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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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张政发[2011]07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技术人员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中阳沈家峁煤业有限公司在雨季期间引发雷击、山洪、山体滑坡、地表下沉、塌陷、裂缝、岩层移位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成,总指挥由矿长担任,成员由矿各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具体事务工作。
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
办公室主任由生产矿长兼任。
2.2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地质灾害事故时,矿长、副矿长、总工和其他领导必须立即赶到救灾指挥现场,组织抢救。
矿长是负责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来到之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
发布抢险救援命令,根据抢险需要,合理配置人、财、物等资源。
2.3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灾害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调动矿井应急救援力量,调配矿井应急救援资源。
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公司应急救援技术人员参加救援工作,协调公司医疗室开展救护工作。
事故灾难扩大或救援力量资源不足时,与上级部门联系,请求相关救援力量和设备增援。
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3.4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应急救援指挥下设5个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抢险救灾小组:
组长:
生产矿长,主要由矿成立的辅助救护队、井上、下所有需要的基层队组组成,负责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后勤保障小组:
行政保管,主要由后勤、地面机动人员、食堂等人员组成,负责后勤保障,为事故抢险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治安组
保卫科长,由保卫室全体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后矿井的正常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稳定。
医疗救护小组:
公司医疗室负责人,由卫生所全体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临时性对伤员的抢救工作,并及时请求支援,提出抢救方案,必要时将伤员送市、区医院救护。
物资供应小组:
机电矿长,由供应科全体人员组成,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一切物资,保证供应。
3
预防、预警与监测
3.1预警分类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为一级,大型地质灾害为二级,中型地质灾害为三级,小型地质灾害为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特大型地质灾害为红色预警(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型地质灾害为橙色预警(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中型地质灾害为黄色预警(Ⅲ级):
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小型地质灾害为蓝色预警(Ⅵ级)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强烈变形迹象,有可能马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预防、监测
监测预警是我县对地质灾害进行防范的主要措施之一。
对我县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同时对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管,各相关责任人(包括地质灾害威胁区建构筑物所有人、管护人、资产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为技术依托,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组成应急反应技术队伍,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
沈家峁煤矿要组织相关责任人建设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形成覆盖全县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预警网络体系,及时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
全面推进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地质灾害数据库存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成我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质灾害通报、会商及预测预报等制度,同时形成我县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相关部门要负责本行业地质灾害调查、巡查,落实本行业地质灾害监测,并将调查成果和监测数据定期汇交沈家峁煤矿。
实现对我县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控,为我县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地质灾害威胁区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护人、使用人和建(构)筑物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作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防工作。
3.3灾情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国土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报告。
其它单位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县国土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提出防灾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后,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如实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抄送沈家峁煤矿。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后,县政府应急办要立即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抄报市国土房管局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在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救灾办、沈家峁煤矿要及时掌握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和险情,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县突发公共事件接警中心报警,统一报警电话为:
41423415,充分利用110报警、119火灾、122道路交通事故、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地质灾害所在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应立即向沈家峁煤矿报告,并立即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政府应急办、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领导赶赴现场,同时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报告。
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现场后,应进一步了解、核实地质灾害情况,就抢险救援力量、现场处置情况不间断地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
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或发现)时间、详细地址、受灾范围(或受威胁对象)。
(2)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4)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5)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明显与人为活动有关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当地镇乡(街道)政府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时启动应急综合预案,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险情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必要时现场抢险指挥部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安全。
抢险救援指挥部在核实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初步情况后,根据蓝、黄、橙、红四级预警级别,向县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作出应急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县应急抢救援指挥部派人协助处理。
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反应处置的同时,县政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尽快赶赴现场处置。
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或县政府对事态难以完全控制时需市或者其他区县提供紧急援助时,可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援助。
4.1
蓝色警戒(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4.1.1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镇乡(街道)抢险救援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捡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应急处置工作由地质灾害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
4.1.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1.2.1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抢险救援: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布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2)县人民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启动相关预案;
(3)县地质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应采取的应急行动:
立即启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和组织县抢险救援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现场指挥应急抢险,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险区内禁止人员进入、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抢险救灾指挥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24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并报告抢险救灾已采取的措施、成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4.1.2.2蓝色预警(IV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应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撤离险区群众,并迅速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2)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相关预案,同时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沈家峁煤矿应立即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明确可能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建议措施,将结果报指挥长。
(4)指挥长应根据国土房管局的的调查结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
(5)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抢险救灾指挥部应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
(6)24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险情处置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成效及下步工作计划。
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救求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4.2黄色预警(Ⅲ级)处置程序
4.2.1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同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4.2.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2.2.1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蓝色预警(Ⅳ级)抢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知本地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抢险救援指挥部。
(3)必要时,指挥长可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4)情况危及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强制措施。
(5)灾后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质灾害责任认定。
(6)请求市抢险援指挥部派人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指导和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2.2.2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蓝色预警(Ⅳ级)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2)监测工作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抢险救援指挥部。
4.3橙色预警(Ⅱ级)处置程序
4.3.1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4.3.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橙色预警(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黄色预警(Ⅲ级)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开展以下工作。
(1)、视情况需要,县抢险救援指挥部申请县应急委协调驻璧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2)、县级有关部门应在县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3)县抢险救援指挥部迅速汇总灾情,及时编发《灾区快报》、《抢险救灾通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4.4红色预警(Ⅰ级)处理程序
4.4.1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同橙色预警(Ⅱ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4.4.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红色预警(Ⅰ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橙色预警(Ⅱ级)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开展以下工作:
(1)县抢险救援指挥部申请县应急委协调驻璧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2)必要时,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受灾群众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应享受当地救灾相关政策。
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伤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并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保障城市功能,恢复交通畅通。
5.2社会救助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县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和市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保险理赔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参保理赔工作。
5.4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中型及其以下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由县国土局组织进行,并于灾后15日内书面向县政府应急委、应急指挥部市和国土房管局报告。
地质灾害、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5情况通报
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中,现场指挥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现场控制等情况向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5.6灾情通报
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要做好地质灾害现场的勘查和取证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本级安监、监察等部门及镇乡(街道)人民政府通报。
有关部门应对责任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
县抢险救援单位,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6.2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建立由警察、民兵及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组成的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
组建由重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院为主的技术支撑体系,为突发性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3抢险救援装备、物资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应该作好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在处置可能的化学危险品泄露事故中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保证应急抢险援工作的需要。
6.4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5制度保障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及时准确的上报灾情信息。
地质灾害重点预防期执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日报制,发生灾情时要随时上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要做好群测群防工作,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
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建立监测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并落实监测责任制,做好灾害点的防灾预案;
要及时向灾害影响区居民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到有备无患。
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发生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预警工作。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要随时注意灾害等级预报,并与气象、水文等部门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水文水情和降雨情况,做好可能出现险情的防灾准备,防患于未然。
房屋、建设、市政、水利、交通、安监等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渝办发[2007]99号)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防治不留死角。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组织影响居民住房地质灾害防治;
建设和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保证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各类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灾害防治工作。
6.6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治安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引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宣传培训
7.1安全宣传与预案培训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市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报警电话:
使广大公民知晓。
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技术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应急抢险援管理和抢险救援人员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沈家峁煤矿编制并负责解释。
8.2本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审议通过,以文件形式印发实施,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国土房管局。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本预案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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