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买卖合同无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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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购买方)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现就住宅买卖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含户口本中所有成员)自愿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路号楼单元室的住宅壹套(房本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上述住宅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乙方在签定此协议当日交付甲方定金¥:
元(大写:
元整),剩余房款按公产房交易单位指定方式划转。
甲方不得在与乙方完成过户手续之前将房屋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赔偿乙方定金的双倍违约金。
第四条过户完成后,甲方须在双方协商的时间(暂定20XX年7月1日)前腾房钥匙交付乙方。
第五条甲方在交付乙方房产时应保持房屋的结构完好,并交清水、电、、暖、煤气、租金等所有物业费用。
第六条交易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等任何权利。
第七条上述住宅的交易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夫妻)签字:
乙方:
年月日
篇三: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
--市国土房管局发布时间:
20XX-06-25
5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下月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纷纷来电咨询相关政策具体变化。
为此,本报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采访。
一、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群众和行政事业单位、工商、金融、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直管公产房屋地理位置优越,价值不断显现,承租人通过购买房屋所有权等方式来盘活资产的需求逐渐增加。
如何加强直管公产房屋经营、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如何确定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等问题,急需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租人、使用人的行为,保证承租人、使用人的住用安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什么是直管公产房屋?
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三、直管公产房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直管公产房屋是否可以出租?
直管公产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不得转租,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
六、什么是可售直管公产住宅?
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政府规定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可向现住居民出售。
七、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什么情况下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承租房屋的;
(三)连续拖欠租金12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
(四)利用住宅房屋储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九、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
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
即直管公产住房置换时,购房人购买使用权同时购买产权。
十、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变更承租人的范围?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十一、哪些情况下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转让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十二、哪种情形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
(一)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三)征收决定范围内的;
(四)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十三、直管公产房屋如何征收?
征收直管公产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十四、承租人使用直管公产房屋有何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
承租人因非正常使用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赔偿。
十五、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如何界定?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
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承租人承担。
十六、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哪些修缮责任?
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经查勘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维修加固。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从租金中提取修缮资金,并从修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抢修资金,统筹用于直管公产房屋的应急抢修。
十七、直管公产房屋修缮时承租人应做好哪些配合工作?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在修缮直管公产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
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管公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因拒绝或者阻挠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房管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加强对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直管公产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二)制定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
(四)对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的相关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十九、对违反规定擅自转租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行为有何处罚措施?
对擅自转租可售直管公产住宅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二十、对违反规定擅自拆改直管公产房屋结构行为有何处罚措施?
对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对违反规定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的有何处罚措施?
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致使房屋因维修、养护不当发生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由修缮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篇四:
公产房相关v
公产房相关
1.相关政策:
(1)20XX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各区房管所)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
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
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2)20XX年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
20XX年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
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未购买产权的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
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征收决定范围内的;
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4)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其他产权性质的房屋进行等价调换。
2.特点
7月1日新政出台后,购买公产房的买房者需要同时买下该套房屋的产权,产权费一般在1-3万元左右,购房者的工龄可以抵去部分费用,工龄越长抵得越多。
那么购房者需要付的总额就是,总房款+公产房过户费(约占房款的%)+产权费。
之前购买公产房一般需要一次性付款,不可贷款。
现在政府强制买房人购买产权,那么公产房将变为私产房,未来再出售的话,购房者可以贷款购买,相对来说在市场上更便于交易一些。
但如果该房产想在五年内出手,按目前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未过五年的房产需要缴纳的是%的营业税。
如果名下已有一套私产房,那么该过户公产房将算作第二套房,不能再购置第三套私产房,并且出售该房产时要按二套房契税交易。
在公产房变为私产房后,最直接的好处是房主以后每月不用交房费了,但弊
端是房管站将不会再负责房子的维修问题,涉及费用将由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解决。
公产房多是90年代的老房子,有些坏损情况比较严重。
3.流程
天津公产房买产权流程:
1.首先去房管站查下权属;
(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甲方签章为主)2.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及购房人有关情况调查表;
3.上报房管局审批;
4.交费买权属;
5.房管站验房看房屋是否有拆改,没有的话排队等下产权;
7.凭取件单直接到区房管局取本。
(需15个工作日)天津市公产房购买产权计算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20XX年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通知》规定,折扣工龄计算到1991年年底前,年工龄折扣额按每建筑平方米4元计算。
购房价格根据房屋的房龄、地段、楼层、朝向、购房人工龄等具体情况计算,住房实际交款价格应向售房单位进行咨询。
因为有的公产是托管产,企业资料不全,这种情况下买产权很麻烦,甚至有可能买不了。
因为这些企业的资料有的没有,有的缺失了,房管科就不愿意审批!
需要给房管好处费才可以!
(一般从开始办理到拿到产权证需要2—3个月左右)。
4.优惠政策相关
20XX年7月31日前公房出售一次性付清房款将优惠10%,8月1日起将取消一次性付清房款10%的折扣。
公房出售成本价、工龄和房屋成新折扣、住房调剂系数等相关政策,仍按照我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
此外,自20XX年起,按照优惠逐年减少、出售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将逐步提高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5.价格详情
一级地段砖混二等楼房,30年房龄以下的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
购房享受相应折扣政策,一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
二是双职工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平方米4元;
三是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价格调剂
篇五:
公产房置换
近一个时期以来,某些没有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置换手续资格的中介机构,随意承揽业务,加收代理费,增加了群众负担。
有的以代办直管公产房屋置换手续为名,收取使用权转让资金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故意拖延时间;
有的以欺骗手段,倒买倒卖直管公产房屋,使群众上当受骗;
还有的利用市场阶段性需求高涨,压低收购价格,哄抬房价,扰乱市场。
自7月19日起,天津市房管局对市内六区直管公产房屋置换业务进行整合调整,由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委托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置换业务,在市内六区重新布局连锁店,不仅规范了收费标准,减轻了群众负担,还缩短了办事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规范了置换业务。
通过实行上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的置换业务,将办事时限缩短到10天。
置换业务整合调整后,住户可跨区到任意一家津房置换连锁店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置换手续,改变了以前只能在房屋所在区的置换中心办理的状况。
住户可到任意一家津房置换连锁店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置换手续。
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市内六区设定了12家连锁店。
其中:
和平区2家;
河东区2家;
河西区2家;
南开区2家;
河北区2家;
红桥区2家。
预计在今年10月以前,市内六区连锁店数量力争增加一倍以上,各区力争达到平均5家。
人们需要提供的材料:
1、置换申请书;
2、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3、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4、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5、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6、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7、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种情况分别是:
1、拖欠房屋租金;
2、拆改房屋结构;
3、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
对于无欠租、无拆改、无纠纷的房屋,承租人能够提供上述购房证明的,由置换双方本人持上述七项材料,共同到连锁店提出申请。
连锁店对提交的置换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置换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置换手续。
置换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
a.独用单元房屋:
计租面积6元;
b.伙用单元房屋:
(独用面积+伙用面积/n)6元;
c.平房:
计租面积6元。
上述置换费用由置换双方各承担50%。
(注:
n表示一套单元房屋使用户数)
对于承租人有偿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不符合办理置换手续的条件或者自愿放弃使用权的,由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查勘,确定回购价格,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房屋回购协议书》,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对回购补偿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住户代理转让。
代理费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成交价格的2%),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各承担50%。
为销售商品房而收购直管公产房屋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于20XX年7月30日之前,将20XX年7月19日以前收购的直管公产房屋明细、收购协议、付款单据、购房证明、租赁合同等报市房管局市场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到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对购房证明合格的,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按正常置换业务办理;
购房证明不合格的,由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转让。
津房置换各连锁店除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的置换、使用权的回购、代理转让业务外,同时还代办各类贷款,各类房屋的收购、代理销售、租赁及代办交易手续和其他中介业务。
篇六:
公房转让协议
公房转让协议
转让方(下称甲方):
X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受让方(下称乙方):
合同签署地:
XXXXXXXXXXXX
鉴于
本协议转让房屋居住权登记人为XX市XXX厂原职工XXXXX,因XXXXX于20XX年去世,现由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即XXX的配偶XXXX、女儿XXXX、XXXX继续使用,据此,以上共同居住人(下称“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及限制处分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公房转让订立本协议,共同信守。
一、房屋概况
甲方共同使用的房屋座落于XX市XX区XXX宿舍X栋X单元XX号(现户籍地址为XX市XX区XX路XX号X-X-X),套内使用面积为:
XXX平米,房屋其他情况均以居住权证登记记录为准。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XXX万元整;
2、支付方式:
分次付款
第一次:
自双方签订协议时由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本定金于房屋居住权证变更登记后自动转为房款。
第二次:
乙方于该房屋居住权证变更登记为其名下时将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次:
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于房屋水电等附属设施交接清晰且房屋现有户籍迁出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以上款项支付对象为_____________,其他共有使用人不得另行请求。
三、税费的承担
本房屋居住权证变更登记时须缴纳的税费由______________承担,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其他费用的另行协商。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乙方全款付清之后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标准:
1、甲方应结清房屋交付前使用的水、电、有线等附属设施费用。
2、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固有设施的完整性,不得故意损坏整体结构及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3、甲方应结清房屋交付前的承租租金,但因历史遗留问题,甲方拖欠房屋租金已达多年的,该租金由乙方承担;
五、房屋瑕疵担保
1、甲方应保证对该房屋具有居住权,并具有限制处分权,对其提供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将居住权证交付给乙方保管。
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没有权属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如有第三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的,甲方须自行解决该权利瑕疵。
3、甲方应保证房屋结构无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六、权属变更
1、现该住房为公房性质,具有限制处分权,甲方必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内配合将该房屋的居住权变更登记给乙方名下。
2、如后期需对房屋进行产权买断或遇拆迁还建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件并办理相关买断手续或拆迁还建手续。
七、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甲方有义务将房屋居住权证并更到乙方名下,并配合乙方进行房屋交割和户籍迁出手续。
2、乙方权利义务:
房屋转让完成后,乙方有权将此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可自行决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干预、也不得向受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因房屋瑕疵以及权属无法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逾期不履行合同,或者后期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及享受该房屋带来的合法预期利益,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按该房屋转让价格的30%支付违约金;
若因甲方不当干预、不履
行协助义务、或有其它不当行为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的,甲方应及时停止或排除该不当行为,由此给乙方带来损失的,应予赔偿。
2、乙方因不按本协议支付房屋款项,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房屋转让价格的30%支付违约金。
九、其他
1、争议处理方式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登记人配偶):
乙方:
各共同居住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方:
篇七:
津房置换公产房详尽流程图
篇八:
长春公产房买卖
长春公产房买卖
我06年在长春买了一房子,当时不懂,房子有购房合同,和使用用证,没有产权证,但不用交费,后来才知道这是一所公产房,是开发商规划到小区内的,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办理产权证,合同上注明的是办理产权时,要参加房改,但现在我想先和原房主更名,不知道去什么部门办,要什么手续,费用大概多少问题补充:
就这一个问题,没有人知道吗
推荐答案过户给你就是卖给你。
一切手续和税费同房产转让一样。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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