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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15:
30(股票、基金)
10-9:
9:
3012:
55-15:
13:
00-14:
57
收盘集合竞价:
14:
57-15:
协议大宗交易:
15:
30(股票、基金、除公司债券以外的债券)
30(公司债券)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
05-15:
(股票、基金、债券)
收盘集合竞价时段可以接受什么类型申报?
3.交易系统架构
香港交易所开发的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即AMS/3)包含五个主要部分:
(1)主机,
(2)交易终端机(场内、场外),
(3)多工作站系统(MWS),
(4)经纪自设系统(BSS)及
(5)买卖盘传递系统(ORS)。
其中交易终端机、多工作站系统及买卖盘传递系统为交易所向交易所参与者提供作为交易设施。
通过上交所子公司的技术平台传递订单至联交所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报盘按交易指令传输方式不同分为场内有形报盘(通过交易大厅的交易席位输入电脑主机的)和场外无形报盘(通过会员营业部的前置终端和通信电子系统输送到电脑主机的)。
股票除撮合系统交易外,还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债券除撮合系统交易外,还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交易。
通过联交所子公司的技术平台传递订单至上交所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报盘按交易指令传输方式不同分为场内有形报盘(通过交易大厅的交易席位输入电脑主机,目前仅有少数境外B股券商使用)和场外无形报盘(通过会员营业部的前置终端和通信电子系统输送到电脑主机的)。
股票、债券除竞价撮合系统交易外,还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4.证券代号
五个位数字。
参见附表一证券代号编配计划。
相同
六个位数字。
交易用六个位数字;
结算用五个位数字,以“9”取代首两位“60”
:
有没有一些证券的代号跟上交所的一样?
5.证券简称
一般股票英文简称最多15个字位,中文最多8个字位。
以人民币买卖的股票简称末端加上「–R」,故英文简称最多13个字位,中文简称最多6个字位。
见附表二股份简称命名守则。
不超过4个中文汉字,B股在证券简称中含有英文字母B。
能否提供英文名称?
6.交易货币
港币为主,某些证券以美元或人民币交易。
也有一些产品是以双柜台模式交易(即港币及人民币),详见
.hk/TuniS/.hk/chi/market/sec_tradinfra/rmbequity/rmbequity_c.htm
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
A股以人民币计价,B股以美元计价。
人民币
A股以人民币计价,B股以港元计价。
7.最小报价单位
不同价位的股票,最小的价格变动单位不同。
见附表三价位表。
A股是0.01元人民币,B股是0.001美元,基金和权证是0.001元人民币
A股是0.01元人民币,B股是0.001港元,基金、债券交易的是0.001元人民币。
8.交易单位
交易规则没有相关规定。
由发行公司自行决定。
最常见的每手股数有每手2,000股和每手1,000股等。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9.碎股(零股)买卖
碎股以半自动对盘方式买卖,交易系统有专页显示所有没完成的碎股买卖盘,供有意买/卖家参考。
价格通常有折让。
只可卖出碎股,但不要求一次性卖出
在撮合系统中允许零股卖出。
只可卖出零股,并要求一次性卖出
10.撮合配对方式
开市前时段(Pre-Opening):
买卖盘会以买卖盘类别(竞价盘比竞价限价盘享有优先的对盘次序)、价格及时间优先次序按最终参考平衡价格顺序对盘。
开市前时段集合竞价允许市价盘申报,称为竞价盘(不标明价格只设数量的申报)。
持续交易时段(ContinuousTrading):
以价格及时间为优先次序对盘;
限价盘:
成交价只能为输入价。
增强限价盘(EnhancedLimit)和特别限价盘(SpecialLimit):
成交价分别为对手盘中最优的十档价格(如果有成交)但不超过输入价。
若为增强限价盘,剩余委托会转为限价盘。
若为特别限价盘,剩余委托会被撤销。
十档价格包括没有任何申报的价位。
在开市前时段只接受竞价限价盘,而在连续交易时段只接受增强限价盘。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1.集合竞价时(CallAuction),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a.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b.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c.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2.连续竞价时(ContinuousAuction),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a.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b.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c.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沪股通股票全日只接受限价订单(上交所限价订单可于指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撮合)。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
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
申报者。
1.集合竞价时(CallAuction),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2.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
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
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
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11.开盘价和收盘价的计算
开市价:
开市前时段的最终参考平衡价格为开市价。
收市价:
股票在交易日最后一分钟的交易时间内,每隔15秒钟取价一次,产生共计5个价格。
该5个价格中的中位数(并非平均数)为该股票的收市价。
开盘价:
没有进行开盘集合竞价股票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进行开盘集合竞价股票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收盘价:
股票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开盘价:
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收盘价:
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12.申报最大限制
每个买卖盘手数上限为3,000手,每一个经纪代号的未执行买卖盘不设上限。
每个买卖盘股数上限为99,999,999(系统上限)。
股票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13.申报价格控制
买卖盘价不得超过当时按盘价9倍或以上,以防止键入错误小数位。
另外,除开巿价的报价,买(卖)盘价一般不可低(高)于当时买(卖)盘价24个价位。
无涨跌幅情形下的申报受到一定的限制:
集合竞价阶段(CallAuction):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连续竞价阶段(ContinuousAuction):
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入盘订单价格不可低于当前买入价(如没有当前买入价时,最新价格适用,如没有,则前收盘价格适用)的3%
1.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
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哪些证券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暂存于交易主机内因超过有效竞价范围不能即时参加竞价的申报,有没有数量的限制?
14.订单类型
1.竞价盘(At-auction)(不标明价格,即市价订单)
2.竞价限价盘(At-auctionLimit)(标明价格)
1.限价盘(Limit):
只在指定申报价成交。
2.增强限价盘(EnhancedLimit):
指定申报价格要在最优十档内,最优十档即时成交,剩余使用输入价格转限价盘。
3.特别限价盘(SpecialLimit):
指定申报价格要在当时按盘价9倍内。
最优十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
限价订单
开盘集合竞价(CallAuction):
1.限价订单
连续竞价(ContinuousAuction):
2.市价订单(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除外)
a.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订单
b.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订单
开市前时段:
竞价限价盘
(其中,对盘前时段内(上午9:
20)系统只接受竞价盘,港股通投资者不能输入申报)
持续交易时段:
增强限价盘(不可附加“全数执行或立刻取消”)
1.限价申报
2.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15.申报所需信息
投资者向经纪发出买卖指示,指明股票的名称或代号、买盘或卖盘、价格及数量,是否卖空(如果该股票被允许卖空)。
以下为选填信息:
全数配对或立刻取消指示、来源指示等。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16.卖空交易+融券
只有某些指定的股票才可以卖空;
香港交易所制定允许卖空交易的股票的相关标准涉及诸如公众人士持股量的市值、总成交量对市值的百分比等等(有关详情请见交易所规则附表十一:
卖空规例)。
有关交易所指定的允许卖空交易的证券名单可在交易所官方网站获得。
上交所会员为港股通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2010年3月31日起,允许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并卖出。
交易系统前端有卖空检查,检查证券公司账户上是否有足额的证券可供投资者卖出。
具体安排于沪港交易通协议中约定
有关交易所指定的允许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名单可在交易所官方网站获得。
17.融资交易
通过经纪向他们的客户提供的服务。
2010年3月31日起,允许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
18.申报有效期
当日有效。
19.撤销申报
开市前时段9:
00–9:
15;
持续交易时段9:
30–12:
00及12:
30–16:
00。
除9:
20–9:
30之间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它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都能撤销未能成交的申报。
每个交易日9︰20至9︰30、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20.更改订单
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者申报数量
21.错误交易的处理
对交易中的意外错误输入,经买卖双方协商后达成撤销交易的共识并通报本所,交易所予以考虑审批。
撮合系统: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
符合上交所《交易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上交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交易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
对已成交的交易,如存在重大差错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相关交易商可协商处理,并将协商结果报交易所认可。
对沪股通股票进行非交易转移以修正错误交易的交易所参与者须向联交所提供错误交易报告连同证明文件,阐明所出现的错误及非交易转移详情。
倘联交所认为个别交易所参与者滥用安排,联交所有权不允许该交易所参与者就修正错误交易作进一步的非交易转移。
联交所或会向证监会及上交所提供错误交易报告及相关资料。
交易所参与者不得滥用此安排以进行内地相关规例不允许的场外交易或转移。
竞价撮合系统:
符合
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22.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由交易所决定有关安排。
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问题等。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
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23.自动对盘系统外交易
港交所容许参与者不通过交易系统主机(AMS/3)进行交易。
非自动对盘成交(manualtrades)分为两类:
两边客成交(directbusiness)同一个交易所参与者自行配对的交易);
非两边客成交((non-directbusiness)不同交易所参与者之间达成的交易)。
交易完成后需于十五分钟内输入交易系统。
买方在规定时限内可以核实成交信息,并在发现错误时反驳错误的输入资料。
如属ATS(即黑池)交易,交易完成后需于一分钟内输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
不允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不允许参与者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系统进行交易。
24.大宗交易
无类似规定。
不设大宗交易
有单独的大宗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
不允许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请详细介绍大宗交易的运作
25.回转交易
允许回转交易。
除债券、权证、B股以外都不允许回转交易。
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26.前端监控
香港交易所并没有实行针对投资者账户进行的前端监控,但旗下結算所有一套風險管理措施,处理交收违约的请况。
上交所子公司对港股通投资者进行前端持仓检查
交易所实行前端监控,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检查,以免构成交收违约。
联交所参与者负责对沪股通投资者进行前端持仓检查,联交所子公司负责对联交所参与者进行前端持仓检查
27.涨跌幅
大部分股票和基金都实施涨跌幅,涨跌幅比例为10%。
风险警示股票和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涨跌幅为5%。
退市整理股票的涨跌幅为10%。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8.交易费用
佣金:
经纪可与其客户自由商议佣金收费;
交易费:
双边0.005%,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港交所)
交易征费:
双边0.027%,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证监会)
投资者赔偿征费:
双边0.002%,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证监会,但此项征费已于2005年起暂停征收)
交易系统使用费:
双边每宗交易0.50港元(港交所)
印花税:
双边0.1%﹝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印花税署)
以上费用交港交所或由港交所代收。
关于印花税申报及付款:
交易所參与者须于交易日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交易+2日)上午十一时前透过交易所指定的方式递交已填妥的有关其在交易日以本人或作为代理人进行买卖而应缴印花税的申报表。
所申报的交易日之印花税将会从交易所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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