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江西省政府补贴培训管理暂行办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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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政府补贴培训范围及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确定(见附件1)。
在该范围内开展的补贴培训,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
对未在该范围内开展的补贴培训,原则上不享受政府补贴。
对未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范围的,可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执行。
政府补贴培训范围及相应补贴标准将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调整公布。
第六条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含工业园区定向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600—3000元。
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除外),其培训费补贴标准参照附件1中同类职业范围的“初级(五级)”标准确定。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实训)的,创业培训(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1600元。
对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1600元。
对在实施“江西省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中开展“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2500元;
开展“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的,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鉴定费补贴标准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初级(五级)200元、中级(四级)300元、高级(三级)400元、技师(二级)500元、高级技师(一级)600元。
第七条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八条符合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享受鉴定费补贴的对象每人只能在初次鉴定取证时享受一次性鉴定费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重复享受。
第九条补贴培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等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其中,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创业实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章培训形式
第十条就业技能培训(含工业园区定向培训)着眼于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通过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校企合作、联合培训、委托培训、上门培训、工学结合以及理论学习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等形式,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要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以师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校企合作、委托培训等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使他们达到高级工(三级)以上的技能。
第十二条创业培训(实训)依托省内有资质的各类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模拟经营等方式,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受训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第十三条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依托技工院校通过全日制、非全日制、联合办学、学分与学时制结合以及理论学习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等形式开展中短期培训,提升培训对象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第十四条高技能人才培养主要通过企业培训、院校培养、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能大师工作室培训等形式,大力开展高级工(三级)以上的技能培训,重点培养青年高技能人才和紧缺技能人才。
第四章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对参与政府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实行申报认定制度。
由培训实施机构提出申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备相应培训项目条件的方可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第十六条以下几类单位可以申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并递交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经认定的方可成为承担该补贴培训项目的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一)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二)各类有培训需求和培训能力的企业;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实训)机构;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五)经行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六)各类就业训练中心、职教中心、公共实训中心。
第十七条申报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质。
其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其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并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具有认定批准文件;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管理较规范,培训质量较好,且最近五年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无违规培训记录;
(四)符合补贴培训项目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机构申请、考察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组织认定。
第五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培训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培训机构根据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文件提出申报计划;
(二)培训机构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招生,劳动者也可自行到相应的培训机构报名培训;
(三)开展培训;
(四)培训过程巡查;
(五)考核鉴定;
(六)申领补贴资金;
(七)审核补贴申请材料;
(八)社会公示;
(九)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政府补贴培训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实行“开班申请、政策公告、过程巡查、考核鉴定、效果评估”的管理办法。
(一)开班申请。
所开展的补贴培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其中创业培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培训机构须在当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以上向负责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为组织实施部门)递交当期培训班的《开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培训课程安排表》,组织实施部门在收到开班申请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作出同意与否的批复。
对未按规定递交开班申请或不同意开班的,其所开展的补贴培训不予认可,不得享受政府补贴。
(二)政策公告。
培训机构经同意开班后,应在开班后的3天内将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补贴条件、申领办法、拨付方式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详细准确告知所有参训学员。
(三)过程巡查。
组织实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若干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业务熟悉的同志组成巡查小组,每次每组不少于2人,根据开班申请、课程安排、培训周期等情况,采取查看资料、观看教学影音记录、听取汇报、现场询问、身份核对、电话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开班情况及培训过程进行不定期现场督导和巡查。
并据实填写《巡查情况记录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培训机构存档,另一份交组织实施部门,作为对培训机构效果评估和核拨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考核鉴定。
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组织参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鉴定合格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对参加创业培训(实训)的,经考试合格颁发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对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在组织实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五)效果评估。
组织实施部门应结合过程巡查、考核鉴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开班情况、教学满意度、学员出勤率、学员参训率、参加鉴定率、考核合格率、就业情况、台帐建立、资金申请材料合格率等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名称、享受补贴的企业名单、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有培训需求但无培训条件与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按要求开展培训。
第六章补贴申领核拨
第二十三条补贴资金的拨付实行直补培训机构、直补企业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请。
第二十四条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或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费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费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培训机构可向组织实施部门申请培训费补贴,申请材料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现行拨付规定将培训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培训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费补贴。
申请材料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现行拨付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申请培训费补贴应附: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费补贴。
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技工院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申请培训费补贴应附: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包括实施“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和“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培训费补贴申领办法如下:
(一)对参训学员免收培训费且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费补贴。
申请材料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现行拨付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二)对已缴纳培训费且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学员,按规定给予其培训费补贴。
申请材料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现行拨付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学员本人。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其培训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申领办法如下:
(一)培训费补贴。
培训机构对参训学员免收培训费的,在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可向组织实施部门申请培训费补贴。
补贴申请材料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现行拨付规定将培训费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二)生活费补贴。
培训结束时,对符合生活费补贴条件的参训学员,按规定给予其生活费补贴。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现行拨付规定在培训结束时一次性全额拨付给学员本人。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农村户口簿复印件(提交户口簿中标明“农村户口”的扉页和本人户口信息页)、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申领办法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通过初次鉴定的劳动者免收鉴定费用,并在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应先到该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其初次鉴定取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经复核后,按现行拨付规定将鉴定费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鉴定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人员汇总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未收鉴定费证明等凭证材料。
(二)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已缴纳鉴定费用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应先到该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其初次鉴定取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经复核后,按现行拨付规定将鉴定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拨付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全部纳入该信息平台,统一实行动态和实名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加强培训过程巡查,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培训补贴政策、培训机构名单、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应按不同培训项目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帐,作为日常检查、效果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帐的真实性负责。
培训基础台帐应包括:
实施文件、教学大纲、开班申请表、课程安排表、培训教师花名册、参训学员花名册、每课签到表、《巡查情况记录表》、教学影像记录、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相关票据等。
第三十三条对不按规定提交开班申请或未经许可擅自开班培训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对在巡查中发现学员缺席严重、无故缩短培训期限、未在预定场所开班、授课计划发生较大更改、教学条件不达标等现象的,组织实施部门应给予该培训机构警告,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资格。
对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性质恶劣的违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且五年内该机构不得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
第三十四条对发现学员身份条件不符、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无故缺课2次以上的,以及补贴申领材料不全、虚假或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取消该学员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工种)”包括专项职业能力岗位,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别。
第三十条所称的“初次”时间节点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七条原本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范围及标准》
2、《开班申请表》
3、《培训学员花名册》
4、《巡查情况记录表》
5、《培训效果评估表》
6、《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机构和企业使用)
7、《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使用)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使用)
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人员汇总表》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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