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先进事迹演讲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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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带着疑问找大队和局领导,请求参战,愿望终于实现了。
此案经专家分析,作案人熟悉外围环境,很有可能是在本单位或旁边船厂打过工的外地人。
涉嫌对象要涉及到好几个省,排查工作犹如大海捞针。
两个月过去了,侦破未见成效。
由于其他大案频发,部分骨干侦察员被抽调,7月份,队领导叫我带一名同志前去象山调查。
被调查的对象多数处于偏远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几天下来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没有找到几个人。
于是我决定从有经济反常的人员中着手开展排摸。
就此一招,效果就出来了。
据许溪镇三头黄村干部反映,有一户姓黄的人家原系村里最穷户,近来在新建楼房,经济极为反常。
为不使其惊动,我与当地民政部门同志一同以访贫为由,进村开展调查,经其邻居反映“该户人家的小儿子黄一明前段时间在沈家门打工,赚到一笔大钱,现回家建房”。
打工能有可能暴富吗?
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喜讯。
在象山公安局的配合下,进一步查证,真-相大白,还在他家中搜出没有化去的4万元的现金(该犯被判处****)。
沉浸于喜悦的同时,我也悟到了许多许多。
有人说刑警威风,搞破案刺激、神秘,在侦破小说中,那些神探们个个英勇神武、无坚不摧,没有难得倒的事。
可是在现实中的刑警们,有谁会知道这些美名的背后,却蕴藏着多少的艰辛困苦,要承受多少的压力,饱受多少的酸甜苦辣,经受多少正与邪、血与泪、生与死的考验。
前进中的每一步都凝结着侦察员付出的沉重代价。
刑侦的“苦”如流水。
97年我被任命为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任刚成立的城区刑警中队长。
城区中队主要承担全区近65%的案件,每个侦察员平均每天要受理1-2起案件,时间不够,只能是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加点。
在我们的记忆里只有年、月、日没有星期几,更没有节假日。
中队办公室的灯整夜通明是常事。
有一名侦察员一个月下来加班20个工作日天,还被中队列为本月的后进对象。
我家虽然与中队距离不足400米,但我三分之二的夜晚是在单位里渡过的。
有一次从晚上9时到次日凌晨4时,连续接到6次报警,但不论案件大小,无论你再累、再困,你也得前去现场,因为这就是命令。
面对如此的困难,我们没有被压倒,经过全队同志的努力,从一无借鉴、二无经验的情况下,城区中队连续四年被评为省优秀责任区中队,先后22人次受到立功嘉奖,02年被公安部命名为全国一级责任区中队,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生命仍可贵,事业价更高,刑警的险时常会发生。
作为刑警,破案就是我的全部。
面对凶犯,哪怕是亮闪闪的刀锋,黑洞洞的枪口我也必须毫不犹豫地冲上去,那就是对一名******员党性的考验。
1995年7月,我面临了一生中生死考验的挑战,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中,我带领侦察员前往宁波奔野大厦与一位知情人会面,谁知嫌犯张某和陈某已抢先在房内,陈犯认出了我们是公安的,穷凶极恶的他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猛然捅入我的腹部,另一案犯用刀按住知情人当人质。
在钻心的疼痛中,我唯一的念头就是不能让他们逃跑,就死死地抓住他们的双手,相持了几分钟后,在战友们赶到时,我被送进了医院。
事后医生说,我的伤口深达七公分,要是刀再偏一点,就是脾脏了。
94年9月,青龙山连续发生持刀抢劫情侣的案件。
为侦破此案,大队领导决定,由我带领一名女同志乔装成一对恋人前去引蛇出洞。
连续14个夜晚的守候,那天晚上下着毛毛细雨,我们在烈士墓旁边静静地坐着,约12时左右,有两个年轻人慢慢地靠近我们,忽然抽出匕首指着我,拿出钱来。
此时我飞起一脚将其踢开,一面迅速地掏出****朝天开了一枪。
听到枪声,隐藏在附近的同志们一拥而上将他们抓获。
创业难,守业更难。
201X年,我走上了刑警大队长的岗位。
普陀,虽然地方不大但发案自有它的特点。
一是发案量大,占全市发案的五分之三:
二是性质,恶劣特大盗窃、抢劫、****案的数量和恶性程度均在全市前茅:
三是案件新型多,外地刚出现,普陀马上就发,绑架、碎尸、巨额盗窃案等都是普陀开的先河。
普陀刑警大队是一个具有光荣传统和辉煌业绩的先进集体,要继续保持荣誉,我深感肩上的担子和压力的重大。
孔子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强令而不行”。
平时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凡要求他人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
刑警工作的特点是分散型、单兵作战,队伍管理上稍有放松就容易出乱子。
为此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在对人的管理上我力求做到“五清五访”,即思想动态清,工作特长清,经济状况清,家庭情况清,身体状况清;
民-警身体有病必访,思想有情绪必访,家庭有纠纷必访,生活有困难必访。
有一位民-警落聘待岗,我主动与其结对,多次找谈心开导他,了解他的思想动态,得知实际情况后,我主动为其解决困难,帮他妻子联系工作,消除他的后顾之忧。
从此,这名民-警工作信心大增,当年个人立了三等功一次。
群众看公安关键在破案,作为刑警只有破案才会有其生命力,在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的年代,犯罪的手段也日趋翻新,智能化、科技型犯罪不断凸现,而传统的粗放型人海战术已不能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
刑警工作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我清醒地认识到:
增强科技意识,加大高科技投入和使用是今后刑警工作的唯一出路。
在局领导的支持下,先后投入资金60多万元购置了一批先进设备,率先在全市公安机关中建成了监控、通讯、图像处理、及刑侦信息网络系统,并对交通工具、办公设施进行了大幅度的更新,从而使刑警工作逐步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型、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赢得了对敌斗争的宝贵时间,极大地提高了刑侦作战的能力。
03年4月13日,沈家门城区发生了震惊全市的三个外来女子被杀案件,这对我这个刑侦大队长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高明,反侦察能力强,现场没有留下没有多少可助于破案分析的痕迹。
时间一天天地过去,群众的各种言论也随之而来,已听习惯了的“饭桶”、“吃白饭”等一些不堪入耳的话纷纷传来。
压力是越来越大。
于是我一面组织力量到有关地区串并同类案件,一方面要求技术人员加大技术侦察力度。
4月16日,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通过技术手段发现了犯罪分子的踪迹。
此案的破获充分展现了科技这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小家固需要,大家更重要。
看到了电影、电视上的变形的刑警形象,刑警有没有泪似乎也成了话题。
有人问我你有泪吗?
眼泪它凝结了一个人的挚爱、痛恨、辛酸。
刑警也是一介平民、凡夫俗子,怎么会没有眼泪呢?
说实话我们也很想家,很想和家庭、亲友欢聚一堂。
经过我多年来对侦察人员的观察,得到的一个结论是“一个不爱家的人不是一个好男儿,而长期被家庭琐事所困惑中的人,他肯定不会是一个合格的刑警”。
我出生在六横一个农村家庭,那里有我年迈的父母亲,母亲患病十多年卧床不起,去年母亲住院我想好好陪陪她老人家尽我这做儿子的孝心,但是没几个小时,局领导来电通知我带队到外省追逃犯。
为难之际,母亲看出我的心事,对我说,“儿子你有今天是我做母亲的福气,工作要紧,你走吧”。
一席话使我泪流满面,就这样挥汗告别母亲踏上远去的路。
结婚8年,这些年来我没有携妻子逛过一次街,没有给家里搞过一次像样的家务,更没有帮她找过一次工作,至今她还是一名临时工。
妻子常说,家是你的饭店、旅社,我是你的保姆和出气洞。
妻子的埋怨,我始终只能回答的一句话是“谁叫你是一名刑警的妻子,再过20年吧,我会加倍偿还的”。
7岁的女儿时常提起,你是一个坏爸爸,把我一个人锁在家里。
那是一个傍晚,妻子上夜班,岳母又不在家,我和女儿在家看电视,队里打来电话说有案件要我参加研究。
我总不能带着女儿去,没办法只能将女儿锁在家里。
这些年来我得到了很多,也失去了很多,在家人面前我是一个不孝顺的儿子、不称职的丈夫、不合格的父亲。
家人的感情债是还不清了,只能在事业上加倍努力去做一名合格的警-察,我想这才是他们所最需要的。
为了工作,我不知道得罪了多少亲朋好友,饱尝了多少误解和委屈。
有一次,大队破获了一起船用物资系列盗窃案,由于赃款不足,只能按比例退还。
当时我有一个从小长大又同窗多年的好友也是事主之一,他希望我将赃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款全额退还给他,被我回绝了,并希望他能理解我,最终他还是没有理解我,从此不再和我来往,偶尔路上见到我也视同陌生人。
但我从来也没有去怨恨他,心里却是酸的,我可不是无情的汉呀!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03-04年,刑警大队被评为省级优秀大队,二次荣立集体二等功,五次荣立集体三等功,省级劳动模范集体,45人次受到立功嘉奖。
这么年来本人也先后四次荣立三等功,201X年获省级政法系统“双十佳公安民-警”称号,201X2年被评为拾青年英才奖”、拾优秀人民-警-察”,201X年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系统“优秀卫士”,同年荣获公安部、人事部授予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
一个人的一生,有许多路可以选择。
如果当初不是选择刑警,可能不会遇到这样大的风险,也不会被亲友和群众所不理解,更不会有让亲人左等右盼的苦衷。
但你不干刑警,他不干刑警,谁来维护国家的安宁。
男儿当自强,献身于这种事业比得到什么更令人振奋。
我认为:
人活着,不仅需要优越的环境以及物质的满足,更需要的精神的寄托和生活的冲击,甚至一点泪。
尽管有说不完的酸甜苦辣,但我坚信,自己选择的这条路没有错,干上刑警这一行我今生无怨无悔。
附送:
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
工作报告调查报告刑讯逼供危害性调查报告
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
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
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
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
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
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
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制度原因相关制度规定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
首先是我国一直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现代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原则,其最基本的功能就在于确认:
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
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述: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⑴其次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刑事政策上,我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控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的权力。
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控人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控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自然免不了暴力相加,刑讯逼供了。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控诉方承担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被告人的供述义务实质上是强迫被告人协助追诉方证明自己有罪。
它既削弱了双方地位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妨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过分依赖。
再次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否排除,法律未作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后,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
如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
其它原因
1、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
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为奇了。
2、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
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
3、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有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往往需要制造假案、冤案,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
4、刑事审判公开程度不够。
这突出反映在案件的第二审是以不开庭方式审结,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庭审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暗箱操作,削弱了第二审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5、对刑讯逼供处罚的不力。
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却很少查处,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原因很简单:
主管领导往往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对刑讯逼供处罚太严会挫伤干警的积极性。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
1、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
2、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
3、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
对此,贝卡利亚也进行过细致的分析:
审查犯人是为了了解真相。
真相有时会从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然而,如果说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觉察出真相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
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差别。
⑵
4、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利都被侵犯和剥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和人道原则的。
按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公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来衡量,刑讯逼供至少违反了以下条款:
1、第七条:
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
2、第十条第一项: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3、第十四条第二项: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4、第十四条第三项:
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5、刑讯逼供还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同时降低;
刑讯逼供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
刑讯逼供的存在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而使效率和效益均为零;
如果因刑讯的使用挫伤被追诉者的自尊,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不如实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6、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
对此,贝卡利亚作过精辟的论述:
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
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⑶
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因为在刑讯之下,老实交待者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拒不交待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
刑讯逼供直接违反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因为在刑讯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
因此,贝卡利亚讽刺道:
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
⑷
三、减少消除刑讯逼供的对策在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形成原因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之后,我们可以在参照外国相关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其产生原因,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
提高司法人员主体素质
1、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
2、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3、要消除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的错误认识。
要使司法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待罪行的最佳方法。
刑讯逼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待。
调查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
审讯人员提问方法不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
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反侦讯和谎供经验;
审讯人员态度严厉、生硬、粗暴;
被追诉者抱有侥幸心理,想以假乱真、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判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愿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
⑸
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1、彻底确立和切实推行无罪推定原则。
应当肯定的是,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即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
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并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
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
2、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以权利对抗权利,是消除刑讯逼供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际上关于沉默权的实践中做法有两种:
积极模式的,如英美等国,司法人员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沉默的权利;
消极模式的,则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但司法人员无告知的义务。
确立积极沉默权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有较大的阻力。
但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批准并承诺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落实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包括沉默权规则。
基于此,我们可以先确立消极沉默权规则。
3、确立、贯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实施刑讯逼供者最终无法从刑讯逼供中获利,从而使其不得不放弃刑讯的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前,我们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权威性。
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的配套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取证制度、异议制度、认定程序,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制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制度屏障。
4、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制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有权在场是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则,美国的米兰达规则、英国的《法官规则》都体现了相关要求。
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也确立这一制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可以起到如下作用:
、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
、有利于对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包括对刑讯逼供进行申诉控告;
、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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