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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源:
是指税收收入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
三、税率:
是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即税额除以课税对象数量。
1、比例税率:
是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为等比关系,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多少,都按同一规定比例征收。
2、定额税率:
是指按照课征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
是指随课征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按课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四、附加、加成和减免
1、附加:
指地方政府在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是地方附加的简称。
2、加成:
指对特定纳税人的的一种加成措施,是加成征税的简称。
3、减免:
是减税和免税的简称。
减税是减征部分税款,免税则是免去全部税款。
五、课税基础:
是指课税的客观基础,主要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六、违章处理:
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七、纳税环节:
是指对处于运动之中的征税对象,选定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八、纳税期限:
是指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第三节税收分类
一、按课税对象分:
1、流转税:
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税制中流转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它们基本上属于一般营业税,即对所有流转额都要课税。
2、所得税:
是指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亦称收益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所得税税种主要有国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等。
3、财产税:
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的或支配的财产额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遗产税、赠与税都属于财产税。
4、行为税:
是指为实现特定政策的目的,以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种。
我国现行税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等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
是指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我国对资源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
二、按税收计算依据分
1、从量税:
是指以课征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规定固定数额计征的税种。
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
2、从价税:
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
如关税、增值税、营业税。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
1、价内税:
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之内,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税种。
如营业税。
2、价外税:
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之外,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商品的税种。
如增值税。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
1、直接税:
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的税种。
如所得税、财产税。
2、间接税:
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于他人的税种。
如增值税、关税。
一般地,凡立法者不预期税负转嫁,由纳税人依法纳税并承担税负的为直接税;
立法者预期税负转嫁,由纳税人经由契约关系或交易过程,将税负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的为间接税。
一般认为,以收益和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是直接税;
以商品、营业收入、劳务收入为课征对象的税种是间接税。
五、按税收的管理权限分
1、中央税:
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税种。
如关税(由海关代征)、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2、地方税:
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税种。
如营业税(扣除银行、铁路、保险集中缴纳的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税种。
如增值税、证券交易税、资源税等。
第四节税收的转嫁与归宿
一、税收转嫁的概念
1、税负转嫁:
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以后通过一定方式,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
即税款式的法定纳税人不是税款的最终负担者。
2、税负归宿:
是指税收的最后落脚点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税收经过转移过程,最终将归着于一个不可能再转移而需由自己负担的阶层,这一阶层便是税收的归宿所在。
总体上看,税负转嫁和税收归宿实际上就是税收的全过程。
税负转嫁是税收分配和再分配,寻找最终落脚点的过程。
而税收归宿则是税收转嫁过程的终点,负税人是税收的最终承担者。
所以,税负转嫁和税收的归宿实际上就是税收分配再分配和最终结果。
二、税收转嫁的方式
1、前转:
是指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或称纳税人),在进行商品或劳务形式的经济交易时,将其所纳税额附加于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之中,沿着商品或劳务的运动方向,把税收负担转发移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负担。
前转是税收负转嫁最基本、最典型的方式。
2、后转:
又叫逆转,是指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实现前转,通过压低商品或劳务的购进或劳务的购进价格,把税收负担转移给商品销售者或生产者的方法。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往往是前转和后转同时并行,税负可以通过提高销价前转一部分,再通过压低进价后转一部分。
独立进行的税负前转或后转发生情况较少。
3、消转:
又叫税收的转化,是指纳税人所纳税款无法将其前转或后转的情况下,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工艺等自身努力,使税负在生产发展和收入增长中自行得到弥补。
4、税收资本化:
又称资本还原,是指在某些资本财产的交易中,商品购买者将所购商品以后应缴纳的税款,从商品购入价格中,预告扣除(即降低商品购买价格),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商品的出售者。
税收资本化现象主要出现在土地、有价证券、房屋等的商品交易中。
三、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1、税收原则:
是指税收制度设计和实施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及税收制度,考核税务状况的基本标准。
税收原则一般有两个:
(1)税收公平原则:
是指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要与其经济实力相适应,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人,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
公平原则可以从两方面体现出来;
A、纵向公平:
是指具有不同纳税收入的人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款。
B、横向公平:
是指具有相同纳税或接近纳税收入的人缴纳相同或接近数额的税款。
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一般有两个:
受益说和能力说。
能力说较为合理,也易于实行。
2、税收效率原则;
是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运行的社会效益,有利于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益。
这有两方面的内容;
(1)税收的经济效率:
是指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体现资源有效的社会配置及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
(2)税收的行政管理效率:
是指税收制度的制定及实施,要以较少征管费用和执行费用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
3、我国的税制原则:
(1)法治原则
(2)公平原则
(3)效率原则
(3)文明原则
第八章税收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其他课税;
重点掌握流转课税、所得课税;
了解税收制度的组成、税收制度的发展。
流转课税、所得课税。
第一节税收制度的组成与发展
一、税收制度的组成
1、税收制度的含义;
是指税收体系及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体系是国家税制的基本框架,税收法律制度是保证税收体系正常运转的重要依据。
本章的税收制度是指税收体系。
2、税收制度的组成,即税收制度的结构类型,其主要有:
(1)单一税制:
是指由一个税类或几个税种构成的税收体系。
近现代以来,在任何国家都没有真正实行过。
(2)复合税制:
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体系。
这些税类税种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
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复合税收体系。
复合税制有以下几种
A、单一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
是指以某一类税为主体,辅之于其他类税的税制类型。
B、两种并列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
是指在多种税中以两类税务为主,其他税为辅的复合税制类型。
一般是以商品流转税与所得税并列作为主导税种的税收制度。
C、多种税种并重的复合税制:
是指由三类或三类以上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的复合税制。
一般是以所得税类,流转税类,财产税类为主体税种。
二、目前世界各国税制的总体结构
1、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发达国家,都以流转税为第一大税。
在世界主要的130个国家中有89个国家以流转税为第一大税种。
2、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在世界主要的130个国家中有39个国家以所得税为第一大税种。
其中大多是经济发达国家。
3、以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
如:
丹麦、德国、荷兰、爱尔兰、波兰、巴西等国家。
三、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1、就税制结构总体而言,流转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
2、就流转税内部结构而言,增值税比重过大消费税比重过小。
3、就所得税内部结构而言,个人所得税比重过小,社会保障税缺失。
4、就财产税而言,现行财产税如房产税、土地税等改革滞后,课征范围、课征方法、课征标准均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造成不同经济行为、不同地区之间税负不公,税额过低,调节范围和调节力度过小。
同时,遗产税与赠与税缺失。
5、税种设置上内外有别,性质相同的税种并存。
6、税种覆盖面窄,调节范围过小。
第二节流转课说
一、流转课税的对象和特点:
1、流转课税的对象:
流转额。
它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
2、流转课税的特点:
(1)以商品交换为前提,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关系密切,课征面广泛。
(2)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3)普遍实行比例税率,个别实行定额税率。
(4)计算税额简便,减轻税务负担。
二、流转课税的主要税种:
现行的流转税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组成。
1、增值税:
是指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1)课税对象:
是法定增值额。
(2)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适用零
税率。
(3)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装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4)增值税的特点:
A、实行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平的问题。
B、实行增值税可以使国家财政收入保持广泛、及时、稳定。
C、实行增值税可以扩大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
2、消费税:
是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1)纳税人:
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征税对象范围:
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手饰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
(3)税率是差别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或从价比例计征。
(4)消费税的特点:
A、消费税以特定的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可以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调节和引导消费。
B、消费税实行较高的税率,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较高的税收收入。
C、消费税寓禁于征,限制了一些特殊消费品的生产,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3、营业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其营业额征税的一个税种。
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设三档税率,5%,3%,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3)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4)营业税特点及优点:
A、营业税征税面广
B、营业税政策性强
C、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将会逐年增长。
4、关税:
是指由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品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2)征税对象:
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进出该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运输工具。
(3)税率:
实行差别税率,并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
(4)特点和优点
A、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B、维护国家权益,利于贯彻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扩大国际影响,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C、关税作为独立性、政策性较在的税种,为国家建设提供了大量财政资金。
第三节所得课税
一、所得课税的性质和特点
1、所得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所得额包括纯所得额和总所得额。
2、所得课税的主要特点:
(1)所得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有无收益和收益的多少,而不决定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
因此,对所得额的课征能使税收比较准确地反映国民收入增减变化情况。
(2)所得课税不易进行转嫁,较能体现公平原则。
(3)所得课税容易受经济波动、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易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4)所得课税征管工作复杂,征收稽查技术较高。
二、所课税的主要税种
1、企业所得税:
是指国家对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
包括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组织。
(2)课税对象:
包括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组织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实行33%的比例税率。
优惠税率定为18%、27%两档。
(4)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5)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是指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类税种。
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有来源于我国所得的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合计税率为33%。
3、个人所得税:
是指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虽不在我国居住,但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在我国境内居住并有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人,
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稿酬、利息、偶然所得等。
(3)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所得总额中扣除税法规定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4)税率:
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4、农业税:
是指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种。
第四节其他课税
一、资源课税:
是指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使用者课征的税类。
包括:
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二、财产课税
三、行为税
第九章国际税收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国际税收的含义、国际税收协定;
重点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及减除办法。
国际重复征税及减除办法。
第一节国际税收的含义
一、国际税收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具体应注意理解:
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单独存在
2、国际税收不能脱离跨国纳税人单独存在
3、国际税收严格区别于国家税收
二、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范围及方法
1、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
各国政府为协调对跨国纳税人的稽征管理,跨国课税对象的重叠交叉课征和各自的涉外税收负担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单边、双边和多边措施,以及由此而引发产生的各国政府处理与其他国家政府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2、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
(1)如何协调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2)如何协调管理纳税人交叉和课税对象交叉现象。
(3)如何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4)如何制定双方互惠的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办法
一、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拥有的对于税收的征收与管理权力。
其分为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的性质
1、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属地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又称税收收入来源管辖权。
其是以应税收益、所得来源地或一般应税财产存在地为标准来区分谁来行使征税权力的。
在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根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立其纳税义务,即仅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内的应税收益、所得以及存在的一般应税财产价值征税,不论这个纳税人是否是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凡是有纳税义务的,都必须依法纳税。
2、居民(公民)管辖权:
是指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它可以分为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
大多数国家都有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少数国家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的税法中规定的那些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而对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所有个人。
在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它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公民的一切应税收益、所得或应税财产征税,即使这个居民或者公民的一切收益、所得或者财产中,有一部分甚至全部来源或存在于其他国家的领土范围内,也无例外。
二、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二)可以分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类型。
1、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法律上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权力原则所造成的重复征税。
2、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征税所造成的重复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跨国纳税人的出现,跨国征税对象的出现,以及各国税收管辖制度的建立。
主要原因可归纳为:
1、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2、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两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时,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跨国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所缴纳的税收来借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形式。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扣除法:
是指行使税收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从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中,扣除该项所得所负的外国税款,就其余额征税的方式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免税法:
是指行使税收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式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免税法分为两种:
全部免税和累进免税。
3、抵免法:
是指行使税收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在对本国纳税人国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税款的方式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这种方法承认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优先征税的地位,但行使税收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保留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征税的权力,只不过税款可以在两国之间抵免。
它可以从根本上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征税方法。
实际运用中,抵免法分为两种:
1、直接抵免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直接对纳税人在国外的已纳所得税款的抵免。
此种方法适用于总公司与国外分公司同属一个经济实体的税收抵免关系。
2、间接抵免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设在本国的母公司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其来自对非居住国子公司投资所得(如股息等)的相应的已纳来源国税额。
此种方法适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同属一个经济实体之间的税收抵免关系。
四、税收饶让: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饶让抵免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特别需要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
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和技术,大都在税收上给予某些减免优惠。
但是,发达国家如果不相应给予税收饶让抵免,而只按一般税收抵免办法来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则纳税人不仅不会从抵免税中得到好处,这部分好处转化成了发过国家的税收收入,从而也使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减免政策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税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各国之间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在结构安排和条款顺序上基本一致,主要参照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签订。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一般包括:
协定适用的范围,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的规定,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关特别规定等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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