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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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塑料容器
2.2产品种类
食品用塑料容器的产品分为: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聚乙烯吹塑桶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及其它塑料瓶盖
塑料奶瓶
塑料饮水杯(壶)
塑料瓶(坯)等。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3160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3160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3160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色试验
GB/T17876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
QB/T2357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T2460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BB/T0013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BB/T0060包装容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现场抽样
5.1.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取同一类产品的某一规格作为抽查样品。
5.1.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方法、基数、数量见表3。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数量及样品处置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
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
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者先行无偿提供。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者自行抽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5.1.3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见表3。
检样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检验机构,备样封存在受检单位。
被抽样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进行包装,以保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受重压、潮湿、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
5.1.4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样品加贴封条前,对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如有时)、产品合格证(如有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
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
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如有时)、产品合格证(如有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1.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受检单位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如抽样单上需要注明产品种类或品种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或单独扩充一栏以便填写。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检方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被抽检方确认。
5.2网络抽样
5.2.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5.2.2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5.2.3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5.2.4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
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
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产品抽样方法、企业需要提供信息基数、数量及处置见表3。
表3产品抽样方法、企业需要提供的信息、基数、数量及处置表
序号
产品
执行标准
抽样方法
企业需要提供的信息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样品处置
1
PET无汽饮料瓶
QB/T2357-1998
从生产企业的自检合格产品中,随
机抽取进行抽样检验。
同一批号原料、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1、瓶的公称容量。
[仅限2L(含2L)以下]
2、标明产品材质;
对应材质的CAS号;
接触食品类型;
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高或最低温度;
接触食品时预期最长时间;
贮存条件
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50万个
80个×
2份
(配同样数量的盖)
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抽样人员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封样;
或者样品由抽样人员监督包装,最后封装并贴上封条,在封条上面签字。
一份作为检测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
QB/T2460-1999
1、水罐的公称容量。
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1万个
25个×
3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桶的公称容量、口径。
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5000个
20个×
只抽食品桶
4
BB/T0013-2011
1.标明容器的公称容量。
2.分类:
Ⅰ型(封闭器与箱体采用热合成型)
Ⅱ型(封闭器与箱体采用装配成型)
3、标明产品材质;
抽样基数不少于150个,每批不超过5万个
5
塑料防盗瓶盖
GB/T17876-2010
1.标明产品材料(单种材料瓶盖,多种材料瓶盖);
2.标明产品工艺(一次成型,多次成型);
3.标明产品用途(碳酸盖,非碳酸盖);
4.标明适用的标准瓶口的口径,瓶盖高度,适用瓶子的公称容量,封盖额定扭矩。
5、标明产品材质;
抽样基数不少于800个,每批不超过60万个
300个×
(配200个×
2份瓶)
6
其它塑料瓶盖
3.标明产品用途(含气,不含气);
4.标明产品口径。
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个,每批不超过60万个
100个×
(配64个×
7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其他食品用塑料容器
BB/T0060-2012/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注:
瓶坯部分企业执行企业标准或BB/T0060-2012)
1.标明产品的公称容量;
2.各种产品均应标明材质;
3.瓶坯标明用途;
4.塑料瓶标明工艺;
5.产品使用的最高温度。
6、标明产品材质;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每批不超过1万个
(瓶坯为100×
2个)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食品用塑料容器的各个产品的检验项目分别见表4~表10。
表4聚酯(PET)无汽饮料瓶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产品执行标准
密封性能
QB/T23573.2
推荐性
QB/T23574.6
跌落性能
耐寒性能(-20℃)
乙醛
QB/T23573.3
QB/T23574.7
感官
GB4806.7
强制性
浸泡液
总迁移量
GB31604.8
8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31604.2
9
重金属
GB31604.9
10
脱色试验
GB31604.7
11
特定迁移限量
GB4806.6
12
特定迁移总量限量
13
最大残留量
表5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检验项目表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QB/T24604.6
QB/T24605.7
QB/T24605.8
堆码试验
QB/T24605.9
表6聚乙烯吹塑桶检验项目表
悬挂试验
应力开裂试验
表7软塑折叠包装容器检验项目表
跌落试验
BB/T00135.7
BB/T00136.9.1
抗压试验
BB/T00136.9.2
悬吊试验(Ⅱ型)
BB/T00136.9.3
密封试验
BB/T00136.9.4
表8塑料防盗瓶盖检验项目表
GB/T178765.4
GB/T178766.4.1
GB/T17876-2010
GB/T178766.4.3
耐冲击性能
GB/T178766.4.4
开启扭矩性能
GB/T178766.4.5
防盗环物理性能
封盖性能
GB/T178766.8
防盗性能
扭断性能
表9其它类塑料防盗瓶盖检验项目表
机械物理性能
卫生指标
表10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检验项目表
以上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注: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7.1各种食品用塑料容器的检验结果按照本细则表4~表10中各自所规定质量检验项目进行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2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1年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
综合判定: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
7.3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桂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1年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
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通知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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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食品 塑料容器 产品质量 广西 监督 抽查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