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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北方边镇粮食市场的形成
明代北方边镇粮食市场的形成
明代北方边镇的军饷问题,有明一代始终困扰着明政府,可以说是关系明王朝统治兴亡的一个严重问题,早在30年代,已经引起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①70年代初,日本学者寺田隆信先生在《山西商人研究》一书中,就此问题有过论述,近年来,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已越来越受到重视。
有的学者已发表了一些很有见地的文章②。
但是上述论着,在内容上多侧重军饷制度的研究。
本节侧重就明代北方边镇粮饷的筹集及演变为粮食市场的过程做一分析。
一、一个庞大的军事消费区朱明建国后,为巩固其政权,在继续追击元朝残余势力方面下了很大力气,洪武时,朱元璋多次出兵塞北,其中使用兵力较多,规模较大的就有三次。
永乐时,朱棣曾经五次亲征漠北,并迁都北京,以加强对北边的政治、军事领导。
元蒙残余势力在明朝的军事压力下,被迫北归。
后来,由于统治权力削弱和内部争夺权力,逐渐分化为鞑靼、瓦剌、兀良哈三部。
鞑靼是成吉思汗直系后裔,居大漠南北;瓦剌又称厄鲁特,为蒙古别部,在鞑靼西,居天山南北;兀良哈也是蒙古别部,居黑龙江南、大兴安岭东。
明代蒙古各部虽无统一政权,不能有统一的行动计划,但出于掠夺财物、妇女之需,却经常南下扰边,给明朝的统治造成了严重威胁。
如弘治十四年(1501),蒙古小王子部以十万骑从花马池沿池入,散掠固原、宁夏境,三辅震动,戕杀残酷;正德八年(1513),又以五万骑攻大同取朔州,掠马邑;正德十一年(1516),复以七万骑分道入犯宣府,凡攻城堡二十,杀掠人畜数万;十二年(1517),再以五万骑自榆林入寇;嘉靖四年(1525)又以万骑寇甘肃,次年,犯大同及宣府;六年(1527),两寇宣府;七年(1528)掠山西复寇大同;十一年(1532),小王子又拥十万骑入寇。
但是在明朝方面,自宣宗以后,已无力再次出征漠北,被迫改为防御政策。
其具体措施是:
(1)重新修筑长城,作为北边军事防御设施。
长城自后晋石敬瑭把燕云16州割给辽帝国后,已丧失作用,400年来,多已倒塌。
明朝欲与北方蒙古抗衡,不惜倾全国之力,兴筑长城。
大致从山海关到黄河一段于15世纪完成,黄河至嘉峪关一带于16世纪完成。
其工程巨大,远远超过公元前3世纪秦王朝修筑的数百公里长城的百倍以上。
(2)疏通南北运河,使南粮北调,以供京需和边饷。
(3)沿长城线,设立军镇,驻扎军队,作为防止蒙军南下的军事防线。
《明史·兵制》载“初设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四镇,继设宁夏、甘肃、蓟州三镇,而太原总兵治偏头,三边制府驻固原,亦称二边,是为九边”。
九边镇由东到西,沿长城线一字排列,形成一条防御屏障。
九个边镇的具体情况是:
辽东镇,驻地在今辽宁辽阳,管辖边墙从东海岸起,西至山海关,全长1950余里。
蓟镇,驻地在今河北蓟县,管辖边墙东自山海关,西至居庸关的灰岭口,全长1200余里。
宣府镇,驻地在今河北宣化,管辖边墙东自居庸关,西至大同平远堡,全长1023里。
大同镇,驻地在今山西大同,管辖边墙东自宣府镇西阳河堡宽沟,西至山西偏关镇丫头山,全长647里。
山西镇,也称太原镇,驻地在山西偏关,管辖边墙东自丫头山,西至老牛湾延绥镇边止,这一带长城有好几重,全长1600余里。
延绥镇,也称榆林镇,驻地在今陕西榆林,东自山西镇老牛湾,西至宁夏镇边,全长1770余里。
宁夏镇,驻地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管辖边墙东自延绥镇边,西至固原镇边,全长2000余里。
固原镇,驻地在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县,管辖边墙东自宁夏镇边,西至甘肃镇边,沿边长200余里。
甘肃镇,驻地在今甘肃张掖,管辖边墙东自固原镇边,西至本镇嘉峪关,全长160余里。
明朝政府在九边布置了50—80万军队,各边镇的官军和马匹数量是③:
边镇原额官军现额官军原额马匹现额马骡驴(人)(人)(匹)(只)蓟州3933931658107006399(马)辽东94693833407700141830宣府151452792585527433147大同135778853115165435870山西2528755295655124764延绥80196532544594032133宁夏71693279342218214657固原126919904123225033842甘肃91571469012931821660合计816928553363330870244302以上官军为主兵,尚不包括募兵,民兵,土兵等。
如蓟镇于嘉靖三十七年(1558)题准,从密云、昌平、永平、遵化、通州募兵15000名,万历三年(1575)议准募浙兵3000名,万历四年(1576)添调南兵9000名,万历五年(1577)题准保、河二府入卫民兵3000名,召募土兵2000名,万历十一年(1583)题准召募民兵1610名。
俗话说: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这幺多的军队和马匹需要有大量的军饷才能维持,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军事消费区。
据《明会典》卷28载各边镇的原饷额是:
边镇屯粮(石)民用粮(石)漕粮(石)蓟州116600110000240000辽东700000宣府250000270000大同513904418860山西8000068033延绥65845280000宁夏107497200000甘肃603188246744固原32426642103合计27613001635740240000由表可知,各边镇粮食原饷额达463万石,其中屯粮276万石,占原饷额总数60%,民运粮163万石,占原饷额总数的35%,漕粮24万石,占原饷额总数5%。
显然,屯粮是当时解决边镇粮饷的主要来源。
所谓屯粮者,“明初各镇皆有屯田,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官吏俸粮皆给;民运者,屯粮不足,加以民粮,麦、米、豆、草、布、钞、花绒运给戍卒,故谓之民运”④。
二、开中制与商屯的实施开中制和商屯,是明政府解决边饷的又一措施《明史·食货志》载:
“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
开中制,最初实行于山西大同。
洪武三年(1370),山西行省言:
“大同粮储,自陵县(今山东陵县)运至太和陵(在今山西马邑),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
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交之。
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⑤。
有人认为:
“山西省建议开中的米数过高,商人无利可图,不愿纳米开中;故开中制度在其时未见完全实现”⑥其实并非如此。
首先这一制度除了山西外,还在其它地方实行过。
如《续文献通考》卷20载:
洪武三年(1370)九月,召募商人往洛阳、开封、怀庆(沁阳)、西安、凤翔、临汾等地,输粮而与之盐,并规定:
输粮至洛阳一石五斗开封及陈桥仓二石五斗,西安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输米西安、凤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阳、怀庆三府二石五斗和蒲、解、陕三州三石者,给解盐一引。
洪武四年(1371)又规定:
“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诸仓,计道里远近,自五石至一石有差”⑦。
其次,仔细阅读《明史·食货志》就会发现原文并无商人开中纳米换引之意。
明人张萱说:
“盖洪武年间,盐一引纳银八分而已”。
⑧这就是说,银八分可换一盐引。
据《明史·食货志》载当时一石米需银一两⑨。
显然,商人不可能纳价值一两银的一石米去换价值仅银八分的一盐引,说明当时商人并非纳米到边。
实际上是运输官米到边,然后换取盐引。
以上可谓明代开中法的第一阶段。
开中法的第二阶段,即开中纳米阶段,始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从此走上了“盐法边计,相辅而行”的纳粮济边阶段。
现将“开中纳米”后各边镇中盐盐场及盐引原额列表如下⑩:
边镇盐场盐引额(引)辽东两淮、山东141548宣府两淮、长芦200000大同两淮、长芦80000山西两淮、两浙、山东120000宁夏两淮、两浙108000甘肃两淮、两浙75000延绥两淮、两浙200000固原两淮、两浙72857蓟州长芦13581(银两)纳米开中有二种方式:
一是经常年例,即各边镇常年需粮由开中解决部分;二是临时召募,即边镇战争紧急,军队大量集结或边镇屯田因灾减产时,政府随时出榜召商纳粮中盐,乃属临时性质。
前一种方式,由于是长期固定,商人因运粮至边,路远费烦,便在边镇雇人耕种生产粮食,于是商屯应运而生。
明人霍韬说:
“是故富商大贾,悉于三边自出财力,自招游民,自垦边地,自艺菽粟,自筑敦台,自立保伍,岁时屡半。
菽粟屡盈”⑾。
商屯的实行,对于军、民、商均有便利之处。
明人刘应秋说:
“商人自募民耕种塞下,得粟以输边,有偿盐之利,无运粟之苦,便一;流亡之民,因商召募,得力作而食其利,便二;兵卒就地受粟,无和籴之扰,无浸渔之弊,便三;不烦转运,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称为大便者”⑿。
关于明代商屯生产情况,文献鲜于记载,我们只能进行推算。
据《明史·食货志》载:
“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清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
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
按照这条史料记载,废止商屯,开中实行纳银制,得银100万两,若以每引值四钱计,则共该盐引250万小引。
明人王德完说:
“洪武、永乐时,边商引盐,一引止输粟二斗五升,小米不过四斗”⒀。
不过,王德完所说粟、米可能有混淆。
已故王守义先生说:
“惟明人记述开中及商屯问题时,对米粟二事不甚分别清楚,有时统称之曰粟,有时称米,相差甚大”⒁。
笔者以为王守义先生所说,是有道理的。
明人顾炎武说:
“永乐中,令商于各边纳米二斗五升,或粟四斗,准盐一引”⒂。
又据《明史·食货志》载:
永乐时规定,粟二石准米一石。
笔者以为,明代商人纳米开中似以顾氏所说为妥,王德完所说粟米恐有颠倒之误。
若以米二斗五升,粟四斗计算,粟谷出米率为62.5%,也较接近实际。
这样,以共该盐引250万小引乘小米二斗五升,应为米56万石,占九边屯粮额276万石的20.7%,以共该盐引250万小引乘粟四斗,应为粟100万石,占九边屯粮额276万石的37%。
若按每人一年食用小米二石六斗计,仅可供边镇军士20万人食用。
而且,开中输边之粮并非全部来之商屯,另有在附近收买或从他处转运而来之粮。
例如:
《明宣宗实录》卷76,宣德六年二月壬子载:
“宁阳侯陈懋……又私役军种田三千余顷,夺民水利,岁收之粟,召商粟收籴中盐”。
《明英宗实录》卷27,正统二年二月甲申载:
“甘肃地寒,少生五谷。
近日中盐商贾,多就彼买米,以致谷价涌贵”。
《明臣奏议》卷3,叶盛《劾内官弓胜疏》载:
“大官臣室,千仓百廪,由是而应召纳粟,则关给官银,粜与盐商”。
以上三条引文,充分说明商人中盐所纳之粟,是从多方面而来,商屯仅是其中方式之一,而且,商屯实际数量大大低于前边计算出来的米56万石。
因此,商屯粮仅是解决边饷粮食需要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一种补充方式。
由表可知,延、甘、宁、宣、大五镇原饷额中屯粮154万石,民运粮114万石。
到嘉靖初年屯粮已下降到57万石,下降53%,而民运粮上升到207万石,上升近一倍。
各边镇民运粮主要由北方诸省负担。
户部尚书马森说:
“臣查祖宗旧制,……,河淮以北,以八百万供边境”⒆。
兵部尚书马文升说:
“凡各边有惊,其粮草马匹俱籍四省八府之民攒运供给”⒇。
弘治十五年(1502)韩文在《会计天下钱粮奏》中说:
“供给各边,止于山西、陕西及河南、山东、北直隶等处而已”[21]。
大体说来,承担民运粮输边的省是:
辽东镇:
北直隶、山东宣府镇:
河南、山东、山西、北直隶大同镇:
山西、河南延绥镇:
陕西、河南但是,民运粮在实际执行中有二大问题。
一是运输费用高。
如宣德五年(1430)兵部尚书张本说:
“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粮饷,皆出民力运输,所费浩大”[22]。
其费用,民运粮一石,运输费用就达粮食六石到七石或银3两,比民运粮本身多出六七倍。
请看下表:
地点民运粮运费资料来源山西到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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