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孙中元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8363609
- 上传时间:2022-12-15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3.75KB
最新孙中元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最新孙中元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孙中元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委托代理人迟姗,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王春朗,男,汉族,1960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2号院6号楼7号。
委托代理人陈浩,郑州联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田小伍,郑州联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孙中元、孙仲垒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第37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77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公告通知第3772号决定的相对方王春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中元及原告孙中元、孙仲垒的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昊、迟姗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王春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孙仲垒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良宗,原告孙中元、孙仲垒的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昊、迟姗,第三人王春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浩、田小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王春朗于2001年8月15日获得的名称为振动子式振动成型机的00260860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孙中元、孙仲垒分别于2001年11月30日、2019年3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第3772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1、针对第一个无效宣告请求,对比文件1-1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的以下技术特征分配箱及以振动子方式构成的振动部,调幅箱两输出轴与分配箱两个输入轴传动联接,分配箱的四输出轴与振动部的四根振动轴万向传动联接均未被公开。
虽然对比文件1-2、1-3以及1-4公开了以振动子方式构成的振动部,但对比文件1-2公开的是电机带动减速器、减速器的两输出端各自通过一万向轴节与振动子相连。
由于对比文件1-1至1-4均未公开分配箱以及调幅箱两输出轴与分配箱两个输入轴传动联接,分配箱的四输出轴与振动部的四根振动轴万向传动联接这些技术特征,也未给出有关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教导,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需经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即降低了整机造价、提高运行的可靠性、便于维修、便于调整、提高成型产品的质量,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2、针对第二个无效宣告请求,对比文件2-3构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3通过电机直接分配动力并驱动第一、第二传动装置到振动台,通过第三传动装置分配动力并调整转子3、4的起始角,达到连续调幅的功能,调幅装置20只对转子3、4进行连接和起作用。
其中电机的输出首先经过第一同步装置即齿轮15、16、17、18,产生三个输出8、9、11,其中两个输出8、11直接经过柔性连接与转子1、2连接,第三个输出19经调幅装置20后输入第二同步装置25,第二同步装置是一个输入21,两个输出22、28的同步装置,其中两个输出经柔性连接24、29后与转子3、4连接。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3相比,本专利的调幅箱两输出轴与分配箱两个输入轴传动联接,分配箱的四输出轴与振动部的四根振动轴万向传动联接没有被公开,对比文件2-3从电机到四轴振动台需经同步、调幅、同步三个环节,存在工作环节多、结构复杂、功能重叠、维修不便的缺点,从中也无法得出二输入四输出、对扭矩、转动及初始角一次完成的技术教导。
对比文件2-1、2-2和2-4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有关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教导,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容易的,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4、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3、4、5同样具有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772号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孙中元、孙仲垒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孙中元、孙仲垒诉称1、被告单独地以一份对比文件同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孤立地分析某一必要技术特征,未将两类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1、2-2构成第一类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3、2-4构成第二类对比文件结合在一起对创造性进行分析,违背了审查指南中有关创造性的评价标准。
2、对比文件2-1公开了一种双驱动自动调幅振动装置,其中由两根调幅箱输出轴转换分配成的四根振动轴一起参与振动,即对比文件2-1中的振动箱也可称为分配箱、箱中的齿轮系与四根振动轴一起设置在振动平台下方并与四根振动轴一起参与振动,该对比文件充分披露了调幅箱两输出轴与分配箱两个输入轴相联接这一技术特征,同时该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2所公开。
对比文件2-3公开了一种振动成型机,其中电机的输出7通过安装有齿轮的第一传动装置8、9带动转动体1转动,同时通过齿轮传动带动第二传动装置11、12使转动体2转动,并且转动体1和2的转动方向相反,相位相同,第三传动装置的输入端19与电机的输出7连接,第三传动装置的输出21与第三、第四转动体3、4相连,其中在输入19与输出21之间设置有机械装置20,此机械装置通过控制装置31、33控制转动体3、4的相位,使其产生振动,转动体1、2、3、4通过轴承安装在振动平台上,在转动体1、2、3、4与传动装置之间为柔性连接。
对比文件2-3中的转动体1、2、3、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四根振动轴,并安装在振动平台下方与振动平台一起振动,并且还通过柔性连接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万向节与传动齿轮、传动轴等动力分配装置相连接,这与本专利中的分配箱的四根输出轴与振动部的四根振动轴万向传动联接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并且在振动平台下方只设置四根振动轴而将齿轮分配机构放在振动平台外面,不直接参与振动,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3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及附图中得到了充分的揭示。
该对比文件并非第3372号决定中所述的同步、调幅、同步三个环节,而是同步、调幅两个环节同时进行,其中所披露的四输出轴与振动部的四根振动轴万向传动联接这一关键性技术特征充分说明了分配动力的齿轮系不参与振动,只在振动平台下设置四根振动轴这一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正是将参与振动的齿轮系放在振动平台外面,这也正是对比文件2-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通过对第一类对比文件和第二类对比文件进行分析可知,第一类对比文件中的任一篇与第二类对比文件中的任一篇相结合均能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两类对比文件均通过改变相位从而改变振幅,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第一类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第二类对比文件很容易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两类对比文件的结合相比较也没有产生其它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4、5或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所属领域的常识技术并根据具体需要即可实现的,或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样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第3772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观点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3372号决定没有单独地以一份对比文件同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孤立地分析必要技术特征,不存在没有将两类对比文件结合在一起分析创造性问题。
第3372号决定在创造性分析上是严格执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第二原告提交了四份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2-1、2-2、2-3和2-4,合议组将每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分析,并将其与本专利分别进行了对比,从中选出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对比分析,认定它们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对比其它对比文件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披露,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有其特有的技术效果,从而认定争议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3、4、5是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也具备创造性。
具体分析如下对比文件2-1公开了一种双驱动自动振动调幅振动装置,主要由双电机、调幅箱及振动箱组成,调幅箱由箱体及设置在其内的两个斜齿轮轴和与其啮合的一组调幅齿轮组成,该两个斜齿轮轴的一端分别由一电机驱动,另一端与振动轴的输入轴联接,振动箱由箱体及设置在其内的多组轴及设置在每组轴上的联轴偏心块和活动偏心块组成齿轮系参与振动。
对比文件2-2公开了一种模型浇筑混凝土块机使用的振动机,包括带有两个双轴振动器的振动台,调整与分配装置,调整与分配装置的两输出通过两个万向联接分别与振动部的两个双轴振动器的输出轴联接,振动部中的每个振动器的两个振动轴的端部通过各自齿轮相互啮合达到相同转速和相反转向,实现竖向振动齿轮系参与振动。
对比文件2-3公开了一种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振动台,包括四轴振动子式振动部;
电机到转子1的第一传动装置8、9;
电机到转子2的第二传动装置11、12;
电机到转子3、4的第三传动装置,其中输出19与电机输出相连,输出21与第三、第四转子3、4相连,第三个传动装置由一个调幅装置也称差动装置20组成,通过调幅装置使3和4之间的初始角产生相位差,调整振动部的振幅;
各传动装置均通过柔性连接与振动部的四轴万向连接。
对比文件2-4公开了予以炭素制品柱式结构振动液压成型机,由液压部分和振动部分构成,其中与本专利相关的振动部分由一电机带动一减速器,减速器的两端各自通过一万向轴节与振动子相连。
其中对比文件2-3构成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其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的调幅箱两输出轴与分配箱两个输入轴传动联接,分配箱的四输出轴与振动部的四根振动轴万向传动联接没有被公开。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2-1、2-2和2-4所存在的不足而提供的一种振动子式振动成型机,该成型机由调幅箱、分配箱及以振动子方式构成的振动部组成,调幅箱两输出轴与分配箱两个输入轴传动联接,分配箱的四输出轴与振动部的四根振动轴万向传动联接。
由于本专利采用统一调幅、统一由分配箱驱动四轴振动部、调幅箱不直接与振动部发生联系,这样可以降低整机造价,提高运行的可靠性,便于维修,便于调整,提高成型产品的质量。
对比文件2-3从电机到四轴振动台需经同步、调幅、同步三个环节,存在工作环节多、结构复杂、功能重叠、维修不便的缺点,从中也无法得出二输入四输出、对扭矩、转动及初始角一次完成的技术教导。
权利要求2、3、4、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故权利要求2、3、4、5同样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第3772号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上均正确,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所述的诉讼理由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理解也是欠妥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7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3772号决定的判决。
第三人王春朗述称对比文件2-4中公开了一种炭素制品柱式结构振动成型机,它为传统双轴振动子振动成型机,该机振动部分由一电机带动一减速器,减速器两输出端各自通过一万向轴节与振动子相连。
存在的缺点是无法调幅,开机时振动负荷大,关机时有共振现象,造成产品质量隐患对比文件2-1和对比文件2-2中公开的振动成型机为振动箱调幅振动成型机。
其中对比文件2-1中的成型机包括双电机、调幅箱和振动箱,调幅箱由箱体和设置在箱体内的两个斜齿轮和与其啮合的一组调幅齿轮构成,两个斜齿轮轴一端分别由双电机带动。
另一端与振动箱输入轴联接,振动箱由箱体、设置在箱体内的多组轴及在每组轴上的联轴偏心块和活动偏心块组成,该装置中齿轮系参与振动。
对比文件2-2中的成型机包括带两个双轴振动器的振动台和调整与分配装置,调整与分配装置的两个输出轴通过两个万向联接分别与振动部的两个双轴振动器的输入轴联接,振动部中每个振动器的两个振动轴的端部通过各自齿轮相互啮合达到相同转速和相反转向,该装置中的齿轮系参与振动。
上述振动箱调幅振动成型机缺点在于齿轮系直接参与振动,故障率高,维修量大,影响整机正常实用;
设备构造复杂,造价高。
对比文件2-3中公开了一种振动台,它包括四轴振动子式振动部;
电机到第二转子2的第二传动装置11、12;
电机到转子3、4的第三传动装置,其中输出轴19与电机输出相连,输出21与第三、第四转子相连,第三传动装置为一调幅装置,通过它使3、4之间的初始角产生相位差,从而调整振动部的振幅;
该装置中从电机到四轴振动台需经同步、调幅、同步三个环节,存在工作环节多、结构复杂、功能重叠、维修不便的缺点,从中也无法得出二输入四输出、对扭矩、转动及初始角一次完成的技术教导。
对比文件2-1至2-4没有披露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调幅箱两输出轴与分配箱两输入轴传动联接,分配箱四输出轴与振动部的四振动轴万向传动联接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有关技术教导。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基础上,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4、5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4、5也具有创造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10月26日,王春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振动子式振动成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申请号是00260860,该申请于2001年8月15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王春朗。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振动子式振动成型机,其特征在于该成型机由调幅箱、分配箱及以振动子方式构成的振动部组成,调幅箱两输出轴与分配箱两个输入轴传动联接,分配箱的四输出轴与振动部的四根振动轴万向传动联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幅箱内装配有左右两根输入输出通轴,在两根输入输出通轴之间装配有两根调幅推杆,两根输入输出通轴的中间部位均为长斜齿轴,两长斜齿轴的齿纹方向相同,在两调幅推杆上通过轴承装配有一组相互啮合的调幅齿轮,左长斜齿轴、左调幅齿轮、右调幅齿轮及友长斜齿轴依次相互啮合,调幅推杆的轴向往复推动,可以使两根输入输出通轴的转动起始角差在0-180°
内变化。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振动成型机,其特征在于两根输入输出通轴的外侧可以分别装配两根备用输入轴,同侧的输入轴和输入输出通轴之间通过变速齿轮啮合。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者3所述的振动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配箱内装配有两根输入轴和四根输出轴,两根输入轴的输入端设置在分配箱一侧,四根输出轴的输出端设置在分配箱的另一侧,各轴相互平行,自左至右依次是输出轴1、输出轴1、输出轴2、输出轴3、输入轴2、输出轴4,输入轴1与输出轴1通过各自上面固定装配的齿轮相互啮合传动配合,输出轴1通过其上面固定的齿轮及输出轴2、输出轴3及输入轴2上滑动套装的三个齿轮与输出轴4上固定装配的齿轮与输出轴4传动配合,输入轴2与输出轴3及输出轴2通过各自上面固定装配的齿轮依次啮合传动配合,上述各齿轮齿数及轮径相同。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振动成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振动部由振动平台、四根振动轴、振动子构成,四根振动轴分别通过转动轴承安装在振动平台底面上固定的转动支架上,振动平台底面四周安装有橡胶弹簧支撑装置,每根振动轴的转轴支撑架的外侧或内侧固定安装有振动子。
本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振动子式振动成型机,以降低整机造价,提高运行的可靠性,便于维修,便于调整。
本实用新型由于设置有调幅箱,振动平台下部设置的振动轴为四根,使成型机的振幅可以从零振幅至最大振幅连续可调,实现了零振幅开机和零振幅停机,使产品成型密实,保障了成品的质量。
本实用新型在调幅箱之后单独设计了分配箱,在分配箱后实现了四轴输出,使齿轮变换脱离振动部,只使振动子及振动轴参与振动,解决了分配机构长期参与振动造成的齿轮易损带来的维修量大的缺点,大大地减少了设备的运行成本。
设置分配箱使齿轮机构从振动部脱离,还降低了设备构造的复杂程度,可以较大幅度地降低设备的制造成本。
孙中元于2001年11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如下1份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1专利号为992039312号的中国实用新型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0年1月12日。
2001年12月25日,孙中元补充新的无效理由,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的规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时就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补充如下1份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2申请号为892042427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1990年3月28日。
2001年12月28日,孙中元又补充如下2份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3《炭素技术》杂志1992年第4期中的文章双轴振动成型机动力学及工作状态分析的复印件;
对比文件1-4《吉林林学院学报》1995年第11卷第3期的文章双轴振动成型机动力学及工作状态分析的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2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声明请求无效的范围是宣告权利要求1及2无效;
声明放弃以新颖性作为无效的理由。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孙仲垒于2019年3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如下4份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1专利号为992039312号的中国实用新型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0年1月12日。
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双驱动自动振动调幅振动装置,主要由双电机、调幅箱及振动箱组成,调幅箱由箱体及设置在其内的两个斜齿轮轴和与其啮合的一组调幅齿轮组成,该两个斜齿轮轴的一端分别由一电机驱动,另一端与振动箱的输入轴联接,振动箱由箱体及设置在其内的多组轴及设置在每组轴上的联轴偏心块和活动偏心块组成齿轮系参与振动。
对比文件2-24830597号美国专利文件,公开日1989年5月16日,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模型浇筑混凝土块机使用的振动机,包括带有两个双轴振动器的振动台15、16、17、18,调整与分配装置,调整与分配装置的两输出通过两个万向联接19分别与振动部的两个双轴振动器的输出轴联接,振动部中的每个振动器的两个振动轴的端部通过各自齿轮相互啮合达到相同转速和相反转向,实现竖向振动齿轮系参与振动。
对比文件2-32625117号法国专利文件,公开日1989年6月30日。
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振动台,包括四轴振动子式振动部;
对比文件2-4申请号为892042427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1990年3月28日。
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炭素制品柱式结构振动液压成型机,由液压部分和振动部分构成,其中与本专利相关的振动部分由一电机带动一减速器,减速器的两输出端各自通过一万向轴节与振动子相连。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4月2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无效范围是宣告权利要求1至5无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2-3。
被请求人对对比文件2-1、2-2、2-3、2-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2和2-3的中文译文无异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5节的规定,将两个无效请求案合案审查,并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第4433号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另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孙中元表示放弃对对比文件1-1至对比文件1-4的采用。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专利号为992039312号的中国实用新型说明书、公告号为公告号为88201930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4830597号美国专利文件、2625117号法国专利文件、申请号为892042427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第3772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在起诉状中、本案的两次庭审过程中及其庭后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均认为孙仲垒在无效过程中提交的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1与对比文件2-3相结合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被告则认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原告提交的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之处,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不能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提交的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1及对比文件2-3的结合能否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2-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比较,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位于电机和振动部之间的调幅与分配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本专利中调幅箱两输出轴与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孙中元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精品 最新 中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 复审 委员会 无效 行政 纠纷案 一审 判决书
链接地址:https://www.bdocx.com/doc/18363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