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电子警察系统工程招标文件619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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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处
1.5.5电子警察处理中心设备及综合软件1套
2
资金来源:
投资人垫资
3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
报价方式:
按市场行情自行报价
5
投标文件:
正本1份,副本8份,并加以注明
6
投标截止日期:
2007年6月29日9时
7
开标时间:
2007年6月29日9时(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8
开标地点:
登封市公安局后二楼会议室
一、总则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所述。
1.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2项所述方式获得。
1.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投标人”)至少应满足前附表第3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二、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将以书面或召开答疑会的形式予以答复,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私下接触。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3.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日期。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3.1.1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3.1.2本招标文件;
3.1.3相关的法律法规。
3.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所列的内容。
投标人应按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投标文件格式中所要求的资料,如投标人中标,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考察,如发现有与投标文件不符之处,招标方有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的权力。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报价为实现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设计和实施等所需一切费用(以人民币计)
3.3.2报价方法:
投标人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投标书。
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3.3.3投标报价以招标书3.1和3.2款要求为准。
3.4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与招标文件有关的来往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其他语种,但必须附中文译本。
投标文件的解释以中文为准。
3.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5.1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八份,分别装订成册,散页无效。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或同时密封于密封袋中,保证其密封性,并加盖投标人法人章作为骑缝章。
3.5.2应在密封袋外封面上注明投标文件封面的内容。
3.5.3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
3.5.4文件封面或扉页必须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填写投标文件时,如有修改,则应由投标人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3.6投标文件的修正
如投标文件出现下列错误,应按下列方法修正并确认:
3.6.1累计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3.6.2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达的数值为准;
3.6.3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
3.6.4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废标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文件无效:
3.7.1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密封;
3.7.2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3.7.3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鉴;
3.7.4未对本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7.5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6月29日9时)以后送达;
3.7.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代表均未参加开标会;
3.7.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当投标人的法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时);
3.7.8投标人的资质未达到招标书要求
3.7.9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授权委托书姓名不符;
3.7.10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3.7.11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鉴;
3.7.12授权委托书为影印件;
3.7.13投标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等级;
3.7.14未提供详细的工程预算书;
3.7.15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3.8投标文件的递交
3.8.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于开标会议评标时递交
3.9投标截止期
3.9.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9.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10投标保证金
3.10.1投标人应提交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3.10.2招标单位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3.10.8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10.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即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支票、汇票、本票、现金、汇款(采用现金、汇款方式,款项必须在开标前到达招标单位指定的账号)。
3.10.4凡没有随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3.10.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3.10.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3.10.7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10.8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10.8.1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7.1.1条规定签订合同;
3.10.8.2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
四、开标及评标
4.1开标
4.1.1招标单位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4.1.2招标单位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人名称和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4.2评标
4.2.1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补遗书和投标文件。
4.2.2评标原则
评标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4.2.3评标内容
评标委员会从投标报价、产品的技术性能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综合评审。
4.3投标文件的澄清
4.3.1评标委员会有权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书面说明和澄清。
4.3.2投标人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章或签字。
4.3.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替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4.3.4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4.4其它
4.4.1评标委员会有权选择和拒绝投标人中标。
评标委员会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4.4.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规定的活动,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五、中标通知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在开标后择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保密
向中标人授予合同之前,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应该向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与这些程序无关的人员泄漏与评标和合同授予有关的信息。
七、签订合同
7.1签订合同
7.1.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7.2拒签合同
7.2.1除非合同与招标文件有重大背离以外,如因中标人原因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
招标人可依次与投标人重新谈判,直至签订合同。
7.2.2如招标人无充分理由而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向提出索赔。
第二部分技术规范
本工程执行以下规范及其它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的技术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90、92
《民用闭路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T50198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00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作业标准》GA/T74-94
《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GA/297-2001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GA/T445-2003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4
《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514-2004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4
《交通管理系统工程设计制图规范》GA/T515-2004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工程建设通用程序和要求》GAT651-2006
《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652-2006
《2001年全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
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公安部《金盾工程总体方案设计》
公安部《公安信息化标准体系》
公安部《金盾工程安全保障体系总体设计方案》
以上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商务文件格式
一、投标商务文件封面
二、法定代表人关于本工程投标的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开标时出示原件)
四、投标书
五、详细预算书
六、设备材料明细表
七、投标商务偏离表
八、售后服务承诺及维保方案
第二章技术文件
一、投标技术文件封面
二、系统技术性能及方案
三、施工组织
第三章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正本或副本
投标(商务)文件
招标人:
投标人:
投标人(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
日期: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工程的投标活动。
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
(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印鉴)
日期: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致:
我们收到贵方工程招标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投标。
并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职务、职称),全权代表我单位提交下述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式八份。
并同时宣布愿意遵守下列条款:
1)承认和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提供电子警察系统设备及安装、调试和维护服务。
投标总价为元(阿拉伯数字),(大写)。
电子警察违法处罚的罚款纳入登封市财政建立的“电子警察违法处罚专用帐户”,登封市财政局逐月从“电子警察违法处罚专用帐户”中当月罚款金额的60%向我方分期清偿,直至付清我方全部投资。
付清我方总投资款后,全部电子警察设备产权归登封市政府所有。
2)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3)如果我们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4)我们愿意提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5)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投标人:
(法人章)法定代表人:
设备名称
型号及参数
单价(元)
品牌
产地
备注
各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上表内容。
要求分系统报价。
序号
招标商务条款
投标商务条款
偏离说明
八、售后服务承诺及维护方案
第二章技术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登封电子警察系统工程
投标(技术)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施工技术措施;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4、施工进度计划;
5、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6、主要机具使用计划;
7、劳动力安排使用计划。
第三章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部分招标书
一、项目简介
为贯彻公安部“科技强警”的指示精神,强化登封市交通管理,提高交通效率及事故防控能力,优化交通环境,根据登封市的实际情况,计划在登封市区和登封境内国、省道安装一批电子警察设备。
二、系统建设内容
1、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2、压黄线自动记录系统:
3、超速自动记录系统:
4、公路电子监控系统:
5、电子警察处理中心设备及综合软件
三、合作及付款方式
3.1“电子警察”设备由中标方垫资建设,并负责合同约定期内系统维护,保证全部设备的正常运行。
3.2电子警察违法处罚的罚款纳入登封市财政建立的“电子警察违法处罚专用帐户”,登封市财政局每月从“电子警察违法处罚专用帐户”中当月罚款金额的60%向中标方分期清偿欠款,直至付清中标方全部垫资款。
3.3付清中标方垫资款后,全部电子警察设备产权归登封市政府所有。
四、资质要求
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
五、工期要求:
三个月
六、系统技术要求及指标
6.1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6.1.1检测和记录车道数量:
不少于2个车道
6.1.2闯红灯行为记录
6.1.2.1应自动记录、能清晰辨别机动车闯红灯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及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
第一个位置的信息能清晰辨别机动车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和颜色、红灯信号和机动车压在或越过停止线的情况;
第二个和第三个位置的信息能清晰辨别机动车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和颜色、红灯信号和整个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的情况;
并且至少有一个位置的信息能清晰辨别号牌号码,特别是对汉字、低对比度、高速运动条件下和在灯光直射下或闪烁灯光下拍摄的车牌号码要清晰。
6.1.2.2应实时记录具有闯红灯行为的机动车信息并存入ITSPOLICEVIOLOTION数据库表中。
6.1.2.3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图片格式应采用JPEG格式,JPEG图片编码应符合ISO/IEC15444:
2000的要求。
6.1.3闯红灯捕获率应大于90%,记录有效率大于80%。
6.1.4数据传输:
通过光纤网络将闯红灯信息自动传输到指挥中心。
6.1.5运行条件: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应不少于2400h,故障修复时间不超过48小时。
6.2压黄线自动记录系统
6.2.1.压黄线行为记录:
6.2.1.1应自动记录、能清晰辨别机动车压黄线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及反映机动车压黄线违法过程。
6.2.1.2应实时记录具有压黄线行为的机动车信息并存入ITSPOLICEVIOLOTION数据库表中。
6.2.1.3压黄线自动记录系统的图片格式应采用JPEG格式,JPEG图片编码应符合ISO/IEC15444:
6.2.2压黄线拍照捕获范围:
10-100米。
6.2.3压黄线捕获率应大于90%,记录有效率大于80%。
6.2.4数据传输:
通过光纤网络将信息自动传输到指挥中心。
6.2.5运行条件:
6.3超速自动记录系统
6.3.1抓拍功能:
准确检测和记录1个车道(单向)超速车辆图像、车牌图像,并在图像中标明超速车辆通行数据,如时间、地点、车速、方向等。
白天车辆号牌识别率应不小于90%,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85%;
夜间车辆号牌识别率应不小于85%,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75%。
6.3.2测速功能:
系统至少能全天候监测20-150Km/h的车辆。
测速作用距离10-50米,测速示值误差不超过±
1Km/h。
测速仪反应时间不超过0.5秒。
6.3.3车辆号牌识别
6.3.3.1系统在实时记录通行车辆图像的同时,应具备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功能,其用于号牌识别的字符库应齐全,即应能识别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号牌(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
6.3.3.2系统应能在夜间、强反光、强逆光、弱光及车辆跑偏等情况下实现对车辆号牌的准确抓拍和识别。
6.3.4自动报警:
可以设置超速限值,当通过车辆的速度超过限值时,能现场报警和远程、联网报警。
6.3.5运行条件:
6.3.6数据传输:
具备ADSL数据传输和现场数据下载功能。
6.3.7存储容量:
系统图像及信息存储容量应具备不少于120万辆车的图象存储能力(按特征图像和全景图像各一张计算),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可上传或利用其它媒介保存。
当超出最大存储容量时,能自动进行循环覆盖。
严禁删改任何图像记录。
6.3.8虚实转换功能:
抓拍核心设备具有灵活移动性,让虚点随时变实点,实点也可随时变为虚点。
6.4公路电子监控系统
6.4.1车辆图象记录:
系统应对道路实行监控和记录。
在车辆通过时,系统应能准确拍摄其特征图像和全景图像,并在全景图像中标明车辆信息。
在监控区域内对5km/h-140km/h行驶的车辆图像捕获率应达99%以上。
6.4.2车辆号牌识别
6.4.2.1系统在实时记录通行车辆图像的同时,应具备车辆号牌识别功能,其用于号牌识别的字符库应齐全,即应能识别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号牌(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
6.4.2.2系统应能在夜间、强反光、强逆光、弱光及车辆跑偏等情况下实现对车辆号牌的准确识别。
6.4.3数据检索:
应提供按车辆信息检索的应用平台,按不同权限进行相关数据和信息检索操作,并提供模糊查询、数据备份和数据打印输出功能。
6.4.4数据传输:
系统应具备ADSL传输和现场数据下载功能。
6.4.5分辨率和清晰度:
系统图像应以数字编码方式记录保存,所记录的全景图像分辨率不低于768×
576像素点,特征图像分辨率不低于768×
576像素点。
用于车牌识别的特征图像其号牌图像水平分辨率不低于100个像素点。
6.4.6存储容量:
系统图像及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10天。
6.4.7运行条件:
6.5电子警察处理中心设备及综合软件
6.5.1主服务器:
主流产品1台
6.5.2备份服务器:
主流产品1台
6.5.3终端处理计算机:
主流产品6台
6.5.4显示终端:
17″液晶显示器6台
6.5.5UPS:
1000W,24小时数量1台
6.5.6彩色激光打印机:
6.5.7网络交换机:
16口10/100M自适应数量1台
6.5.8中心传输、处理、数据库等软件:
1套
6.6系统总体要求
6.6.1采用目前国内通用的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如视频技术、图象处理技术、工业控制技术、数据融合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先进的体系结构、先进的软硬件选型,能够适应未来的业务发展和技术更新的要求。
6.6.2所有招标设备能够完全兼容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现有电子警察设备及其后台管理系统,做到无缝结合。
后台管理系统与本地车管数据库连接,可直接提取车辆的相关信息。
与本地交通违法管理数据库连接,对未交罚款的违法车辆做卡口标记,可限制该车的各种业务(如年审等)。
6.6.3应具备良好的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和兼容性,具有GIS接口。
平台采用开放性设计,可配置多种数据传输接口,对外提供标准的接口,以满足更多用户共享信息和其他系统协同工作的要求。
6.6.4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和选购、安装应当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4)、《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514-2004)、《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GA297-2001)、《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4)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选购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的产品。
管线、杆体、手井以及相关部件等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设施的相关标准
七、拟建方位
(一)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1、颖河路与阳城路口四方向
2、中岳大街与守敬路口四方向
3、中岳大街与嵩阳路口四方向
4、少林大道与嵩阳路口四方向
5、北环路与嵩阳路口四方向
6、北环路与207国道口四方向
7、北环路与书院河路口四方向
(二)压黄线自动记录系统:
1、颖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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