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章程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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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参与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相关政策规划、技术标准,为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发展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
承担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民用建筑节能减排以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
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等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支持行政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好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工作;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综合科。
第十六条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资金和党费。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监督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情况;
(二)监督本单位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任免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决策机构其他人员;
(五)监督本单位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情况;
(六)核准本单位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
(七)依法举办和终止本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关法律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把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事业纳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支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事业发展,为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三)指导本单位开展业务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
(五)加大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本单位决策机构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
会议一般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处级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参加。
特殊情况下,由主任委托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召集和主持;
(二)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各科室提出,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四)决策事项通过研究讨论决定,并在当次会议纪要中载明;
(五)主任办公会议记录每次一期,由主任签发。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置7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综合科。
主要职责:
负责中心党建、组织人事、财务、工会、固定资产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外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节能减排技术科。
负责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
(三)绿色低碳建筑科。
负责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推广应用等工作。
(四)建筑产业化科。
负责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等工作。
(五)绿色建材推广科。
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六)资源化利用科。
负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七)工程管理科。
对建筑节能与产业化以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本单位决策机构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由决策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年3月29日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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