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防系统第六次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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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防系统第六次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表
黑龙江省人防系统第六次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表
序号
事项
名称
及类别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
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
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
一、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审批
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初审,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原国家审批的人防工程初审
一、拆除条件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
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
二、报废条件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二十一条
一、拆除(报废)申请报告;
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明细表;
三、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
四、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平、剖面图;
五、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内部设备、设施明细表;
六、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档案;
七、被拆除(报废)人防工程补建和补偿手续。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人向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或个人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补建;
四、审查
(一)市级审批的,受理申请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形成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省级审批的,由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初审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受理时限:
2日;
二、初审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的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补偿费
依据:
1、《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防发〔2007〕53号)
2、《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39号)
2
已建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
市(地)、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者地下构筑物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及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作业的;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
依据: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一、施工作业申请报告;
二、建设施工单位施工项目明细表;
三、人防工程附近地理位置平面图;
四、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平、剖面图。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施工作业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形成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放是否批准的文件。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受理时限:
2日;
二、赴现场勘察、审核、批准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无
3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九条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四、《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8〕8号)
五、《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
六、《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第四条
市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一、易地建设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
二、易地建设费减、免
对以下新建设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
一、易地建设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四)建设单位法人执照;
(五)地质报告、地下管线设施图、桩基设计文件、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平面图之一。
二、易地建设费减、免
(一)建设单位减免缓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表;
(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证明;或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证明;或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证明;或因遭受水灾、火灾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的证明。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放是否批准的文件。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受理时限:
2日;
二、赴现场勘察、审核、批准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易地建设费
依据:
《关于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39号)
4
防空地下室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一、《黑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条例》(1997年8月20日通过)
二、《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
市(地)、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按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依据: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8条
一、工程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总平面图纸;
三、地质勘查报告;
四、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五、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申请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后进行审查,提出具体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三、申请人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施工图文件,由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市人防办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
1日;
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限:
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
20日
减少审查时限:
5日
无
无
5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九条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四、《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5号)
市(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
依据: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号)第九条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工程项目规划定位图;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
九、参建单位法人执照及资质证明;
十、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
依据:
实际工作需要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按标准提出设计要求;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查;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
四、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
3日;
二、审查时限:
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
当日。
无
无
6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乙、丙级资质许可
一、乙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依据: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六条、第七条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
依据: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二条
乙级、丙级资质
一、申请单位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乙、丙级证书;不同意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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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人防 系统 第六 行政 审批 事项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