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由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的转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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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由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的转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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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难以取得突破性发展
(二)资金运作方式以贷款为主,不具有竞争优势
目前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运作方式主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
据业内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年各信托投资公司共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75个,实际募集资金485.84亿元,其中贷款类信托产品297个,资金规模349.11亿元,分别占总数的62.26%和71.86%;
权益类(包括股权投资、受益权投资等)信托产品46个,资金规模59.55亿元,分别占总数的9.64%和12.26%。
贷款类信托产品就投融资功能而言,与银行贷款没有本质差异,都属于债权融资,而且在项目筛选和风险控制上与银行相比也没有更多优势,实际上成了“受人之托,代人融资”。
即使在仅有的股权投资项目中,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采取的各种控制措施也主要是为了防范资金风险,结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购回股权,属于变相的债权融资。
(三)产品期限较短,规模有限,难以规模化持续运作
由于大多数投资者期望短期内获取收益,同时对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专业理财能力和市场信用持怀疑态度,故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期限一般较短。
有数据显示,2005年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平均期限为1.9年。
另外,受信托合同数量的限制,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规模相当有限,2005年每个产品的平均资金规模仅为1.05亿元,难以做到规模化持续运作。
(四)市场体系不健全,产品流动性差
与证券、国债等投资品种相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诞生的时间尚不长,市场主体不十分清晰,流通渠道也没完全形成,配套环节相对落后,有些环节如产品登记、收益纳税甚至存在缺失和空白,因此,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
同时,受现有法规的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采用受益凭证方式发行信托产品,而是以信托合同来体现投资者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的权利。
而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又没有统一的标准,信托合同成为非标准的契约,转让手续烦琐。
这些都造成了产品的流动性较差,产品的价值大打折扣。
二、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的必要性分析
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是一种按照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投资于实业项目的金融工具。
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对我国国内的产业投资基金作出了明确、完整的定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因此,产业投资基金应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三种。
(一)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的宏观分析
首先,是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本保持持续、快速、平稳的增长,即使在1997和1998年面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仍然保持了8.8%和7.8%的增长速度。
目前我国经济又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各地区乃至全国范围都面临一次产业大整合,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可为此提供一定的保证。
其次,有利于进一步改善社会投融资结构,健全社会投融资体系。
目前我国国内金融产品较为单一,投资渠道较为狭窄,造成社会投资结构不甚合理。
一方面是我国居民储蓄率长期偏高,另一方面,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社会融资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承担的融资风险过大。
集合资金信托转型为产业投资基金,既拓宽了投资渠道,进一步满足投资者多层次的投资需求,优化了资本市场的结构,又扩大了直接融资规模,为企业提供不同于银行的融资方式,有效解决了整个金融体系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问题。
再次,有利于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内幕交易、一股独大等现象在我国企业中较为常见,这为我国企业做大做强留下了隐患。
集合资金信托转型为产业投资基金后,由于采用了股权投资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以股东和董事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改善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同时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大,资金投向多样化,可以投入充裕资金进行产品技术开发,主动并购、重组同类或上下游企业。
微观上多数企业的这些良性变化,将在宏观上促成产业升级。
(二)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的微观分析
首先,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形成专属业务,确立其在金融业的地位。
信托业要想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样,获得规模化发展而真正成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就必须有自己专属性的业务领域。
2002年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所谓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信托基金方式将各个投资者彼此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实现预期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制度。
因此,投资基金是名副其实的信托业务,也是最典型、最规范、最具前景的信托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当然也不例外。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既有社会融资功能,又有直接投资功能,是惟一能连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所以,以产业市场为投资目标,以资本市场为根基的产业投资基金完全有可能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专属业务,从而使信托投资公司在国民经济和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其次,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构建核心盈利模式。
企业的核心盈利模式是指在中长期具有持续盈利的潜力,其核心业务具有持续竞争力,并且与其他公司的核心业务具有差异性。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个性化不强,极易被其他公司所模仿,无法成为专属性业务。
同时,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金融市场上正面临其他金融机构产品的激励竞争。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要充分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和功能特点,发展投资收益类业务,实现产品转型,构建核心盈利模式。
三、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中面临的障碍
(一)立法滞后
产业投资基金立法滞后是目前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最大障碍。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权威的、全面的、统一的基金法,原拟订的《投资基金法》由于种种原因删去了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部分,最终出台了单独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采取了迂回的方式进行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
这些绕过法律和政策限制的模式,一方面导致基金设立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导致基金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现象,而且一旦国家明令禁止,还会出现信托投资公司面临丧失信誉和市场的不利局面。
(二)监管僵化
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归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管辖。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由银监会的一个部门负责,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在金融业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
监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审批管理上,忽略了行业规划、制度建设、配套政策等方面。
监管的方式采用类似商业银行监管的方式,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风险控制、经营范围等进行抑制性监管,不允许信托投资公司“越雷池一步”,使信托投资公司难以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优势和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创新。
(三)退出限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目的不在于取得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控制权,而是通过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和经营管理服务,并选择合适的时机退出以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退出环节是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和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甚至关键环节。
只有能够在必要时顺利退出,才能保持产业投资基金的高度流动性,才能进行下一轮投资,才能实现良性循环。
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方式主要有五种:
首次公开上市(IPO)、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权、被整体收购、被投资企业回购和清算。
IPO被公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的创业板尚在探索中,短期内不会推出;
主板市场因对上市公司要求较严格,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被投资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实现退出有困难;
寻求战略投资者有难度,且成本过大;
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规模小,设立分散,交易成本高,难以实现跨地区交易。
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一旦投入资金就容易陷入难以脱身的困境,这就导致信托投资公司难以维持产业投资基金的正常运转。
(四)人才匮乏
产业投资基金是专家管理型资本,它对被投资企业的参与不仅仅限于资金的投入,还要对被投资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的服务,这就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既应该是资本运作专家,又应该是实业投资行家。
我国信托业在历经整顿后,优秀人才流失严重。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缺乏既熟悉产业投资,又精通金融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才的匮乏显得更为突出,这也是影响信托投资公司实现产品转型的重要原因。
四、实现由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
(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第一步,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使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先天优势,而且现有的信托业的一些规章已成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部分条件。
2006年银监会的“65号文”(即《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又为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拓展了空间。
因此,对现有规章制度适时进行不断修订和补充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步,加速制订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法律。
实现由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证。
完善的法律法规,将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使目前处于“地下”的产业投资基金“阳光化”、规范化运作;
同时,有利于防范可能产生的较大的经营风险,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依法经营。
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部门规章《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已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试点情况加快制订《产业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信托业法》。
第三步,修订和完善《公司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信托业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努力改善监管
合理、有效的监管可以促进信托投资公司规范发展和产品创新。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重要的金融部门,需要银监会的依法监管,但监管目标和手段尚需改进。
要重视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
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完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加强和完善对高管人员尽职和诚信度的监管。
(三)抓紧建立退出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正常运作需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应该建立相应的交易平台,这种平台既可以是产权交易所,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
我国应该建立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形式多样的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其中创业板应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2004年深交所推出中小企业板,是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的初步尝试,是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新探索。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统一产权交易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间的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积极培养基金管理人才
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仅仅是资金投入产业,而且是经营理念的投人,需要一大批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代表基金参与投资领域的经营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和运作产业投资基金,既需要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管理人才,又需要精通金融业务的管理人才,更需要两者兼而有之的复合型人才。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和高等院校合作,培养所需的相应人才;
也可以和外资基金合作,培训具有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的信托经理,充实自己的基金管理人员,为今后推出产业投资基金储备人才。
总之,产业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名副其实的信托业务,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创新和利润增长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实现由集合资金信托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型,真正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融合,从而使信托业真正成为现代金融业中的支柱。
关于建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思考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建立和发展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对我国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及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具有现实意义。
文章分析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主要是加强产业投资基金宣传,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健全法律监管体系等。
关健词:
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
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
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
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
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
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
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
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
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
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
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
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
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
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
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
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
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
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
可考虑以下办法:
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
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
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
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
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
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
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
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
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
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
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
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
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
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
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
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
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
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
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
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
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
《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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