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开办项目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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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C承包商的办公室、加工车间和货棚
2.04D业主/工程师的办公室
2.04E专业分包商及独立承包商的用地
2.04F临时供水
2.04G临时照明和供电
2.05夜间施工
2.06二次搬运
2.0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2.0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2.09脚手架
施工开办项目目录(续上)
2.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2.10A施工现场的保护
2.10B工程的保护
2.11施工排水、降水
2.11A施工排水、降水
2.11B临时防水
2.12垂直运输机械
2.13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2.14地下室暗室施工
2.15政府规定需缴纳的费用
2.16冬雨季施工
2.17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3.0现场、通道和工程
3.01视察工程现场
3.02接受现场实况
4.0投标书及合同文件
4.01制作详图
4.02施工图、技术规范与设计责任
4.03综合机电管线图
4.04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表、每周/月报告及施工组织
4.05施工时间
4.06指定供应单价项目
5.0劳务、物料及操作工艺
5.01施工工艺的推荐
5.02劳务
5.03禁止雇用不合法工人
5.04不允许工人住在施工现场
5.05工地会议
5.06样品、试料样板及样板间/样板层等的批准
5.07测试
5.08材料的来源
6.0专业分包合同及独立承包合同等
6.01给予专业分包人及业主的独立承包商的配合等
6.02给予政府部门或市政单位的配合
6.03配合
7.0一般义务
7.01临时地役权
7.02日报表及照片
7.03对公众的保护
7.04来访者
7.05发票
7.06工程竣工
7.07不得使用粘土砖
7.08政府部门的审批
7.09维修及指引手册
7.10培训业主雇员
7.11监测
承包商应仔细阅读下列施工开办项目的各项内容及描述,并于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所需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第一章中分项填报,所涉及的工期应包括在合同工期中。
详见投标须知
(1)合同内工作应包括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完成图纸的深化设计,以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供应、安装、协调、管理、检测及调试、竣工备案及缺陷修复等一切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工作。
(2)承包商应按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但不限於如下工作内容:
-
(a)接收先前承包商移交的现场;
(b)所有土建、机电、装饰工程;
(c)为所有的专业分包商、独立承包商及市政配套部门,提供配合工作等。
(d)清理工程现场及一切障碍物,先前承包商遗留下的临时设施〔如有需要〕;
(e)按工程规范和合同图纸进行和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有关测试/检验/监测;
(f)在施工时承包商须确保对工地附近现存之一切建筑物、市政配套、消防通路等受到保护及维持正常情况;
(g)与所有有关部门协调红线内正在使用和已弃用的管线设施。
确保红线内所有管线在开工前或在不影响工程进度下遗弃或更改路线;
(h)承包商须继续聘请先前承包商(或业主)聘请的专业监测单位继续负责本工程施工期间周围管线、建筑物的位移和沉降等监测工作,现场环境监测;
(i)临时性设施包括一切工地安全设施;
(j)承包商须接管/维护/改建现有的临时围护工程并提供新造的临时围护工程,以确保现有临时围护工程和其设计适用性是足够与可实行的,并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及安全负责;
(k)承包商须接管先前承包商(或业主)办理的绿卡;
(l)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政府部门要求办理的相关手续;
(m)为满足工程所在地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及费用;
(n)配合市政管网接驳等协调及配合工作;
(o)申报及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资料及费用;
(p)本工程规范甲部施工开办项目内第六条所述的内容;
(q)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民工工资专用帐户;
(r)其它合同文件要求承包商履行的任务及工作,包括正确施工所需的一切附带的次要工程。
1.02合同范围(续上)
(3)专业分包商
以下工程属本合同范围内,但由专业分包商完成,承包商应负责对专业分包商提供配合。
(a)外墙专业分包工程
(b)弱电专业分包工程
(c)电梯及自动扶梯专业分包工程
(d)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
(e)室外景观工程
(f)消防工程
(g)进户门工程
(h)新风置换工程
(i)地源热泵工程
(j)毛细管热辐射
(k)泛光照明工程
(l)防火门工程
(m)防水工程
(n)铝合金门窗工程
(o)市政工程
(p)或其他业主专业分包商
(4)直接或独立承包商/独立供应商
以下工程由业主聘请的独立承包商/独立供应商负责,不属本合同范围,但承包商应配合该等工程进行,提供方便及配合。
(a)电梯供应工程
(b)配套工程
(c)或其他业主单独签署的独立承包/供应工程
(5)项目工作界面划分
具体划分详见本施工开办项目附录‘甲’—工作界面划分表。
工作界面划分表用于划分各合同间的工作界面,但不应作为合同范围的唯一解释,若工作界面划分表及本合同范围的描述间有矛盾或不一致,应于投标时书面提出,若于定标后才发现该等矛盾或不一致,一切以工程师解释为准,但该等解释均不作为索取额外费用和要求工期延长的依据。
(6)不包括工程项目范围
无论合同图纸有否标注,以下工程并不构成本工程的一部份,并已由业主直接委托直接承包商负责承造:
(a)基坑围护工程
(b)桩基、土方工程
承包商须注意上述工程已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承包商于接收工地后7天之内和进场开展工程前必须立即测量勘察已完成之工程,若发现上述工程有任何偏差、缺陷或未完成等情况,承包商应立即向业主和工程师报告并要求独立承包商进场进行整改和修补工作,如承包商未能依照上述之规定而影响或导致任何返工或额外工作,一切发生之费用和工期延误需由承包商负责。
(7)分段移交及竣工
本合同特别要求,承包商须按在本合同内所订明竣工时间表中的特殊要求完成及移交在表内注明之区域之工程。
业主按本条款接收任何提早移交区域时,所有工程仍在进行中的范围应予妥善地隔离。
无论图纸上有没有显示分段移交区域之围板,一切因此原因而须加建之临时围板,防尘罩等额外费用,都会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金额内。
承包商须就分段移交,按需要重新布置一切储藏间、货棚、办公室、临时厕所、施工机械等及兴建围板,以上额外费用及因工程分段移交所引起的干扰及不便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已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承包商同意不会藉分段移交要求为理由追加任何费用或工期延长,除特别说明外,一切因分段移交索偿都不会受理。
惟请注意因本工程分段竣工,施工临时用电/水转为永久用电/水后,施工用电/水改用永久用电/水,将分开独立电/水表计量,并按供电/水部门计费单价计量,费用已包括在合同金额中。
2.0
措施项目
承包商必须跟据相关中国法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由于建筑施工造成污染、扰民,保障施工现场内的人员和施工现场附近居民身体健康,必须做好的施工现场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防治大气污染包括但不限于防治施工扬尘,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的降尘,沥青锅的消防烟尘,生活和生产烟尘排放(锅炉),以及环境监测等。
(2)防治水污染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作业污水排放,油漆、涂料的渗漏防治,施工现场临时食堂及卫生间的污水排放等,以及卫生防疫。
(3)防治施工噪声污染包括但不限于人为的施工噪声防治,施工机械的噪声防治。
承包商在现场内提供及使用的一切内燃机须安装干扰抑制器,并满足有关当局的管理要求
(4)专业分包商应负责与自身工作有关的各种污染的防治。
2.01B邻近建筑、树木、道路的保护。
承包商需保证通往现场及其周围之道路,人行道随时免于施工所产生之障碍物、泥土、垃圾或岩石的阻塞。
承包商的车辆、工人、脚手架、施工机械及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对交通或其它人造成不便或阻碍。
需负责清洗所有离开现场的车辆及机械(不论其所有权),确保不将泥土、泥浆、垃圾等掉于路上,承包商并应为此在每个现场出口安装轮胎清洗设备,这些设备必须获得工程师批准,并在竣工后将该设备拆除及修复有关位置。
承包商需确保所有开离现场的车辆及机械(不论其所有权)都是安全地荷载及加盖,以免在运载时溢出或掉失任何材料。
为减少影响周围居民,承包商应负责出入口的改道及修复。
施工周围邻近建筑的保护及必须的加固等措施。
承包商在运进和运走物料和施工机械时,须注意及遵守地方当局或公安当局实行的特别法规(包括现在和将来)或需要特别准备工作,及负责当局提出的修复损坏道路和行人道的付款或所需的任何工程。
业主不会负责该等事项及承担任何费用。
承包商于每一层及室外由工程师指定的地点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在工程进行中容许所有工种(包括专业分包商和独立承包商)在指定垃圾收集站放置任何垃圾、废弃支撑件、废弃的产品包装或条板箱等和无偿地负责迅速清理。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不得贮存多余物料,同时承包商须遵守任何由工程师发出的有关清理垃圾及清理现场的指示,假如承包商不遵守此等指示,业主可另雇其他承包商以进行本工程并由承包商负责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专业分包商应配合承包商对施工过程中垃圾清除的总体安排,专业分包商应自行负责把各自的垃圾堆放在每一层及室外由承包商指定的垃圾收集站。
承包商须确保没有非法堆积或弃置的垃圾。
承包商须随时用截砂器或集泥器保持现存收集现场排水的明渠和沟渠没有污泥、泥土等,而此等截砂器或集泥器应定期作清理,以确保符合工程师及政府部门和市政配套公司的要求,任何因现场污水淤塞的沟渠均应由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自费清理,如承包商不清理此等沟渠,业主可另雇其它承包商以进行本工程,而任何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将以债项形式由业主向承包商索回或由业主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到期应付予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
承包商必须确保在现场的土坑、模板、临时或永久性储水池、容器、空罐等没有积水及喷洒药水,并随时遵守地方当局的法规,以防止蚊虫及白蚁滋生。
承包商须提供相关的白蚁防治保证期。
承包商应根据政府的要求在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施工秩序,以达到提高劳动效率、安全生产和保证质量的目的。
当业主由于承包商未能达到上述要求而受罚后,业主有权从承包商的应付款或到期应付款中扣除相等金额作为上述受罚的补偿。
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点:
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操作与安全规程。
无论在进行施工与否,承包商均应在工程现场24小时保留足够的工地保安来看护工程、物料、施工机械等直至本工程的移交工序完成为止。
无论雇用工地保安与否,承包商仍然负有整体工地保安的责任。
门闸应安装在所有出入口,并在非工作时间关闭及锁上。
同时,亦应设置监察,登记所有进出的车辆及物料等。
每个单体及每个出入口均应在开放时任何时间内派有至少一名工地保安和/或守卫员看守。
承包商应于工地入口处设置足够的管理人员及设施,对所有进出工地范围的人员,每日进出工地人员记录并每周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可随时查阅相关的记录。
承包商须确保施工现场布置合理,物料堆放有序,施工机械安置合理,便于施工操作;
包括所有必须的现场障碍物清理、施工临时道路加固等。
承包商及各专业分包商各自负责运至现场的任何物料的安全保管。
承包商及各专业分包商必须负责补充可能丢失的或被盗的该等物料。
承包商及各专业分包商亦必须负责补充由于在原来的安装或于后来拆卸及重新安装时,因工人的疏忽处理、贮存或不当的工艺操作所损坏的任何物料。
(1)布告栏和广告
承包商可于工程师指定预留的位置进行书写政府部门规定必须书写的告示。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可能需要的一切重新油漆和书写。
除得到工程师批准之外,现场不准许有其它告示。
承包商须于施工过程中维护、恢复、移位及按照工程的进度和各阶段提供任何新造的布告栏和广告等。
除指定的告示栏发出的广告外,没有工程师的书面批准,不准在现场登广告或悬挂张贴布告。
无论是否由承包商悬挂,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从工程现场清除任何广告或布告等。
有关本工程的任何宣传,事先必须提交给工程师批准才可发表。
(2)工地排污/水
承包商须向工程师提供消除积水方案并取得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行。
承包商须提供足够的抽水设备以保持所有工程挖土区及地库的干燥及清除从雨水、地下水或其它水源流入挖土方和地库的所有积水。
在合同施工期间,工地均不可积聚水分。
所有抽水作业必须用电动水泵进行。
承包商必须为进行抽水作业从政府取得所需的任何批准。
(3)临时排水和环保设备
承包商须向工程师提供临时排水方案并取得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行。
承包商必须提供所有为了从工程现场排除积水和防止径流溢到邻近土地所造成的损失,铺设可能需要的临时渠道及临时排水工程。
承包商应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排水设备移走,此等工程将由永久性地面排水工程代替。
承包商亦须遵循有关部门的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并且进行和安装预防措施。
同时免于业主承担因政府部门和市政配套公司要求缴交的排水及有关的环保及文明施工费用及罚款等。
承包商应保持本工程的工地为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文明工地”。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政府部门和市政配套公司发出的一切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承担为创造文明工地必须实施的建造、维护、拆除及运走一切临时措施的费用。
各专业分包商应充分了解本工程文明工地的要求,并配合承包商的安排。
无论是用来支持建造中的工程或现有建筑物各类安全支撑应由承包商负责深化设计,并令工程师感到满意,以及符合政府规范的要求并获得有关当局的审批同意。
工程师并有权监督其建造和维修。
承包商应在整个工程期间负责各支撑的稳定及其安全性;
工程师或政府部门对该等支撑的任何修改意见或批核,并不减轻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承包商对上述设计及方案须负全部的责任。
工程师或政府部门对此等安全支撑的审批所需的时间应被视为已由承包商在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中预留。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师可能以后会提供额外的图纸来详细说明其要求,承包商应根据此类图纸进行安全支撑等。
因迟交方案而导致获得批准拖延,或承包商拖延工程师所指示的设计修改以及服从有关当局的审批意见所作设计修改,均不能获得工期延伸,并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及手段追回因此而延误的合同工期。
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应根据工程需要对整个项目及各分项工程采取必要的专项安全措施。
同时根据不同季节气候对施工生产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可能造成的各种突发性事故采取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期间承包商须负责参与工程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之安全。
承包商、其分包商及其在现场之雇员需遵守任何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有关法例规定的条文。
工程师可要求立刻撤走现场任何被工程师认为未能适当地遵守地方当局的恰当规定条款及其它随时生效的法津规定的人士。
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等被解雇的员工在未取得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前,均不会再获受雇于现场工作。
承包商及各专业分包商须为其雇员提供和实施配戴有效之安全帽,按需要尚有面罩,眼罩、护耳罩、安全带及其它个人保护设备。
并实施具体办法以促使其雇员及分包商配戴。
承包商须为业主、工程师及其它有关顾问提供和实施配戴有效及格之全新安全帽,全新安全鞋及其它必需之全新保护工具及一切所需的急救设备等,以满足工程师的要求。
如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需为应急程序及安全规则提交详细方案以供批准。
本条所述有关安全守则的内容适用于承包商为现场工程任何部分雇用的任何分包商以及此等分包商雇用的员工,并对他们构成法律约束力。
承包商须确保由其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已就上述事宜包括适当及足够的条文。
承包商须指派专人全职负责及督促落实上述安全措施。
承包商必须提供并保持所有政府规定的必须的安全措施及安全栏杆、护栏、安全网、保护行人的安全通道等设施完好。
各专业分包商应充分了解本工程安全措施的要求,并配合承包商的安排。
假如任何由承包商或分包商因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事宜雇用的工人或其它员工受到任何损伤,则无论有否接获索赔,承包商须及时以书面通知有关政府部门有关此等员工的受伤事故,以及将一份副本抄送业主。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应按需要提供灭火器、沙桶和其它有效的消防设备,特别是应在建筑物最高点安装足够的供水设备,并随时设有足够的喉管及压力以能到达建筑物的所有部分。
应随时遵守符合当地政府法规及其它由工程师规定的要求。
承包商须提供沙堤或沙包防堤和/或其它临时措施,连同一切所需的临时排水工程,以防工程和/或邻近房地产可能在台风、大雨和霜冻期间被冲走或冲塌预留费用,并包括提供一紧急工作小组随时候命前往清理冲下来的泥土、泥浆和/或垃圾,一份在台风、大雨及霜冻期使用的防范工作措施应由承包商建议,并经工程师批准。
工地现场已有围墙,承包商须接管、修改、维护、恢复、移位及按照工程的进度和各阶段的竣工提供任何新造的围墙、隔墙及走道等,包括围绕红线周界的照明及现场入口的金属闸口。
其施工方法必须经工程师批准。
承包商须接受将此等围墙、隔墙及走道等调节并保持在光滑及整洁的状态中。
围墙的表面处理的颜色、图案和标语,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要求涂上颜色及业主企业商标图案,以及安全照明。
上述围墙、隔墙和走道应于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师的指示拆除及清理,有关费用已包括于合同金额内。
承包商须承担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用或摊销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承包商须负责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因施工用途而需的出入通道/口、越过行人道、道路、施工地区及其它范围,并确保其适用于施工期间。
同时须负责发出有关通告,构筑和维修一切必需的临时道路、走道及加固面以在工地内外提供合适支承机械的通道,支付所需费用以及自费修复由他引起的一切损毁至业主满意。
承包商亦须确保有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消防紧急车道于发生紧急事故时供停泊消防车使用。
承包商必须在现场或其它所需地点为所有工种的工人无偿地提供临时卫生间、设备和排污水管,并保持其实用和卫生。
当卫生设备不是连接到污水系统时,承包商必须每天进行清倒和消毒,及在竣工后拆除和搬走。
承包商须指示其员工及其分包商的员工使用临时卫生设备,并禁止工人在工程现场内其它地方便溺,违例者将会遭实时解雇,以作惩罚。
因工人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破坏的任何工程均需由承包商自费完全移走及重做,并令工程师满意。
承包商须负责安排与污水渠进行临时接驳的所需工作,包括一切申请手续及劳务。
并免于业主承担因市政部门公司要求提交排污费及有关环卫费用。
承包商应自费建造所需的办公室、加工车间和货棚等(此等设施不可设置于永久工程内),和保持其之良好状况。
承包商的办公室需预留足够位置作为会议室,并包括所需的会议桌及椅子,以供日常工程会议之用。
只要没有引起任何建筑结构部份的载荷超过设计的载荷量,以及不阻碍工程的完成或分段竣工(如有此要求),承包商可经工程师批准后在指定的工程的完成区域贮存材料。
承包商必须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位置提供独立的易燃物货棚,承包商不准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内贮存该等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纤维素真漆、沥青或沥青产品等的易燃货物。
承包商应提供合理的办公室给各专业分包和独立承包商。
承包商应无偿提供场地给各专业分包商和独立承包商搭设加工车间及货棚。
所有临时办公室、加工车间及货棚的面积和分配必须获得工程师的审批。
承包商、各专业分包商和独立承包商须于竣工后各自将该等办公室、加工车间和货棚等拆除和搬走,并修复现场。
为业主/工程师提供监理办公室三间,甲方办公室三间。
临时办公室、会议室、专用的卫生间,并提供基本办公/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档案柜、桌椅、计算机、电话、传真、网络等)。
承包商在施工时应给予适当的保护,维持用水、用电、排污及电话线,并在业主要求时拆除及修复受影响的地方,有关的用水、用电、排污费、通讯费用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须于竣工后将该等办公室拆除及平整还完土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须有承包商自行承担。
承包商须按工程师的指示将建筑或工地的部份地方拨出来作为专业分包商及独立承包商的物料贮藏间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区。
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工地内其他的辅助设施给专业分包商及独立承包商,如卫生间、食堂、办公室会议室等。
业主只提供整个工地现场1个临时供水点作临时供水用。
承包商须确保水管管道畅通无阻并自费提供任何额外供水以完成本工程。
业主已申请并将临时供水接头置于现场红线边缘,并配有计量表,承包商应负责在业主计量表后再安装计量表,并由此接头接驳到工程师指定的现场所需位置的一切物料及劳务,及在施工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期间日常用水的费用。
承包商必须在每层设置一个供水点为所有工种,包括各专业分包商和独立承包商的工程,无偿提供施工用水。
承包商必须支付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上述额外供水而须缴付的增容费),以及供应临时管件和贮水设备,并在竣工后将该等临时系统拆除和搬走。
虽然上述水源乃业主接驳,承包商仍须保持不断之用水供应,业主将不负责任何有关供水之索赔及其所导致之工期索赔。
承包商亦须负责在合同期内对上述临时供水系统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以防止漏水或任何破坏。
承包商不得因政府停水而要求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
水容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采取措施(如增加储水箱等),所需费用在施工开办费中投标报价时计取。
承包商须独立承担支付一切供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1.02.(3)所述的专业分包等其他专业分包或一期独立承包商所使用的供水费用直至一期工程竣工交付完成。
业主只提供整个工地现场1路800kVA变压器的施工用电量,承包商需自费提供任何额外供电(包括使用永久用电)以完成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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