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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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和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启动、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执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对执法活动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动态记录过程。
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原则上按每4名执法人员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的标准确定,不足4人的,至少配备1套音像记录设备。
同时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或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五条程序启动(立案)的记录,由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相关审批表(立案表),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执法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六条调查(检查、抽查)与取证的记录,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上述
(一)至(四)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签名或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并注明原因。
采取
(一)方式取证的,应同时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做好相应的音像证据文字说明,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检查、抽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同时,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执法人员应记录以下事项:
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七条审查与决定的记录,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二)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三)涉及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时,应当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需负责人签发的,负责人审批记录应包括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八条送达记录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三)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条执行记录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各办案单位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三)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条执法记录应按要求进行管理与使用:
(一)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二)执法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对下列声像执法记录资料应进行长期保存: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
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三)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四)执法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执法案件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信息的,应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登记,方可调阅和复制。
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五)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文字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以及信息调阅监督工作,法规科室负责对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合法性进行指导,稽核监督科室负责对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XX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2011年12月7日桂建金管〔2011〕26号)和XX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桂依法行政发〔2017〕6号)的要求,结合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对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科室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中心重大执法事项为: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中心对重大执法事项处理的一般程序和方式:
1受理。
接到投诉、举报或信访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正式受理,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查处。
对存在未按规定建立或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当事人,以发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议书》、《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书》等形式,建议当事人自行纠正。
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适用发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议书》;
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适用发送《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书》。
2立案。
对经建议自行纠正后30日仍不办理的,应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立案表》,按规定程序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
对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调查收集相关的事实证据。
对相关证据的调查收集,应按必要、有效、可行的原则进行: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调查收集单位设立时间的证明文件,催告记录存根等;
(2)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调查收集单位设立时间的证明文件,相关的会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经当事人签字的投诉、举报及处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3)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调查收集单位最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的记录、自逾期不缴之月起的会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投诉举报及处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4)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调查收集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之月起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相关月份会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投诉举报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经职工签字认可的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4限期办理。
调查终结后,对逾期不建、不缴或少缴情况属实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宜出具《限期办理通知书》,对逾期不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宜出具《限期缴存通知书》。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限期内没有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对限期内没有按规定缴存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应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事实作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决定。
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不予改变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听证应按《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执法文书无法送达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
6执行。
收缴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缴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7结案。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宜予以结案:
(1)因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在限期内及时整改的;
(3)按规定程序执行完毕的。
结案后应制作《结案报告》,将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8落实责任追究。
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有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如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1家)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2项)
(一)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二)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2件)
(一)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0号令)
(二)地方性法规
《XX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执行标准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单位成立30日以上6个月以下
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未开户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
一般
单位成立6个月以上1年以下
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未开户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
严重
单位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
处以30000-40000元罚款
未开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特别严重
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
处以40000-50000元罚款
未开户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
信息要素
内容
主项名称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上级制授权
受理条件
1.XX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2.单位设立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单位录用职工后、未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原件份数
备注
1
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
申请人自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
合法的身份证明
3
劳动关系证明
4
有效工资凭证
5
单位相关信息(包括:
单位全称,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受权组织
承办机构
办理流程描述
1.受理:
收到职工投诉或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2.立案:
调查单位营业执照(到单位实地调查或通过与工商行政部门共享数据调查),对违法单们进行立案处理(投诉职工需准备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工资相关证明)。
3.行政处理:
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4.限期整改:
限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5.处罚决定:
对不改正单位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
6.执行审批: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缴交罚款行为,审批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
执行回款后结案
办理地点
XX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33号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科。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
00-12:
00、下午15:
00-18:
0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4-12329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
救济渠道
1.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二)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其他行政权力
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XX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通过投诉举报、执法检查受理案件。
立案调查单位相关信息材料(投诉职工需准备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工资相关证明)。
对不改正的违法单位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书、决定书
规定期限内无改正行为申请法院执行审批
5.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
执行回款或改正违法行为、结案。
提请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信息表
案件承办部门:
年月日
重大行政决定项目
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编号
重大行政执法认定的基本事实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依据
重大行政执法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情况
重大行政执法适用程序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证据目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重大行政执法项目承办部门
重大行政执法认定事实及拟处理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初审意见
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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