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现状文献综述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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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很多地方在生活垃圾监管上,政府将行政执法职能与日常监督职能集于一身,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容易弱化环境执法的公正性与有效性,效率和成效非常低,此环保监管体系难以适应垃圾处理市场化后的监管要求。
一旦经营主体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执法者就无法惩罚监管不力者。
而这种风险随着城镇垃圾处理市场化、民营化而大大增加。
随着环保法规标准越来越严格,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显得愈发重要。
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于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证垃圾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先进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现状,旨在借鉴经验提高我国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水平。
国外,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方面:
政府宏观管理,企业具体运行,委托第三方监管,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符合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具体做法是:
通过政府文件委托监管,明确委托的职能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理顺管理关系,为监管部门执行监管职能提供保障;
采取BOT或DBO方式交由企业具体操作;
政府只是在宏观上管理生活垃圾处理。
2国外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现状
近百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国外城市垃圾成份所发生的变化,烟尘和灰分含量已从原来的80%下降到20%;
废纸的含量增加,平均占垃圾总量的30%~45%,金属的含量增加了近1倍,玻璃含量增加了近2倍,塑料含量也正在迅速增加[1]。
由于世界各国城市垃圾的产量、特性的差异和经济技术、气侯、地质等条件的不同,因此他们相应采取的城市垃圾管理政策和技术政策也有所不同。
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对城市垃圾的管理,大多数采用与市场经济接轨,将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环节实行市场化管理,或者部分企业化、或者完全企业化,尽可能地将垃圾处理由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行为,使得企业自负盈亏,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并为企业提供了商业机会。
欧洲的市政设施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其突出强调的是服务式管理.欧洲和美国的观点是:
强制性管理是必须的,但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
欧洲一般采取适应性管理模式,建立平台,达成共识。
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各方参与的共识,如环境不能退化、源头控制、污染者付费、使用最佳技术、认真对待垃圾处理、教育人们对环境负责。
欧洲的监管模式的特征是:
国家监管部门与公司企业关系和谐、融洽,一旦企业遇到问题,监管部门会和企业友好地协商解决,是一种“协商式管理”、“协议式管理”。
欧洲的许多国家认为:
很多监管的责任不能完全分离和划清界限,是一种复杂的网络关系,强调只有互相协商和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但还有东欧的一些国家现在仍处于“命令式的管理”模式.
目前,多数国家按量收取垃圾费,垃圾收费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即税收方式-—将垃圾费收缴附征于一些税收,如财产税、营业税、人口税和产品税等;
附征于公用事业的收费——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煤或有线电视费中;
直接收费——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费。
直接收费按照计价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定额制和从量制。
垃圾收费定额制因计费成本低、管理难度小,在中国被广泛采用。
但其缺点也十分明显:
定额制对垃圾减量化的作用十分有限.由于居民排放的垃圾数量与所缴费用无直接关系,忽略了公众在垃圾排放量上存在的差异,因此居民无减少垃圾量的动机,甚至可能引起恶意多排垃圾的现象。
大多数国家如美国、韩国、日本、瑞士、比利时等,均采用按实际排放量的方式收取垃圾费。
这些国家通常以垃圾袋或垃圾贴纸或标准垃圾桶为计量单位收取垃圾费, 最能体现“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原则。
1美国ﻩ
在2008年,美国大约产生2。
5亿生活垃圾,其回收量为0.83亿,回收率达到33。
2%.平均每人每天产生2.04kg垃圾,人均回收为每人每天0.68kg。
美国各州根据政策,实施垃圾的源头控制和减量措施,大力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和分类处理,提高了废物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率。
到2010年,美国城市垃圾处理目标:
填埋占40%,回收占50%,焚烧占10%[2].
美国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针是:
保持环境的可持发展,实施源头控制,从生产阶段即减少废物的产生,节约资源,最大限度的回收可利用的资源;
在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上,主要是堆肥、焚烧,以实现资源、能源的再次利用,其他不能利用的垃圾才进行卫生填埋,将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城市垃圾的处理也是完全由政府包办管理,从收集、清运、处置全部是由政府建设费用支付,是纯公益事业。
由于效益低、土地紧张、资金缺乏等问题困扰,加之公众对垃圾处置的不满,从70年代开始了改革。
首先,政府官员转变了观念,从“自己做固体废物的清运和处置”转到“通过法律和合同来管理私有部门的行为”,把精力投到如何搞好管理上。
1。
1 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模式
美国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属于分层监管模式。
即在国家层面设置一个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而在地方也设置监管机构。
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监管机构间没有隶属关系。
美国的监管机构具有准立法、准司法、准行政的三位一体的权利,被称为除立法、司法、政府之外的“第四部门”。
国家监管部门与公司企业完全对立,各自的责任非常明确,是纯粹的黑白关系。
一旦企业有违规行为或面临困境,监管部门就会将其送上法庭,让法律来制裁.美国的监管模式的特征是:
制定严格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严格管制,是一种“命令式的管理”.
1。
2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
在民间投资方面,美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融资主要以发行市政债券和建立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股份制公司为主。
市政债券是由某一级政府或政府授权、代理机构发行的用于城市建设的有价证券,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3]。
在美国的市政融资中,参与市政债券投资的投资者一般都是本市或本州的普通居民.按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区分,美国市政债券主要有总义务债券、岁人债券、工业发展债券等。
股份制公司是由若干发起人以股份制形式注册的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筹资、建设、运营、偿还债务等。
个人投资者的参与不仅有利于投资者参与城市化带来的利益,也有利于利用私人储蓄投资来分散市政开发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公众对市政府和州政府的监督。
在政府服务方面,美国还通过设立信息服务系统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提高民间投资者投资的效率。
美国有大量公共或私营的赢利或非赢利机构,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退休经理服务中心以及商业信息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技术、培训、信息服务。
这些机构遍布全美,信息充分,投资者只要去一个地方就能够获得所需的各种投资咨询信息的一站式服务,从而有效提高了民营小企业获取信息和投资决策的能力。
1.3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政府在管理经济活动过程中,也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
因此,制定完备的法律是解决垃圾问题的前提条件,美国的《超级基金法》、《资源保护与回收法》、《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美国以《资源保护和回收利用法》为指导,禁止垃圾的开放倾倒,在垃圾的回收利用上提供了全面的计划,以鼓励垃圾的源头削减,以及市政对于垃圾的安全处置。
2008年垃圾回收率达33.2%。
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情况上,美国以《资源保护和回收利用法》(RCRA)为管理基础,对废弃物实施有效的回收及利用。
这部从1976年10月21日订立的法律,在经过几次修正后已经成为了美国环境保护的根据[4]。
法律的目标有:
(1)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为目的,确定废物管理的方式
(2)尽快消除或减少废物的产生,特别是危险废物
(3)通过废物的回收和在循环,节省能源和自然资源
《资源保护和回收利用法》禁止垃圾的开放倾倒,它在垃圾的回收利用上提供了全面的计划,以鼓励垃圾的源头削减,以及市政对于垃圾的安全处置。
更重要的是,对于《资源保护和回收利用法》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处理、储存和处置有害物质,尽量减少垃圾对于现在和将来社会的危害。
美国在垃圾处理及再生资源化资金管理制度中规定:
“对制定和修改固体废弃物处理计划的州、市实行补助;
对废弃物处理方法的调查研究及实验,实行补助;
对资源回收装置的设计、管理、监督和维护人员的训练实行补助"
.
2.2 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垃圾生产量最少的国家(每年只有410kg),也是世界上垃圾分类回收做得最好的国家。
城市垃圾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
可燃垃圾、不燃垃圾、资源垃圾及大型垃圾[5].日本是一个资源缺乏的国家,垃圾的资源化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日本的公共场所,如自动售卖机旁、停车场、机场、火车站、风景区都有形状各异但标识相同的垃圾分类回收箱.居民区内则有不同日期回收不同垃圾的通知。
日本对于垃圾的处理以焚烧为主。
在焚烧上,也有自己独特的工艺,例如北九州的日明工场(垃圾焚烧处理厂),日明工场是由北九州市政府出资125亿日元兴建的垃圾焚烧场,共有3台焚烧炉[6]。
该场焚烧炉全部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焚烧垃圾产生的有害气体也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为了有效的利用焚烧中产生的余热,设置了6000kw的发电设备,将焚烧垃圾产生的电提供给北九州市,同时为临近城市供热。
这样一来,既处理了垃圾,又能使能量得到回收利用。
以东京为例,东京的垃圾处理分前置处理、中间处理和最终处理,前置处理包括各种减量方案,包括收集、分类、暂存、运输、粉碎、回收、再利用等;
中间处理包括各种物理、化学方法,如中和、氧化、活性炭吸附逆渗透、生物处理、土地填埋法和堆肥法等;
最终处理包括安全掩埋法、卫生掩埋法、封闭掩埋法以及海抛法等。
东京都每年产生城市垃圾超过500万吨,其中下属特别区占400万吨,最终处理100万吨[7]。
在垃圾管理上,东京面临老司机填埋场容量不足、建筑垃圾增多、缺乏中间处理设施、工业垃圾违规处理等问题。
2001年东京都垃圾管理委员会发布“城市垃圾管理行动计划”,提出东京都城市垃圾管理规划政策,制定城市垃圾管理五大目标:
一是促进垃圾循环利用和总量控制,2005年城市生活垃圾比1999年降低了30%;
二是杜绝非法倾倒垃圾现象;
三是建立政府同市民、社会、企业的合作机制;
四是建立废弃电路板及各类有毒垃圾处理回收机制;
五是租金垃圾处理过程中环保技术的使用。
东京都政府在海滨区域建设“超级生态城”,专门储存和处理含PCB的工业垃圾。
2003年,东京都率先在所属Katsushika特别区推行样板工程,对各类垃圾的收集与处理进行有效监控,参与单位有东京工业垃圾协会、东京医疗卫生协会以及东京公共环境服务公司。
2.2。
1 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模式
日本的垃圾运营模式,完完全全是政府切实担当了应尽之责,垃圾处理的员工全部是国家公务人员.日本各种与垃圾相关的产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要么是政府与企业组成利益共同体,要么是政府单独投资-—政府的力量一直贯穿于垃圾处理的全过程中。
日本的垃圾处理设施大部分员工都是公务人员,这不仅有利于监管,而且也明确地告诉公众,这些设施的运营是以政府的信用做担保的,对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是一个示范。
2.2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
从资金来源上看,日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从政府税收、市政债券的发行、政府和银行的低息贷款及税收优惠政策所促进的实际部门资金的积累等渠道取得。
就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而言,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无偿拨款.据统计,日本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50%来自国家政府部门。
随着经济的发展,日本基础设施建设各种资金来源的比重也在发生着变化,政府税金在资金来源中呈下降趋势,而财政贷款、发行债券所占比重节节上升,资金来源渠道增多,资金的市场化成份增大。
日本城市基建融资的方法主要有:
(1)政府和银行的低息贷款。
1951年日本政府成立“开发银行”向国内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日本的财政投资优惠低息贷款制度不仅促进了基础设施部门的高速增长,更重要的是政府向这些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和投资风险较高行业的集中投入,对民间资本产生了极大的诱导效应,大量民间金融机构竞相向政策性银行投资的部门提供贷款,有效地保障了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对资本的需求。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部门的积累.日本政府在上世纪50年代初实施“租税特别措施”,到70年代中期法人税率比同期英国、联邦德国、法国和美国的法人税率低10个百分点左右.低税率加速了基础设施企业的资本积累,提高了这些企业的投融资能力。
(3)发行市政债券.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日本政府开始通过发行地方债券来为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日本地方债券大体可以划分为普通债和公共企业债两大类。
普通债是由日本地方政府直接发行的债券.公共企业债是由一些特殊的国营法人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一般都是由政府担保支付本息,所筹集资金一般也用于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
2.2。
3 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制度
在日本没有通行的环境标准,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垃圾焚烧厂不仅直接控制百姓最关注的二恶英的排放,而且与二恶英生成紧密相关的氢氧化物也被当作最为严格的控制指标.日本把氢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值都在100毫克以下,大阪为了申办奥运,对它的垃圾焚烧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氢氧化物的限制设计值为30毫克标立方,业主方额外要求采用湿法烟气净化系统加触媒脱销,投资额为此甚至增加了一倍.可见,为了达到理想的环境质量,日本政府很舍得投入。
1990年,日本政府实施了垃圾收费制,包括:
(1)从量制。
即按垃圾排出量收费;
(2)定额制。
以家庭为单位收费,而不管垃圾量的多少,但对独居老人及独居者有优待收费政策;
(3) 量多收费制.每一个家庭平均每月负担307-580日元。
超过定量的部分,再按量收费.
由于环保问题日益严重,日本企业的环保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许多企业开始从过去被迫遵守环境法规到现在自觉地加强环境保护。
自1999年以来,日本的“环境会计”制度在企业中迅速普及,实现“零排放”的企业也逐渐增多.
近年来,日本相继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家庭电器循环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
现在,日本政府拟订的《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草案)正在起步,这一法案的实施将使日本从现代经济社会转向“循环型经济社会”.
2.3德国
从1990年至今,德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基本没有明显变化.年总垃圾产量约34000万吨,其中城市生活垃圾(MSW)产量约4550万吨[17].德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率逐年增加,从1990年到2004年,总回收物质从490万吨增加到2350万吨,增加幅度近1800万吨.德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非常高,约50%,其他的部分则需要末端处理.德国环保部预测,自2005年6月1日后,德国需要末端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量约为2950.6万吨/年。
至2007年,德国MBT(生物机械处理)工厂数量为66个,焚烧厂数量为72个.MBT总处理能力710万吨/年,焚烧厂总处理能力1790万吨/年。
由此可得,自2007年开始,德国经回收利用后残留的城市生活垃圾中,MBT处理率为24.07%,焚烧处理率为60.67%,直接填埋率为15.26%[10]。
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必须通过考核得到资格证书后才能进入市场,考核的要求可以通过官方机构,或官方委托有资历的个人或协会制定,由第三方进行考核.如果运营出现问题,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运营资格。
2.3.1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模式
德国立足法律监管,法律法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1)德国公用事业的社区公有制
德国公用事业改革重点放在开放市场、促进竞争;
改善管理,而不是私有化。
德国城市公用事业仍以社区公有为主导。
垃圾处理:
完全由市政府所有的243家,市场份额接近50%,完全私有的约1000家。
(2)德国公用事业的综合监管机构
德国各公用事业没有自己独立的监管机构,而是采用了一种综合的监管模式,建立一个综合的监管机构。
对于公用事业监管,联邦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相关监管法律,具体监管职能交由独立监管机构以及各州依法实施,最为重要的两个监管机构是联邦网络服务署和联邦卡特尔局。
二者之间建立了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联邦网络服务署从行业和网络的角度进行跨行业监管,联邦卡特尔局则主要从企业行为和市场竞争的角度开展专业化监管.
德国主要采取特许经营、混合经营和运营权外包等,可以认为,在公用事业领域,大多数国家仍然采取“进入市场的竞争”,而不是“市场内部的竞争”。
在进入市场的竞争中主要采取契约的形式,来明确监管者和被监管企业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监管的干预,促进监管程序惯例化。
在德国,法律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责任在政府,但处理作业也可以委托企业来进行,很多城市将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完全委托私有企业进行。
如科隆等城市就将环卫作业的几乎全部工作交私有企业运作,负责全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法兰克福等城市,卖掉了环卫全部国有股份,完全私有化经营。
一些地区采用跨行政区划合作的形式,共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形成规模效应,并共同运营和维护,共同分摊运行费用。
通过跨地区合作,减少了垃圾处理设施的重复建设,降低了运行成本。
一些城市发展了PPP混合模式,即私营企业和政府的合作关系,共同进行垃圾处理。
典型的是德国波恩市,政府将垃圾焚烧厂的90%出售给私营企业,组成股份公司,共同运营。
2.3.2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
德国,公用事业仍维持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投资的公有公营的局面,德国的垃圾处理业务至今也主要采取公有制形式,同样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垃圾收费是德国垃圾管理和处理的基础。
价格机制的完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和运营费用也有了可靠的保证。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融资,建成后由企业进行运营,政府通过垃圾处理收费保证建设投资的回收和企业的经营。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政策、价格机制以及资金等手段,鼓励先进的、更有利于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的垃圾处理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有利于城市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特点是,初始投资量大,只有通过收费或享受一定的优惠和得到政府的补贴才能弥补经营亏损,投资才能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回收。
而跨越这一障碍的关键在于:
一是形成完善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市场化环境;
二是以新的融资方式和金融工具,打通企业资本大规模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渠道。
2.3.3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制度
1972年,德国通过了第一版的《废弃物法》,这一法律实施后,德国垃圾填埋场的数量锐减。
同时,垃圾焚烧厂、垃圾机械及生物预处理工厂等专门处理工业废物的工厂也得到迅猛发展。
在德国,规定对废弃物运输车辆采取免税制度。
此外,还通过特殊的技术援助,支持州政府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在1986年通过的第四版《废弃物法》中首次引入废物避免产生(Wasteavoidance)和回收利用(Recovery)的概念.并提出废弃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避免垃圾的产生,其次是回收利用,基本要求是:
垃圾的处置处理应对公共利益无害。
1994年,德国再次对《废弃物法》进行修订,通过了新的“废弃物法"
-—《循环经济法-—废物避免、回收利用与处置法》。
这部法律提出要遵循物质闭合循环的废弃物管理,对于实在不能利用的废弃物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废弃物法》的“废弃物技术导则”中,规定了废弃物存放、处置与处理的最低要求.包括:
中间储存;
化学、物理和生物处理;
焚烧和处置等方面。
1996年《封闭物质循环与废物管理法》生效[11]。
德国的生活垃圾管理政策对于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①《垃圾循环经济法》
1996年7月在德国正式生效,成为德国垃圾管理的指导性的法律。
在这部法律中放在第一位的是“促进垃圾在经济圈的循环以保护自然资源”;
而“保障垃圾在环境可承受能力下的安全处置”则被放到了第二位。
《垃圾循环经济法》的根本宗旨是:
强调垃圾要减量化,特别是降低垃圾的产生量和有害程度;
作为原料再利用,或从中获取能源;
只有在当前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无法进行再利用的垃圾才可以在“保障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在环境可承受能力下安全处置”。
《垃圾循环经济法》明确了垃圾管理的准则,确定了将垃圾“循环经济”作为一部分会用经济循环圈中的目标,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技术、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条例、导则,对垃圾处理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②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导则》、《危险废物处理技术导则》、《垃圾填埋技术导则》,三个技术导则对垃圾处理设施提供了指导性的规范,对垃圾处理者明确了责任,以保证垃圾安全回用和处理处置。
③《垃圾规划法》
在垃圾的运行管理方面,要求垃圾产生量较大的企业制定垃圾减量化规划。
④《垃圾代理人法》
规定每个企业必须有获得资质的专人对垃圾进行管理。
⑤《垃圾处理的专业资质证书条例》
对垃圾处理企业的专业资质进行规范管理.
德国基于《包装-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法令》,产生了专门针对包装废弃物回收的系统-—德国双向系统Duales SystemDeutschland,简称DSD,也称为绿点公司。
DSD是由近100家生产及销售企业组成的非赢利民间组织,享受包装法规规定的免税政策.他作为从事公众利益服务的组织,在国家环境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以收费经营的方式,协调地方政府,废弃物管理部门与回收公司各方的利益,明晰各方职责权益,使回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12].
4英国
英国每年产生各类废物约1亿吨,一直以来,英国对于垃圾的处理都以填埋为主。
近年间,由于欧盟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上颁布了新的规定,要求成员国在2016年以前必须将家庭垃圾的填埋量从1996年的85%下降到35%。
为此,英国调整了废物治理策略,要求生活垃圾要最大限度的减量、回收利用和再循环,使资源得到最大利用,加强废物焚烧发电等的资源回收利用,对再无利用价值的废弃物才进行最终填埋处理.
2007年5月出台的2007英格兰废物战略确定的目标是,到2010年将掩埋的可分解市镇废物降至1995年水平的75%,到2013年降至50%,到2020年降至35%;
将不可再利用和不能制作堆肥的生活废物由2000年的2230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1590万吨和2020年的1220万吨;
将生活废物再利用和制作堆肥的比例分别提高到2010年的40%,2015年的45%和2020年的50%;
到2010年将掩埋的商业和工业废物相对2004年水平减少20%[10]。
目前,英国越来越重视生活垃圾的回收及利用。
据报道,英国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还没有达到欧盟的要求,200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生活垃圾回收率仅为6%,苏格兰为5.8%。
从2001—2005年,英国的家庭生活垃圾回收再利用率为23%,而欧盟国家平均为30%[12]。
欧盟委员会规定,到2010年,有关的垃圾回收利用率必须达到30%才符合标准。
对于英国,政府如不采取积极措施对垃圾进行有效回收利用,将面临每天50英镑的罚款.
英国计划在近期建设100个垃圾制能工厂,以加大废物制能的利用率。
这些垃圾制能设施项目不仅将成为英国政府最优惠的贷款项目,而且也会推进英国废物焚烧处理的应用率。
按照欧盟填埋导则的要求,2005年英国还出台了生物降解垃圾的填埋限令。
该法令明令限制填埋可生物降解垃圾,并制定了分阶段降低可生物降解垃圾填埋的计划.按照欧盟填埋导则的要求,2010年英国运往填埋场可生物降解的垃圾必须降到1995年运往垃圾填埋场的可生物降解垃圾总量的7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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