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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共5章(第117-169条,共53条)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4、第四编:
担保物权共4章(第170-240条,共71条)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5、第五编:
占有共1章(第241-245条,共5条)
第十九章 占有
6、附则两条(第246-247条)
(3)立法的争议
1、违宪之争
2005年8月,北大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上书中共中央、全国人大,这封名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信没有得到高层回应,巩于是将信件在网上公布,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物权立法的大讨论。
巩献田指责物权法违宪:
草案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字不提,妄图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
他还指责物权法会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
原本争议不大的“平等保护”也成为热议话题,他提出“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的著名论断。
2005年9月26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召开座谈会,提出修改物权法草案需要把握的三点原则。
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是要立足于中国实际;
三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
2、体系之争
王利明教授提出,所有权应当类型化,体现平等原则、实现一体保护。
孟勤国教授指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占有的传统物权体系毫无逻辑性。
用益物权种类少,担保物权其实不是物权,不应与所有权并列。
说占有是事实,但又给占有之诉以保护,违背法律不保护纯粹事实的常识。
他主张以占有权的名义改造用益物权,使之与所有权并列,让担保物权回到担保法或债权法中,占有权作为事实放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之中,占有只推定占有人享有占有权,不推定占有人享有所有权。
(四)物权法的评价
1、地位:
1)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2)规范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3)是一部私权法,是民事权利中最根本的权利。
2、优劣:
优--融合实用。
融合意味着兼收并蓄,博采众长;
实用意味着为我所用,解决问题。
第一,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就是对德国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分解,吸纳独立性,否定无因性,形成了契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规则。
第二,物权法第192条所规定的抵押物处分制度,融合了法国法和日本民法的模式规则,以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主义为主导、以抵押权追及效力和涤除权制度为补充的,既充分贯彻了“物尽其用”原则,又实现了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了制度规则的最优组合。
第三,第181条、第189条和第196条所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就是对英格兰法上的浮动担保制度和日本民法上的企业担保制度进行融合而来的,意在解决抵押权实行时所产生的影响企业经营、导致企业破产、大批工人失业、银行信用下降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
第四,第226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明显是移植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动产担保制度,从而使物权法上的一般债权质押带有浓厚的权利抵押之色彩。
劣--制度规则的冲突与适用难题;
介入了公法因素,政治色彩较浓(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得失:
物权法的“得”表现在:
(1)建立了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2)明确了物权的平等保护;
(3)确立了一些新的物权制度;
(4)改变了过去一些不合理的规定;
(5)为将来立法保留了一定的空间。
物权法的“失”表现在:
(1)若干重要物权规则没有规定;
(2)整体规定过于原则:
(3)有的规定存在错误;
(4)有的规定不及过去规定的合理;
(5)有的规定表述不明。
2、物权法与其它相关法律冲突及适用问题
(一)、物权法适用原则:
法不溯及既。
(二)、如何处理之前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关于担保物权规则的冲突问题。
首先,凡是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1、民法通则(旧法)--物权法(新法)。
2、担保法(下位法)--物权法(上位法)。
3、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特别法)--物权法(一般法)。
3、关于物的基本问题
(一)、物的概念和属性
1、物的概念
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除人身以外的独立存在并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有体物。
物权法中的物的定义: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
2、属性
第一、物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2、物是不包括人身的。
传统民法学认为人死后的遗体以及人的器官不是物;
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
血液在正统学说中不是物,但血液制品(制成药品)是物)
第三、物须为有体物。
关于虚拟财产问题:
2003年,全国首例的“虚拟网财”失窃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将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装备”视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并判决支持玩家对该虚拟物品的赔偿请求。
这一判决引起了如潮的争议:
“虚拟财产”是法定“财产”吗?
“红月”案。
原告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却在2003年初都不翼而飞了。
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但游戏运营商拒绝将盗号者真正资料交给李宏晨。
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未履行对其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的私人财产损失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的这一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令被告将李宏晨在红月游戏服务器内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第四、物须为独立存在的。
指的是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五、物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
(二)、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物区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不动产与动产,这是根据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会否损害物的价值,对物进行的分类。
区分意义:
物权变动条件不一。
动产所有权转移--交付;
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第2、特定物与种类物,这是根据是否依民事主体的意见加以具体指定而进行的分类。
特定物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
种类物灭失,债务人须替代履行。
第三、主物与从物,这是根据两个物之间的依赖关系对物进行的分类。
【案例1-97年司考题】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1)锁与钥匙;
2)上衣与裤子;
3)电视机与遥控器;
4)房屋与窗户。
【答案】1)与3)解析说明:
相互独立;
在使用价值上存在依附关系。
第四、原物与孳息,这是根据两个物之间的产生关系对物进行的分类。
【案例2-05年司考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1)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2)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3)动物腹中的胎儿;
4)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1)与4)解析说明:
互相独立;
在产生上具有“出产”关系。
2)与3)如果与原物脱离才构成孳息,否则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
第5、流通物与不流通物,这是根据能否作为商品交换的客体进行的分类。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第六、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如宝石;
结合物,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如房屋;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而成,名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等
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但是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其例外。
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三)特殊的物——货币
1、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2、特征:
高度流转性;
种类物;
可消耗物。
3、货币的占有与货币所有权的关系
(1)货币只能借贷而不能借用
(2)对货币的占有推定为所有权占有,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合二为一。
(3)对货币占有的丧失推定为对货币所有权的丧失;
不能返还原物,仅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4)丧失或取得货币所有权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即使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5)货币原则上不能成立间接占有,因为所有权随着占有而转移。
(6)对货币的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因此不适用时效取得的规定。
(4)特殊的物——有价证券
1、概念: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2、种类
1)不记名证券——国库券
2)记名证券——记名股票
3)指定人证券——背书
3、类型
1)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2)股票
3)公司债券
4)国库券
四、关于物权的基本问题
(一)、物权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
2、问题:
根本属性是支配性还是排他性?
3、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第一、物权是绝对权。
这是指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第二、物权属于支配权。
这是指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第三、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第四、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第五、物权具有优先权和追及力。
物权的优先权即指在存在于同一物上的物权和债权之间,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第六、物权的保护方法大多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等。
【案例3-00司考】下列案件中,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1)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2)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3)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4)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答案】2)与3)。
(二)、物权的类型
1、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2)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两者区别:
第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目的则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二、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担保物权则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则不限于此。
第四、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第二章物权法总则
第一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8条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定,即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的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物权种类法定化。
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第二、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
第三、物权效力法定化。
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
第四、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
第五、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物权保护方法。
争议问题:
1、物权法定与物权法定缓和?
曾经表述为: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
——杨立新教授主张缓和
检视物权法定原则所具有的局限性,主要源于这一原则本身的僵化和刚性。
为了克服这一局限性,学界提出了种种理论对其加以探讨,主要有物权法定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物权有限承认说以及物权法定缓和说等。
2、物权法定仅指内容和种类法定?
是否包括其它方面也须法定?
(2)各种学说:
1、物权法定无视说:
主张应根本无视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从而根本上否认该原则的存在必要性。
2、习惯法包含说:
主张习惯法也是民法的渊源,所以物权法定原则应不以成文法为限,物权的创设只要符合习惯法,就不构成对该原则的违反。
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
尽管物权法定原则所指的法律固然不包括习惯法在内,但是,如果依社会习惯所发生的物权,与物权体系的建立无碍,而且又无碍于公示时,那么物权法定原则就失去了其适用的基础,该种根据习惯法所成立的物权就应该予以承认。
4、物权法定缓和说:
认为,应对物权法定原则从宽解释,新产生的物权,只要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旨趣,而且又有恰当的公式手段,足以维护交易的安全,那么就应该予以承认。
(杨立新为代表)
二、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即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一是物权变动的要求;
二是维护物权权利人的要求。
(即物权公信问题)。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目前各国的立法普遍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三、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第二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变动)
1、物权的变动与原因
(一)、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取得(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一种方式。
1、物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创设一个原来不存在的物权。
2、物权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标的、内容等部分的改变。
广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标的或内容发生改变。
主体的变更或标的、内容的彻底改变,结果是发生物权的取得或消灭。
故一般从物权的取得或终止的角度来理解,物权的变更主要指狭义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是指某一物权归于消灭。
物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
第二、因物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事实行为而变动
(1)方式:
1)无主物先占;
2)生产与制造;
3)时效取得(未规定);
4)添附(已删除)。
(2)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变动,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
【案例08-司考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理由是物权法第30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行为而变动
1)继承;
2)遗赠;
3)买卖;
4)互易。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公示
A、公示的内容:
不动产的方式为登记
动产的方式为占有和交付
我国的登记机关不统一,不是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而是以便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
B、公示的效力
对抗主义--主要适用于日本、法国。
要件主义--主要适用于瑞士。
【案例08-司考题】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
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请回答问题: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
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
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
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答案A/C/D.注意取得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物权变动公示的目的在于对抗第三人或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
(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D。
(3)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D.
【案例-08司考】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交付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要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的移转(客观要件);
二是要有交付的合意(主观要件)。
3、基于特殊原因而发生物权变动
(1)、法院、仲裁生效的裁决。
--须公式
(2)、政府征收、征用的决定。
--不须公式。
2、物权变动的原则
1、区分原则:
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原则。
(物权法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主要是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之间区分。
德国区分原则:
是对债的发生与债的履行进行区分
负担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
--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权受德国民法典法433条调整。
处分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后果--物权行为。
--物权合意+转移物占有;
受德国法民法典物权篇929条、873条调整。
我国不同于德国法上的区分,仅就债权意思与债权形式作了区分,但仍一个债权合同,借用了区分概念,没有承认物权行为及物权效力。
关于无因性问题,德国把无因性与不当得利制度结合起来,无因性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弥补了无因制度的缺陷。
我国对于合同无效与被撤销,登记仍能有效,是否认为我国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
--我国没有无因性,没有物权合同,导致没有物权行为。
2、各国关于物权变动的模式:
法国:
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作用。
德国:
债权合同+[物权合意+登记]→二分
!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我国:
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合意点)+登记形式(债的发生及物权变动)→生效。
行为→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交付履行时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解释有些困难。
物权法规定:
债权形式主义→登记生效
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
利:
实用、方便、经济,适合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农村。
弊:
解释困难,理论上出现矛盾,实践中出现权利分离情况。
【案例-07司考题】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
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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