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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十二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在标签处加盖公章),勘察成果资料中要列明具体子目。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发包人若有要求提供过程资料,勘察人有义务按发包人的具体要求(包括内容、格式等)提供。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时间为: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起30日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并应完全满足设计工作进度的需要,由于勘察人的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成果资料,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受到影响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处理。
4.1.2各阶段勘察工作开展前7天,勘察人应送勘察大纲一式六份给技术咨询、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待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开工。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估算勘察费暂定为万元,结算时按花都区评审中心审定的勘察费结算。
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
野外工作施工完成后支付勘察费中标价的30%,工程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后,支付至评审中心审核的勘察费的80%;
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勘察费结算价为依据,支付至评审中心审核的勘察费的97%;
缺陷通知期为竣工后30天,缺陷通知期限届满,全部付清。
财政投资项目付款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为准。
4.2.2勘察人应于每月18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建设管理单位。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审定勘察人的勘察方案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5.1.3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勘察人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5.1.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技术咨询单位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费的300%。
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承担责任。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报发包人、技术咨询公司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应做好现场管线等的保护工作,勘察施工前应做好探管工作。
由于勘察人的原因而造成对管线或第三者财产的损坏,由勘察人负责赔偿。
5.2.6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所有勘察成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7勘察过程中,在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对现场作业人员做好保护措施,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5.2.8本项目属于项目,勘察人的全部工作方案,勘察成果表报送发包人前必须得到技术咨询公司的同意。
5.2.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扣除合同勘察总价的3‰作为罚金,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
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逾期一天,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8.1考虑此类工程常因场地条件限制,规划调整,以及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测工作量增加或减少。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测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4.2.1条结算勘测费。
8.2关于勘察深度的要求:
(1)按国家现行的勘察深度要求规定.
(2)初步勘察应进行详细的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基本查清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
若利用既有的地形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水文地质资料和地震资料时,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对已变化的地区进行地形、地物新测,对工程重点地区进行钻探核对。
勘察结果应能清楚反映最新的现场实际地形、地貌及地质情况。
(3)初步勘察应对工程范围内高压输电线路、重要的通讯网路进行勘察,较准确标定其坐标位置及走向。
(4)初步勘察时,应将平面控制点、必要的水准基点,准确地测放在地面上并加以保护。
(5)详细勘察时,对建筑物基础及软土地基处理的深度,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探,不得以钻探困难为理由留给施工处理(有征地拆迁困难的除外)。
(6)勘察人对水文调查应深入、系统,确定合理的防洪标高。
(7)勘察成果报告应能详细、清楚反映岩土的有关力学物理指标、必需的物理及化学性质的指标,以避免在施工中因地质不清引起大的设计变更。
8.3后期工作
8.3.1配合施工
(1)当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勘察人必须配合施工,发包人不另支付配合施工费用,此期间工作内容如下:
(2)对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作技术交底;
(3)现场交桩;
(4)配合设计人进行变更设计和补充设计所需要的勘察工作。
(5)勘察人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3.2勘察工作技术总结
勘察人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充勘察进行检查,并提出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在竣工验收前交发包人。
工程完工后,勘察人应组织勘察技术工作人员将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并撰写工程技术总结,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初稿,交发包人。
8.4勘察质量监控
8.4.1质量要求
(1)勘察应符合国家政策、现行的勘测、钻探规范、技术规范、规则等有关规定。
(2)符合规划、合同和有关各方要求。
(3)勘测及收集的基础资料应齐全、可靠和准确,并能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环保和施工的需要。
(4)勘察人应保证工程测量结果满足相应等级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满足施工图设计中计算的工程数量、建设用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需要。
(5)勘察人完成的地质钻探结果应与地层地质构造相接近,满足设计要求,最低限度减少不必要损失。
8.4.2质量审查和监督
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审核、审批程序,并由责任人签字。
勘察每一阶段工作必须经设计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签认后才能开展下阶段工作。
8.4.3勘察工作管理及质量控制
(1)编制勘察文件,应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书;
2)城市及管网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2)发包人委托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机构对质量进行控制,勘察人应接受其监督,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数据、图表(包括原始数据和图表)和样品等。
(3)要求勘察人与设计人相互协作、紧密配合。
(4)勘察人必须按发包人的既定勘察工期目标与设计工期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勘察任务,不得拖延设计工作的开展。
若勘察人由于勘察质量问题引起工程返工量达工程总量的20%,或因自身原因延期提交勘察文件超过一个月,致使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则按勘察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采取调整勘察队伍等措施以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
(5)勘察人在进行勘察工作中,为完成合同内的勘察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而发生的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
(6)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勘察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后,允许勘察人将该部分勘察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完成,勘察人对其勘察质量和勘察工期负责,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勘察人必须遵守所提交的勘察计划的规定,不得无故更换合同内的勘察参与人员。
(8)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勘察人名称: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GA—2005—B04
设计合同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学校
设计人:
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项目属于项目,发包人同时委托作为本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认证单位,审核设计人提交的全部技术文件(含图纸、计算书、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
工程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26号,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通知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中标通知书
3.4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3.5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序号
项目名称
阶段
规模及投资估算
设计内容
1.1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占地面积373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建设1栋地下一层地上三层的体育馆,包含篮球场和羽毛球场及配套设施等
方案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修详通编制、初步设计、规划报建设计及报建通编制,协助办理建筑方案审查、施工图报建、专业报建、施工图设计、绿色建筑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委托书
2
有关立项、规划资料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方案设计(修改)
4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按业主要求,见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表(若因发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原因调整计划,则提交时间作相应调整)
初步设计(规划报建图)
6
方案报建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
施工图(送审)
8
初步设计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施工图
审图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注:
1、上述文件份数,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4份的范围内调整,设计人不得有异议或要求增加费用。
2、设计人的设计范围:
方案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修详通编制、初步设计、规划报建设计及报建通编制,协助办理建筑方案审查、施工图报建、专业报建、施工图设计、绿色建筑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暂定为万元()。
收费依据见下表:
设计费计算
序
号
分项名称
工程估算
投资(万元)
基本设计费(万元)
系数
设计费下浮率
设计费估算(万元)
注:
1、本工程设计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局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主要条款有标准总则1.0.3条、1.0.16条及附表一: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2、①工程考察调研费(业主和设计人员参加)、设计评审费、施工及竣工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的10%。
②工程报建报装报审及工程验收报批劳务费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的10%,以上两项费用包含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收费中,不另行计取。
7.2中标设计费为设计费用(A1),作为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及设计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不作相应调整。
最终结算价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结算价为准。
7.3在施工过程中由非设计人原因发生重大变更设计,该部分的工程设计费(A2)发包人可按经审定后的该部分工程预算,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
其余所有变更,不论何种原因发包人均不予支付费用。
7.4设计人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的纪律,未经发包人批准自行变更,设计人需承担责任,且发包人不予支付费用。
7.5若发包人要求新增的设计项目,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工程的设计费(A3),按经审定后的工程概算,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收费标准下浮20%执行。
7.6本合同总设计费用(B)为上述费用之和,即B=(A1)+(A2)+(A3)。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工程设计费分期支付。
设计合同签订后,支付设计费中标价的30%作为定金。
工程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后,支付至评审中心审核的设计费的90%;
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工程设计费结算价为依据,支付至评审中心审核的设计费的97%;
8.2如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的较大变化、增加较大工作内容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等,甲方根据本协议计费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和支付费用。
8.3本工程结算以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结算价为结算依据。
8.4设计人应每月18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建设管理单位。
8.5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在施工过程中需设计人到现场的,设计人应派员参加。
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设计投资控制目标:
暂定人民币万元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的安全要求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300%。
赔偿费不超过合同金额。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6本项目是项目设计人必须配合发包人指定的设计审查及认证单位做好设计咨询工作,向其提供有关的图纸、文件、资料(根据其要求提供英文版)等;
并必须按其要求修改技术文件、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直至重新设计至通过审查。
9.2.7设计人必须配合业主做好本工程的各项招标工作。
第十条其他约定的事项:
发包人的要求
10.1关于设计深度的要求
(1)按照建设部文件《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规定执行。
(2)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3)各专业设计应同步进行,设计单位应指定总体设计人,统筹布局,做好各项设施的协调和衔接、位置预留,不得留待施工中临时变更。
(4)对技术复杂或规模较大的主要分项工程应作方案比较。
(5)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6)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7)相关的配套外部接口方案均需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规划部门认可。
10.2设计后期工作
1、配合施工
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有关单位审查后,进入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负责配合施工及有关工程资料确认(签名盖章),建设管理单位不另外支付配合施工费用及交通费。
设计单位配合施工的工作内容如下:
(1)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
(2)配合勘察单位现场交桩;
(3)变更设计和补充设计;
(4)会签设计变更审批表;
(5)参加处理施工中发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6)参加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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