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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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四)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五)
上年度年用电量在4000万千瓦时且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作为第一类用户或者第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其他用户只能作为第二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江苏省售电侧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二)售电企业在参加交易组织前,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向交易中心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其中,拟成交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低于6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
拟成交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达到6亿千瓦时、低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500万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
拟成交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不低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
江苏电力市场建立市场成员信用评价制度,可依照信用评价结果,调整履约保函的金额。
第十九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二)拥有电储能设备、具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等条件的企业可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第二十条第一类电力用户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网输电方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合同或者在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后即视为已自愿选择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类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签订三方供用电合同后,即视为已自愿选择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两类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执行目录电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第二类电力用户当年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
第一类、第二类电力用户当年内不得随意转换。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电网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执行国家目录电价;
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情况下,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政府主管部门核实予以撤销注册,并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勒令整改,或强制其退出市场,同时记入信用评价系统。
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一类电力用户进入市场化批发业务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参与市场化批发业务。
退出的第一类电力用户须转为第二类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电。
当售电企业不能满足该电力用户用电需求时,电网企业应履行保底供电义务,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
具体价格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三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第一节交易品种
第二十八条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第二十九条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经双边协商、平台竞价、挂牌等方式达成的购售电交易。
在售电市场建设初期,可根据交易条件和承受风险能力的不同,确定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方式。
第三十条跨省跨区交易是指在区域(省)电网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适时开展。
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省内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应纳入江苏电力电量平衡,并参与市场交易。
第三十一条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是指按国家规定,为分摊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赁电费,在全省发电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易。
第三十二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售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包括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转让、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两种情况。
(一)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转让,应以基数存量合同为基础,允许年度内基数电量分批次转让,并体现节能减排要求,低能耗发电机组不得将基数电量转让给高能耗发电机组。
同一类型发电机组(指天然气机组之间、常规燃煤的同一容量等级机组之间)因电网潮流稳定调整或燃料调配因数,可以进行基数电量合同转让。
(二)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应在发电企业之间、售电企业之间、第一类电力用户之间开展。
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必须以存量合同为依据,可以将未完成的合同电量一次性或分次转让给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其它市场主体。
合同电量转让应需经过安全校核。
第二类电力用户不得与其签约售电企业外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
第三十三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的前提下,遵循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原则;
同时倡导节能减排,促进高效清洁机组发电。
江苏电网中执行全额收购的风电、光伏、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以及热电联产发电企业中“以热定电”的电量合同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提供的一次调频、黑启动等服务。
第二节交易周期、方式
第三十五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月度、月内为周期开展。
其中,电力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按月度、月内开展。
第三十六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力交易双方的供需信息,应在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认可和监管的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
鼓励按峰、平、谷段电量(或按标准负荷曲线)进行集中竞价。
1.集中竞价可以采取高低匹配或者边际出清方式进行,允许采取多段式的电量、电价申报。
2.省内优先发电机组优先于常规机组参加集中竞价交易。
在高低匹配出清的出清方式下,在价格相同时,优先于常规燃煤机组成交;
在边际出清的交易方式下,按照只申报电量方式进行,中标电价参照边际电价优先成交,不再纳入电价排序。
(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的交易。
挂牌交易分单边挂牌和双边挂牌两种。
1.单边挂牌按照“供方挂牌、需方挂牌”两轮进行,供方挂牌时,只能需方摘牌;
需方挂牌时,只能供方摘牌。
2.双边挂牌按照“供需挂牌、需供摘牌”同时进行,即供需双方只能交叉摘牌。
3.挂牌期间,只公布每个市场成员的挂牌电量和电价,不公开出价方的市场成员名称。
供需双方成交前可以随时调整挂牌价格。
省内优先发电机组等供方可优先摘牌。
挂牌期间,市场如有成交,电力交易系统即时公布成交电量和电价,但不公开成交双方名称。
交易双方可即时获知对方具体信息。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三十七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平台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基数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第三十八条在国家核定本省输配电价前,电力直接交易可采取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执行;
输配电价核定后,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
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价格确定;
挂牌交易价格按被摘牌的挂牌价格确定。
1.集中竞价采用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
以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边际成交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格统一出清。
2.集中竞价采用高低匹配出清的,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直到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为配对双方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3.挂牌交易价格按被摘牌的挂牌价格确定。
挂牌电量低于等于1亿千瓦时时,供需双方只能挂牌一个价格及对应电量。
大于1亿千瓦时的可多笔挂牌,除末笔挂牌外,每笔挂牌不得低于1亿千瓦时。
在供需双方挂牌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可以对多笔挂牌进行摘牌,如果同一笔挂牌被多家摘牌,则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摘牌方电量低于该笔挂牌电量时,则按摘牌电量成交,成交电价为该笔挂牌价;
每成交一笔电量,电力交易平台自动计算并扣减挂牌电量。
第四十一条跨省跨区交易的受电落地价格由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构成。
输电价格(费用)和输电损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组织的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成本监审结果,由国家统一核定。
跨省跨区交易输电费用及网损按照实际计量的物理量结算。
第四十二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买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跨省跨区合同转让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
第四十三条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
如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调峰服务费用(通过直接购买或者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
规范电力用户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的管理,价格部门根据损益情况统筹考虑峰谷电价的调整。
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
第四十四条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
集中竞价、挂牌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设置上限;
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流程
第四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市场交易前,应按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要求,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交易的申报和出清必须在全过程的数字加密方式下进行。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泄露市场成员私有信息。
除电网安全校核外,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交易进行中临时修改出清规则或设立修正系数干预交易。
(一)交易公告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执行周期内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2.合同执行周期内江苏电力市场总体供需情况;
3.合同执行周期内,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4.合同执行周期内各准入机组的可发电量上限;
5.交易准入成员条件、交易总规模、交易申报时间、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
交易公告发布后,交易中心原则上按照准入成员条件,按照机组组合、用电单元组合配置交易单元,用于市场成员申报。
(二)交易申报时间应在工作日内进行,时间不低于1个小时。
无约束出清应在申报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交易结果的发布应按照本规则的第十章信息披露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以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第四十七条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企业可以代理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鼓励电力用户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
第二节年度电量交易组织
第四十八条开展年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省内优先发电。
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确保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
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抽水蓄能机组等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
在保证安全、兼顾调峰需要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核电优先发电,并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
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纳入在线监测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
(二)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
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由江苏省电力公司与上述省外电力资源签订购售电合同。
(三)按照国家确定的抽水蓄能租赁费用分摊比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挂牌交易。
(四)根据江苏实际情况,每年12月初由售电企业和第一类电力用户上报次年度的用电量规模预测,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市场交易。
(五)确定化石能源(含燃煤、天然气)发电企业基数电量。
根据本省年度发电预测情况,减去上述环节优先发电量、抽水蓄能招标发电量及年度市场交易发电量后,作为化石能源发电企业的年度基数电量,并按照机组容量等级确定基数电量。
(六)按照国家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要求,逐年缩减化石能源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除基数计划外,其他电量均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
燃煤发电企业年度实际发电利用小时不超过我省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
第四十九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市场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合同进行汇总,并发布年度交易和分类交易结果。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顺利实施。
第五十条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十一条积极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送电协议。
在保障本省电能平衡和保证发电企业签订的各类交易合同完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跨区跨省电能交易。
在本省电能供应紧张时,优先购买省外清洁电能,在本省电能供应平衡和富裕情况下,推进省外清洁电能资源替代本省常规燃煤机组的发电工作。
第五十二条市场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但转让次月电量合同应于当月底3日之前完成。
第三节月度电量交易组织
第五十三条当月20日前,发电企业应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参与次月市场交易的发电能力上限;
售电企业、第一类电力用户应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参与次月市场交易的总用电量、双边协商交易计划、平台竞价、挂牌交易电量需求。
第五十四条当月24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月度市场交易的组织工作。
相关交易的组织按照交易规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当月25日前,市场主体完成次月合同电量转让。
第五十六条当月26日前,市场主体应按照电网设备计划检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发用电情况的预测,完成后续月份存量合同的分月计划调整与确认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各类月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对年度分月结果和次月月度交易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月底前发布汇总后的次月交易结果。
第五十八条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的交易组织,原则上按照月度(前)开展。
转让电量的口径以结算电量为基准。
第五十九条市场交易电量合同转让只能单向选择转让或者受让。
第六十条基数电量转让合同、直接交易电量转让合同,不再收取输电网损费用。
第六十一条为规避市场风险,基数电量转让合同、直接交易电量转让合同均采取月度签订,月结月清方式进行。
转让的合同电量不得再次转让。
第五节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
第六十二条月度偏差电量预挂牌交易主要针对次月可能出现的电量偏差,通过预挂牌方式确定次月上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增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调机组调用排序(按照补偿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六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第4周组织发电企业申报次月预挂牌上下调价格,发电企业必须提供上下调价格。
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次月上下调价格序列并公布。
当价格相同时,增发电量按照机组容量由大到小、减发电量按照机组容量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中标机组。
当月未纳入开机组合的机组不参与上调、下调电量交易。
第六节临时交易和紧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四条江苏可与其它省(市)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区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事先与其它交易机构约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的价格及其他事项,在电力供应出现严重缺口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约束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中标机组排序。
第六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事后应将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的原因、电量、电价等情况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报告。
第六章
安全校核
第六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涉及其调度范围的各种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
所有电力交易必须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通过所有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
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等内容。
第六十八条为保障系统整体的备用和调频调峰能力,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可以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折算得到各机组电量上限,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条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在市场信息公示日前2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网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在收到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初始交易结果汇总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
安全校核未通过时,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一条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调整合同。
每台机组优先调整基数电量,后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基数电量受市场交易电量影响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可以转让。
削减市场交易电量时,优先削减集中竞价交易,后削减双边协商交易。
对于集中竞价交易,按集中竞价成交顺序进行削减;
对于双边协商交易,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削减,时间相同时,按发电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的优先级进行削减,对于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削减。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合同签订
第七十二条各市场主体应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类电力交易合同。
第七十三条根据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合同),相关电力企业在每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我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七十四条电力市场合同(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2.省内经营配电网的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供用电合同;
3.电网企业与非市场化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
4.电网企业与参加市场化批发业务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含输电服务);
5.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及其签约的电力用户(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含输电服务);
6.售电企业与签约的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7.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与电网输电方签订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8.抽水蓄能电量招标合同;
9.合同电量转让合同(协议);
10.跨省跨区电网公司间的购售电合同。
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七十五条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由中长期购售电合同和年度协议组成。
中长期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五年,约定发电企业并网计量点、电费支付以及应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基础性条款;
年度协议明确当年的基数电量、市场化电量、各类电价和分月电量安排。
其中,对于执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以中长期购售电合同为准,不再签订年度协议。
当上述发电企业参加市场化交易时,以交易中标通知书方式确定中标电量和电价及结算周期。
第七十六条各类合同在执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可以实行电子化管理。
合同数据以电力交易机构的技术支持系统为准。
第二节合同执行
第七十七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年度合同中约定的月度电量分解安排和各类月度交易成交结果,形成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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