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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原则上盲板厚度不得低于管壁厚度。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挂牌编号和识别)、抽堵。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一般应加在来料阀后部法兰处,盲板两侧均应加垫片并用螺栓紧固,做到无泄漏。
6、拆除法兰螺栓时要逐步缓慢松开,防止管道内余压或残余物料喷出,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第六条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见附件一),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第七条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九条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
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
气体温度应小于60℃。
第十条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首先绘制抽堵盲板作业图,严格按图进行抽堵作业,并对盲板作上编号,做好记录和检查。
第十一条加入盲板的部位要有明显的挂牌标志,严防漏插漏抽。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在盲板抽堵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作业时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人员、安环处人员等到场。
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技术处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必须在场。
第十五条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第十六条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第十九条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统一指挥作业。
第五章《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各单位安全员办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生产单位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绘制盲板位置图、制订安全措施,施工单位确认、安全环保处审核,由主管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安全环保处各一份,生产单位负责存档。
第二十四条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安全环保处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单位。
第六章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未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擅自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的,对作业人员罚款500元/人.次,对所属单位安全员及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
如因此而引发事故的,追究作业人员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员和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私自涂改《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按50元/项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对转、借当事人各罚款1000元;
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未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对所有当事人罚款200元/人.次。
第二十七条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各罚款100元/人.次;
如因此而引发事故的,追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抽堵盲板未编号、未做标识及未做记录的,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对所属单位安全员罚款50元。
第二十九条盲板抽堵作业未结束前监护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对监护人罚款100元/人.次。
第三十条高处抽堵盲板作业未按相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案例分析
某化肥厂提前拆盲板造成爆炸事故
1)事故经过
1986年5月22日,某化肥厂因外供电网停电而检修,检修未结束提前拆盲板,导致爆炸,造成4人死亡、5人轻伤的重大事故。
这次检修的主要任务是为合成车间铜洗再生器更换盘管。
凌晨3时,系统停车后,2名操作工根据安全检修的要求,在铜洗氨回收塔出口阀门上加堵了盲板,与半水煤气隔绝,并办好了动火证。
10时开始动火检修,再生器内检修工作一直正常。
19时器内检修人员离开现场去吃晚饭,此时,铜洗副工段长不了解再生器内动火等检修工作还没有完成,就想趁天还没黑,赶快把盲板拆掉。
于是他带领1名工人把氨吸收塔出口阀门上的盲板拆掉了。
事先不了解情况,事后又不向有关人员报告。
晚饭后,检修工回到再生器内继续进行检修工作,22时15分,半水煤气气柜充气开车时,半水煤气顺着回收管线窜入再生器管道,由于阀门泄漏,半水煤气进入再生器内,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电焊火花而引发爆炸。
气浪将检修工人从7m高的平台上推出坠落,当场死亡3人。
2)事故原因分析
(1)主要原因是事先不了解情况,事后又不向有关人员报告,在检修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盲板。
违背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检修需要抽插盲板,何时插、何时抽应注明条件,并做好相应盲板抽堵记录。
盲板的管理应由车间安全员专门负责。
(2)对于分析合格的动火场所,在动火过程中也要随时进行监测,以免情况发生变化。
检修工吃完晚饭后,未发现情况变化,没有重新进行分析。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第三条:
(一)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
)
3)事故教训
(1)严格遵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抽堵盲板的规定,如应按规定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等,加强对抽堵盲板工作的计划与管理。
(2)认真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中断作业后又重新进行用火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现场、开展危害分析,必要时需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案例分析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
第五条技术处负责公司防火、防爆、防毒设施的设计与改造。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所属单位全体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部门根据所属单位岗位职责,围绕防火、防爆、防毒工作要求从大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限制、扑救和疏散的对策:
1、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
2、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要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按国家规定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其中包括在露天的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和其它简易灭火器材(如沙、石、锨、桶等)。
第九条各类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要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
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消防用水可由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的水源供给。
各种供水系统,均应有可靠的取水设备,确保消防用水量和压力要求,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等做好防冻保温工作。
第十二条安环处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根据公司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第十三条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生产调度处报警,并迅速切断电源,清除可燃物,根据火警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扑救。
火情严重时,调度处应立即向齐鲁石化消防队或临淄区消防队拨打电话,请求援助。
第十四条预防火灾的一般规定:
1、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厂。
2、禁止在公司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禁止一人随意出入危险场所。
4、机动车辆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必要时须佩戴防火帽。
5、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铁制容器内或放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
第十五条对各种火源的管理规定:
1、焊割动火
(1)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无特殊情况禁止在运行的装置区及危险场所动火;
对确需要检修的部件,应制订好作业方案,经审批后按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要最大限度的减少在装置区及危险场所的动火施焊时间。
(2)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沾有易燃、易爆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将其冲洗、置换干净。
2、用电管理
(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2)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的设备,严格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用电作业。
(3)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各类管道和框架,都要设立避雷保护装置。
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并测定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5欧姆。
(4)有火灾爆炸危险厂房及车间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第十六条避免操作中静电放电的规定:
1、禁止在灌装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和检测,应在灌装完毕等静止以后才能进行检测或取样,禁止将金属物品放入罐(槽车)内。
2、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3、禁止将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第十七条配置必要的报警装置和防护设施,防止有毒物质的伤害。
第十八条做好厂区硬化、绿化及现场清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保持工作现场整洁有序,作好设备的维护保养,爱护环境。
第十九条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二十条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违反以上规定及因执行上述规定不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相关案例学习
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
中压加氢装置火灾事故
1)事故经过
2006年11月5日20时20分左右,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第一作业部中压加氢装置当班内操在DCS系统上发现泵P609附近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立即通知了当班班长,同时氢压机岗位操作人员电话通知操作室泵P609附近着火。
当班班长带人跑出操作室看到现场火势较大,即返回操作室要求操作人员立即进行停工处理并报火警、通知车间值班人员,炼油厂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
消防支队接到火警后,立即出动5个中队21辆消防车进行扑救,20分钟后控制住火势。
为防止出现次生事故,采取控制燃烧的方式,至23时40分左右将火基本扑灭。
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没有群众疏散。
扑救过程的消防水全部经过地下管网进入该石化分公司废水回收系统,经监测,事故没有造成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
2)直接原因
(1)中压加氢装置P609A泵泄漏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中压加氢装置泵P609A为分馏塔塔底泵,输送介质为尾油(裂解原料之一),闪点为116℃,入口为常压,出口压力为1.5~2.0MPa,介质温度为300℃左右。
通过现场勘察可以看到,泵P609A密封环虽有数道浅沟,但表面光滑,泵密封本身比较完好,但是轴承变形,轴承箱联接架内严重断裂,且密封卡环部位有受温变色痕迹。
可以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系泵P609A轴承由于润滑失效损坏后,造成该泵瞬间“抱轴”,产生振动引起该泵发生极大扭力及推力,损坏部件发生泄漏。
由于介质温度远高于闪点温度,且轴承损坏及“干摩擦”也会产生高热,漏出介质即起火燃烧。
(2)泵P601B受热后介质膨胀,导致烃类物质泄漏,发生闪爆后使事故扩大。
泵P609A泄漏着火后,火焰靠近泵P601B(液态烃泵)及管线,引起泵P601B及管线内液态烃类物质受热膨胀,压力急升造成泄漏,其中部分泄漏介质变为气态烃类,达到爆炸极限后产生“闪爆”而扩大火势。
间接原因
(1)车间操作人员巡检不到位。
车间当班操作人员虽按规定要求按时进行了巡检,但在巡检过程中对机泵的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机泵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机泵润滑失效。
(2)车间设备管理存在漏洞。
车间未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定期对机泵进行大修及中修,对润滑情况的检查不到位。
3)事故教训
(1)认真做好设备管理,及时维护、检修设备,确保设备完好。
(2)严格执行巡检制度,按时、认真进行巡检,确保巡检质量。
(3)严格落实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三、装(卸)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案例分析
1、装(卸)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均有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全体员工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经营分公司和储运车间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厂进行油品装(卸)车作业的外来人员及所有装(卸)车辆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所有装(卸)车辆必须按登记排号顺序依次进厂,服从储运操作人员指挥。
第六条所有装(卸)车辆必须在门卫处接受检查完毕佩戴好防火帽持《车辆入厂通行证》驶入厂区,进入厂区时不得鸣喇叭,必须按规定行驶路线减速缓行,且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
第七条装(卸)货车辆在过磅时必须将车辆停在地磅中间位置,卸车完毕空车过磅后五分钟内离厂,不得在厂区内逗留。
第八条装卸作业人员必须对所有进入厂区作业的装(卸)车辆仔细检查其防火帽的佩戴是否牢固、是否符合要求各车辆接地线是否规范,严格检查车辆罐体内有无夹带内罐或其他投机取巧等行为,认真检查罐体内有无盛装其他油品和影响油品品质的物质,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其进入相关作业区,装车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将静电接地报警器静电夹与车体连接好,并充分准备好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降温措施;
认真做好《运输车辆拆(封)铅封记录》、《原料油品汽(罐)车装车记录》及《原料油品汽(罐)车卸车记录》的填写工作,并将记录及时封存妥善保管。
第九条所有装(卸)车辆在装(卸)车过程中非工作人员严禁上装车台,严禁非工作人员私自爬至车辆罐顶或罐口,非工作人员不准私自用非专用器具进行油品的取样或测量等工作,装(卸)过程中的油品取样工作均由储运车间作业人员代质检人员进行。
油品装车时:
必须从装车口取样,严禁直接在车内取样,原则上每车取两次,所取样品贴上标签(装车日期、所装油品储罐号、运输车辆车牌号及驾驶员的签名),做好样品留存工作。
油品卸车时:
一般从装车口取混合样,特殊情况时从卸车口取底样,由质检中心负责做好样品的留存工作。
第十条所有装(卸)车辆司乘人员在将车辆停放稳妥后必须用斜垫木将车轮胎支好,并将车辆驾驶室锁好,驾驶室内不得留人,将钥匙及时交与储运车间操作人员,装卸车过程中严禁车辆未经允许擅自打火启动。
司乘人员在卸车过程中进行监督,但未经允许不得跨越卸车区隔离墙进入卸车区内。
装作业结束后车辆必须停留5分钟后方可驶离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着装,规范上岗,严禁携带通讯设施进入装卸区,在装(卸)轻质油品或液化气时,严禁使用不防爆的照明设施观察液位和使用不防爆的用电设施,严禁在作业过程中穿、脱、换工作服,避免产生静电,造成事故。
第十二条严禁运输车辆超装、超载。
所有装(卸)车辆驾驶员必须将该车行驶证交给地磅人员,经地磅人员核算出载重量后打印出装车单,装车单经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装车,地磅人员应复印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至少保留三个月。
第十三条储运操作人员负责装车过程中流量表的监督和计量,负责监督装车流量表上的起始数据,经核实无误后在《原料油品汽(罐)车装车记录》上填好数据,并监督流量表数值,及时通知装车操作人员。
第十四条装(卸)货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地点停靠,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不得污染厂区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现场,不得睡岗,不得从事与装(卸)车作业无关的事情。
第十六条在进行油品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首先对储罐油品进行脱水,顺线改好装油流程,并备好相应消防器具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在观察装(卸)车辆的油位时,必须站在上风口进行观察。
第十八条在油品装(卸)车作业时如发生跑、冒、滴、漏现象,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对现场进行清理、洗消干净后方可允许运输车辆启动。
第十九条如发生油品超装时,严禁客户或司乘人员私自进行倒油作业,必须由经营分公司相关人员通知储运车间,由储运车间安排操作人员进行倒油处理。
第二十条遇大风、大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装(卸)车作业,夏季装(卸)作业区地面温度高,应随时洒水降温,减少静电危害。
第二十一条油品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如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停止装车,关闭所有阀门、切断电源,及时疏导车辆,设立警戒区,疏散人员并做好应急工作,减少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完毕,相关单位按要求作好油品的留样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装(卸)货车辆进厂后在没有我厂人员陪同的情况下一律不得脱水或放水。
第二十四条卸货车辆在卸车时必须保证一次将货卸净,不允许卸第二次。
第二十五条装货车辆出门时,门卫依据《出门证》对载有产品的车辆进行认真的查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装(卸)车辆未按登记排号顺序私自进厂或不服从储运操作人员指挥的,对其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所有装(卸)车辆未佩戴好防火帽及未持有《车辆入厂通行证》驶入厂区的,对其罚款500元,对责任保安人员罚款100元;
车辆在厂区内鸣喇叭或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及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时,对其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装(卸)货车辆在过磅时未将车辆停在地磅中间位置或卸车完毕空车过磅后五分钟后未离开厂区,在厂区内逗留的,对其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九条对接地线不符合规范的车辆不准对其进行装(卸)作业,作业人员对装(卸)车辆防火帽佩戴及接地线不规范未给予纠正制止的,对作业人员罚款50元/人.次。
未要求将接静电接地线报警器静电夹与车体连接的,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对车辆罐体内部不清洁污染油品品质的,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罚款1000元,并视油品污染情况予以追究其他经济损失;
对检查人员罚款200元/人.次。
车辆罐体内设夹罐或其他投机取巧等行为,作业人员对装(卸)车辆检查不严未能及时查出的,对作业人员罚款500元/人.次;
对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罚款100000元-200000元,并保留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在装(卸)车过程中非工作人员上装车台或私自爬至车辆罐顶或罐口的,对非工作人员罚款100元,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如因此而发生事故的由非工作人员全部承担;
非工作人员私自用非专用器具进行油品的取样或测量的,对其罚款500元,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如因此而发生事故的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车辆停放稳妥后司乘人员未将车轮胎用斜垫木支好的,对司乘人员罚款100元,如因此而发生事故的由司乘人员全部承担;
未将车辆驾驶室锁好或未将钥匙交与储运操作人员及驾驶室内留人的,对司乘人员罚款500元;
在装(卸)过程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跨越卸车区外隔离墙进入卸车区的,对其罚款500元,如因此而发生事故的由司乘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未按照相关规定着装的,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人.次;
在作业过程中穿、脱、换工作服的,对其罚款200元/人.次。
第三十三条携带不防爆通讯设施进入装卸区的,对其罚款1000元;
装(卸)轻质油品或液化气时,使用不防爆的照明设施观察液位和使用不防爆用电设施的,对其罚款1000元,如因此造成事故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装(卸)货车辆进入厂区不按规定地点违章停车,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的,对其罚款500元/次。
第三十五条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污染厂区环境卫生,除责令其恢复原貌外,污染区域按50元/㎡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因车辆超装、超载引发的任事故由经营、储运、地磅、运输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七条因驾驶员员虚报或瞒报运输车辆盛装数量造成冒罐及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油品外溢时,除按损失油品价值的十倍予以赔偿经济损失,对其罚款10000元,并由车辆所属单位(个人)及司乘人员承担因此而引发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车辆过磅时因自身原因撞坏地磅保护栏杆,对责任车辆驾驶人罚款500元。
在厂内行驶撞断路灯杆,对责任车辆驾驶员罚款1500元。
第三十九条因储运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油品外溢的,视损失情况对其罚款500-5000元。
第四十条装(卸)作业人员及司乘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坚守工作岗位或从事与装(卸)作业无关的事情及睡岗的,对装(卸)作业人员及司乘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如因此而引发事故的,由装(卸)作业人员及司乘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进行油品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未顺线改好装油流程或未备好相应消防器具进行装(卸)作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人.次,如因此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操作人员在观察装(卸)车辆的油位时,未站在上风口进行观察作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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