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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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供保管箱服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本联社执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市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本联社社员分为自然人社员、境内非金融机构社员和职工自然人社员。
凡符合条件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股,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自然人社员。
凡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承认联社章程,承担义务,均可申请入股。
经本联社审查,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境内非金融机构社员。
凡符合条件的本联社职工,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职工自然人社员。
2005年市联社成立一级法人募股期间原法人信用社社员未按规定退股又未转股的不作为市联社社员。
该股金只参与分红,不能享受社员的其他权力。
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本联社同等条件下金融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七)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社员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
(二)按所认购的数额向本联社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合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注册资本和股金
第十四条本联社股金每股为1元人民币。
本联社股本由自然人社员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社员股和职工自然人股组成。
自然人社员股和职工自然人社员股每2000股为一个投票权,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社员股每20000股为一个投票权。
第十五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其中应至少有5户境内非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不少于股本总额的3%。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
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0%。
境内非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低于本联社股本总额的35%。
本联社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不对社员分配红利;
当年盈利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分配现金红利。
第十六条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股份一律不得退股。
但经本联社理事会或被授权的理事长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受让人须符合银监部门及本联社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本联社股权变更的权限。
变更后社员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联社股本总额1%(含)以上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变更后社员持有的股份数量在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下的,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
本联社股权变更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社员。
第十八条本联社股本金为人民币225872324.47元(含2005年以前未退的老股金18802.47元)。
本联社原法人信用社社员未退的老股金不作为注册资本登记。
本联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5853522元。
第一十九条除原法人信用社社员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可转为本联社股金外,其他募集的股本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一次足额到位,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二十条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
第二十一条本联社理事、监事、高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股份。
其他员工在本联社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允许社员将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申请对外质押,但不得接受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凡申请质押的股权必须为出质人合法并完全持有。
申请股权质押,社员应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或被授权的理事长同意。
第二十三条社员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变化,本联社须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由70名社员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以社员人数和股本金额的一定比例,按自然人社员股和职工自然人社员股每2000股为一个投票权,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社员股每20000股为一个投票权,由社员选举产生。
非职工自然人社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30%。
市联社职工社员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50%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含代理人)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对增加或减少本联社注册资本金、修改章程,本联社的合并、分立或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含代理人)所持股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人数不足本联社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经二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社员代表授权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注明:
如果社员代表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可否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第二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和由社员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经营方针;
(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十)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社员代表(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社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理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三十条社员代表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含理事委托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
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社员代表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
第六章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联社设理事会。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职工自然人社员理事不少于3人。
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履职。
第三十三条除《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
(一)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二)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三)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社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联社和社员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联社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本联社资金;
(五)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将本联社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不得以本联社资产为本联社的社员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未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社的机密信息;
(九)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联社利益。
第三十五条理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联社所赋予的权利,并遵守以下规定:
本联社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公平对待所有社员;
认真阅读本联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合法授权,任何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联社或理事会行事;
理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理事在代表本联社或理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理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的发言不代表本联社或理事会,因此造成损害的,该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理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联社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向理事会披露。
除非该理事及时披露并在表决时申请回避,否则,本联社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对方为善意第三人者除外。
第三十八条本联社理事每年应至少亲自参加两次理事会会议。
否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社员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本联社理事会理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理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理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以上有关理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联社监事、主任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如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主任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社员联名提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并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制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制订本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五)选举、更换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主任;
并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副主任、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
(七)制定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批准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上签名,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和本章程,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主持理事会工作。
理事长由理事提名,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行职责。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签署本联社股金证;
(四)签署主任和副主任等人的聘书;
(五)对本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由理事会授权的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由社员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人数7人,其中职工监事2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社监事。
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审计、合规部门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四次,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随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本联社业务经营、财务收支和各项管理的合法、合规;
(五)监督理事、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七)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主持监事会工作。
监事长由监事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行职责,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监事参加。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监事每年应至少亲自参加两次监事会会议。
否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社员代表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五十一条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四)行使监事会授权的职权。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应按照监事会职责对监事进行适当分工,并将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向本联社相关人员及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联社承担。
第五十三条本联社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
监事会对审计结果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经营管理层和审计部门作出解释。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第八章经营管理层
第五十五条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由理事提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理事会聘任,经理事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主任和理事长分设。
第五十六条主任负责本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管理本联社的业务活动;
(二)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信贷和审计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以外的联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拟订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在本联社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主任行使的职权;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理事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主任授权或理事会指定副主任行使职权。
第五十七条本联社主任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主任、副主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主任、副主任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作出经营决策,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主任、副主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向理事会和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正确、完整地报告有关本联社经营业绩、重要合同、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经营前景。
第五十九条本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九章经营管理
第六十条本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六十一条本联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六十二条本联社在辖内开展存贷款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重点为当地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支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适时调整并纳入本联社年度经营计划。
第六十三条本联社必须建立、健全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应当建立薪酬与本联社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六十四条本联社不得向入股本联社的社员(农民社员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前项所指关系人是指:
(一)本联社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六十五条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和财务状况。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报送的其他各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表。
第六十六条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10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六十七条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的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一般准备金。
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年末资产余额,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后的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年末资产余额的1%。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五)按股份向社员支付红利。
第六十八条本联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六十九条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十一章变更和终止
第七十条本联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经营范围;
(五)更换经营管理人员;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七十一条本联社分立、合并,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本联社被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批准后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本联社三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核准后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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