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指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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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监管人员inspector
具备职业卫生领域相关业务知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由执法监管部门指定、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人。
3.2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s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4职业卫生occupationalhealth
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3.5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3.6现场检查fieldinspection
指规定的执法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监督行为。
4
检查前的准备
为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进入检查现场前应主要进行如下几方面的准备:
——人员准备:
成立检查组,并配备相关专家;
——信息准备:
熟悉被检查单位情况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准备:
确定重点检查内容、文书准备和证件准备;
——装备准备:
执法检测工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5
现场检查对象和要素的规定
5.1现场检查对象的要求
现场检查对象是指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包括:
——生产性工作场所;
——服务性工作场所;
——室内工作场所;
——户外工作场所等。
可根据工作场所以下特征确定检查对象:
——按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确定检查的优先顺序;
——按职业卫生检查的性质(普查、专查)确定检查对象;
——其它。
5.2现场检查内容要素的规定
现场检查内容要素是指实施现场检查时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现象或一个特定的实体或目标。
本标准规定的现场检查内容要素与附录A中的检查项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其构成如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及落实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条件;
——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及其落实;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生产过程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6
现场检查的方法
6.1听取陈述
听取陈述是指以听取被检查方以自主介绍的方式给出相关检查信息的检查活动形式。
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申报情况;
——职业卫生经费投入使用情况;
——职业病发病情况和职业卫生监护情况;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办理情况等。
6.2现场询问
现场询问是指以与被检查方进行交谈的方式获取检查信息的检查活动形式。
——对告知和明示要求的履行情况,包括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情况;
——对员工的主观感受信息了解的情况,包括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的感受信息;
——对职责履行效果的情况,包括培训情况,女工孕期、哺乳期作业安排情况,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情况,以及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情况等。
6.3现场查看
现场查看是指以眼睛作为主要手段通过观看来获取检查信息的检查活动形式。
——公布信息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定期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信息向从业人员公布的情况,定期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条件实际情况,包括设施状况、生产布局情况、应急条件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包括警示标志、防护措施情况等。
6.4文件查验
文件查验是指通过阅读相关证明、规定等文件性材料来获取检查信息的检查活动形式。
——陈述信息与实际文件的对应情况,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情况;
——备案情况,包括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相关文件的备案情况;
——自制文件质量情况,包括应急预案;
——报告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情况;
——内部运转情况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的情况记载,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的情况记载等;
——证明证书情况,包括许可证、培训证明、采购证明。
6.5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是指在工作现场用指定的方法检验测试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定的技术性能指标的检查活动形式。
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获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一般实际信息;
——获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整改与治理的效果信息。
7
现场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后续处理
7.1记录和归档
检查人员如实填写如附录B所示的《职业卫生现场检查记录表》后归档备案。
表中信息包括:
——一般信息记录,如:
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受检单位地址与联系方式、受检单位负责人等;
——主体信息记录,如:
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证实信息记录,如:
受检单位负责人和随检人员签字,检查负责人和成员签字。
检查人员应对提取的证据,包括:
物证、书证、照片、录音和录像等,以及形成的执法文书按照规定存档。
7.2办理与处置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应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以作进一步调查为目的,就可能存在的其它职业卫生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约谈。
并根据处罚和谈话结果,对如何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和提高职业卫生水平提出指导意见。
7.3追踪和移交
定期跟踪现场检查处罚意见和整改方案的履行情况,及时掌握违法行为改正进度及效果。
对于需要移送其他管理部门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将移送和通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备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表
表A.1按照检查内容要素分类设置检查项,表A.2按照系统结构分类设置检查项,表A.2内容与表A.1一致,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可视情况选用。
表A.1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规章制度
是否建立如下职业卫生管理和应急救援相关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听取陈述
文件查验
机构与人员
是否按如下要求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是否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职责与权限
是否赋予组织如下人员和部门相关职责和权限:
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与权限。
表A.1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表(续)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一般申报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如下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留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高毒申报
使用或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或重新申报如下材料:
3.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监护档案
是否为从业人员按如下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资料;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监护检查
是否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监护结果
是否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现场询问
是否对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定期检测
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存档和向从业人员公布和向监管部门上报。
定期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否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存档和向从业人员公布和向监管部门上报。
整改与治理
是否对在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治理和整改,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
现场检测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及落实情况
建设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包括: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是否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中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后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是否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条件
设施
是否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现场查看
是否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是否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布局
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是否做到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高毒工作场所是否隔离。
现场检查
应急
是否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是否设置了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显示出口的疏散图及疏散程序,并备有应急方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
是否确保应急装置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满足应急使用要求。
是否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单位建立绿色救援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及时有效进行。
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许可
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7.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管理者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格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应资质。
从业人员培训
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是否达到相关质量要求,并生成相应记录。
8.个体防护用品的购置与使用情况
购置
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使用
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
所佩戴和使用的防护用品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9.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及其落实情况
经费
是否投入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病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经费,并对职业卫生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落实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是否对执行相关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依照相关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处理。
10.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公告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警示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包括:
(一)在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入口或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二)在高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工作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三)在高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
(四)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
(六)在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七)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八)在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九)在高温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十)在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十一)在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等。
明示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1.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报告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况。
终止
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是否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危险事故的操作,并撤离相关人员。
处理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并报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结果。
是否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12.生产过程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设备
是否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中文说明书和警示说明是否符合要求。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是否对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进行了妥善处理。
作业对象
是否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了国家命令禁止的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中文说明书和警示说明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研制、开发、推广、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用人单位是否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从业人员
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现场是否有未成年工。
是否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1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
设置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否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维修保养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以下记录: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使用状态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齐备、并正常使用。
是否每年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1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表A.2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表
检查
项目
内容
机
构
与
人
员
检
查
情
况
职业卫生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制
度
档
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表A.2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表(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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