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药品研究实验原始记录审核技术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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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微生物控制级别、来源及合格证编号;
3 实验用菌种(含工程菌)、瘤株、传代细胞系及其来源;
4 其它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或批号;
3.4.5 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
3.4。
6 主要试剂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及有效期;
3.4.7 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制时间和保存条件等.
4.8 实验材料如有变化,应在相应的实验记录中加以说明.
5 实验环境:
根据实验的具体要求,对环境条件敏感的实验,应记录当天的天气情况和实验的微小气候的变化(如光照、通风、洁净度、温度及湿度等)。
3.6 实验方法:
常规实验方法应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
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7 实验过程:
应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异常现象的处理及其产生原因,影响因素的分析等。
3.8 实验结果:
准确记录,计量,观察指标的实验数据和定性观察指标的实验变化。
3.9 结果分析:
每次(项)实验结果应作必要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
10 实验人员:
应记录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
4、对其他方面的要求:
4.1 实验记录用纸的要求
4。
1。
1 实验记录必须使用本研究机构统一专用的带有页码编号的实验记录本或科技档案专用纸。
记录用纸的幅面,由研究单位根据需要设定.
4.1.2 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临床研究中的检验报告书、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应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记录纸或病历报表的相应位置上,并在相应处注明试验日期和时间;
不宜粘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记录本相应处注明,以便查对.
4.1。
3 实验记录本或实验记录纸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
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4.2 实验记录的书写的要求
4.2。
1 实验记录本(纸)要竖用横写,不得使用铅笔(兰黑墨水或碳素笔)。
实验记录应用字规范,字迹工整。
2。
2 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规范。
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
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外文名称。
3 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实验要求。
3 实验记录的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的要求
3.1 实验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增减数据。
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4.4 实验图片、照片的要求
4.4.1 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
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4.5 实验记录保存的要求
4.5。
1 实验记录应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4.6 实验记录的保存与实验记录的签署、检查和存档的要求。
6.1 每次实验结束后,应有实验负责人和记录人在记录后签名。
4.6。
2 课题负责人或上一级研究人员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
6.3 每项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按归档要求将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整理归档。
5、对药品研制的工艺、质量研究与控制、结构确证及稳定性试验四部分的试验记录要求.
5.1 工艺部分
5。
1.1 原料药(西药)
5.1.1。
1 合成用关键原材料的来源、标准、规格。
5.1。
1.2 工艺研究过程记录
5.1.1.3 每批的中试样品(供申报用)制备及使用中间体的试制记录(包括质量控制监测记录)。
4 每次试验的投料量、收率、成品量等有关数据记录。
5.1.1.5 制备样品(供申报用)批号、成品数量、制备日期及主要质量检测结果。
1.6 试验操作人员、试验日期及试验单位(签名)
1.2 制剂
1 处方筛选试验记录。
2.2 制备过程记录
1.2.3 每批都要计算投料量、收得率、成品量等数据记录。
2.4 制备样品(供申报用)应有原料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批号、数量、制备日期及质量主要项目检测结果记录。
5.1.2.5 试验日期、试验操作人员、试验单位(签名)
2.6 中药、天然药物制备的制剂,应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
5.1.2。
7 制备过程记录、中试生产记录(工艺筛选记录、萃取工艺的温度、时间、压力等)。
8 制备样品(供申报用)应提供中药材的合法来源、产地、炮制方法、标准来源、鉴定依据等。
属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有药品批准文号。
并应有投料量、提取率、出膏率、成品量等数据记录。
9 试验日期、试验操作人员、试验单位(签名)
5.2 结构确证部分
1 结构确证的各项原始图谱、元素分析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测试验数据、测试单位公章、测试者签名、日期等。
5.2.2 供确证用对照品的来源及纯度检查记录、如为从国外制剂提取对照品应有合法来源记录(包括厂家、批号、规格)提取方法、提取精制过程记录(包括投入量、收得量、日期、精制成品纯度检查记录)。
5.2.3 试验操作人员、试验单位、试验日期(签名)
3 质量研究及质控标准部分
5.3.1 性状
3.1.1 外观性状:
原料药应根据检验中观察到的情况如实描述药品的外观,不可照抄标准上的规定.如标准规定其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或结晶性粉末"
,可依观察结果记录为“白色结晶性粉末"
。
标准中的臭、味和引湿性(或风化性)等,一般可不予记录,但遇异常时,应详细描述。
3.1.2 制剂应描述供试品的颜色和外形,如:
(1)本品为白色片;
(2)本品为糖衣片,除去糖衣后显白色;
(3)本品为无色澄明的液体。
外观性状符合规定者,也应作出记录,不可只记录“符合规定”这一结论;
对外观异常者(如变色、异臭、潮解、碎片、花斑等)要详细描述。
中药材应详细描述药材的外形、大小、色泽、外表面、质地、断面、气味等。
3.1.3 溶解度:
应详细记录供试品的称量、溶剂及其用量、温度和溶解时的情况等。
3.1。
4 相对密度:
记录采用的方法(比重瓶法或韦氏比重秤法),测定时的温度,测定值或各项称量数据,计算式与结果。
5.3。
1.5 熔点:
记录采用第×
法,仪器型号或标准温度计的编号及其校正值,除硅油外的传温液名称,升温速度;
供试品的干燥条件,初熔及全熔时的温度(估计读数到0。
1℃),熔融时是否有同时分解或异常的情况等.每一供试品应至少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并加温度计的校正值;
遇有异常结果时,可选用正常的同一药品再次进行测定,记录其结果并进行比较,再得出单项结论。
1.6 旋光度:
记录仪器型号,测定时的温度,供试品的称量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供试液的配制,旋光管的长度,零点(或停点)和供试液旋光度的测定值各3次的读数,平均值,以及比旋度的计算等。
3。
1.7 折光率:
记录仪器型号,温度,校正用物,3次测定值,取平均值报告.
1.8 吸收系数:
记录仪器型号与狭缝宽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溶剂名称与检查结果,供试液的溶解稀释过程,测定波长(必要时应附波长校正和空白吸收度)与吸收度值(或附仪器自动打印记录),以及计算式与结果等。
5.3.2 鉴别
5.3.2。
1 呈色反应或沉淀反应:
记录简要的用量,反应结果(包括生成物的颜色,气体的产生或异臭,沉淀物的颜色,或沉淀物的溶解等)。
采用药典附录中未收载的试液时,应记录其配制方法或出处。
多批号供试品同时进行检验时,如结果相同,可只详细记录一个批号的情况,其余批号可记为同编号×
×
的情况与结论;
遇有结果不同时,则应分别记录。
3.2.2 薄层色谱(或纸色谱):
记录室温及湿度,薄层板所用的吸附剂(或层析纸的预处理),供试品的预处理,供试液与对照液的配制及其点样量,展开剂、展开距离、显色剂,色谱示意图;
必要时,计算出Rf值。
3 气(液)相色谱:
如为引用检查或含量测定项下所得的色谱数据,记录可以简略;
但应注明检查(或含量测定)项记录的页码。
4 红外光吸收图谱:
记录仪器型号,环境温度与湿度,供试品的预处理和试样的制备方法,对照图谱的来源(或对照品的图谱),并附供试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
3.3 检查
1 pH值(包括原料药与制剂采用pH值检查的“酸度、碱度或酸碱度”):
记录仪器型号,室温,定位用标准缓液的名称,校准用标准缓冲液的名称及其校准结果,供试溶液的制备,测定结果。
2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
记录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浊度标准液的级号,标准比色液的色调与色号或所用分光光度计的型号和测定波长,比较结果.
3.3 干燥失重:
记录分析天平的型号,干燥条件(包括温度、真空度、干燥剂名称、干燥时间等),各次称量(失重为1%以上者应作平行试验2份)及恒重数据(包括空称量瓶重及其恒重值,取样量,干燥后的恒重值)及计算等.
3.4 水份(费休氏法):
记录实验室的湿度,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3份),消耗费休氏试液的毫升数,费休氏试液标定的原始数据(平行试验3份),计算式与结果,以平均值报告。
3.3。
5 水份(甲苯法):
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出水量,计算结果;
并应注明甲苯用水饱和的过程。
5.3.3。
6 炽灼残渣(或灰分):
记录炽灼温度,空坩埚恒重值,供试品的称量,炽灼后残渣与坩埚的恒重值,计算结果。
7 热原:
记录饲养室及实验室温度,家兔的体重与性别,每一家兔正常体温的测定值与计算,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包括稀释过程和所用的溶剂)与浓度,每1kg体重的给药剂量及每一家兔的注射量,注射后3小时内每1小时的体温测定值,计算每一家兔的升温值,结果判断。
8 无菌:
记录培养基的名称和批号,对照用菌液的名称,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及其预处理方法,供试品溶液的接种量,培养温度,培养期间逐日观察的结果(包括阳性管的生长情况),结果判断。
5.3.3.9 崩解时限:
记录仪器型号,介质名称和温度,是否加档板,在规定时限(注明标准中规定的时限)内的崩解或残存情况,结果判断。
10 微生物限度:
记录供试液的制备方法(含预处理方法)后,再分别记录:
(1)细菌数记录各培养皿中各稀释度的菌落数,空白对照平皿中有无细菌生长,计算,结果判断;
(2)霉菌数和酵母菌数分别记录霉菌及酵母菌在各培养皿中各稀释度的菌落数、空白对照平皿中有无霉菌或酵母菌生长,计算,结果判断;
(3)控制菌记录供试液与阳性对照菌增菌培养的条件及结果,分离培养时所用的培养基、培养条件和培养结果(菌落形态),纯培养所用的培养基和革兰氏染色镜检结果,生化试验的项目名称及结果,结果判断;
必要时,应记录疑似菌进一步鉴定的详细条件和结果。
4 含量测定
5.3.4。
1 容量分析法:
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2份),简要的操作过程,指示剂的名称,滴定液的名称及其浓度(mol/L),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空白试验的数据,计算式与结果。
电位滴定法应记录采用的电极;
非水滴定要记录室温;
用于原料药的含量测定时,所用的滴定管与移液管均应记录其校正值.
2 紫外分光光度法:
记录仪器型号,检查溶剂是否符合要求的数据,吸收池的配对情况,供试品与对照品的称量(平行试验各2份)其及溶解和稀释情况,核对供试品溶液的最大吸收峰波长是否正确,狭缝宽度,测定波长及其吸收度值(或附仪器自动打印记录),计算式及结果。
必要时应记录仪器的波长校正情况。
3.4.3 高效液相色谱法:
记录仪器型号,检测波长,色谱柱与柱温,流动相与流速,内标溶液,供试品与对照品的称量(平行试验各2份)和溶液的配制过程,进样量,测定数据,计算式与结果;
并附色谱图。
如标准中规定有系统适用性试验者,应记录该试验的数据(如理论板数,分离度,校正因子的相对标准偏差等).
三、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与警告;
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品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年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二百零二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与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注册所需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行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与要求。
第二条 现场核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注册检验目的,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对所受理进口药品及其他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境外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五条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协助进行。
第六条 现场核查项目包括:
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样品试制。
根据审查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在现场核查时一并进行。
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另行安排.
第七条 在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阶段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没有变化的,不再对该药品重复进行核查。
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情况以及条件的实地确证,可与该新药生产审批阶段的现场核查一并进行。
第八条 从事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过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品抽样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现场核查的启动。
(一)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来源、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同时提交研制原始记录.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5日内对申报资料和研制原始记录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确定实地确证时间及人员,发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提前两天告知申请人,并按时进行实地确证。
需要单独派员进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确定时间和人员后,发出《药品注册检验抽样通知书》。
申请人如果对实地确证或抽样的时间及人员提出变更、人员回避的要求,理由正当的,应当采纳。
(三)研制原始记录审查和实地确证亦可同时进行。
第十条 现场核查的内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是否建立了与药品研制质量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研制人员:
药品研制的主要试验人员及其分工,所承担试验研究的项目、研究时间、试验报告者等与申报资料、现场记录是否一致。
(三)研制设备、仪器:
药学、药理毒理、临床等研究现场的设备、仪器能否满足研究所需,与《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是否一致。
应对设备型号、性能、使用记录等进行核查。
(四)试制与研究记录:
试验研制方案及其变更、试验研制记录的时间、试验操作者签名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供药理毒理研究、药品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和注册检验等所用样品的试制,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制备等各项研制记录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临床试验的试验数据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五)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与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合。
包括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条件和申请生产用样品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
(六)原料购进、使用情况:
化学原料药重点核查:
主要原料、中间体购进凭证、数量、使用量及其剩余量,重要辅料的来源;
化学药品制剂重点核查:
原料药的来源(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数量、检验报告书、使用量及其剩余量;
中药重点核查:
药材和提取物的来源(购货凭证或者说明)、数量、产地、药品标准、检验报告书;
生物制品重点核查:
1、生产及检定菌毒种、细胞来源、历史、检定、数量、传代稳定性以及三级库的建立、保存和管理的资料;
2、生产用动物、生物组织或细胞、原料血浆的来源、收集及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3、培养液及添加剂成分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4、生产用其他原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七)样品试制及留样情况:
详细核查工艺研究、标准研究、稳定性研究、药品检验、临床试验等各个阶段的样品数量、贮存条件、留样、使用或销毁记录,重点核查样品试制量是否能满足所从事研究需要的数量。
(八)各项委托研究合同及有关证明性文件。
(九)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者复制,作为现场核查报告的附件。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的实施.
(一)现场核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人员实施。
根据所受理申请的情况,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核查。
现场核查组由2人以上组成,一般不超过4人。
(二)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向被核查机构的实验人员就申报品种相关情况进行询问。
必要时,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现场的场地、设备、仪器以及相关文件、凭证和原始记录等进行照相或者复制,并要求被核查机构负责人在有关说明和复制件上签字盖章。
(三)药品注册申报负责人员与药品研制的主要试验人员应在核查现场回答与被核查品种有关的问题.
(四)核查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情况填写《药品研制情况核查报告》,由现场核查人员、被核查机构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其公章.
(五)现场核查结论综合评价的原则:
1、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一致的,结论为一致。
2、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结论为不一致.
3、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后与申报资料不完全一致的,暂不做出是否一致的结论,核查人员须详细描写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被核查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重复试验或指定第三方机构依申请人提供的方法重复试验。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应当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抽样过程不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十三条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应当在申请人存放申请注册药品的场所进行。
所抽样品批次必须经申请人检验合格。
抽样步骤:
(一)检查样品的贮藏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二)确定抽样批号,检查该批样品的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标签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试制单位是否与申报资料相应内容一致;
(三)核实该批药品的总量,按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的样品(原料药用适宜的工具抽取),分为3份(或2份),用“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封签”将所抽样品签封。
(四)“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机构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查专用章和被抽样机构公章.
(五)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按要求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被抽样机构应当仔细核对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抽样批数按以下原则执行:
新药临床试验的审批为1至3批,生产的审批为连续3批;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审批为连续3批;
进口药品注册的审批为3批。
抽取样品的数量一般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贵重药品为2倍量。
第十五条 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取的样品应当进行确认,开具《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将封签的样品、《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与药品注册检验相关的申报资料,在5日内送达指定的药品检验所.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工作规范,确保现场核查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核查人员与申报品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核查机构的馈赠、宴请,不得参与被核查机构组织的消费性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四)对核查和抽样中所涉及的研究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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