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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三)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归属关系—财产的所有和支配关系eg:
金钱价值的物质材料、智力成果、土地承包经营和建设用地使用
流转关系—财产由一方向另外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eg:
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知识产权的转让
流转关系可以是无偿的(借用、赠与、继承)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
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人格关系:
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eg: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
3身份关系:
几句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
Eg:
亲属、监护。
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四、民法的渊源(SourcesofCivilLaw)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和创造方式。
•我国的民法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2.民事法律(Laws)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Localregulations)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Internationaltreaties)
(二)习惯法
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可分为区域性的习惯、行业性的习惯、生活习惯、交易习惯等。
五、民法的效力
1.人的效力:
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2.空间的效力:
领土、领海、领空还包括驻外使领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3.时间上的效力:
1.生效时间:
①公布之日起②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2.失效时间:
①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②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③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3.溯及力一般没有溯及力,但有例外——“有利追溯”
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贯彻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3.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总和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Equality
法律表现形式:
《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不论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的差别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地位保持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保护
4.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
二、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无过多干预。
1.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
①有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②当事人有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的自由
③选择其行为方式的自由④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⑤有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
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业务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
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
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通过自主协商而达成的合意具有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效力
3.确立国家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只要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不得干预。
——有限制、相对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Fairness):
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1.合同法中的运用——等价有偿、显失公平
等价有偿:
民事主体在财产关系中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民法并不干预当事人无偿移转财产或放弃民事权利(赠与行为)。
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作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非自愿的显失公平是不能如期生效的
2.物权法的运用
添附制度:
取得添附物的人应当补偿失去该物的人的损失确定,只能更具公平原则来补偿。
相邻关系中,一方必须容忍领一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的必要延伸或轻微损害
3.侵权法中的运用
①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有当事人分担责任
②完全损害赔偿责任:
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
③损益相抵原则:
受害人损失发生的同意原因而获得利益的,应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数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四、诚实信用原则HonestyandGoodFaith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城市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用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帝王规则
1.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在物权法领域——诚信原则是无权行使的基本准则
在侵权法领域——诚信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负有义务的依据
2.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3.衡平的功能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了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六、公序良俗原则:
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1公序:
现存社会的秩序。
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也就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
2良俗:
即市民一般的道德准则。
3起源于罗马法,在日本民法学界,公序良俗原则全面研究,最早的始于我妻荣
民法适用的基本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位阶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位阶低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新法优于旧法——新法颁布,但旧法没废止
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民法通则》、《公司法》都有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应先使用《公司法》,在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通则》。
4.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二者有冲突《民法通则》优于《民法通则意见》
5.强行法优于任意法—针对同一事项存在效力等级相同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CivilJuristicRelationship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
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特点:
1.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CivilSubjects)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人”一般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ObjectsofCivilRight
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Content):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行为:
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人的活动。
(二)非行为事实
事件——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爆发战争是事件,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免除债务人责任)
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战争持续是状态,不能助长不可抗力二免责)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这种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有时需要与行政法律事实结合)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权利内容性质为标准
①财产权包括:
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②人身权包括:
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③综合性权利:
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产生的一类权利,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专属性不十分强烈。
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2.绝对权与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特点为标准
(1)绝对权(对世权:
义务人不特定):
指无须通过义务人事实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2)相对权(对人权:
义务人特定):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Eg:
债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别:
1.前者义务人不特定;
后者义务人特定。
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有权利无义务,义务人有义务而无权利;
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前者具有排他性,遭受侵害时可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
相对权只能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权利公示原则相对权——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5.绝对权救济方法——首先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
相对权——通常采用损害赔偿原则
3.既得权与期待权——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1)既得权:
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
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的类型:
①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②附期限、附生效条件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就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享有的期待利益。
③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利益④继承人的权利
4.主权利与从权利
(1)主权利:
指在相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也叫独权利
(2)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附属权(eg:
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就为相对于主债权的一种从权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专属权:
指专属于某种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eg:
人格权、身份权——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但有例外(企业名称权可以转让)
(1)非专属权:
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可有让与、抛弃、继承
自然资源以及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专属权
6.原权利与救济权
(1)原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2)救济权:
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利派生出来的
三、民事权利基本分类—以作用为标准
1.支配权:
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1.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eg:
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亿人
3.义务主体不特定4.实现权利不需义务人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5.具有排他效力6.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
2.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具有相对性。
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2.非公示性(合同债权是私密的)3.客体为行为(作为、不作为)eg:
交付行为4.大多为实体权利
3.抗辩权:
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2.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有当时人决定
3.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合理期限。
《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抗辩权以请求权为前提,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
在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
例如:
甲欠乙1万元,一年后甲已偿还,后乙又要求甲再给付1万元,甲予以拒绝,否认自己欠乙1万元的债务。
否认权,不是抗辩权
抗辩权分类:
1.永久性抗辩权:
也称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
2.延期性抗辩权:
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性抗辩。
合同法上的同事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担保法上的一半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
4.形成权:
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特征:
1.通常表现为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形式,但也可是推定(合同法解释12)、默示(继承法25)的形式。
2.通知已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有约定或法定的除斥期间
形成权分类:
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
A.债权性形成权:
追认权、选择权、买回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销权、免除权等
B.物权性形成权:
物权的抛弃、典物回赎权等
2.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婚姻撤销权、请求离婚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销权等
B.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继承人\受遗赠人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等
(四)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无救济则无权利
1.国家保护①公力救济——国家通过法定程序
2.自我保护②自力救济A: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B:
自助行为
正当防卫:
1.有不法侵害。
2.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过去或将来的。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
4.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
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
1.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
(人的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动物侵害等)
2.关系到本人或他人的民事权益或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
3.避险的行为不能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自助行为:
1.为保护自己权利。
2.情势急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适当的方法。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民事义务
(一)概念:
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二)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发生根据为标准
法定义务:
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
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并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
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
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忍受他人行为。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合同当事人依据城市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五、民事责任
(一)概念
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2.既是对国家的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
3.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具有财产性:
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5.具有补偿性:
加害人补偿受害人
民事责任与民事债务
有债务就有责任,无债务就无责任
例外:
1.无债务的责任:
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物的担保时所负的责任,即误伤保证人的责任。
2.无责任的债务: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仍存在,但已失去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效力。
区别:
1.责任以债务存在为前提,是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法律措施。
2.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其承担的法律不利后果。
3.责任与诉权联系一起:
诉权是连接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而民事权利与诉权紧密相连。
4.存续不同:
债务随着债务人的死亡而消灭,责任追随债务人的财产,即使债务人死亡,但财产被人继承,仍应追及该财产二实现。
民事责任分类
1.按份责任
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①清偿的份额超出应承担的比例,可以拒绝。
②没有约定或规定:
均分
2.连带责任:
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①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不得推脱。
②任何一人的部分或全部清偿,将导致责任的响应部分或全部清偿。
③对内还是按份责任,债务人清偿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代位求偿权
3.不真正连带责任:
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旅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
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
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责任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
1.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各个独立债务,基于不同原因发生而独立存在。
真正——基于共同原因发生。
2.存在的目的不同:
不真正——处于偶然,纯属巧合真正——共同目的,共同手段
3.给付内容相同:
上例中的彩电损失1000元,乙丙赔偿都应如此。
不真正连带中某一债务人清偿完债务,是否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4.权利实现的排他性:
债权人虽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就不应想其他债务人请求。
上例中,甲不得分别或同时向乙、丙请求1000赔偿。
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违法设置路障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返还不当得利(钱)、返还原物5.恢复原状——恢复受损害之前
6.损害赔偿——财产赔偿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适用时明确范围(全国、单位);
方式(口头、书面或其他)
8.赔礼道歉(在判决书中写明)——口头、书面
♦CivilRights,Duties&
Liabilities
♦Themainmethodsofbearingcivilliabilityshallbe:
♦
(1)cessationofinfringements;
(2)removalofobstacles;
(3)eliminationofdangers;
♦(4)returnofproperty;
(5)restorationoforiginalcondition;
♦(6)repair,reworkingorreplacement;
(7)compensationforlosse
♦(8)paymentofbreachofcontractdamages;
(9)eliminationofilleffectsandrehabilitationofreputation;
and
(10)extensionofapology.(Art134,GPCL)
第四章自然人NaturalPerson
一、自然人概念
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CapacityforCivilRights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特点:
1.平等性Allcitizensareequalasregardstheircapacityforcivilrights.
2.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
时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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