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合同范本4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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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由于电力是一种网络化、连续供应的商品,合同标的异常特殊,而且供电户数多,用电需求各异,使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内容较为复杂。
因此,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区别不同用户分别签订,分类管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不同用户的特点,将供用电合同分为六类:
(1)高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千伏(含6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优低压普通电力用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
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更购电合同:
适用于以向供电企业更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购电的情况;
(5)委托转供电协议:
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
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电方)向第三方(被
转供电方)供电的情况。
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
转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
(6)居民供用电合同:
居民用户用电需求类同,供电方式简单,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数量占了供电用户总数的95%以上,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理。
2.合同条款及表述
合同的条款与内容,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制订的。
凡是现有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不再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约定;
现有法规未作规定的,如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计量方式、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电费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综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作出了多种方案的表述方式,实际使用时根据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选定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使用。
另外,把需要签订的调度协议或并网协议此费结算协议也纳入到供用电合同之中,以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出现,与合们具有同等效力。
这样做的好处是统一协调供电部门内部关系,实现一口对外,减少供用电纠纷。
因此,各地应当重视对调度协议、并网协议和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并做好与供用电合同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
合同条款的表述,采用了三种方式③根据实际情况直接
填空;
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空;
③根据法规及有关规定来确定表述内容。
如高压合同中的供电方式、电费结算方式条款等,都为选择填史条款。
对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表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文本列出的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填空;
电费结算方式也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填空。
因此,我们建议,应把供用电合同的文本输入计算机,建立合同文本库。
签订合同时,先从合同文本库中调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据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选用适用的条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减少合同起草工作量。
供用电合同
(2)供用合同范本
(2)合同编号: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受电电压值(伏)#1#2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
夏季,其他季;
低谷时间: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
夏季,其他季: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
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2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3受电点,受电电压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以上
±
5%
〜土7%
〜土8%
以下土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I
n
用电时间丨超合同用电比例丨允许变动幅度(赫)
5%以下土
高峰时
+5%以上丨土
低谷时丨丨土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土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
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注:
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
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
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
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
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
设备能力时。
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
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
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
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
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
电量分别计算。
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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