
(2)网络信息系统管理的复杂性与软件的先天不足导致安全性降低
从宏观上分析,随着网络信息系统的功能的日趋强大,其硬件和软件也同时成倍地复杂化和庞大,虽然各国都在努力使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尽可能地完美和减少缺陷,但是事实证明这是不可能的。
一种安全软件往往公布才几天就被某些计算机“天才”们以令人沮丧的事实证明是漏洞百出。
对于所有的计算机操作系统而言,没有人能够从理论上、实践上证明其正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另外,结构复杂而庞大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网络在物理结构、使用条件上难以在全球按一个统一的标准、制式和协议行事,更不用提及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了。
不同国家和用户从自身的利益和需要出发,各自制定一套经营管理系统和计算机措施和策略,彼此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和矛盾之处,双方之间的协调通常只能采取折衷的办法,而这种方式往往更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和脆弱性。
正是这大量存在的隐患,使得大量的计算机行为不端者试图从中捞取不法利益或者显示个人才能。
同时,计算机程序的设计上分析,多数软件存在着明确的先天不足也更使此种薄弱环节增加。
(3)信息与财富的集中性
计算机作为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工具使得各个国家对于社会的管理和协调趋于快捷化和显示出应有的效益性。
信息代表着财富,而在大量信息聚生从而使信息的价值倍生的网络信息系统,则毫无疑问经常成为一个国家或者部门财富最为集中的机构,各类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的价值,往往远远超过计算机系统本身的价值。
而前述计算机本身所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则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国内外敌对人员截获秘密或者进行破坏的首选目标,当今世界上的恐怖组织基本是以网络信息系统作为侵入和攻击的对象之一,其他不法人员也大量将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窃取钱财作为发财致富的最便捷方法。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随着社会活动走向信息化,计算机已成为机密和财富最集中的“魔盒”,因而也成为智能犯罪的主要目标。
(4)网络犯罪风险比率的巨大诱惑性
从功利性的刑罚角度来讲,犯罪与刑罚的对应性显然只是刑罚阻吓犯罪功能的一个方面,而犯罪之后刑罚的或然性程度可能是影响犯罪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从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角度而言,促使其最终实施犯罪而不顾刑罚这一必然性后果的关键点不是在于刑罚与其所犯之罪的功利效果比问题,因为实际生活中行为人往往无暇而且也不会在犯罪之前仔细考虑这一问题。
对于绝大部分犯罪人而言,其所最关心的、斟酌考虑最多的是刑罚的必然性程度问题,也即是否必然承担刑罚、是否存在侥幸不被发现的可能性是行为人最终犯罪前所最关心的。
这种趋利避害的侥幸、冒险的投机心理,是支配犯罪人决意实施犯罪的重要心理态度[3]。
而网络犯罪的风险小,如前所述,其被发现的比率只有总数的1-5%左右,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获利的丰厚性是有目共睹的。
据有关资料统计,平均每起网络犯罪可获利46万——160万美元。
这个数额较之传统的冒着生命危险实施的各种暴力性财产犯罪所获的不法利益显然更高。
这种高回报的功利效果比以及极高隐蔽性的刑罚“真空”存在,无疑对于犯罪分子具有极强的诱惑力。
(5)法律对于网络犯罪漠视
通常情况下,法律本身的发展必然落后于技术的发展,社会总是等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其扭曲使用已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提出一定的挑战并且往往是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才制定并借助于法律来解决问题。
网络犯罪的惩治法律也存在这种情况,目前大多数国家防治网络犯罪的法律都是不健全的,这不仅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和适用范围上,而且在诉讼程序上也是如此,例如计算机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导致了在许多国家此类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
另外,有效执法机构和高素质计算机执法人员的缺乏、国际间合作和协调的不可行性等问题,致使在预防、控制、侦破和制裁网络犯罪方面困难重重。
例如我国,在1997年刑法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发生的许多网络犯罪根本无法定性,有的不得不无条件将犯罪人加以释放。
(6)计算机道德的滞后性
人类已进入计算机时代,人类的道德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发展,但事实并非如此。
“计算机天才”的错误观念,使相当一部分民众轻视了网络犯罪的反社会性,对计算机专业人员来说,这更容易增加其犯罪的诱惑力,刺激其犯罪的挑战性。
⏹3.4网络犯罪现状
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危害性大。
随着网络信息网络应用不断普及,国家、集体、个人的事务都逐渐运行到信息网络上,针对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犯罪将表现为利用或针对网络的犯罪。
甚至国家之间的战争或仇视,也将主要表现为摧毁对方的重要网络信息系统,危害性极大。
如:
有"
法轮功"
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利用互联网宣传煽动、组织指挥、相互勾结,进行非法活动;
有民族分裂分子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组织指挥境内民族分裂分子从事破坏活动;
还有一些违法人员受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的蛊惑和影响,在网上传播恶意攻击我党、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反动有害信息等。
此外,随着信息和秘密越来越集中于计算机,利用网络窃取或泄露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机密将成为间谍活动的主要手段,网上秘密争夺战将愈演愈烈。
二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
随着货币电子化进程的加快及电子商务的兴起,财富将以电子形式出现,并逐渐集中到计算机中。
实施侵财犯罪的嫌疑人逐渐把目光从过去的纸质货币和保险柜、钱包等转移到计算机上。
侵财型犯罪将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手段实施。
目前这类案件已由利用计算机盗窃发展到了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等等。
同时,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被犯罪分子移植到计算机网络后,高科技也给这类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三是危害网络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
2001年,计算机病毒在我国传播感染情况严重,特别是"
红色代码"
二型、"
尼姆达"
等恶性病毒在我国大面积传播,造成一些政府机构、教育科研单位等行业的网络通讯阻塞,甚至出现服务器瘫痪。
同时,黑客的非法入侵也频频发生。
2001年警方共查处此类犯罪案件600余起,和前年相比增幅高达58%。
去年以来,以电子邮件、特洛伊木马、文件共享等为传播途径的混合型病毒越演越烈,影响最大的"
求职信"
病毒持续6个月高居感染率第一,严重危害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秩序。
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增多。
由于传统型犯罪将逐渐计算机化、智能化,除强奸、偷渡等极少数犯罪外,其他传统型犯罪几乎都能利用网络信息网络实施。
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明显增多,如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等。
2001年警方共立案侦查此类案件186起,其中刑事案件11起,违法案件175起,比2000年增长3倍多。
五是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
随着多媒体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视机、录像机、电脑等将合而为一,"
黄毒"
的产生和传播的介质将主要是计算机及其网络。
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制作、传播黄色淫秽物品将成为"
犯罪的主要形式。
有关专家的调查显示,网络上的非学术性信息中,47与色情有关,每天约有2万张色情照片进入互联网。
这类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有的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盘,有的非法提供色情网络链接,有的干脆直接设立色情网页。
这类案件2001年我国共立案2000余起,几乎占所有计算机案件的一半。
六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增多。
我国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在:
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信用卡犯罪、滥用电话网等。
许多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并不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犯罪,有的还认为是进行一种智力"
游戏"
.今年以来,合肥警方破获了数十起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暴力抢劫或在网吧里杀人等恶性案件。
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最大的不过二十岁,受害人也是年龄相当的年轻人。
与其它网络犯罪案件相比,这些案件呈现出犯罪嫌疑人团伙化、低龄化、作案手段越来越凶残等鲜明的特征。
这些网络暴力案件充分反映出网吧管理混乱、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极其淡薄的现状。
1、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净化网络空间。
涉网犯罪和网络侵权,不仅是法制问题的表现,更是道德问题的集中体现。
涉网犯罪与网络道德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
解决网络问题,离不开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首先应明确网络道德的基本标准,并使每个网民自觉增强网络道德意识。
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虚伪。
爱国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调整个人与国家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价值关系的人生价值准则。
这一准则体现在网络道德上就是指不在网络上发布有关损害集体、国家和民族的言论;
不做任何危害集体、国家和民族的事情;
坚决同一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和破坏、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作斗争。
自觉守法,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网络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我们要遵守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对网络系统功能或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等破坏;
不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
不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同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是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开展网络行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就是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内容作为网上道德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利用声、光、电等多种现代化手段,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灌输给广大网民,从而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网民能识别和抵制网上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主动选择有积极意义的信息。
2、完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互联网的立法严重滞后,是造成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且是一个无国界、无时空的虚拟世界,现行《刑法》以及《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许多方面跟不上这个发展的虚拟世界。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网络信息网络安全的专门法律,虽然规定了对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但绝大多数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当今计算机网络发展及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还是远远不够。
网络上的隐私权与网络监察管制冲突问题,司法罚则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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