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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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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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的总则和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02 爆炸品保险箱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500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WJ 9048-2015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10.27 发改投资〔2003〕1346号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1.03.19 科工安〔2001〕156号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3.12.29 科工安〔2003〕1280号
3 总则
3.1 企业在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3.2 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设施应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严格按照GB50089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原有生产、流通设施也应按照GB 50089的要求进行改造和完善。
3.4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应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三少三隔开”原则。
3.5 企业应从消除事故致因因素、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操作方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制定改进等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3.5 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鼓励采用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
4 综合安全管理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4.2 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应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4.4 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投入有效性的管理责任制。
4.5 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6 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特殊作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8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9 企业应制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本企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名录,采购管理制度,安装、调试、验收管理制度,检修、保养管理制度,报废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4.10 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设备、事故等档案管理制度。
4.11 应按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和可控状态。
4.12 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模拟演练。
4.13 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4.14 企业应建立“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制度”,分级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
4.15 企业应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
应根据生产线设计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
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危险操作工序严禁以下时间段组织生产:
火工品危险生产岗位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当日零时至6时。
当遇到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装卸、运输活动。
4.16 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专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日常收开工清扫制度,节假日或需较长时间停产的清扫制度,一个工房内同时有两条生产线交替组织生产时,已经停产的生产线工作现场不应存放危险品。
4.17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设施,企业应按照WJ 9048-2015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
4.18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施试运行前(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前),企业应参照4.19条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编制试运行大纲(或规程),属于引进技术的试运行大纲由技术提供方和受让方共同编制,并经受以让方企业安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危险性带料试生产。
安全条件预验收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中间机构进行。
4.19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设施投产验收安全方面应达到的条件:
a) 设备和设施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的规定;
b) 安全评价报告及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已经采纳;
c) 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
d) 生产(安全)专用设备、装置的安装、施工、调试记录完整;压力容器、安全计量仪表、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定或标定的记录齐全、完整,其中标准仪器、仪表的检定证书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非标装置的标定实验报告由仪表设备提供方出具;
e) 室内通风、除尘、安全防护和防静电设施配备齐全、完整、有效;
f) 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g)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h) 技术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
i) 试产(用)总结报告能充分证明主要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生产线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累计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20个批次以上;
j) 试产品的性能有国家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k) 已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4.20 安全性能未经民爆行业组织鉴定或认证的移动通讯工具,严禁带入易受射频危害的危险区域。
4.21 当科研或革新取得阶段成果,需要在正常生产线上进行批量试验时,企业应事先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
试验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
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场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与所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4.22 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护具,严禁携带能产生明火的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企业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工(库)房参观、学习、调研等活动,需要进入危险区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严格控制一次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数,移动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
4.23 外单位(个人)进入本单位管辖区内从事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企业应与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4.24 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危险建筑物内的安疏散通道、危险设施及设备,设置警示标志。
5 生产工艺
基本要求
5.1.1 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包括现场混装炸药)、流通的企业,都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
5.1.2 对于国家或行业统一颁布实施的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艺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企业应结合实际编制入本单位的有关规程中,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5.1.3 企业引进(购买、转让、交换等)新产品或新的工艺技术时,应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并约定双方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5.1.4 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安全性应通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技术转让。
5.1.5 企业引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结合实际编制本企业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5.1.5 企业对引进的技术或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包括对传统工艺技术改进或对引进技术改进)需在生产上正式使用且有可能影响安全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履行专项安全评价。
a) 产品的配方、物理状态以及装配结构发生重大改变;
b) 产品的外壳或包装物的材质、形状发生重大变化;
c) 生产工艺路线或工艺布置发生重大调整;
d)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工艺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
e)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改变设备型号或设备性能等导致改变操作方法、上下道工序衔接;
f) 超过设计产量(产能);
g) 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5.2技术要求
5.2.1 所有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的`性质分类存放或加工。
易燃易爆物品应距离加热器(包括暖气片)、热力管线应保持300mm以上。
5.2.2 经加工后的易燃易爆原辅材料、半成品因工艺需要存放或保温时应采取防止自行分解或加热失控而导致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5.2.3 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加工、运输或添加物等危险作业特点,设置防止伤害操作人员的装置。
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应通过试验或经长期生产实践考验。
5.2.4 手工方式装配火工品的危险作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操作的危险程度、产生事故后果程度等因素确定有利于安全的操作方法,设置有效防护装置,严禁无防护下作业。
5.2.5 所有设备、器具、仪表与危险物品接触的应相容;对用于加工、输送、存储危险物品的各种设备器具,或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的运转部件应选择合理密闭方式,在设计制造时做到防止产生火花、静电危害和不安全的机械磨擦、撞击。
5.2.6 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金、黑火药、延期药等粉碎混合加工工序,操作人员应在安全距离外或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后操作,开、停机应设在安全位置。
宜设电子监视和自动出料装置。
5.2.7 遇有紧急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安全生产时,应设置应急安全装置和制定安全技术处理措施。
5.2.8 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管道、传送带、螺旋槽等)应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
5.2.9 所有液态物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必须经过可靠过滤除去机械杂质或未溶解的固体杂质。
工业炸药原材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除铁装置。
对机械感度较高的火工药剂如起爆药、延期药、引火药等生产工艺用水及液态半成品(中间体)应经过滤除去机械杂质。
5.2.10 连续化生产线专用设备之间应设泄爆、隔爆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
5.2.11 生产中易发事故或风险较大的危险作业点宜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或自动监视记录装置;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线的自动监视装置应能监视车间各危险作业点;用于监视和监控的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一周以上;用于安全生产控制的传感器、执行器、信号传输线及自动保护装置,企业应制定定期检查、试验、标定的强制性管理制度,每次检修、试验或标定,应作专门记录,记录由试验人员签字并保存一年以上。
5.2.12 起爆药洗涤、抽滤、回收销毁系统,黑火药、粉状炸药、延期药、点火药等粉尘排除系统,以及物料蒸汽排除系统,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定期检查清理、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5.2.13 有燃烧爆炸性危险物品存在的下水道、沉淀池,应定期清理,并制定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5.2.14 用于危险物品内包装物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定期销毁处理。
5.2.1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品应及时隔离存放管理,返工处理时应视具体情况制定返工处理安全技术规定。
6设备与设施
6.1基本要求
6.1.1 有危及生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后方可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中选用;未经国家规定的产品安全认证或检定的通用设备或设施不应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和生产中使用。
6.1.2 企业采购涉及6.1.1条规定的设备及设施时应查验相关技术资料。
6.1.3 出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通用安全设备及设施的单位除应给用户提供6.1.1条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能有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检修和维护保养的技术资料。
6.1.4新购置或研制或经改造后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应根据设备有关技术资料,编制能正确指导作业人员操作和维护保养的设备使用手册(操作规程)。
6.1.5更新或大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消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现场验收,并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投入使用。
6.2机械设备
6.2.1一般要求
6.2.1.1 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设备的运动部件相互之间不应产生有危险的摩擦、撞击,设备和零部件的材质与所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接触不应起敏感性化学反应和有损机械结构性能。
6.2.1.2 输送危险物料的螺旋输送机的螺旋叶片和槽体两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属材料衬垫。
输送管道(槽)不应有容易积存危险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夹套或空心轴内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技术措施。
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6.2.1.3 设备外露的电机和机械传动部位,如齿轮.皮带轮等应有防护罩。
6.2.1.4 设备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应采取消音、隔音措施,并对操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2.1.5 要正确地选择设备的润滑油,凡润滑油接触物料能引起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的隔离密封措施。
6.2.1.6 危险生产区所采用的电气、仪器、仪表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按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要求进行选型。
6.2.1.7 压力容器、计量仪表与器具及安全连锁装置等安装前应查验是否有检定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6.2.2 设备检修
6.2.2.1 检修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及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进,应制定检修安全规程,内容应包括:
危险物料的处理措施及检查验收方法,施工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应急求援措施等。
6.2.2.2 参加危险品生产设备、设施检修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6.2.2.3 危险工房内的专用设备进行大修前应停止生产,应对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中及周围环境的残药进行彻底清理,必要时应做销爆处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一般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后方可施工;截断曾经输送过爆炸性物料的管道时,检修人员应确认处理干净后或进行销爆处理后才能进行截断。
6.2.2.4 危险品生产工房内的设备需要拆卸零部件或组件检修时,宜将部件卸下移至生产工房外合适处进行。
在原地检修时,该工序应停产,切断设备电源,并有防止外人合闸的可靠措施。
同时应将本生产工房内所有的危险品移出。
6.2.2.5 不应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等部件。
6.2.2.6 现场操作作业人员和检修人员有权拒绝拆卸未经安全处理的设备或零部件。
6.2.2.7 检修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登高作业台、脚手架、起重设施等应安全可靠。
6.2.2.8 检修用材料、填料、润滑油应符合有关规定。
6.2.2.9 拆除或修理含有起爆药的污水池、下水管、沉淀池前,应先作化学处理或其它有效的销爆处理后方可施工。
在起爆药生产区周围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2.2.10 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制定焊接与动火的许可证审批制度,在危险场所施工或对危险品生产设备检修时,焊工应了解危险品的性质,并有上岗作业证;
b) 宜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火地点与危险工房或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焊接动火地点周围应无杂草和其它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企业安全技术、消防部门确定后,不应任意变动;
c) 危险工房内,生产期间或停产后未进行彻底清理并经安全技术人员验收之前,严禁焊接与动火;
d) 接触危险药剂的设备及与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须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它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e) 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路应进行销爆处理,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施工;
f) 焊接动火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6.2.3 危险性废旧器材的处理
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有与危险药剂接触的废旧器材(主要指设备、设施及器具等),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确保器材内外部不应存有危险性化学药剂;
b) 经过处理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按器材种类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建立台账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废旧危险器材要详细检查,未清理彻底者不予接受;
c) 危险性废弃设备应解体后方可处理。
6.2.3 电气设备
6.3.1 一般要求
6.3.1.1 企业的电气设备及线路,除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处,还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细则,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6.3.1.2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验收,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6.3.1.3 危险生产场所内不应架设临时线,确需安装临时线路时,应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6.3.1.4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操作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有关规范、电气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6.3.2 运行与维护
6.3.2.1 仅在发生事故时才使用的备用电源装置及各种事故报警信号等设备,应定期试运行,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3.2.2 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其表面上的粉尘,定时添加轴承润滑剂。
设备周围应保持良好地通风散热条件,值班及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各种安全指示仪表,并定时检查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
当仪表的显示超过警戒线或设备表面温度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查明原因,使其恢复正常。
6.3.2.3 运行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a) 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
b)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
c) 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d) 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冒火花;
e) 设备壳罩破损。
6.3.2.4 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联锁装置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确需更改,应报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电气设备的保护开关因故障跳闸(或熔丝熔断),应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合闸投入运行。
保护开关及保护继电器动作电流的调整部件,不应任意拨动;更换熔丝应按设计规定的额定电流更换,不应改用其他规格的熔丝。
6.3.2.5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拆除、添加。
由于技术革新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换电气设备时,应由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GB 50089的要求进行选型,采用经安全认证的合格产品。
6.3.2.6 生产工房应保持良好的照明,应按照GB 50089的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6.3.2.7 生产结束后,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外,应将工房电源总开关断开。
6.3.2.8 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电工绝缘器具应定期检验。
6.3.2.9 值班及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值班、操作及运行记录。
6.3.3 检修
6.3.3.1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制定定期检修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3.3.2 对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在的危险场所拆修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b) 应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移至安全场所;
c) 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6.3.3.3 严禁在线路上带电更换灯泡(管),更换灯泡(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在灯具及灯泡(管)自然冷却以后进行,灯具上面的粉尘应擦干净;
b) 在灯具下方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c) 更换的新灯泡(管)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功率。
6.3.3.4 更换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经过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
6.3.3.5 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系统性能应保持合格,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检测接地电阻值。
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6.4 消防
6.4.1 民用爆破生产企业和总仓库的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应符合GB 50089的要求执行。
6.4.2 应按照GB50089和GB140的要求及危险物料性质,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应保持有效和完好。
6.4.3 消火栓、灭火器、雨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并定期进行试验,时刻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有效状态。
雨淋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两组开关,手动开关宜设室内、室外两组。
6.4.4 未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许可,不应随意拆除、移运和改装消防设施。
6.4.5 应根据本企业存在的易燃易爆危险源和消防器材设置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避险操作方法和救援方案
6.5 采暖与通风
6.5.1 危险工房内采暖所用的热媒、散热器型式及安装要求等应按GB 50089的要求执行。
6.5.2 采暖设施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其温度、压力、运行性能应符合安全要求。
采用低压蒸汽采暖的设施,蒸汽入口装置上应装有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
6.5.3 在有毒有害粉尘或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效果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6.5.4 如果通风装置向室外排出的空气中含有能引起爆炸、燃烧的粉尘,或含有有毒粉尘时,应在空气进入通风机前进行净化处理。
含炸药及火药等粉尘的空气,应通过装有水或溶液的过滤器中加以净化。
6.5.5 水浴除尘器应按规定要求保持一定水位,风管应按规定要求插入水下。
每班应检查水位,定期换水,定期清洗风管。
6.5.6 空调机上的过滤器、排风管道应按要求定期清扫。
6.6 通信
6.6.1 企业应有方便快捷的对内对外通讯系统,有固定操作工人的各危险生产单元或试验场等,应能与企业生产调度中心、消防部门、医务室等应急救援部门保持通讯畅通。
6.6.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的非防爆电话机应安装在非危险性工作间。
允许工作业务电话兼作火灾报警电话。
6.6.3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区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宜设防盗报警系统。
6.6.4 移动通讯装置严禁带入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及有射频、静电危害的生产、试验工房内。
6.6.5 企业对报警方法,报警系统,事故信号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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