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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歇尔之前,价格理论大体上分为两派: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供给和生产一侧决定的,生产者的成本是价格的核心因素;
而边际学派则认为,市场是消费和需求一侧决定的,消费者的偏好,决定了产品的价格。
马歇尔将两者结合起来,认为市场价格是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AlfredMarshall,1890)。
在完美的市场里,应当有一个均衡解,使得供求双方都无法在不损害对方情况下,增进自己的利益。
随后的经济学,基本上都是在这个框架下发展起来的。
但也正是从这个框架开始,经济学逐渐脱离真实世界,转变为逻辑内恰、自我证实的数学游戏。
为了确保向上的供给曲线,报酬递增和规模经济被排除。
劳动力和资本取代了利润和固定成本、可变成本成为新的生产函数;
增长被装进“技术进步”的黑盒子;
剩余(利润)和固定成本成为冗余概念;
为了确保均衡的存在,价格一开始就被假定了,价格理论从寻找价格,转变为寻找给定价格下最优的要素分配;
竞争被“完全竞争”所取代,而这个所谓的完全竞争,实际上根本没有竞争②(Hayek,1948(1980))——没有人可以通过改变价格最大化自己的剩余。
在这个框架内,许多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经济现象,如垄断和政府行为,被经济学家判定为“无效率的”。
公共产品理论、增长理论、拍卖理论、博弈理论……,一个又一个新理论被提出来,以修补千疮百孔的马歇尔框架。
甚至经济学本身也被分为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
面对同一个经济现象,不同的经济学家应用同一个理论,可以给出众多完全不同的解释。
经济学被讥讽为“把现实中原本行得通的东西,放到模型里,看看是否行得通的”的后知后觉的学术游戏。
当中国经济以违反经济学“原理”的模式高速增长后,经济学家先是认为只是“过渡”,然后又认为“不可持续”,最后,干脆断定“必须转型”。
而与此同时,符合“标准”经济学原理的增长模式和制度,却一个又一个爆发严重的危机。
显然,在主流经济学的框架里,地方政府的行为(像企业一样盈利、竞争),乃至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都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不彻底重建经济学大厦的基础,就不可能理解“土地财政”的本质,就不可能终结学术争论的混乱。
这个基础,就是基于马歇尔框架的新古典价格理论。
2新的框架:
供大于求还是供不应求
从哈耶克到科斯,众多顶尖学者都曾对马歇尔的框架提出过质疑③。
但马歇尔框架依然是经济学本科教材中的基本原理。
无数才华横溢的学者,依然醉心于编制这件已经衣不遮体的“皇帝新衣”。
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学到现在仍然没有一个与马歇尔框架平行的替代框架。
马歇尔究竟错在哪里?
受达尔文思想的影响,马歇尔方法论的一个核心,就是“自然不能飞跃”(AlfredMarshall,1920)。
他认为,供、需双方犹如剪刀的两翼,市场价格决定于双方的力量均衡。
据此,马歇尔假设了两个连续的曲线——一个倾斜向上的供给曲线,和一个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
两个曲线交点处的价格和数量,就是市场上的均衡价格和数量。
为了确保这两个曲线有一个交点,两者被放到了同一个坐标系里。
而这正是马歇尔框架错误的起点。
为了使价格研究重回竞争的市场并为制度分析提供理论基础,笔者在提交给卡迪夫大学的博士学位论文《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的市场角色》(ZhaoYanjing,2009)中提出了一个新的价格理论④。
在这个框架里,需求函数和供给函数分别处于独立的坐标系——两个曲线既不连续更不相交,而是通过共享数量轴相互影响。
市场不再被视作一个连续对应的函数,而是被分为供大于求和供不应求两种状态:
当供大于求时,竞争发生在生产者之间,消费者制定竞争的规则,其收入只影响消费者剩余的多少,而不影响市场价格;
当供不应求时,竞争发生在消费者之间,生产者决定竞争的规则,其成本只影响其利润多寡,而不影响价格高低⑤(赵燕菁,2007、2010)⑥。
任何产品都有两个“市场价格”——消费者价格和生产者价格。
当数量变化导致两种不同的状态间转换时,价格不是连续变化,而是不连续地在两种价格间切换⑦。
在这个框架里,“自然”存在“飞跃”,或者更准确定说,市场价格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交互过程。
生产函数由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和利润组成。
生产者之间通过熊彼特竞争决定价格,即边际上最优的生产者和次优生产者之间的竞争。
由于存在规模经济,生产者通过扩大市场占有,最大化自己的剩余。
因此,市场上均衡的价格,就是令次优生产者利润为零时的价格。
消费者函数由消费者的偏好、预算组成。
有效需求是预算和效用皆为正时的消费。
消费者通过威克瑞拍卖决定市场价格,在偏好均为正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等于边际上消费者所愿意出的最高价格。
这个价格应该刚好令次优消费者预算小于零。
生产者的固定成本随着规模增加被摊薄,平均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大规模生产带来递增,乃是现代经济循环扩张的主要动力。
但剩余的积累不会导致产品规模的无限扩大,而是会分裂出新的产品,以满足多样化消费的需求,减少规模生产导致的消费者效用的损失。
相邻替代产品间,以哈耶克竞争的方式决定市场的占有率,并间接影响市场的价格。
最优的市场价格不是简单的数量和价格,而是“数量-价格-种类数”三者同时形成均衡。
3政府就是企业
不同的分析框架,得出的结论不同⑧。
首先是政府角色的不同。
在新古典框架里,政府天然的垄断地位,必定是非经济的。
政府是市场的对立面。
政府对经济干预越多,经济运行的效率就越差。
完美的经济,应当靠市场规则自动运行。
市场规则在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无人能设计、操控;
在笔者的框架里,政府不过是通过提供公共产品赢利的“企业”。
即使处于垄断地位,也要面临次优企业(如其他政党)和相邻企业(如其他政府)的竞争。
只要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市场没有准入限制,政府的行为就必然会受到竞争约束。
这就如同商店里的商家并不能利用自己的定价权任意定价,因为顾客会用脚投票,比较相邻的商家。
如果将政府理解为一个企业,干预经济就不是例外,而是常态。
市场的所有规则都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经济参与者(包括政府)有目的的设计。
市场的作用,是通过竞争,选择高效率的机制,淘汰低效率的机制。
政府就不再是市场的“傍观者”或“守夜人”。
政府就必须参与经济,必须计算成本,必须能够盈利。
在新古典理论的框架里,垄断的政府一定会有动机剥夺“顾客”,因此需要分权,通过制度监督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但在笔者的框架里,只要存在相邻政府的竞争,政府就不可能为所欲为。
政府间的竞争,比分权制度更有效率。
政府也不一定像新古典认为的那样“小就是好”,而是取决于相比其他组织,政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更有效率。
其最优规模要由市场决定。
如果一定要用一个比喻来说明发达国家“标准”的地方政府和中国地方政府的差异的话,前者就像是一个小区的物业公司,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要通过小区全体居民用手投票;
而后者则更像是一个酒店,通过不断改进服务和有竞争力的定价吸引“顾客”,而城市的消费者(劳动力、资本)则通过用脚投票,选择最优的社区。
这种竞争同出售类似产品的相邻企业(商店)没有本质差异。
类似的比喻来自张五常先生的鸿文《中国的经济制度》(张五常,2009):
“一个鲜明的例子可以示范县与县之间的热烈竞争。
那是购物商场。
一个县可以视作一个庞大的购物商场,由一家企业管理。
租用这商场的客户可比作县的投资者。
”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中,张五常先生敏锐地发现,中国成功的秘密,很大程度上在于拥有土地权的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竞争。
这同笔者在2002年的一篇被广泛争议的文章(赵燕菁,2002)中的观点如出一辙。
在笔者的范式里,政府的大小同企业的大小一样,取决商业模式是否成功,本身无所谓好坏。
不同政府如同许多Tiebout社区(Tiebout,1956),与其他政府展开“哈耶克竞争”。
这种貌似垄断的竞争,要远比新古典的完全竞争来的激烈(赵燕菁,2010)。
如同企业般的政府竞争,在新古典的范式中是完全无法解释的。
在完全竞争的范式中,政府具有天然的垄断性,而垄断竞争相对于完全竞争,必定是无效率的。
越“完美”的市场,政府的角色应当越弱。
显然,要理解土地财政,首先就必须抛弃新古典定义的政府——政府不是市场的裁判,不是守夜人。
它就是普通的企业,不仅要赢利,而且要参与竞争。
在笔者的范式里,越是强大的市场,越是能产生强大的政府。
这是笔者和多数经济学家分歧的起点,也是“土地财政”争议背后更深层的隐性争议。
4财富增长的源泉
按照新古典理论,在完全均衡的市场里,所有生产者的利润为零,否则生产规模必然持续扩大而无法实现均衡。
由于没有剩余,经济增长在完全竞争范式里,无法内生。
均衡经济里不断增长的“剩余”部分,必须借助“技术进步”这个外生变量来解释。
在笔者的框架里,经济增长,源自于剩余的积累。
由于均衡的价格是使边际上次优生产者(消费者)利润(预算)为零时的价格,因此即使在均衡的条件下,最优的生产者(消费者)也会不断积累剩余。
剩余(包括生产者的利润)乃是经济增长的源泉。
经济增长的速度取决于经济流程中,积累剩余的效率。
投入产出的差额,是决定经济增长的核心变量。
新古典所谓的技术进步(包括制度的进步),不过是提高剩余积累的效率所采用手段的总称。
对于公共产品而言,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要素(特别是土地)的价格。
产权的转移要足以补偿原来要素所有者的机会损失。
而产权转移过程中,不同的制度交易成本大不相同。
交易成本越高,利润就越少,经济发展就越慢,一旦利润小于等于零,公共服务就不会被提供。
城市的本质就是提供公共产品(或者说是集体消费),城市化就是不断地增加公共产品的过程。
因此,设计交易成本最小的制度,就成为决定城市化速度和质量的关键。
假设一个企业(比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比如道路),其主要收益模式是通过出让道路两侧土地升值的土地。
因此,首先必须获得两侧土地,建设道路后,再出让升值其余土地。
这个模式成立的前提,就是出让土地的收益S,要大于建设道路的成本。
设想一条道路建设,其成本由建设成本C1和土地成本C2构成。
C1一般而言是相对固定的,比如说100元。
土地成本则由原来种地的机会成本CO,比如说50元和交易成本Ct构成。
如果土地初始产权是政府的,交易成本Ct等于零。
假如土地出让收益S是200元。
项目的净剩余就是200-(100+50)=50(元)。
但如果土地初始产权不是政府的,就需要征地。
此时原产权所有者由于拥有定价权,往往在原来的机会成本50元以外,还要索要一个额外的数额。
对于政府而言,这就是所谓的交易成本Ct。
如果机会成本Ct是25元,项目完成后净剩余(利润)S=200-100-50-25=25(元),只有原来的一半。
显然,项目的剩余(利润)越少,融资风险就越大,成本就越高。
当交易成本Ct大于50元时,道路就无法提供,经济增长也就停止。
这实际上就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Coase,1960)中讲述的农夫和养牛人谁应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典问题。
因此,在有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初始产权的界定具有极端的重要意义。
交易成本的多少,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和法律制度。
中国的土地财政制度之所以取得了超出其他国家的效果,就是因为改革开放初始时,政府拥有城市土地的大部分产权。
同时,法律保证了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这使得土地财政可以以极低的交易成本获得土地并以此为抵押品融资。
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土地私有的国家,无法仿效中国模式的原因。
但如果法律改变(如颁布物权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放开一级土地市场甚至土地完全私有化),交易成本Ct就会急剧增加,提供公共产品创造的利润就会减少,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速度就会减慢。
现实中,商业模式远比这个例子复杂。
比如,道路可以是一家企业征地,也可以是沿途地主合资;
收益可以是出让沿途土地,也可以是设收费口对车辆征税。
但无论这些商业模式如何组合,基本原理都是一样的——收益必须大于成本。
剩余的多少,就决定了供给的规模和速度。
当然,这个比较静态分析模型,并不能说明动态的均衡。
比如,征地拆迁成本增加,虽然公共产品利润减少,但原来的地主收益上升,也可能创造的社会剩余更多。
但这就像视窗软件降价可以提升用户的利润一样,除非用户利润可以通过其它渠道返回微软,只要价格低于成本,视窗软件就无法提供。
这个分析为经济增长和城市化的速度,提供了一个微观的解释,揭示了交易成本在经济成长中的关键作用。
它为现在有关“土地财政”的许多争论,包括“强拆”的合理性,“合理的”赔偿标准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法律或道德之外的新的讨论基准。
这个基准意味着,提高赔偿标准看似一个“道德”的选择,但却不是没有代价的,过度的赔偿,必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
其结果一定是以经济增长(城市化)速度降低为代价的(在利润和增长完全无关的新古典理论中,根本无法解释交易成本的经济学含义)。
如果人们把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视作广义的全民福利的增长,就可以把提高征地补偿的问题,转化为满足少数地主的福利还是满足全社会福利的问题。
从而把纯粹的经济问题,重新还原为道德问题。
当然,社会剩余增加(经济增长)是否必定代表全民福利增长,并非肯定的结论,这在后面还会谈到,这需要配套的制度设计——特别是社会财富再分配机制的建立。
但经济停滞甚至倒退,则必定意味着全民福利的减少。
5政府的商业模式
按照新古典的理论,企业无需关心价格。
它唯一要做的,就是按照市场上的均衡价格,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说,就是多用一些劳动力还是多用一些资本)。
只要找到最优的比例,企业家也就完成了所有的工作。
经济的增长和企业的利润,全都被装入一个叫做“技术进步”的黑匣子里。
但在笔者的框架,企业的生产函数是由固定成本、可变成本以及利润组成。
经济增长就是利润(剩余)的积累。
企业的主要功能,是将市场上的需求,变为一种可以创造正的利润的商品。
科斯曾经追问,什么是企业的本质?
在我看来,企业的本质,就是企业家设计的,可以盈利的商业模式。
而这个模式的核心,就是如何给产品定价。
专门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之所以被从普通企业里区分出来,乃是因为这类产品不像普通商品那样容易排他。
为减少交易成本,必须通过空间提供并定价。
因此,对空间的所有权(体现为征税权),就成为政府的主要特征。
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空间规模经济,对分散的消费者提供高水平、低价格的公共服务几乎是不可能的。
于是,城市就应运而生。
可以说,城市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为了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空间规模经济(单位面积里消费者的密度)。
同其他企业类似,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寻找最优的公共产品交易模式。
公共产品的提供,同样也是由一次性的固定成本和经常性的可变成本两部分组成:
首先,整座桥梁必须一次建成,否则即使只剩下1m没有连上,桥梁也毫无用途;
其次,桥梁使用期内需要日常的维护管理。
由于有固定成本,使用者越多,平均成本就越低,于是公共产品就会显示出报酬递增的特征。
假设桥梁的收费模式是过桥费,理论上讲,不论建桥成本多高,只要收费高于日常维护成本,早晚可以收回。
问题是收费是长期的,投入却必须是一次性的。
因此,企业家,或者说政府,商业模式必须解决投入和产出在时间上不匹配的问题。
在社会剩余很少的时代,公共产品的建设完全依赖“过去”生产积累的多少。
建设的规模受到一次性投入的限制。
巨大的公共工程,如中世纪的教堂、运河、城墙,一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并不罕见。
如果人们把城市视作公共产品的集合(赵燕菁,2007、2010;
Zhao,2009),那么城市化的启动首先就是无数桥梁、道路、水厂之类基础设施的巨大投资。
这就是为什么早期城市化速度极为缓慢的重要原因。
如何获得原始资本,就成为制约城市化速度的最大瓶颈。
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刘易斯就注意到,城市化初始阶段对资金的巨大需求。
在《国际经济秩序的演进》(LewisW.A,1978)中,他发现:
“城市人口每年增长速度低于3%的国家(法国1.0%,英国1.8%,德国2.5%)给别的国家贷款,城市人口每年增长超过3%的国家(澳大利亚3.5%,美国3.7%,加拿大3.9%,阿根廷5.3%)向别国贷款。
”
随着社会剩余的增加,储蓄作为跨期消费的手段开始出现,向“未来”融资成为可能。
如果一项资产在未来可以产生可靠的收益,就可以通过抵押未来的收益,获得一次性资金支付巨大的固定成本。
这就为政府融资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可以说,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寻找最优的融资模式,就成为其提供公共产品的首要目标。
再回到前面桥梁建设的例子。
其融资模式大概有两种:
第一是收过桥费,第二是对桥两端的土地收费。
第一种收费模式,是英国早期道路、运河收费的基本模式,通过抵押未来的收费融资,迅速建设起来的城市化所需的运输设施。
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大多也是遵循了这个模式。
但这个模式有一个缺点,就是一旦作为城市内部道路,收费的成本就会太高,你总不能想象向每一个在大街上走的行人收费,或者建设非常密集的收费站。
如果不收费,公共服务就会外溢,一个重要的外部性,就是导致沿途土地升值。
于是,就有人想可否干脆对升值的土地收费?
这就是第二种收费模式。
第二种模式无需对每一个公共服务的使用者收费,而是对因公共服务升值的土地收费。
由于几乎所有公共服务都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导致土地升值,因此,以土地价值作基准为公共服务收费虽然没有逐一收费那么“准确”,但交易成本却可以大幅降低(类似于公共汽车的“月票”制度)。
但这个模式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拥有外部性所覆盖区域全部或至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
对于私有土地而言,政府必须拥有对桥两端土地征税的权力。
只要未来的税收收入是可信的,就可以用来抵押,获得建设大桥的固定成本。
对于公有土地,政府就可以直接用土地作抵押,获得建设大桥的初始资本,大桥完成后,拍卖两端土地,归还欠款。
对于政府来讲,可以选择任何一种交易模式,或多种模式的组合。
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这些模式的效果应当是等价的。
比如土地在种小麦的人手中还是在养牛人手中,在无交易成本时,结果都一样——或者高效率者自己使用或者高效率使用者赔偿低效率使用者机会损失,土地的产权都会自动转移到创造最大剩余的使用者手中。
但如果存在交易成本时,最初的产权是在高效率使用者还是低效率使用者中,则结果完全不同。
6土地财政模式
就城市化而言,公共产品提供者(如政府)是高效率的要素使用者,原来的土地产权所有者(如农民),是低效率的土地使用者。
城市化初始时土地多是私有的,政府有对土地征税的制度传统。
因此,大多数经济采用财产税为主的模式,通过抵押财产税,发行市政债券为基础设施融资。
但这种模式需要有可信的征税体系,此外还要有发达的债券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没有完整的私人产权。
土地是公有制占主体。
加上缺少债券市场⑨,因此只能采用第二类“土地财政”(建设基础设施—出让配套后的“熟地”)融资。
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土地收益,并非真正的“土地财政”,更准确地讲,应当是“土地融资”。
土地收益本质上是“债务”而不是“剩余”。
政府的基准地价,变相抵押了70年的公共服务,相当于70年财产税的贴现。
但是这个制度的一大危险,就是一次性的土地收益,虽然可以满足一次性固定成本(fixedcost)的需要,但却没办法保证今后长期维护的可变成本(variablecost)的支出。
把未来收益全部贴现到今天,会给未来的政府留下债务。
未来的政府只有不断出售土地,才有可能维持政府的一般性支出。
显然,这一做法是不可持续的。
中国地方政府的一个创造性做法,就是用土地收益大规模建设基础设施,然后,低价出让给能创造持续税收的企业,从而将债务连同收益一起传递给未来的政府。
现在,很多学者只注意到地方政府卖地环节,而忽视了政府补贴企业的环节。
这就很容易得出“土地财政”是寅吃卯粮的结论。
其实,后一个环节是“土地财政”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出售土地。
把这两个环节分开看,哪一个都不合理,甚至是互相矛盾的。
但如果把两部分连在一起,高价出售土地和低价出让土地就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只要企业不断成长,即使土地全部卖光了,“土地财政”依然是可以持续的(赵燕菁、庄淑亭,2008;
赵燕菁、刘昭吟、庄淑亭,2009)。
“土地财政”在经济史上并不稀罕,例如,奥斯曼改造巴黎,就是采用征地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土地再出售的模式。
早在1930年代,民国高速发展时期,许多城市(如厦门中山路)也采用过类似的模式。
但为什么在今天的制度下,“土地财政”可以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功?
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
第一,中国改革起始时,土地产权是国有的。
改革没有按照“标准的经济学”建议的那样先私有化,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土地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这是“中国模式”同其他经济模式最大的差别;
第二,土地作为融资的抵押品,效率要远高于财产税作为抵押品。
这是由于财产税征收本身,就以一个交易成本极高的过程。
西方国家最近地方政府债务甚至主权债务大规模违约,证明税收融资的可信性,远远不如土地融资的可信性⑩。
依靠这个模式,中国不仅在城市化初始阶段克服了资本的短缺,避免了其他发展国家受控于资本输出国的,无法自主增长的困境,而且还形成了强大的制造业竞争力,在极短时间内,就横扫全球,跃居全球出口之首。
在当下的金融危机中,中国政府不仅财务健全,甚至成为资本输出国。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说土地财政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一点也不为过。
没有适合所有脚型的鞋。
商业模式也是一样。
依靠税收融资的非“土地财政”模式已经被发达国家摸索了数百年了。
目前,正在发达国家蔓延的金融危机表明,这一模式依然有无法克服的问题。
对比而言,仅仅摸索了几十年的“土地财政”模式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毫不奇怪了。
现在的问题是,人们是放弃还是改善目前的土地融资?
笔者的观点是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公共产品适合税收融资,有的则适合土地融资;
某个发展阶段可能土地融资效率比较高,到另一个阶段,税收融资可能更可持续,关键是看哪种交易成本更低,并最终获得更多的剩余。
显然,在长期企业的经济学利润只能为零的完全竞争模型中,根本无法比较不同制度的经济差异。
在完全竞争范式里,制度因素已经被假设掉了。
应用这样的分析工具,得出和笔者完全相反的结论就不足为奇了。
这就要求人们构造一个能够比较不同制度效率的经济学工具。
7中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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