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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防火工作的副经理和各单位分管副职,协助经理和主要行政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领导部门制订的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3、制订防火工作规划和防火安全工作责任制,审批防火安全工作的奖罚办法,建立和完善防火安全制度,规划消防设施的建设。
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组织义务消防队伍,不断完善防火组织。
4、定期分析防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防火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防火安全工作。
5、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认真做好“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工作,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6、主持对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五条分管生产、行政、基建、动力、材料等工作的各级领导的防火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企业的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法规制度。
2、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火,对国家、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
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凡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坚决予以整改。
3、不违章指挥,积极支持所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4、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并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
5、定期组织职工学习防火安全知识和规章制度,组织特殊工种的培训,配备好防火专(兼)职人员,开展各种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工地主任、车间主任、施工员(承包者)的防火职责:
1、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工地主任、车间主任、施工员(承包者)是施工生产的防火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生产现场防火安全管理。
2、组织工人学习防火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在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中要安排防火安全活动的内容。
坚持上岗交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交防火安全的要求,经常督促班组做好生产作业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3、按防火规定搭建工地临时设施,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保养、维修。
4、大中型施工生产现场应建立三防领导小组(防火、防盗、防爆),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并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5、组织经常性的防火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对在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落实防范措施。
6、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立即组织扑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上报,按照事故“三不放过”的精神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实施改进防范。
第七条 技术负责人的防火职责:
1、公司总工程师、工程处主任工程师对本公司、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技术工作总负责,副总工程师和副主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做好防火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编制、审查企业(单位)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确保安全生产。
3、在组织编制及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负责编制、审批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技术措施。
4、审定对职工的防火安全技术教育的教材,参与职工的防火安全技术教育。
5、参加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三章 各级职能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各级保卫部门的职责:
1、保卫部门是主管防火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各级防火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主管防火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对防火安全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
2、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有关制度,提出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和意见,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
3、协助主管领导,严格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措施和消防器材的配备计划,并督促、检查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
4、搞好消防周及经常性的防火宣传和消防知识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5、做好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爆破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保管员、运输人员的培训审证工作。
7、负责执行审定的防火安全工作奖罚办法。
8、负责对一、二级动用明火作业的审批和施工、生产、生活等用火的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9、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险情和违章作业者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按制度作出严肃处理。
10、协助主管领导,负责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后总结经验教训,推动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经验交流和评比。
第九条 各级安全部门的防火职责:
1、协助行政领导推动生产中安全工作,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与保卫部门互相协调、互相支持下,共同搞好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在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检查、基层落实施工、生产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大中型工地的安全员要协助工地负责人做好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在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要同时具备防火、防爆安全的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部门防火职责:
1、在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签订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防火安全的内容。
2、在外分包或使用外包工时,应对分包单位或外包工程的防火安全技术能力进行资格审查。
在签定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防火职责。
3、在施工生产任务交底时,必须向施工、生产单位(承包者)进行防火安全交底。
第十一条各级工程技术部门的防火职责:
1、合理组织施工,贯彻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的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形成文明生产,安全施工的良好秩序。
2、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按国家的有关安全、防火规范,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制订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各类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3、对施工生产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必须有针对性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并针对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因素,提出应急和改进技术措施。
3、会同安全保卫部门审查有关部门提出的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内部承包工程,必须列入防火安全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各级动力的防火职责:
1、加强对各种机电设备、机动车辆、船舶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负责对锅炉、受压容器的管理,并对应装设的避雷、防爆装置,负责组织安装、管理和维修保养,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参加调查处理与机电设备、机动车辆、船舶等设备有关的火警、火灾事故,并负责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各级材料部门的防火职责:
1、确保供应生产中防火安全所需要的材料。
2、负责物资管理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特别是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并制订实施仓库的防火、防盗措施,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安装电气设备,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
3、加强有关保管人员、储运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坚决制止无证上岗。
4、会同动力、安全、保卫的等部门制定并执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有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发、双本帐、双人使用),督促检查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基建部门的防火职责:
1、会同行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房屋定期进行检查,按照有关消防,危房和有火险隐患的房屋,应及时进行修建。
2、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工程,必须按国家的消防法规、规定申报,必须由市、区有关部门审批。
公司自批项目应经保卫科会签认可。
消防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凡外发包的新建、改建、扩建、修建、装修基建工程,必须对承包单位的防火安全技术能力进行审查、在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防火职责。
在管理基建工程时,必须同时管理防火安全工作。
4、企业内部装修和小型设施的搭建,应提出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经保卫部门会查认可,方能组织施工。
5、凡新建、改建、扩建、修建、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对消防设施验收后方能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卫生、保健)部门的防火职责:
1、管理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室和其他生活用房,按有关防火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生活用火及电器设施的管理。
2、检查督促卫生、保健站对易燃易爆、毒害物品和电气设备的管理,执行有关保管和使用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行政仓库管理,应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档案室和各单位档案保管部门的职责:
1、档案室的设置应符防火、防盗的有关规定。
2、档案室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档案库房内禁止明火、吸烟和存放其他物品。
3、档案库房内严禁使用日光灯、电熨斗、电烙铁、电炉、电钟、电热器等电器。
档案保管中必须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指定专人操作,并制定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4、档案库房不准乱拉电线,每只白炽灯不得超过60W。
对库房内的电气设施及线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
5、指定专人对库房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保养。
第十七条公司经理办公室的防火职责:
1、协助领导和配合保卫部门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的实施,并了解各单位、各部门的实施情况。
2、组织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同时,检查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防火职责:
1、在施工生产现场进行质量监督的同时,应对施工生产操作工艺规范中的防火部分进行检查监督。
2、在下达返工指令时应提出并督促生产施工单位落实返修工作中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试验室的防火安全工作,试验室的各种机电设备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有关电气设备的防火要求,并应制订试验过程的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度,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防火职责:
1、人事、劳资、宣教等部门对新进人员的入厂教育应有防火安全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审证、发证工作。
2、宣传教育部门,应把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纳入正常的宣传教育内容,负责组织实施。
3、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计划规定的消防设施费用,并负责对防火奖罚方面发生的奖金,罚款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4、科(股)长及部门负责人应对部门的烟火、电气使用、管理安全负责。
第四章职工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班组长的防火职责:
1、班组长是班组的防火负责人,应模范遵守防火安全的规章制度。
必要时也可委托一名组员负责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
2、安排生产任务时,要认真进行防火安全交底,填写上岗记录,模范地执行防火安全规章,不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负责对本班组使用的机电设备及消防设施的管理,班前认真检查,班后切断电源、关闭门窗、防止发生事故。
4.电焊气割、油漆、内燃机、木工间等属禁火、动火作业的特殊工种,应把防火安全作为重要内容在班前交底,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5、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防火安全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工人安全生产和防火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6、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保护火灾现场。
第二十一条班组工人的防火职责:
1、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用电防火安全的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负责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积极参加安全、防火活动,学习防火安全生产知识,主动提出改进防火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的建议。
3、电焊工、油漆工、木工、内燃机工、电工、沥青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度进行作业。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及时扑救,保护现场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不乱扔烟蒂、离岗下班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警卫人员的防火职责:
1、认真执行门卫出入制度,制止外来人员擅自进入严禁烟火区域,严防火种入内。
2、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消防器材的布置,并协助有关部门维修保养消防器材,积极提出消防器材的合理布局。
3、了解熟悉重点防火部位和要害部位,加强巡逻检查,预防事故的发生。
4、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现火苗、火警,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报警)保护现场和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船舶和机动车辆人员的防火职责:
1、船长和机动车辆驾驶员是本船、本车辆的防火负责人,其他人员按工作岗位,应负责本岗的防火安全工作。
必要时船长可指定一名人员担任防火安全工作。
2、船长应定专人管理船上的汽柴油、临时仓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对汽柴油、临时仓库等机舱内的重点部位,严禁动用明火和吸烟,确保动用明火作业,必须按动用明火制度报批。
3、应指定专人管理船舶和机动车辆的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
船上锅灶、炊事设备、取暖器材及临时从岸上拉接的电气线路,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不准用小太阳取暖。
4、船舶和机动车辆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立即组织扑救,发出呼救信号,船舶还应按有关规定悬挂标志,保护现场。
第五章奖罚
第二十四条凡在防火安全保卫工作中和责任制贯彻中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集体,可给予表彰奖励:
1、积极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建立健全防火制度,积极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无火警、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积极组织、参加扑救火灾或支援临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警、火灾事故,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凡在防火安全保卫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者;
2、模范执行消防法规,勇于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者;
3、积极参加扑救火灾,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4、提出合理建议或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警、火灾事故发生的;
5、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有其他显著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消防法规,不履行防火职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国家和个人生命财产损失、造成灾害事故的,应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防火安全奖惩费用,可在奖励基金或罚款、截获赃物折价提取,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本公司范围内承包工程的外包建筑队,有负责部门和单位进行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
义务消防队工作职责
1、在项目防火负责人领导下,拟定本公司的消防工作计划和防火安全制度,并经常了解执行情况;
2、具体领导义务消防队工作,并对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训练;
3、发现火险隐患,提出改善意见,落实防火措施。
4、配合领导部门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5、检查、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
6、发生火警、火灾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灭火措施;
7、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一、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二、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三、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五、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六、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八、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九、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十、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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