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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我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
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六)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
由政府资助开发500个公益性岗位(其中市直100个),用于安排本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设置公益岗位的用人单位吸纳本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岗位补贴。
各镇(街道)、社区设立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要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更多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当年吸纳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八)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市、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实行平等就业扶持制度。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应取消落户限制。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技能培训、户籍管理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十)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
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年至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聘用期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其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扶持机制。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高校毕业生(其中市直机关需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一般分别不低于33%;
事业单位招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
对参加并完成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市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
(十二)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
符合《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岗位补贴。
(十三)鼓励中介机构推荐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推荐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江劳社〔2006〕636号)执行。
三、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四)实施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
201O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2年内缴足。
(十五)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创办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六)落实收费减免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2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十七)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扶持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
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政策。
(十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按每年一次性1000元岗位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应缴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
(十九)提供创业服务和资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加强创业资源整合,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远程创业服务公共网络,开设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
各级政府对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给予经费支持。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
高校毕业生在其创业成功后,由政府给予其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资助。
四、完善创业就业平台,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能力
(二十)实施3年3000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
2009年至2011年,全市组织认定200家企业、科研机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五邑大学和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见习单位给予不低于800元的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每接收1名高校毕业生见习,由政府给予400元的生活补贴。
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二十一)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
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要全面落实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多种培养模式,调整教学和课程内容,加快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技能素质,并组织有需求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二)大力开展高校在校生创业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的联系,联合创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教育活动。
经创业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三)加强创业平台建设。
各市、区要依托“双转移”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实训基地等载体,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原有的下岗职工创业市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以开展高校毕业生科技发明类竞赛、创业项目大赛等多种形式,征集大学生创业优秀项目,选拔优秀创业团队,引导和资助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
到2011年,全市重点扶持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组织1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二十四)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全市各高校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找准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二十五)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
全市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专责机构,配备专(兼)职就业指导人员,做到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
要组建“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三化”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就业指导教师享受普通高等学校教学人员的同等待遇。
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不少于38学时)列入教学计划。
要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面向基层就业的观念。
(二十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各类用人单位招录用高校毕业生1个月内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登记。
有就业愿望且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由各市、区制定。
(二十七)加强就业岗位信息发布。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高校、各类行业协会和民间社团组织的职能与作用,广泛挖掘和收集各类就业岗位信息。
以网络招聘会、分科类供需见面会、行业专场招聘会、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为龙头,增加人力资源市场日常招聘会场次,每年举办50场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二十八)实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并报销体检费。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帮扶措施,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六、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机制
(二十九)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各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会同人事、教育、公安、科技、民政、财政、农业、卫生、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和各高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主要工作职责详见附件)。
从今年7月份起,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区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10天报告1次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至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今年7月底和年底前,市政府将分别组织一次督查,切实推动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成效。
(三十)加大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
各市、区财政部门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前提下,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转入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市、区提取资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滚存结余部分的20%。
有关就业各项资金补贴标准,按江府[2008]61号和江府[2009]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十一)加强信息服务和资金监管。
各市、区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将高校毕业生信息统一纳入广东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高校毕业生信息与就业失业信息的有效对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基金)。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科技、民政、财政、农业、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享受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各项补助、补贴发放及时有序。
(三十二)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区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行业工作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
各有关部门要组成宣讲团,到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宣讲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政策。
各高校要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七、以上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资金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前有效,如上级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江门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分工表》
附注:
1.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2.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本市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籍属江门市户口的高校毕业生。
3.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主题词:
就业意见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9年7月29日印发
江门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分工表
职责单位主要工作责任
市劳动保障局
1.负责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统筹做好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
3.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临时生活补助、职业介绍补贴、创业资助、见习生活补贴等项扶持政策落实;
4.负责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5.负责指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创业培训基地建设;
6.协调全市建立见习基地(企业)200家,会同市人事局和市高等院校组织不少于10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
7.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转入就业专项资金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人事局
1.负责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发动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和到村委会任职;
2.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西部志愿计划,免费代理参加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3.负责协调指导各市、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乡镇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定编工作;
4.负责制定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扶持机制,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500个(其中市直100个)的工作方案,促进本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5.协助提供高校毕业生报到和就业签约统计情况。
市教育局(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1.负责引导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2.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上岗退费”政策,制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后,继续入读本市高等院校相关优惠政策;
3.对本市高等院校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提出参考意见;
4.配合组织宣讲团到高校宣讲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育;
5.协助提供本市生源高考录取入学统计情况。
市安公局负责核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户籍和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高校毕业生户籍关系。
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实施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指导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等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市高校毕业生科技发明类或创业项目大赛与竞赛各1场;
2.负责提供科技创业项目和拟定资助方案;
3.负责协调建设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市民政局
1.协助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动员和征兵工作;
2.配合做好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
1.负责落实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2.负责审核和监管失业保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3.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基金)安全和各项补贴发放及时有序。
市农业局
1.负责拟定高校生支农项目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支农服务,并按计划完成任务指标;
2.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扶贫工作计划,配合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参加扶贫服务;
3.负责确定农业科研开发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参与农村科研项目和教辅工作。
市卫生局
1.负责拟定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招聘高校毕业生配置方案,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和社区服务的计划;
2.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工作,按计划完成任务。
市工商局
1.负责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并免收高校毕业生个体经营开业登记费;
2.协助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个体经营登记统计和带动就业人数统计。
市国税局负责宣传、落实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负责宣传、落实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残联配合做好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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